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應注意事項
有關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以下簡稱公司內部人〉轉讓凱基證券股票申報事項:
新增一、股票轉讓前申報有關事項:新增第8項
8.「內部人事前申報轉讓持股內容變更申報」
一、股票轉讓前申報有關事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
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以下簡稱關係人〉。
每次轉讓持股三日前,填妥「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詳附件一〉後,請於十六時三十分前傳真予股務代理部陳意昀小姐〈TEL:02-23610262ext880,FAX:02-23116872〉,並電話確認,以利將上述表格送交櫃買中心申報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未於預定轉讓期間內轉讓完畢者,應於轉讓期間屆滿三日內,填具「公司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期限內轉讓說明書」〈詳附件二〉由股務代理部輸入系統。
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每一交易日,在集中交易巿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股數合計未超過一萬股者,毋須申報。
股票轉讓係屬「贈與」或「信託移轉」等,填妥「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贈與或信託」〈詳附件三〉,由股務代理部輸入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自【取得身份之日】(註1)起六個月內,及公司申報買回庫藏股期間,皆不得賣出股票。
「內部人事前申報轉讓持股內容變更申報」〈詳附件五〉(新增)
係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後,於轉讓期間一個月內欲轉換交易方式(例如:一般交易變更為鉅額交易,或由一般交易增加另一交易方式為盤後定價交易)者適用。惟使用時,有下列事項須注意:
(一)事前交易方式變更申報作業係公司內部人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後,就原已申報之預定轉讓股數未轉讓餘額辦理變更交易方式,申報變更以一次為限。
(二)原申報完成日(含)起4日內及轉讓有效期限屆滿前2日內(即有效期間之最後3日)不得申報變更。
(三)新申報變更之交易方式自申報輸入系統之日起算,三日後(即輸入起第4日)始可轉讓。
(四)自申報變更時起,原申報之交易方式即告失效,原申報尚未完成轉讓之股數應依變更申報後內容及自申報輸入系統之日(含)起第4日始可轉讓。
(五)變更申報後,轉讓有效期限仍維持不變,且採「一般交易」者,每日最大可轉讓股數之計算仍維持原申報時之計算股數。
註1:”取得身份之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任命為內部人之日期,若不確定請務必洽詢股務代理部。
二、股票轉讓後申報有關事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司內部人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持股變動〈含其關係人〉彙總填具「內部人向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申報書」〈詳附件四〉通知股務代理部,依規定將其持股變動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即完成申報。
證交法第一五七條規定: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規定:(99/06/02修正)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四、取得庫藏股:
1.依證交法第25條及集保結算所規定之內部控制規範查核規定,內部人應主動申報認購取得股份,故請於繳款截止日之次月五日前填寫〈附件四〉,通知股務代理部認購取得股數,申報類別:本月增加→其他原因取得,並備註「取得庫藏股」。
2.歸入權:
因庫藏股於股票交付時不適用證交法第157條所定之「取得」定義,故庫藏股劃撥入戶時並不須與您前後六個月的賣出本公司股份行為配對計算歸入利益;但之後若您出售所認購之庫藏股,則出售時須與往前往後六個月的其他買進本公司股份行為配對計算歸入利益。
請特別注意:「賣出所認購之庫藏股」與「之前已買進或未來再買進本公司股份」之行為,前後期間應超過六個月以上以免受罰。
例一:99/03/03~99/09/02期間曾買進本公司股份者,於99/09/03庫藏股交付時不得立即賣出。
例二:99/09/03庫藏股交付時立即賣出者,於99/09/04~100/03/03期間不得再買進本公司股份。
五、股票質權設定與撤銷:
公司內部人股票經質權設定或撤銷者,應當日立即以設質/ 撤銷通知書通知股務代理部,依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申報。
六、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將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七、有關上述申報資料,請於規定日期當天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傳真予股務代理部陳意昀小姐〈FAX:02-23116872,TEL:02-23610262ext880〉,並請務必電話確認,謝謝您的合作。
更新日期:100/11/1
※可上內部網站之「重要事項公告」下載本注意事項之電子檔。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受文者 | 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興櫃公司) | ||||||||||||
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股票代號 | 上市: 上櫃: 興櫃: | ||||||||||
輸入電腦系統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
主旨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報本人預定轉讓所持有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請查照。 | ||||||||||||
申報人資料 | 每日得轉讓股數計算 | 預定轉讓持股情形 | |||||||||||
姓名 或 公司名稱 | 公司已發行股數 | 轉讓理由 | □資金運用 □質權人賣出(銀行斷頭) □其他: | ||||||||||
依已發行股數計算得轉讓股數 | |||||||||||||
統一 編號 | 轉讓期間 | 自輸入系統之日起算,三日後(即輸入日起第四日)一個月內轉讓之 | |||||||||||
身份 及 關係 | □董事 □監察人 □大股東 □經理人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法人監察人 代表人 □金控子公司 內部人 □特定人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者 □由受託人持 有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 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之市場平均每日交易量 | 預定採用 交易方式 及股數 | 交易方式 | 轉讓股數 | |||||||
□一般交易 | |||||||||||||
依交易量計算得轉讓股數 | □鉅額 交易 | □逐筆 | |||||||||||
□配對 | |||||||||||||
採配對交易受讓人姓名 | |||||||||||||
統一編號 | |||||||||||||
□盤後定價交易 | |||||||||||||
每日於盤中交易最大得轉股數 (採「一般交易」適用) | □拍賣或標購之委託競賣 | ||||||||||||
