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五、第五條修正
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三條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三款未修正,略) 四、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自願公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及年度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各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第五至七款未修正,略) 八、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私募股款(價款)收足後於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第九至十款未修正,略) 十一、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第十二至十六款未修正,略) 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第十八至二十三款未修正,略) 二十四、(本款刪除) (第二十五至三十款未修正,略)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四款未修正,略) 五、上櫃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六、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一)除辦理普通公司債外,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申報股東會應充分說明事項;(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第七至十一款未修正,略)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三)發行資料異動時應於二內輸入;(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第十三至十九款未修正,略) 二十、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一)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三)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第二十一款未修正,略) 二十二、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7項及第216條之1規定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二)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四十日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二十五日公告候選人名單;(三)應於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第二十三款未修正,略) 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申報。 (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款未修正,略) (第三項未修正,略)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符合「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之一標準之子公司彙總申報相關資訊。 (以下未修正,略) | 第三條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三款未修正,略) 四、營業額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自願公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另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第五至七款未修正,略) 八、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經申報生效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發行公司債者應申報財務資訊:(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第九至十款未修正,略) 十一、財務資料及母子公司交互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第十二至十六款未修正,略)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第十八至二十三款未修正,略) 二十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應於洽定日二日內、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申報之資訊,另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第二十五至三十款未修正,略)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四款未修正,略) 五、上櫃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六、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同意申報生效後一日內將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基本資料輸入,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次一個營業日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第七至十一款未修正,略)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三)國內、外認股權人認購日之次日輸入認購情形等彙總資訊。(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第十三至十九款未修正,略) 二十、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應於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成員委(選)任及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第二十一款未修正,略) 二十二、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7項及第216條之1規定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情形:應於選舉後二日內輸入。 (第二十三款未修正,略) 二十四、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申報。 (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款未修正,略) (第三項未修正,略)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按月申報本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財務資料;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符合「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之一標準之子公司彙總申報相關資訊。 (以下未修正,略) | 1.考量採用IFRSs後上櫃公司自願公告自結損益為合併財報資訊且年度結帳作業較為繁瑣,為配合實務需要,放寬年度自結損益資訊申報期限為四十五天。 2.酌作文字調整,以資明確。
鑒於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上櫃公司之子公司已不得買回上櫃公司股票或設質,且財務報告附註已揭露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情形,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若其子公司有重大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情事時,應依規定公告及發布重大訊息,相關資訊已充分揭露,爰刪除申報母子公司交互資訊;另因應採用IFRSs後考量上櫃公司應揭露合併財報資訊,爰放寬財務資料申報期限為一個月內。 酌作文字調整。 1.本款刪除 2.與本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第6款規定整合,爰予以刪除。 與第5條第4項整合。 申報範圍及申報時限規定與第1項第24款整合。 考量已於每季結束後彙總揭露認股權人認購資訊,另因應個資法實施,爰刪除申報認股權人認購日之次日資訊;另增訂員工認股權發行後若認股價格等發行資料有異動情事,應於二日內申報。 為加強公司治理資訊揭露,增訂功能性委員會申報資訊。 為加強公司治理資訊揭露,並參酌公司法第192之1條規定,增訂採提名制選舉董監事申報資訊。 為提升年報資訊揭露及時性,參酌各業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爰增訂股東會年報電子檔之申報事項,並規範上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申報,以保障股東權益。 考量採用IFRSs後,以合併報表為報導基礎,投資人已可從母公司申報資訊瞭解全貌,爰予以刪除代重要子公司申報本條第1項第11款之財務資料。 |
第三條之五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六款未修正,略) 七、第二上櫃公司除以其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於國內公開招募股票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其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一)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二)計畫內容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三)應於計畫變更時及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並辦理公告。 第二上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以下未修正,略) | 第三條之五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六款未修正,略) 七、第二上櫃公司除以其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於國內公開招募股票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其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一)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二)計畫內容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三)應於計畫變更時及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並辦理公告。 第二上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以下未修正,略) | 酌作文字調整,以茲明確。 |
第五條 (第一至三項未修正,略) 第四項刪除 | 第五條 (第一至三項未修正,略) 上櫃公司遇有前項第一款變動之情事時,應於兩日內更新其資料。 | 1.第4項刪除。 2.與第3條第2項第5款規定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