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家庭風險型別與指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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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脆弱家庭服務案件風險類型與風險指標
衛生福利部 107 11 20 日衛授家字第 1070902237 號函
一、脆弱家庭定義:
依據行政院 107 2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容「脆弱家庭定義」係指: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
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
家庭
二、風險類型與風險指標
風險類型
風險指標
操作型定義
家庭經濟陷
困致有福利
需求
() 因長期性失業致家庭經濟陷困
連續失業 6個月以上
() 因急難變故致家庭經濟陷困
因天災、意外或非個人因素致家庭經濟陷困,且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 因家庭成員傷病醫療致家庭經濟陷困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
涵蓋之醫療費用以最近三個月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 3萬元以上,且影響家庭
成員日常生活
() 福利身分、資格爭議
1. 申請法定福利項目,未符法令規定者,但有其需求者
2. 申請期間,經社工評估有急迫性需求者
3. 應優先依社會救助法 5-3-9 條款評估仍有上開情事者再納入本項指標對象
() 家庭因債務致經濟陷困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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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類型
風險指標
操作型定義
因家庭遭逢
變故致家庭
功能受損致
有福利需求
() 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突發性事件致家
庭功能受損
1. 天然災害
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
2. 其他意外災害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
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
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3. 因上述災害致家庭成員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功能
() 主要照顧者突發性變故致家庭功能受損
1. 主要照顧者突發非自願性失業
2. 主要照顧者死亡、失蹤或遺棄
3. 主要照顧者入獄服刑
4. 主要照顧者罹患重大疾病
家庭關係衝
突或疏離致
有福利需求
()家庭成員組成複雜致家庭成員有安全疑
1. 主要照顧者離婚、失婚後與他人同居,且頻繁更換同居人
2. 與非親屬關係同住人口眾多
3. 同住之家庭成員具藥酒癮者等偏差行為,間接影響家庭日常生活
()親密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
程度) 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1. 主要照顧者與夫妻、同居人伴侶間經常發生口語衝突、冷戰或其他事件,
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情事
2. 經社工評估如為親密關係暴力,應依相關法令通報。
3. 主要照顧者出現危險的舉動或衝突或劇烈爭吵以致可能波及兒少,但無意傷
害兒少或無意使兒少成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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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類型
風險指標
操作型定義
()家庭成員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
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家庭成員(如親子、手足、代間關係)中時常劇烈爭吵、有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
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以致可能波及兒少,但無意傷害兒少或無意使兒少成傷
兒少發展不
利處境致有
特殊照顧或
福利需求
()具有特殊照顧需求之兒少
1.發展遲緩兒童
2.身心障礙兒少
3.罹患重大疾病兒少
()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
1. 失親、無依或無人照顧
2. 主要照顧者缺席
3. 主要照顧者有自殺、精神疾病酒藥癮等情形,因資源匱乏或資源不足,無力
提供兒少基本生活所需或無法協助兒少發展所需資源
4. 未成年懷孕
5. 學齡前子女數 3個以上(包含 3)之家庭的兒少
()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
逃學、逃家、遊蕩等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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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類型
風險指標
操作型定義
家庭成員身
心障礙或
傷、病、失
致有特殊
照顧或福利
需求
()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等
致有特殊照顧或福利需求
1. 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者
2. 重大傷病
3. 獨居或無人照顧
4. 因傷病影響生活自理能力不足者
()原照顧者不勝負荷或因故無法照顧
1. 有直系血親義務扶養人旁系血親確實無法在家照護或因經濟陷困無法負擔長
期安置照護安置費用但有照顧意願且願意協助辦理安置照顧行政流程
配合安置機構執行照顧計畫
2. 因傷、病、失能、失智、障礙等有照顧糾紛,包含扶養義務人照顧意願低、
顧困難或不佳、重大權益受損等
3. 有直系血親義務扶養人,但不願意負擔照顧責任者
4. 老人照顧老人
5. 身障者主要照顧者雙老照顧
()罹患精神疾病致有特殊照顧或福利需求
家庭成員經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斷罹患精神疾病,如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致影
響家庭被照顧者之日常生活情事,致有特殊照顧或福利需求且家庭成員有意願或
使用可用資源。
()酒癮、藥癮等成癮性行為致有特殊照顧
或福利需求
家庭成員父或母使用具成癮性濫用性等麻醉藥品或酒精後導致喪失責任能力
造成社交、健康等問題,致影響家庭被照顧者之日常生活情事,致有特殊照顧或
福利需求且家庭成員有意願或使用可用資源。
因個人生活
適應困難致
有福利需求
()自殺/自傷行為致有福利需求
1. 有自殺行為
2. 有自傷行為,且依自殺通報之簡式健康量表(俗稱心情溫度計)分數 10 分以上
(中重度情緒困擾)或自殺想法中等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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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類型
風險指標
操作型定義
()社會支持網絡薄弱致有福利需求
1.社會孤立:與他人缺乏相同的網絡或得到社會支持。
2.非正式資源連結薄弱:係指被社會隔離的家庭或個人,缺乏和社會的接觸或溝
通包含身體、社會或心理因素的隔離。
3.因家庭成員有左列不利情事影響家庭被照顧者之日常生活情事,但家庭成員有
意願或使用可用資源。
4.缺乏親屬、朋友、社群、職場、鄰居、宗教團體、學校、醫師、社區機構、醫
療機構和其他醫療照顧及社會服務資源
()流落街頭、居無定所致有特殊照顧或福
利需求
1.非列冊遊民但缺乏一個固定的住所,包括無家可歸、居住在暫時的便宜臨時住
所。
2.居無定所係指一年搬遷至少 3次或 3次以上致影響兒少照顧或家庭功能發揮
3.路倒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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