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作業稽核實施細則

格式
doc
大小
212 KB
頁數
17
上傳者
台灣期貨交易所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08-05-02,离现在 17 178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期貨商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肆、融資循環










肆、融資循環:AR-20000

一、股東權益作業之稽核:AR-21000


作業項目及目的

作業

週期

( )

AR-21000




















AR-21000





















AR-21000


















股東權益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股東權益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股東權益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一、本期股東權益之增減變動是否保持完整紀錄。

二、辦理增()資案時,是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三、是否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提列10%法定公積,但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是否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20%特別盈餘公積,但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存。(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亦適用)

五、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成數是否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六、特別盈餘公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是否予以轉銷或供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是否均列為「資本公積」科目,並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是否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八、法定公積是否供彌補虧損、轉列資本或依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發放股息紅利之用。

九、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僅供彌補虧損或轉列資本之用。

十、資本公積是否僅供彌補虧損或轉列資本之用。

十一、年度分配盈餘是否依股東會決議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酬勞及員工紅利。

十二、累積未分配盈餘是否依稅法之規定辦理。

十三、申請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或已發行股份於國外市場交易:

是否經主管機關之核淮。

經核淮發行是否於發行訂價日或掛牌日二日內辦理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

於發行或掛牌後十日內是否檢附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

發行後是否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外匯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截至前一個月止該海外股票在外流通及兌回情形。

遇有辦理現金、盈餘或資本公積增資發行新股,依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是否於該次發行後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及外匯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額。

十四、申請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是否經主管機關之核淮。

經核淮發行是否於存託契約簽約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

於發行十日內是否檢附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

發行後是否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外匯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截至前一個月止該海外存託憑證在外流通之單位總數及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數額。

遇有辦理現金、盈餘或資本公積增資發行新股,存託機構依規定辦理追加相對數額之海外存託憑證時,是否於該次存託憑證發行後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及外匯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總金額、單位總數及該次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數額。















二、股務作業之稽核:AR-22000


作業項目及目的

作業

週期

( )

AR-22000

股務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一、是否明訂股務處理準則,並依該準則辦理股務作業。

二、處理準則是否明訂主辦股務之權責單位及主管、保管股票之權責單位及主管。

三、股務、保管及記錄等職能是否分立。

四、股務作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者,是否經董事會核准。

五、股務作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者,是否與代理機構簽約。

六、股票印製時是否預先連續編號。

七、股票印製後是否列表控管已發行及未發行股票數量及號碼,並將已發行但股東未領取之股票、股東名冊及未發行之空白股票送交保管單位保管。

八、增資發行新股時,是否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送由簽證機構簽證。

九、是否定期調節股東名冊與股本帳戶。

十、是否不定期盤點未發行之空白股票及股東未領取之股票。

十一、是否對存放股票之獨立保管機構不定期函證,並視情況執行實地盤點。














三、借款作業之稽核:AR-23000


作業項目及目的

作業

週期

( )

AR-23000




















AR-23000

借款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借款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一、借款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准。

二、借款如係指定用途者,是否依計劃或約定行事,未移作他用。

三、短期借款之用途是否非支應長期性投資。

四、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收據或產權提供文件及登記是否確實保管、控制。

五、借款償還時,如短期不再使用,是否立即收回質押品或辦理塗銷登記。

六、取得借款當天是否編製傳票,並經權責主管審核後登帳。

七、取得之借款是否當天即存入指定之公司銀行帳戶。

八、借款之償還及利息支付等手續是否經適當核准及登帳。

九、中、長期借款如有一年內須用流動資產或舉借流動負債償還者,是否轉列流動負債。

十、每月編製之「金融保險機構借款明細表」是否與月計表金額相符,並經財務主管覆核後存檔。

十一、稽核部門是否依財務部門編製之「金融保險機構借款明細表」,直接向金融保險機構發函詢證或取得餘額證明,以驗證明細表及帳載之正確性。

十二、每月期末是否估列應付利息。

十三、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是否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中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

十四、流動資產總額與流動負債總額比率是否符合規定

十五、借款是否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之規定予以適當記錄及分類。















四、保證作業之稽核:AR-24000


作業項目及目的

作業

週期

( )

AR-24000















保證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一、除依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是否未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二、保證事項是否於保證事項備查紀錄中詳予記載。

三、期限屆滿之保證案件是否主動追蹤、註銷。

四、如已上市或上櫃欲辦理背書保證時:

是否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每月十日前是否將上月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按月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辦理申報、抄送。

背書保證金額達「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第伍點之標準時,是否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抄送並輸入股市觀測站。

子公司依上開處理要點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母公司是否將其背書保證之相關作業程序一併納入,並依上開規定期限公告、申報、抄送;惟海外子公司依前開規定之公告申報事項得於事實發行之日起七日內為之。














五、發行公司債作業之稽核:AR-25000


作業項目及目的

作業

週期

( )

AR-25000




















AR-25000





















AR-26000

發行公司債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債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租賃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一、公司債之發行是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會決議發行公司債後,是否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三、公司債之發行是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四、公司債募集之款項是否直接撥入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並登帳。

五、已到期收回之債券及息票是否註銷並登帳。

六、公司債如係指定用途者,是否依計劃或約定行事,未移作他用。

七、將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付之公司債是否轉列流動負債。

八、應付公司債及其利息支出、折價或溢價攤銷等帳務處理是否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規定予以正確計算並充分表達揭露。

九、對於留存公司內部或獨立保管機構之公司債是否不定期實施盤點或進行函證。

十、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

是否經主管機關之核淮。

發行計畫經核淮後,是否於簽約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

發行後十日內是否檢附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

發行後是否於每月終了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及外匯主管機關等機構申報截至前一個月止海外公司債異動之情形。

受理海外公司債轉換後是否於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機構申報海外投資人認股情形。

十一、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是否未以私募方式為之

十二、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總額是否未逾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列之淨值。














  1. 固定資產之租賃(含營業租賃及資本租賃)是否經權責單位核准。

  2. 租賃契約是否指定相關人員建檔控管。

  3. 公司出租閒置資產,是否於契約訂定、變更或期滿續約後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送由期交所轉報主管機關

  4. 公司出租閒置資產,是否以原供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或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期貨商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為限。

  5. 租賃契約出租期間是否以三年為限。

  6. 出租之閒置資產是否與公司營業處所場地明確區隔,並有獨立之出入口。

  7. 出租、承租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予以記錄及分類,分類至「出租資產」項下



4-17

9

臺灣期貨交易所

7
6月修正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