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三十款略) 三十一、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屬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上櫃公司應代為申報重大訊息者,不適用之: (一)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但已依本款第二目規定發布重大訊息且內容一致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經董事會通過年度自結財務資訊者; (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董事會召集通知者;或前開事項有變更者。但已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最近一季之自結損益資訊者,不在此限。 (以下略) | 第四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三十款略) 三十一、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屬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上櫃公司應代為申報重大訊息者,不適用之: (一)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但已依本款第二目規定發布重大訊息且內容一致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經董事會通過年度自結財務資訊者; (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董事會召集通知者;或前開事項有變更者。 (以下略) |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增進上櫃公司公告自結損益資訊之意願,復衡酌上櫃公司公告自結損益者,其營運情形已提前揭露供投資人了解,爰增訂除外規定,就已公告自結損益之公司,其依本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第三目前段辦理通過財務報告之董事會召集通知,或辦理通過年度自結財務資訊之董事會召集通知時,豁免適用發布重大訊息之作業,爰增訂本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第三目但書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