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櫃買中心修正上櫃公司股東會資料申報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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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三條(第一項未修正)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十五款未修正)

十六、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但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以下未修正,略)

第三條(第一項未修正)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第一至十五款未修正)

十六、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以下未修正,略)


















考量部分第一上櫃外國公司其註冊地國之股東常會召集程序較我國緊湊,無法於股東常會召集三十日前寄送開會通知書,爰於第十六款明定除外規定該等公司得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暨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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