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家庭需求與脆弱性因子識別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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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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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辨識指標
一、脆弱家庭定義
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
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
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心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
持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二、使用說明
(一)本指標係供各網絡單位執行業務時,提供家庭脆弱性的各面
向「脆弱因子」參考樣態,以協助進行評估及辨識時,應完
整涵蓋家庭不同成員脆弱因素(子)。
(二)脆弱家庭服務介入焦點以關注因多重問題且致有特殊照顧或
服務需求之家庭為原則;非屬上述者,以協助辦識需求,並
媒合所需之專精服務資源或網絡。
三、需求面向與脆弱性因子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一 家庭經
濟陷困
(一)工作不穩定或
失業
1.家中主要生計者連續失業6
個月以上。
附件 1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需要接
受協助
2.家中主要生計者突發性遭受
資遣或非自願性失業。
3.家中主要生計者為低薪非典
型就業型態。
(二) 急難變故
因天災、意外或非個人因素致
家庭經濟陷困,且影響家庭成
員日常生活。
(三)家庭成員因傷
病有醫療或生
活費用需求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
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
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
療費用以最近三個月之醫療費
用累計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
且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四)家庭因債務、
財務凍結或具
急迫性需求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
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二 家庭支
持系統
變化需
要接受
協助
(一)天然災害或意
外事故等突發
性事件致家庭
支持功能受損
1.天然災害
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
液化)、旱災、寒害、土石
流災害、火山災害等。
2.其他意外災害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
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
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
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
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
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
災害等災害。
3.因上述災害致家庭成員生命
財產嚴重受損,影響家庭基
本生活功能。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二)家庭成員突發
性變故致家庭
支持功能受損
1.家庭成員死亡或失蹤。
2.家庭成員入獄服刑。
3.家庭成員突患重大傷病。
三 家庭關
係衝突
或疏離
需要接
受協助
(一)親密關係衝突
(未達家庭暴
力程度)或疏
離致家庭成員
身心健康堪慮
1.主要照顧者與夫妻、同居人
伴侶間經常發生口語衝突、
冷戰或其他事件,致影響家
庭成員日常生活。
2.主要照顧者離婚、失婚後與
他人同居,且頻繁更換同居
人,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
活。
(二)家庭成員關係
衝突(未達家
庭暴力程度)
或疏離致家庭
成員身心健康
1.家庭成員(如親子、手足、代
間關係)中時常爭吵、有帶年
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
出走之念頭,致影響家庭成
員日常生活。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堪慮
2.非親屬關係同住人口眾多,
家庭關係衝突或疏離,致影
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
四 兒少發
展不利
處境需
要接受
協助
(一)具有特殊照顧
需求之兒少,
致主要照顧者
難以負荷或照
顧困難有疏忽
之虞
1.發展遲緩兒童。
2.身心障礙兒少。
3.罹患重大疾病兒少。
(二)主要照顧者資
源或教養知能
不足,且無合
適替代性照顧
者或輔佐人
1.主要照顧者失蹤或失聯,且
無合適替代性照顧者或輔佐
人。
2.主要照顧者因資源匱乏或資
源不足,無力提供兒少基本
生活所需或無法協助兒少發
展所需資源。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3.未成年父母且親職功能不足。
4.學齡前子女數 3 個以上之家
庭且家庭功能不足。
5.居住不穩定,一年搬遷 3 次
以上。
(三)兒少不適應行
為,係因家庭
功能薄弱致有
照顧問題
因兒少個人或家庭功能薄弱,
致有擅自離家、遊蕩或自我傷
害等不適應行為。
五家庭成
員有不
利處境
需要接
受協助
(一)家庭成員生活
自理能力薄弱
或其他不利因
素,致有特殊
照顧或服務需
求
有關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
應優先由長照管理系統及身心
障礙服務系統服務。其餘有生
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其他不利因
素,致有特殊照顧或服務需求。
(二)疑似或罹患精 1.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致家庭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神疾病致有特
殊照顧或服務
需求
成員無力照顧,或影響家庭
成員日常生活。
2.有醫療照顧需求,應同步連
結或轉介各地衛生單位。
(三)酒癮、藥癮等
成癮性行為致
有特殊照顧或
服務需求
1.使用具成癮性、濫用性等麻
醉藥品或酒精致家庭成員無
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或
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有醫療照顧或戒癮服務需求
應同步連結或轉介各地衛生
單位。
六因個人
生活適
應困難
需要接
受協助
(一)自殺/自傷行
為致有服務需
求
1.自殺或自傷行為致家庭成員
無力照顧、未獲適當照顧,
或影響家庭成員之日常生活。
2.有自傷行為,且依自殺通報
之簡式健康量表(俗稱心情溫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度計)分數10分以上(中重度
情緒困擾)或自殺想法2 分以
上(中等程度)者。
3.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
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二)因社會孤立或
排除的個人致
有服務需求
1.社會孤立:與他人缺乏相同
的網絡或得到社會支持。
2.非正式資源連結薄弱:係指
被社會排除的家庭或個人,
缺乏和社會的接觸或溝通包
含身體、社會或心理因素的
排除。
3.缺乏親屬、朋友、社群、職
場、鄰居、宗教團體、學校
醫師、社區機構、醫療機構
和其他醫療照顧及社會服務
項
次
需求面
向
脆弱性因子 參考樣態
資源。
4.非屬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所定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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