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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新制)問答彙總
1. Q: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大量取得門檻由 10%下修調降成 5%,請問持股超過
10% (大股東) 內部人定義有同步變更嗎?
A: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25 條、157 條及 157-1 條所稱持股逾 10%大股東(內
部人)並
未
調降為 5%,僅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大量取得股份門檻由 10%調
降成 5%。
2. Q:
大量取得股權申報門檻由 10%調降為 5%的好處?
A: 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 10%修正為 5%,係為健全大量股權揭露制度
及提升資訊透明度,以符合世界各國立法之趨勢,並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水準。
3. Q: 113 年 5 月 10 日修正條文開始施行,哪些人必須辦理公告及申報?申報期限?
A: (1) 113 年 5 月 10 日起,,任何人(包括本國及外國之自然人及法人, )單獨或與他
人共同取得股份,初次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5%者,應於
取得日起 10 日內(,次次日為為起日日)辦理公告及申報,,
113 年 5 月 20 日
前須完成
。
(2) 完成初次取得申報後,應行申報事項如有變動,取得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2 日內(以事實發生之次次日為為起日日)辦理公告及申報。
(3) 取得人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截止日期如遇假日時,公告申報作業得順延至假
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作為公告申報截止日期。
(4) 若取得人於 113 年 5 月 9 日(含)前之持股介於 5%~10%間,則適用次簡易
申報為, 須於
113 年 5 月 20 日前
完成初次取得申報及公告。
4. Q: 「原始股東者」 :需辦辦理申報,辦供佐證證料。 請問,原始股東之定義?證證
要供佐甚麼?是由誰供佐? 如何供佐?供佐給誰?
A: (1) 次原始股東為係指公司公發前持股超過 5%,至公發後一直未曾低過 5%
者,且
未曾依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負有申報及公告義務者
,可以
檢具佐證資料如下:
⚫ 公司辦理公開發行時之
公開說明書
(持股超過 5%股東名單篇章,不需提
供整本)。
⚫ 被取得股份公司公開發行後迄今,取得人
持股未降至 5%以下之證明文
件
(ex:集保證券存摺、或請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協助提供公發前迄今
之股數過戶料。、或被取得股份公司每年股東會年報前十大股東明細
表、或證券商出具個股之庫存料。或、被取得股份公司協助取得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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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持股未降至 5%以下之文件)
⚫ 取得人聲明
, , , , (無制式表單,惟內容應包含次本人 ooo 於 XXXX 公司公開發行前之
持股已超過 5%,公司公開發行後迄今,持股未曾低於 5%以下,為
該公司之原始股東,特次聲明,若有隱匿或虛偽需實,願負法律責
任,並附上簽名及簽屬文件日期」)。
(2) 佐證資料原則上由取得人自行提供。
(3) 被取得股份公司為上興櫃公司者,佐證資料提供予櫃檯買賣中心(以電子郵
件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旨辦敘明:股票代號+股票名稱
原始股東證明
,並請取得人留下聯絡資訊);被取得股份公司為上市或公開
發行公司者,佐證資料提供予台灣證券交易所。
(4)
無法檢具相關佐證資料者,建議辦理次簡易申報為。
5. Q: 請問如果股東取得 5%股票未主動申報,被取得股份公司是否有會罰則?
A: 持股超過 5%之股東,若未依申報時限規定內辦理申報及公告,,被處罰之主體應
為取得人本人。
6.
Q: 單獨及共同取得如何判斷?
A: (1) 單獨取得: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以次特殊目的個
體為名義取得合計持有股數超過 5%。
(2) 共同取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額超過 5%以上,有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意思聯絡,不以書面為
要件。
7.
Q: 法人如何上傳公開料訊觀測站? 應使用何種憑證? 工商憑證可以嗎?
A: 工商憑證不可以。113 年 5 月 10 日後,取得人之申報書及相關附表等申報文
件需用印後,轉存 pdf 電子檔型式,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上傳 完成
公告及申報。故取得人若為公開發行公司者,請使用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憑證
登入系統辦理申報及公告,非公開發行公司, (含自然人), 者,請透過被取得股
份公司協助上傳相關申報文件。
8.
Q: 公司公發後持股超過 10%有辦理申報,之後持有股票降至 10%以下但超過 5% ,
請問 5/10 仍要辦理申報嗎?
A: 是,仍要辦理申報,適用簡易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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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簡易申報」使用哪種申報表單?
A: 依據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次簡易申報為者,僅需揭露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使用格式一申報書,並搭配填寫
附表一
、
附表二
及
附表六
(若取得人為法人者須加填附表六)。若取得人為金控公司,而
被取得股份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尚須加填附表七。
10. Q: 目前已持有 5%股東,是要用舊制表格先在 5/10 做申報,還是 5/10 再用新的
表格?
A: 新制 5%規定自 113 年 5 月 10 日正式實施,使用新表格辦理申報。
11. Q: 持股超過 5%之原始股東需須申報,但未來有變動一樣辦要填變動申報書嗎?
例如:若 5/10 供佐證證料。,需辦初次申報,之後變動,沒填初次申報直接
填變動申報書(格式二)嗎?
A: 取得人辦理大量取得股份申報,係指完成初次取得申報者(含簡易申報),始有
辦理變動申報之義務。故本題,提供佐證資料(表示取得人係原始股東),日後
待持股降至 5%以下,嗣後又再取得超過 5%, 需向櫃買中心或證交所辦理初
次取得申報及公告後,持股增減變動達標準,才有辦理變動申報之義務。
12. Q: 請問 5/10 實施日前可以先進行申報嗎?
A: 因應 113 年 5 月 10 日後採電子化申報及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之程
式才會正式上線使用。
13. Q: 如果原本就有做共同取得申報(已做過初次及變動申報),其中申報人已含持股
超過 5%之股東,那 5/10 是否就需辦做任何動作,只辦在下次有變動時再做申
報就好?