預定轉讓 總股數 | 自有持股 |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或金控子公司內部人者,請說明內部人之姓名或金控之子公司名稱: |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
目前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
就任日期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
轉讓後 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
選任當時 持有股數 | (關係人免填)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
說明: 一、本申報書請依背面『填表須知』並參考填表範例逐項填列。 二、未於預定轉讓期間內轉讓完畢者,應於轉讓期間屆滿三日內,填具「公司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期限內轉讓說明書」(格式二十二之二|一附表)由公司輸入系統,申報後未轉讓或僅轉讓部分股數,如有意圖影響行情者,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而欲繼續轉讓者,應重新輸入申報,否則視為未申報。 三、公司申報買回庫藏股期間,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不得賣出,違反者,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辦理。 四、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轉讓前亦須依規定輸入申報。 五、內部人(含內部人關係人)自取得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轉讓持股。 六、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81013038〕或櫃買中心〔FAX:02-23692586〕。 七、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申報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
正面 | |||||||||||||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填表須知 (格式二十二之二~一) 一、申報人申報轉讓股票之名稱,請填註於『受文者』及『主旨』欄內所預留之空白處,並請於股票代號欄填註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代號。 二、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81013038〕或櫃買中心〔FAX: 02-23692586〕。 三、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申報人資料』
五、『每日得轉讓股數之計算』: (一)申報轉讓「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申報人每日得轉讓之股數總額,依左列方式計算並擇一申報, 每日實際轉讓股數不得超過所申報數量: 1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三千萬股以下者,按千分之二計算;超過三千萬股之部分,按千分之一計算。 2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在集中或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量之百分之五。 (二)申報轉讓「興櫃公司股票」者,申報人每日得轉讓之股數總額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每 日實際轉讓股數不得超過所申報數量。 (三)申報人在本申報書有效期間內,如另有轉讓同一公司同種類股票之申報時,其每日得轉讓股票總數 應合併計算,且仍受前項之限制。 六、『預定轉讓持股情形』: (一)本次申報欲轉讓股票之總數量,請於『預定轉讓總股數』欄內填明。 (二)每次申報轉讓之有效期間為一個月,自公司輸入電腦系統之日起算,三日後一個月內,即公司輸入 日起第四日始得轉讓股票。 (三)『預定採用交易方式及股數』請填明在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交易市場所採用之轉讓方式及其股 數,如一般交易、鉅額交易(逐筆或配對)、盤後交易,或循標購辦法以及拍賣辦法辦理之交易及其股數,如採鉅額配對交易,受讓人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特定人條件,申報時應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申報。 七、如所屬公司於執行庫藏股期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 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 八、本申報書需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另應申報事項未填明或申報錯誤,視為未申報。申報人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務請填明,以便聯繫。 九、相關申報表格,請於證期局網站(http://www.sfb.gov.tw)上擷取。 十、申報人每日十八時後,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當日申報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日期即申報日 期)。 |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申報範例 (格式二十二之二~一)
受文者 | 天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興櫃公司) | |||||||||||||
申報日期 | 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 股票代號 | 上市:0001 上櫃: 興櫃: | |||||||||||
輸入電腦系統申報日期 | 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 |||||||||||||
主旨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報本人預定轉讓所持有之天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請查照。 | |||||||||||||
申報人資料 | 每日得轉讓股數 計算 | 預定轉讓持股情形 | ||||||||||||
姓名 或 公司名稱 | 王天才 | 公司已發行股數 | 495,907,000股 | 轉讓理由 | 資金運用 □質權人賣出(銀行斷頭) □其他: | |||||||||
依已發行股數計算得轉讓股數 | 525,907股 (註一) | |||||||||||||
統一 編號 | A100000001 | 轉讓期間 | 自輸入系統之日起算,三日後(即輸入日起第四日)一個月內轉讓之 | |||||||||||
身份 及 關係 | 董事 □監察人 □大股東 □經理人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法人監察人 代表人 □金控子公司 內部人 □特定人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者 □由受託人持 有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 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之市場平均每日交易量 | 3,855,662股 | 預定採用交易方式及股數 | 交易方式 | 轉讓股數 | |||||||
一般交易 | 5,000,000股 | |||||||||||||
依交易量計算得轉讓股數 | 192,784股 (註二) | □鉅額 交易 | □逐筆 | |||||||||||
