
V2.5 (112.05)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因蒐集、處理及利用考試與心理測驗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謹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8條及第 9條規定,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敬請詳細
審閱(倘您未滿 18 歲,下列內容請併向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 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大學入學考試及測驗服務之相關(036)存款與匯款、(134)試務、銓敘、保
訓行政(包含公示姓名榜單)、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用之(135)資( 通 )
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8)學生
(員)( 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159)學術研究、完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要工作
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一)您直接報名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二)您透過專業機構、研究單位及學校單位(大學與高中職)申請購買本會心理測
驗出版品,經本會核准後,透過線上施測服務、光學讀卡服務而取得您之個人資
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會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一)基本資料:
(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33)移民情形
之居留證、(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 C057)學生(員)、應考
人紀錄、(C073)安全細節、(C093)財務交易、(C115)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等
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
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
收入戶資料、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二)特種個資: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身心障礙、突發傷病等),另需提
供(C057)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及(C111)健康紀錄。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據相關法律、法令或契約所規定個人資
料之保存期間、或本會因執行試務、行政等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
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考(分)區所在地區。
上述所列以外之地區,須您另行同意或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