A: 是。新制實施前,原已辦理過初次取得或與他人申報為共同取得案件者,且現
行仍負申報義務者,5/10 不需再重複辦理初次取得申報,僅需於變動達標準
時,持續辦理變動申報 可。
14. Q: 如為個人取得,被取得股份公司是否也是填寫(代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取得人申
報)?
A: 取得人為自然人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者,須將新制申報書件、附表等文件,填妥
完畢簽名或蓋章後,於辦理申報時限內
(取得日次日開始起日,8 日內)
,提供予
被取得股份公司,由被取得股份公司,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選取
次代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取得人申報為代為上傳相關書件。
15. Q: 若 5%以上股東為外國法人股東,沒有統一編號,該欄位是空著嗎?
A: 取得人所申報之統一編號欄位,不能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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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國法人股東,若有透過保管銀行向證交所申請取得次外國機構投資人
FINI 編號為者,則填入該 FINI 編號所對應之次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或該
FINI 編號(F 開頭之核准編號)。若未透過保管銀行向證交所取得 FINI 編
號,或無統一編號者,則視該法人股東向集保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置放股票,該帳戶基本資料所對應之數字編號。
(2) 外國自然人股東,若有透過保管銀行向證交所申請取得次華僑及外國自然
人 FIDI 編號為者,則填入該 FIDI 編號所對應之次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或
該 FIDI 編號(F 開頭之核准編號)。若未透過保管銀行向證交所取得 FIDI 編
號,或無身分編號者,則視該自然人股東向集保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
戶置放股票,該帳戶所對應之
A. 新式身分證英文字母+9 碼, 或
B. 舊式 2 碼英文+8 碼數字(居留證號), 或
C. 股代給一外國人股東編號
16. Q: 被取得公司 為什麼要代取得人(非公發公司或自然人)申報?有時限?
A: (1) 為維持各公開發行公司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示予投資人之資料正確性及
完整性,僅開放次公開發行公司為申請憑證始能登入,故非公開發行公司
(或自然人)之取得人,需請被取得股份公司協助相關資料上傳。而被取得股
份公司也能藉由協助取得人上傳之資訊,儘快瞭解自家公司股權結構變化情
形。
(2) 初次取得申報期限: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將前
項應行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 屬完成申報及公告;取得人非
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前項應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
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
(3) 變動取得申報期限: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將前二項應行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 屬完成申報及公
告;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前二項應
行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當日代為傳
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17.
Q:
有關申報書「料金來源明細」部分,是否供佐本公司合併財報某特定欄位?或填
寫被取得公司本次之交易成本(含手續費)/成交金額?或僅辦填寫自有料金即可?
A: 次資金來源明細為係指取得人本次辦理申報取得案件時,資金從何而來,是自
有資金(填入取得股份之金額),抑或是貸款(需填寫附表四)。而非檢附合併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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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特定欄位。
18. Q: 請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是否包含其他有價證券?特別股持股有包括在
申報範圍嗎?
A: 是。取得股份之計日包含普通股及特別股,另持有海外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
債等則不列入計日,但當前揭有價證券轉換為普通股/特別股時,須列入計日。
19.
Q:
如果公司內部人每個月已申報持股異動申報,5/10 後還辦要辦理大量取得股份
申報嗎?
A: 公司內部人每個月依據證交法 25 條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若內部人於 113
年 5 月 10 日新制施行日後之持股超過 5%,則應依證交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申報。
20.
Q:
法人股東與其負責人單獨皆未超過 5%,但合併超過 5%,辦要申報嗎?
A: 請先釐清負責人及法人股東之關係,若法人股東之身分,符合該負責人之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者,則二者應申報為次單獨取得為案件。反之,需考量彼此間是
否有共同取得被取得股份公司股權之事實,而需辦理次共同取得為申報案件之
必要。
21. Q: 請問首次申報需是需辦申報"料金來源"? 為何要填附表四?
A: (1) 113 年 5 月 10 日起,辦理初次申報者應填寫次資金來源為,若資金來源係
貸款而來,需填寫附表四,敘明貸與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貸與金額、貸款
期間等資訊。
(2) 而符合次簡易申報為之取得人,需填寫格式一申報書,並敘明取得股份之
目的,不需填寫資金來源明細亦不需填寫附表四。
22. Q: 原始股東料。可以供前交付櫃買中心嗎審查嗎?
A: 可以。請將佐證資料掃描後,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郵
件主旨辦敘明:股票代號+股票名稱原始股東證明,
並留下聯絡資訊。
23. Q: 請問本次會議會留存錄製檔案佐線上再複習嗎?
A: 近期會將影音資訊置放於本中心網站
24 Q: ETF 基金戶(實物申贖)或證券商具股票造市或流動量供佐者等身分,而取得公
開發行公司股票超過 5%,也要申報嗎?
A: 是,申報及公告方式與其他取得者無異。目前僅規劃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
金,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6/30、12/31)辦理申報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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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初次申報後要發生什麼變動,才辦再進行申報?
A: 完成初次取得申報後,取得人所持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1%,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1%, 需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辦理變動申報及公告。另除了股數增減變動達標準,需辦理申報外。申報
事項與初次取得申報不相符(例如:股份取得之目的有變動、原申報共同取得案
件之法人股東,附表六持股超過 5%之股東有更換等),皆需辦理變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