□配對 | ||||||||||||||
採配對交易受讓人姓名 | ||||||||||||||
統一編號 | ||||||||||||||
盤後定價交易 | 20,900,000股 | |||||||||||||
每日於盤中交易最大得轉股數 (採「一般交易」適用) | 525,907股 | □拍賣或標購之委託競賣 | ||||||||||||
預定轉讓 總股數 | 自有持股 | 25,900,000股 |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或金控子公司內部人者,請說明內部人之姓名或金控之子公司名稱: |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
目前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85,900,000股 | ||||||||||||
就任日期 | 90年4月20日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
轉讓後 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60,000,000股 | ||||||||||||
選任當時 持有股數 | 85,000,000股 (關係人免填)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
說明:假設王天才君於90年4月20日當選天才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並於當日就任,選任當時持有該公司股票85,000,000股,王君於92年4月8日申報轉讓持股25,900,000股,採一般交易及盤後定價,截至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止,王君實際持有天才股票為85,900,000股,則申報書之填寫方式如右表。 註一:30,000,000 × 0.2%+(495,907,000-30,000,000)× 0.1% = 525,907 註二:3,855,662 × 5%= 192,784 註三:因一般交易方式須受「每日於盤中交易最大轉讓股數」之限制,故王君考量將無法於一個月內,全數採一般交易方式轉讓,故亦採盤後定價方式轉讓。 申報人:王天才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台北市三合街五十六號 聯絡電話:(02)23955555 | ||||||||||||||
正面
公司內部人申報轉讓持股未於期限內轉讓說明書
(格式二十二之二~一附表)
受文者 | 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興櫃公司) | ||||||||||
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股票代號 | 上市: 上櫃: 興櫃: | ||||||||
輸入電腦系統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
主旨 | 茲說明Combin未於預定轉讓期間(一個月)內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事由。 | ||||||||||
申報人 姓名 | 申報人 身分及關係 | □董事 □監察人 □大股東 □經理人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法人監察人 代表人 □金控子公司 內部人 □特定人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者 □由受託人持有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 原申報 轉讓 股數 | 自有持股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申報人 統一 編號 | 未轉讓 股數 | 自有持股 |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或金控子公司內部人者,請說明內部人之姓名或金控之子公司名稱: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原申報 轉讓 日期 | 年 月 日 | 目前實際 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未轉讓理由:□股價不理想 □質權人未賣出(銀行未斷頭) □公司實行庫藏股買回期間 □其他: | |||||||||||
說明: 一、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23485262〕或櫃買中心〔FAX:02-23692586〕。 二、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申 報 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贈與或信託】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受文者 | 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興櫃公司) | |||||||||||||
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股票代號 | 上市: 上櫃: 興櫃: 公開發行公司: | |||||||||||
輸入電腦系統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
主旨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報預定轉讓所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請 查照。 | |||||||||||||
申報人及預定轉讓持股相關資料 | 受讓人資料及聲明 | |||||||||||||
姓名 或 公司名稱 | 轉讓對象 | □特定人 |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申報人,其轉讓對象除應符合主管機關(證期會)規定者外,並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填表須知五、六》 | 受讓人姓名 | ||||||||||
統一 編號 | □受贈人 《填表須知七》 □受託人 《填表須知七》 | 統一 編號 | ||||||||||||
身分 及 關係 | □董事 □監察人 □大股東 □經理人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法人監察人 代表人 □金控子公司 內部人 □特定人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者 □由受託人持 有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 預定 轉讓日期 | 年 月 日 (由公司輸入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 本人已知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特此聲明 受讓人: 簽名或蓋章 | |||||||||
預定 轉讓股數 | 自有持股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目前 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或金控子公司內部人者,請說明內部人之姓名或金控之子公司名稱: | ||||||||||||||
轉讓後 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
就任日期 | ||||||||||||||
