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銀行 107 年第 2次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別【代碼】:法務人員【M4103】 
科目二:(1)公文、(2)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附屬法規)、 
(3)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附屬法規)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
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雙面,測驗題型分為【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56 題,每題 1.25 分,合計 70 分】與【非選擇題 2
題,每題 15 分,合計 30 分】,共 100分。 
選擇題限以 2B 鉛筆於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卡(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
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 
答案卡(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壹、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56 題(每題 1.25 分) 
【2】1.依行政院訂頒的《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關於「公告結構及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3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
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 2段、3段 
「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及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公告刊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
之目的,應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刊(登)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電子公布欄之公告,並蓋用印信、及署機
關首長職銜、姓名 
「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 2項以上
「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 
「公告事項」(或說明)有 2項以上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
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
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2】2.依《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執行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
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1】3.依行政院訂頒的《文書處理手冊》,針對公文處理程序之規範,下列關於「收文處理」先後順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簽收、分文、編號、登錄、傳遞、拆驗 
簽收、編號、登錄、傳遞、拆驗、分文 簽收、登錄、傳遞、拆驗、分文、編號 
【3】4.依行政院訂頒的《文書處理手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 
正本及副本,均用規定公文紙繕印,蓋用印信或章戳 
正本及副本,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蓋用印信或章戳,並附加電子簽章 
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其文面應分別標示「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 
【1】5.依《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應使用下列何種公文書? 
令 呈 咨 函 
【3】6.依行政院訂頒的《文書處理手冊》,針對公文程式類別之說明,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應使用下列何種公文?  
令 呈 函 公告 
【4】7.依行政院訂頒的《文書處理手冊》,針對公文程式類別之說明,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應
使用下列何種公文?  
說帖 便簽 報告 書函 
【2】8.依行政院訂頒的《文書處理手冊》,關於「公文直接用語」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機關對團體稱「貴」,自稱「職」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4】9.關於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本票,乃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指定之到期日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支票,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1】10.阿嬌簽發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支票乙張交付予阿志,購買票據法論精裝本乙套,阿志得票後於返家途中遺失該支
票,請問下列何種做法非為阿志正確之權利維護方式? 
登報作廢 公示催告    止付通知 禁止付款假處分 
【2】11.關於票據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支票欠缺金額為無效票據    匯票欠缺受款人為無效票據 
本票欠缺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據 票據欠缺標明為何種票據為無效票據 
 
【4】12.阿春於一○六年十月一日向阿明訂購 2017 年十一月號「富士比拍賣」雜誌乙批,簽發到期日為一○六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本票乙張,交付與阿明作為買賣雜誌之價款,不料於交貨前二天,該批雜誌因印刷廠失火而
付之一炬,以致未能如期交貨,阿春遂解除其與阿明訂立之買賣契約,並向阿明請求返還其所簽發之本票,但阿明表示該
本票已背書轉讓第三人阿福,請問阿春得否以其與阿明間雜誌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為由,對該本票之執票人阿福拒絕付款? 
可以,契約解除後,締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可以,阿春的本票是要給阿明的,是不可背書轉讓的 
不可以,根據票據無因性,阿春之本票是要給阿明的,是不可背書轉讓的,背書轉讓後該本票就喪失效力 
不可以,阿春不得以自己與阿明間所存之買賣契約業已解除原因,對抗善意執票人阿福 
【4】13.關於票據上的權力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使票據上權利必須於法定期日內為票據之提示 
提示之人應為票據主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受提示者為票據主債務人或認為有提示權限之人或機構 
執票人推定為善意執票人,票據上簽名亦推定其為真 
票據為記名式票據,票據占有人即為票據權利人 
【3】14.關於保付支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於支票上為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簽名 保付人負絕對付款之責任,為支票唯一債務人 
發票人及其他前手依其背書次序負其責任 須就全部支票金額為保付 
【1】15.支票付款人對執票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三年內,仍得付款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 
付款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即不得付款 
【4】16.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申請法院判決後請求支付命令 得申請法院進行調解後為合解之裁定 
得申請法院仲裁後進行假扣押 得申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17.關於回頭背書之法律上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以匯票之債權人為被背書人之轉讓背書 回頭背書之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其對前手無追索權 
回頭背書之執票人為背書人其對其原前手無追索權   
保證人或參加承兌人為執票人時,得對被保證人或被參加承兌人之後手,行使追索權 
【2】18.關於背書連續之法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可證明執票人之票據上權利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票據而付款不負責任 
付款人對於執票人是否為真正之背書連續權利人不負認定責任 
付款人對於票據上之背書真偽不負有認定之責 
【3】19. A 公司向 B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 年9
月15 日、受款人為 B公司之支票交付予 B公司,作為貨款之支付,B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
向乙調頭寸,甲將該支票背面,蓋上 B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轉讓後交付予乙,又在乙的要求下,
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讓予丙,丙於 100 年9月16 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
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倘丙向 B公司主張票據責任,B公司可依票據法規定以董事長甲私自拿公司票據供己之用為由抗辯之 
倘丙向 A公司請求給付票款,A公司可以票據載明禁止轉讓為由抗辯之 
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 B公司請求,B公司應負擔票據背書之責 
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甲請求,甲應負擔票據保證之責 
【1】20.小黃於八十六年一月五日簽發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到期日為八十六年一月十日之本票乙紙,並於該本票載明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作為向阿柳購買貨物之買賣價金,嗣後阿柳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東東,因東東出國唸書,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回國並開始行使票據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東東不能向小黃請求付款因利益償還請求權已經過時效 東東不能向小黃請求付款因付款請求權已經過時效 
東東不能向阿柳請求付款因追索權已經過時效 東東基於票據上所取得的權利皆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1】21.甲上市公司之董事長 A,因急需資金周轉,因此指示公司業務人員 B將貨款交給 A私用。當公司會計人員 C及會
計師 D在進行年度財務報告之編製時,B偽稱該貨款收入已用於購買定期存單,並將偽造之定期存單交給相關人員查核。
嗣後,董事長 A侵占公款之犯行曝光,該年度財務報告之記載不實也因此被揭穿。從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規定分析 A、
B、C、D之行為之可能產生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第5項負比例賠償責任  B 應負賠償責任 
 C 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D 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1】22.  A 上市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為 1億股,其股東甲業已持有 A公司股票 300 萬股,今甲擬再公開收購 A公司
股票 150萬股,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無需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即得公開收購  
甲在公開收購期間得私下向 A公司其他股東購買 A公司股票 
甲得隨時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因公開收購人張三非為法人,故其不用製作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予應賣人 
【3】23. A 公司遭揭露其公開說明書有虛偽隱匿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如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A 公司負責人可主張負擔比例責任 簽證會計師可主張依責任比例定其賠償責任 
簽證會計師如能說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發行人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之不實情事,免負賠償責任 
【3】2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其徵求行為應遵守法令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委託書必須以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為限,否則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得利用他人名義取得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除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外,不得為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價購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