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存託憑證」案件檢查表
項 目 | 公司填報 | |||
正常 | 異常 | 不適用 | 備註 | |
一、本次申報書件是否經申報人及負責人蓋章。 | ||||
二、上櫃公司是否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不宜繼續櫃檯買賣之情事 | ||||
三、本次申報或增加申報之存託憑證上限總額,加計前次已申報生效之上限總額所表彰有價證券之上限數額,是否未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四、前各次發行存託憑證,未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人,將已持有之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發行存託憑證之情事。 | ||||
五、有無海外準則第九條退回其案件之情事: | ||||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 ||||
(二)本次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計畫不具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 ||||
(三)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迄未改善者: 1.無正當理由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尚未完成。 | ||||
2.無正當理由計畫經重大變更。但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時已逾三年,不在此限。 | ||||
3.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經重大變更,尚未提報股東會通過。 | ||||
4.最近一年內未確實依海外準則第十一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辦理。 | ||||
5.未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 | ||||
6.未能產生合理效益且無正當理由。但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時已逾三年,不在此限。 | ||||
(四)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通知補足持股尚未補足。 | ||||
2.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承諾補足持股。 | ||||
(五)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者。 | ||||
(六)發行人或其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工商管理法律,或因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違反誠信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 ||||
(七)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章第五節規定,情節重大。 | ||||
2.受讓或併購之股份非為他公司新發行之股份、所持有非流動之股權投資或他公司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 | ||||
3.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有限制買賣等權利受損或受限制之情形。 | ||||
4.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
5.被合併公司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非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但經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資產負債表經出具無保留意見,不在此限。 | ||||
(八)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 ||||
(九)申報日前一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註一) | ||||
(十)違反海外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 | ||||
(十一)未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 ||||
(十二)未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者。 |
註一:無被列為公布處置股票或注意股票等股價變化異常情事。
六、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海外存託憑證,是否符合海外準則第12條之1規定
本次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上限總額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股數(A) | 已發行股份總數(B) | 海外準則第12條之1規定得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上限總數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股數(C)=已發行股份總數(B)×10% | 前各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上限總額合計 (D) | 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減少資本等而辦理追加或減少發行相對數額之海外存託憑證,其所表彰之原有價券股數(E) |
(請括號列示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及股數) | (請括號列示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及股數) | (請括號概述原因,如有多次增減情形,請分別列示後再計算總額) |
1.(A)+(D)+(E)= _________________ 股≦(C)= ____________________股
2.每單位存託憑證表彰原有價證券股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製表主管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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