選任當時 持有股數 | (關係人免填)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說明:一、本申報書請依背面『填表須知』之說明並參考填表範例詳細填寫。 二、本申報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公司輸入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三、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申報人,其轉讓對象除應符合主管機關(證期會)規定者外,並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四、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併同相關資料,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81013038〕或櫃買中心〔FAX:02-23692586〕。 五、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申報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
正面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贈與或信託】 填表須知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一、申報人申報轉讓股票之名稱,請填註於『受文者』及『主旨』欄內所預留之空白處,並請於股票代號欄填註股票代號。 二、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併同相關資料,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81013038〕或櫃買中心〔FAX:02-23692586〕。 三、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申報人資料』:
(六)內部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轉讓前之申報,申報人除依前述(三)於『身分及關係』欄之上下欄位分別明確勾註外,請於『身分及關係』欄再勾註由受託人持有者(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五、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特定人』包括左列各款(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申報人,並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力,且非應公開招募而認購者。 (二)上櫃、興櫃公司,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證券自營商及以同一價格受讓之該公司全體員工。 (三)上市公司,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以同一價格受讓之該公司全體員工。 (四)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股權者,其受讓特定人除適用前三款外,並包括該條例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所訂之特定對象。 (五)華僑或外國人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報經經濟部或所授權或委託之機關、機構核准轉讓予其他華僑或外國人者。 (六)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進行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人。 (七)股票認售權證及股票選擇權,因履約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其受讓特定人在認售權證為該商品之發行人、在股票選擇權為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指定取得標的證券之人。 (八)轉讓對象報經行政院核准且轉讓所得捐贈國庫者。 (九)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股票抵繳股款轉讓予發起設立之公司。 六、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轉讓所持有限制上市(櫃)買賣之增資新股予特定人時,其「轉讓對象」除適用前述第三款(第二款)規定外,亦可適用前述第一款之特定人範圍。 七、股票轉讓係屬『贈與』或『信託移轉』者,請依本申報書格式辦理申報,「轉讓對象」並勾註於『□受贈人』或『□受託人』欄內。 八、本申報書需申報人及受讓人簽名或蓋章。 九、應於公司輸入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十、如所屬公司於執行庫藏股期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 十一、相關申報表格,請於證期局網站(http://www.sfb.gov.tw)上擷取。 十二、申報人每日十八時後,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當日申報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日期即申報日期)。 |
背面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特定人、贈與或信託】
申報範例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受文者 |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興櫃公司) | |||||||||||||
申報日期 | 91年6月4日 | 股票代號 | 上市: 上櫃: 興櫃: 公開發行公司:220090 | |||||||||||
輸入電腦系統申報日期 | 91年6月4日 | |||||||||||||
主旨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報預定轉讓所持有 中國造船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請 查照。 | |||||||||||||
申報人及預定轉讓持股相關資料 | 受讓人資料及聲明 | |||||||||||||
姓名 或 公司名稱 | 林大同 | 轉讓對象 | 特定人 |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申報人,其轉讓對象除應符合主管機關(證期會)規定者外,並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填表須知五、六》 | 受讓人姓名 | 張和平 | ||||||||
統一 編號 | B100200300 | □受贈人 《填表須知七》 □受託人 《填表須知七》 | 統一 編號 | E102201101 | ||||||||||
身分 及 關係 | □董事 監察人 □大股東 □經理人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法人監察人 代表人 □金控子公司 內部人 □特定人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者 □由受託人持 有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 預定 轉讓日期 | 91年6月5日 (由公司輸入系統之日起,三日內完成轉讓) | 本人已知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特此聲明 受讓人:張和平簽名或蓋章 | |||||||||
預定 轉讓股數 | 自有持股 | 500,000股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目前 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7,800,000股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或金控子公司內部人者,請說明內部人之姓名或金控之子公司名稱: | ||||||||||||||
轉讓後 持有股數 | 自有持股 | 7,300,000股 | ||||||||||||
就任日期 | 89年5月6日 | |||||||||||||
