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肆、融資循環
肆、融資循環:AR-20000
一、權益作業之稽核:AR-21000
編號 | 作業項目及目的 | 作業週期 | 作業程序( 方法) 及稽核重點 | 依據資料 |
AR-211000 | 權益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 每半年一次 | 一、本期權益之增減變動是否保持完整紀錄。 二、辦理增(減)資案時,是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三、是否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提列10%法定公積,但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期貨經理事業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是否均列為「資本公積」項目,並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是否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五、法定公積是否供彌補虧損、轉列資本或依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發放股息紅利之用。 六、資本公積是否僅供彌補虧損或轉列資本之用。 七、年度分配盈餘是否依股東會決議或期貨經理事業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 八、累積未分配盈餘是否依稅法之規定辦理。 九、發行股票是否依公司法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規定辦理。 |
二、股務作業之稽核:AR-22000
編號 | 作業項目及目的 | 作業週期 | 作業程序( 方法) 及稽核重點 | 依據資料 |
AR-22000 | 股務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 每半年一次 | 一、是否明訂股務處理準則,並依該準則辦理股務作業。 二、處理準則是否明訂主辦股務之權責單位及主管、保管股票之權責單位及主管。 三、股務、保管及記錄等職能是否分立。 四、股務作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者,是否經董事會核准。 五、股務作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者,是否與代理機構簽約。 六、股票印製時是否預先連續編號。 七、股票印製後是否列表控管已發行及未發行股票數量及號碼,並將已發行但股東未領取之股票、股東名冊及未發行之空白股票送交保管單位保管。 八、增資發行新股時,是否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送由簽證機構簽證。 九、是否定期調節股東名冊與股本帳戶。 十、是否不定期盤點未發行之空白股票及股東未領取之股票。 十一、是否對存放股票之獨立保管機構不定期函證,並視情況執行實地盤點。 十二、是否定期彙總申報每月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情形。 |
三、借款作業之稽核:AR-23000
編號 | 作業項目及目的 | 作業週期 | 作業程序( 方法) 及稽核重點 | 依據資料 |
AR-23000 AR-23000 | 借款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借款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 一、借款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准。 二、借款如係指定用途者,是否依計劃或約定行事,未移作他用。 三、短期借款之用途是否非支應長期性投資。 四、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收據或產權提供文件及登記是否確實保管、控制。 五、借款償還時,如短期不再使用,是否立即收回質押品或辦理塗銷登記。 六、取得借款當天是否編製傳票,並經權責主管審核後登帳。 七、取得之借款是否當天即存入指定之期貨經理事業銀行帳戶。 八、借款之償還及利息支付等手續是否經適當核准及登帳。 九、中、長期借款如有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是否轉列流動負債。中、長期借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貸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期貨經理事業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已完成再融資或展期,是否繼續列為長期負債。 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使該負債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是否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非很有可能再發生違約情況者,則是否仍列為長期負債。 十、每月編製之「金融保險機構借款明細表」是否與月計表金額相符,並經財務主管覆核後存檔。 十一、稽核室是否依財務人員編製之「金融保險機構借款明細表」,直接向金融保險機構發函詢證或取得餘額證明,以驗證明細表及帳載之正確性。 十二、每月期末是否估列應付利息。 十三、借款是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11.1金管證期字第10100480292號令、「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之規定予以適當記錄及分類。 |
四、保證作業之稽核:AR-24000
編號 | 作業項目及目的 | 作業週期 | 作業程序( 方法) 及稽核重點 | 依據資料 |
AR-24000 | 保證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 每半年一次 | 是否未為任何保證人、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
五、發行公司債作業之稽核:AR-25000
編號 | 作業項目及目的 | 作業週期 | 作業程序( 方法) 及稽核重點 | 依據資料 |
AR-25000 | 發行公司債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 每半年一次 | 一、公司債之發行是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會決議發行公司債後,是否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三、公司債募集之款項是否直接撥入期貨經理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並登帳。 四、已到期收回之債券及息票是否註銷並登帳。 五、公司債如係指定用途者,是否依計劃或約定行事,未移作他用。 六、將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付之公司債是否轉列流動負債。 七、應付公司債及其利息支出、折價或溢價攤銷等帳務處理是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11.1金管證期字第10100480292號令、「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規定予以正確計算並充分表達揭露。 八、對於留存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或獨立保管機構之公司債是否不定期實施盤點或進行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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