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要點
第四點、第八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 明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宣導及推廣:辦理校外教學補助說明會與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及相關推廣活動。 2.地方政府間、學校與各場館之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維護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之運作,增修學習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二)學校發展校外教學優良模組: 1.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目為非必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需求提報,地方政府並應先擇優評選三案至五案。 2.審查要項包括: (1)課程理念:論述校外教學課程理念、目標及優質特徵。 (2)優質課程:具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教學活動前、中、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3)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教學設計。 (4)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域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三)學校運用資源整合實施成果進行校外教學費用: 1.對每地方政府每年補助基準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公私立國中小(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及該地方政府轄內國立國中小,以申請當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2.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學校申請補助之審查規定,落實審核機制,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為期發揮教學效益,審查規定應包括下列項目: (1)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活動目標。 (3)活動設計。 (4)活動人員規劃。 (5)補助經費之運用。 (6)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校外教學。 (7)是否符合優良校外教學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其他。 4.各地方政府核定分配各校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解說員鐘點費。 (3)車資。 (4)材料費。 (5)門票。 (6)餐費。 (7)其他必要之費用。 5.各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2)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能體驗活動。 (3)參訪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創作體驗活動。 (4)參訪莫拉克重建區相關教學活動,進行防災教育、環境教育、生態教育等課程。 (5)參訪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欣賞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落實世界遺產概念扎根基礎教育,培養鄉土意識與國際觀。 (四)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宣導及推廣:辦理校外教學補助說明會與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及相關推廣活動。 2.地方政府間、學校與各場館之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維護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之運作,增修學習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二)學校發展校外教學優良模組: 1.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目為非必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需求提報,地方政府並應先擇優評選三案至五案。 2.審查要項包括: (1)課程理念:論述校外教學課程理念、目標及優質特徵。 (2)優質課程:具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教學活動前、中、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3)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教學設計。 (4)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域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三)學校運用資源整合實施成果進行校外教學費用: 1.對每地方政府每年補助基準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公私立國中小(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及該地方政府轄內國立國中小,以申請當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2.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學校申請補助之審查規定,落實審核機制,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為期發揮教學效益,審查規定應包括下列項目: (1)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活動目標。 (3)活動設計。 (4)活動人員規劃。 (5)補助經費之運用。 (6)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校外教學。 (7)是否符合優良校外教學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其他。 4.各地方政府核定分配各校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解說員鐘點費。 (3)車資。 (4)材料費。 (5)門票。 (6)餐費。 (7)其他必要之費用。 5.各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2)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能體驗活動。 (3)參訪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創作體驗活動。 (四)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一、為使國民中小學在執行校外教學活動時,配合行政院莫拉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之宗旨及透由瞭解莫拉克風災造成國內多數人民住宅、校園等之破壞及經濟損失情形,來落實並建立國內學童防救災觀念。期望藉由校外教學辦理相關教學宣導,使其獲悉防救災之基本概念與常識,並輔以環境教育、生態教育之介紹,以達推廣防救災觀念及了解環境生態之效益。 二、為使國民中小學在執行校外教學活動時,配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並將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落實在國民教育之中,使國人從小瞭解文化資產保存的價值與意義,俾益於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推動。 |
八、申請補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方政府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計畫送本署審查,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並應分年度辦理。 (二)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且地方政府完成前一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後,均採一次撥付。 (三)各地方政府提報計畫時,應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包括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四)其餘事項仍應依本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八、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申請補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方政府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一百零一年度(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零二年度(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畫送本署審查,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並應分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且地方政府完成前一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後,均採一次撥付。 (三)各地方政府提報計畫時,應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包括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四)其餘事項仍應依本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刪除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訂定之過渡期程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