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銀行 106 年新進人員甄試試題 
進用職等/甄試類別【代碼】:七職等/法務人員-不動產管理【K9512】 
科目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第一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80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 A地設定抵押權給乙,請分別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一)如甲將 A地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分,乙之抵押權是否仍然存在?【4分】 
(二)甲可否將 A地出租或設定其他抵押權或地上權?【8分】 
(三)甲嗣後在 A地興建 B屋一棟,日後若乙實行抵押權拍賣 A地時,可否一同拍賣 B 
屋,並就所有賣得之價金受償?【8分】 
 
 
 
 
 
 
 
 
 
第二題:   
甲有 A地及 B屋,均登記為所有人。甲死亡。乙僭稱為甲之單獨繼承人,因此占有 A地
及B屋,且均已辦妥繼承登記,登記自己為 A地及 B屋所有人。丙為甲之非婚生子。法院
判決確定,確認丙為甲之單獨繼承人,乙並非甲之繼承人。丙請求乙回復 A地及 B屋,有無
理由?【20 分】 
 
第三題:   
X以Y為被告,起訴請求管轄法院判令 Y給付買賣 A車之價金新臺幣(下同)80 萬元。
請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一)若 Y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承認有與 X締結 A車買賣契約之事實(以下稱「前行 
為」),但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先前之承認並不正確,而改為主張 Y與X所 
締結者為 B車之買賣契約之事實(以下稱「後行為」)。請問: 
1. Y 上述之前行為欲發生該訴訟法上效力,必須具備何種要件?如其具備要件, 
可發生何種訴訟法上之效力?【9分】 
2. Y 上述之後行為欲發生該訴訟法上效力,必須具備何種要件?如其具備要件, 
可發生何種訴訟法上之效力?【8分】 
(二)若第一審管轄法院作出 Y應給付 X 49 萬元之判決,請問: 
1.何謂假執行宣告?【6分】 
2.若未有 X之聲請,法院得否逕自就該判決作出假執行宣告?【7分】 
 
 
 
 
 
 
 
 
 
 
 
第四題: 
普通債權人甲對債務人 A之房屋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將對該屋進行拍賣。另有普通
債權人乙持合法執行名義並已繳足執行費,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並通知
該屋之普通抵押權人丙應聲明參與分配。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參與分配?聲明參與分配之要件為何?【12 分】 
(二)乙須於何時點之前聲明參與分配?始得加入此次執行所得之分配程序?【8分】 
(三)丙之抵押權登記擔保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中 300 萬元已於 2年前
清償,但法院不知該實際情形。若丙不理會法院之通知,法院應如何處置? 
【10 分】 
 
注意: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
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非選擇題共 4大題,請參考各題配分,共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依標題指示之題號於各題指定
作答區內作答。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
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
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
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