選任當時 持有股數 | 7,500,000股 (關係人免填)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說明:假設林大同於89年5月6日當選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並於當日就任,選任當時持有該公司股票7,500,000股,林君擬於91年6月5日將所持股份500,000股讓與對該公司財務、業務均充分瞭解之張和平君,並於91年6月4日申報,申報當日林君實際持有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為7,800,000股,則申報書應如上表方式填註。 申 報 人:林大同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林街五十五號十樓 聯絡電話:(○二)二三九三九三九三 | ||||||||||||||
正面
《附件四》 內部人向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申報書(格式二十五~一)
受文者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報日期 | 100年 月 日 (每月5日以前申報上月份異動) | |||||||||
主旨 |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本人及關係人於 100 年 月份之持股變動情形如左表,請彙總申報。 | |||||||||||
身分 及 關係 | 姓名 或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本月 增加 | Combin市場買進 | 本月 減少 | Combin市場賣出 | 截至 本月底 持股情形 | 本月實際 持有股數 | 備註 | |||
其他原因取得 (不含私募) | 其他原因轉讓 (不含私募) | 本月累計 集保股數 | ||||||||||
私募股數 | 私募股數 | 分戶集保股數 |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私募股數 | ||||||||||
出生日期 | 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 | |||||||||||
設定質權股數 | 解除質權股數 | |||||||||||
累計設質 | ||||||||||||
申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
註:一、本表每人一張,政府或法人股東兼有數席董監事時,以申報乙份為原則。 二、持有人『身分及關係』欄第一欄為本人,以後依次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內部人本人及其關係人,由受託人持有之股數(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分別填報。 四、初次申報應全部申報,日後如有異動,再行申報。 五、『其他原因取得』,屬上市(櫃)公司者,例如現金增資認股、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繼承、受贈、受讓……等,非透過集中交易(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取得者。 六、『其他原因轉讓』,屬上市(櫃)公司者,例如贈與、信託移轉或對特定人轉讓……等,非經由集中交易(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而轉讓予他人者。 七、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異動部分,僅需在『其他原因取得』或『其他原因轉讓』欄位中填載。 八、持有人『本月實際持有股數』欄,應填寫截至本月底實際持有之普通股及私募股票之合計股數。 九、持有人『本月累計集保股數』欄,包括持有人截至本月底集中混藏及分戶保管之集保股數。 | ||||||||||||
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股交易方式變更申報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受文者 | 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興櫃公司) | ||||||||||||||||
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股票代號 | 上市: 上櫃: 興櫃: | ||||||||||||||
輸入電腦系統申報日期 | 年 月 日 | ||||||||||||||||
主旨 | 茲申報變更本人原申報預定轉讓所持有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請查照。 | ||||||||||||||||
申報人資料 | 原始申報內容 | 預計轉讓內容 (申報變更後內容) | |||||||||||||||
姓名 或 公司名稱 | 原申報 日期 | 注意: 請就原申報預定轉讓持股尚未轉讓股數填寫預定採用之交易方式及分配股數。 | |||||||||||||||
預定轉讓總股數(A) | 自有持股 | ||||||||||||||||
統一編號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交易方式 | 轉讓股數 | ||||||||||||||
目前已實際轉讓內容 | □一般交易 | ||||||||||||||||
身分及 關係 | □董事 □監察人 □大股東 □經理人 □法人董事 代表人 □法人監察人 代表人 □金控子公司 內部人 □特定人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由受託人持有者 (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 採用交易方式及股 數 | 交易方式 | 轉讓股數 | □鉅額交易 | □逐筆 | ||||||||||
□一般交易 | □配對 | ||||||||||||||||
□鉅額交易 | □逐筆 | 採配對交易 受讓人姓名 | |||||||||||||||
□配對 | 統一編號 | ||||||||||||||||
採配對交易 受讓人姓名 | □盤後定價交易 | ||||||||||||||||
統一編號 | □拍賣或標購之委託競賣 | ||||||||||||||||
□盤後定價交易 | 預定轉讓總股數(C) | 自有持股 | |||||||||||||||
□拍賣或標購之委託競賣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申報人為內部人之關係人或金控子公司內部人者,請說明內部人之姓名或金控之子公司名稱: | 本次已轉讓總股數 (B) | 自有持股數 | 目前持有股數 (D) | 自有持股數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本次尚未轉讓股數(C) =(A)-(B) | 自有持股數 | 轉讓後持有股數 (D)-(C) | 自有持股數 |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 ||||||||||||||||
說明: 一、本表係針對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後,就原已申報之預定轉讓股數未轉讓餘額辦理變更交易方式,申報變更以一次為限。 二、原申報完成日(含)起4日內及轉讓有效期限屆滿前2日內(即有效期間之最後3日)不得申報變更。 三、新申報變更之交易方式自申報輸入系統之日起算,三日後(即輸入起第4日)始可轉讓。 四、自申報變更時起,原申報之交易方式即告失效,原申報尚未完成轉讓之股數應依變更申報後內容及自申報輸入系統之日(含)起第4日始可轉讓。 五、變更申報後,轉讓有效期限仍維持不變,且採「一般交易」者,每日最大可轉讓股數之計算仍維持原申報時之計算股數。 六、申報人將本表填妥後,應於十七時三十分前送交公司及證交所〔FAX:02-81013038〕或櫃買中心〔FAX:02-23692586〕。 七、公司依據本表,於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將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申報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
報 人: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