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櫃買中心修正上櫃公司財報申報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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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列各款之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附註揭露相關事項: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2款至第3款未修正)


第三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列各款之規定:

一、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資產等):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為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半年度為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第三季為該季終了後一個月。但上開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如無法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至遲應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補行公告申報)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2款至第3款未修正)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訂,修正財務報告申報規定說明暨考量一般行業與金融業之申報期限規定各異,爰不予詳述具體申報期限,以為概括式規範

二、因應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資訊之申報項目迭有增減異動,爰刪除列舉說明事項以符實際。

營業額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自願公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另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之自結「營業益」及「稅前損益」二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5款至第6款未修正)


營業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櫃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並一併揭露上櫃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及合併營業收入資訊者,應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之自結「營業益」及「稅前損益」二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5款至第6款未修正)


一、我國自102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將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要報表,故營業額資訊將改以合併營收資訊為主,爰刪除自願公告合併營收之規定。

二、依據主管機關10110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0677號函規定,上櫃公司免按月強制辦理「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爰將上開事項改為自願性申報作業並增訂相關說明。

三、有關應代其重要子公司定期公開資訊之規定,原意旨係考量重要子公司對上櫃公司整體營運之重要影響性,且為避免母子公司虛假交易而對外發布不實業績,致有誤導投資人之虞情事,故要求對重要子公司之銷售金額及比率一併揭露。考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改為合併基礎之資訊申報規定,投資人已可由上櫃公司公告之合併營收窺其營運全貌,原代重要子公司申報相關資訊之規定已非必要,爰調整刪除之。

四、參酌航運業及金融業之實務申報情形,暨為異業別監理一致性之衡平考量,有關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營收差異原因說明乙節,尚無再行規範必要,爰調整刪除之。

五、明訂自結損益相關申報期限以利遵行。

六、百分比統一以國字表達。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8款至第9款未修正)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


(8款至第9款未修正)


為簡化申報規定並符實務現況,並衡酌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自93年已改採自願公開性質,且經統計最近五年內編製完整式財務預測資訊之上櫃公司幾微,爰刪除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辦理大陸地區投資資訊自結數申報及投資損益實際數與自結數差異申報之說明。


、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一、財務資料及母子公司交互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12款未修正)


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

十一、財務資料及母子公司交互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12款未修正)


同第七款之說明。

















酌修文字。

(本款刪除)




上櫃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因應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改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要報表,考量各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於「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已訂有相關規範,爰刪除該款次。


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5款至第16款未修正)


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15款至第16款未修正)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酌修文字。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18款至第26款未修正)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18款至第26款未修正)

因應「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刪除第15條第1項第2款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揭露門檻之規定,爰配合刪除「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文字。

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逾仟萬元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28款至第29款未修正)


二十七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者,應申報差異原因。











(28款至第29款未修正)

一、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後,上櫃公司應以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之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為申報依據。

二、考量實務需要,放寬申報期限為次月底前,並明訂申報數與會計師查核數差異原因申報期限以利遵行。

三、參酌實務申報情形,並考量重大性原則,增訂申報數與會計師查核數需再申報差異原因之金額標準。

四、百分比統一以國字表達。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1款至第20款未修正)


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22款至第27款未修正)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1款至第20款未修正)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22款至第27款未修正)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酌修文字。


依主管機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二日內輸入會計變動之相關項目與預計影響數,並於改用新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年度之二月底前申報會計變動之實際影響數及差異原因等資訊。如前揭會計變動係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者,應於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二日內輸入相關項目及實際影響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一、本款新增

二、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發行人發生會計政策變動及會計估計變動者,應辦理相關資訊公開作業,爰新增該款次。

三、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二十九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3項未修正)


二十八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3項未修正)

款次變更

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按月申報本條第一項第十一之財務資料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符合「對上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一標準之子公司彙總申報相關資訊。

(5項未修正)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符合「對上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2-1條標準之子公司彙總申報相關資訊。




(5項未修正)

一、有關應代其重要子公司定期公開資訊之規定,統一調整於本項次併予敘明

二、條文統一以國字表達。






第一上櫃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二、(本款刪除)

















三、第一上櫃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得不適用有關申報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相關資訊之規定



四、(本款刪除)


第一上櫃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二、第一上櫃公司得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每月申報上月份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資料及第一項第二十四款所列事項。但依所屬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每月申報上月份營業額。








三、第一上櫃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僅適用有關申報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




四、第一上櫃公司申報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三款之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資料之申報期限得延長十五日

衡平國內、外公司資訊申報之一致性及配合我國自102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修正第6項之規定,茲分述修正理由如下:

依據主管機關10110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0677號函規定,上櫃公司免按月強制辦理「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且配合證交法165-1條規定,外國公司應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公告,及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上月份合併營業額資訊,爰刪除第2款條文。

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上櫃公司申報財報資訊以合併個體為主,故第一上櫃公司得排除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適用。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第一季至第三季財務報表申報期限已改為各季結束後45日,爰刪除各季財務報表得延長15日之規定。

第三條之五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報告及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綜合損益表: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得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且於臺灣存託憑證掛牌期間持續辦理,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以下略)

第三條之五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度、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損益表: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得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另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同時辦理公告;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且於臺灣存託憑證掛牌期間持續辦理,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以下略)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修訂有關第二上櫃公司各季財務報告公告之申報期限及財務報告類型說明。

第五條

(1項及第2項未修正)

股票上櫃公司首次應輸入資訊如下:

一、()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款及第二項第款規定之資料。

(以下略)

第五條

(1項及第2項未修正)

股票上櫃公司首次應輸入資訊如下:

一、()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款及第二項第款規定之資料。

(以下略)







配合前開相關修訂情形及法規一致性,酌修文字,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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