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代 繳 自 來 水 費 委 託 書
編號:
茲
委託貴行按照「台灣自來水公司」所製繳費單據記載金額,逕行自本人所設存款帳戶提領代繳自來水費,並同意依背面「受託代繳自來水費約定條款」規定辦理,特立本委託書為據。
此致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會)
立委託書人 (存戶本人) | 身分證字號 | 申辦日期 | ||||||||||||||||||||||||||||||||||||
民國年月日 | ||||||||||||||||||||||||||||||||||||||
聯絡電話 | (行動)請務必正確填寫 | (宅) | (公) | |||||||||||||||||||||||||||||||||||
金融機構名稱 | 類別 |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郵政存簿□郵政劃撥□其他: | ||||||||||||||||||||||||||||||||||||
委託代繳帳戶資料 | 分行別 | 科目 | 存戶帳號 | 檢號 | 郵局帳號 | 局號 | 檢 號 | 帳號 | 檢 號 | 請蓋 存款印鑑章 | ||||||||||||||||||||||||||||
水號 | 站所 | 編號 | 檢 號 | 請勾選一項 | 用水地址 | 備註 | |||||||||
委託 | 終止 | ||||||||||||||
如需變更原指定代繳之水號,需重新填寫委託書申請。 | |||||||||||||||
台灣自來水公司________營運(服務所) 承辦人: 聯絡電話:
受託代繳自來水費約定條款
本行、庫、社、會為加強服務,以便利存戶每月(期)繳納自來水費,特辦理本項業務。
凡在本行、庫、社、會設有活期性存款均可委託本行、庫、社、會代繳自來水費。
本行、庫、社、會辦理本項業務,純以服務為目的,對委託人均不收手續費。
本行、庫、社、會受託代繳自來水費係根據存戶委託書約請自來水公司每月(期)分批將委託人指定代繳之自來水費單據送交本行、庫、社、會,本行、庫、社、會即依指定日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餘額內逕行撥付,彙總轉入自來水公司之存款專戶。
本行、庫、社、會代繳自來水費依照委託書以存戶委託代繳之用戶水號或用水地址為憑。
本行、庫、社、會自委託人戶內撥付自來水費以自來水公司所製單據作為支付憑證,支付後由自來水公司製發收據送交委託人。
水費繳納截止日由自來水公司在繳款單上註明之,倘委託人之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致無法在截止日以前代繳時,本行、庫、社、會即將繳費單據退回自來水公司處理,如因本行、庫、社、會代繳自來水費後,委託人帳戶簽發之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致影響委託人之權益時,本行、庫、社、會概不負責。
委託人對所繳自來水費之內容如有疑問時,應直接向自來水公司當地服務(營運)所查詢洽辦。委託人或委託代繳之用戶如有住址遷移、停用或其他變動事項,應即向自來水公司當地服務(營運)所辦妥應辦手續並通知本行、庫、社、會,其因未辦各項手續而招致之損失與責任,概由委託人負之。
委託人停止委託時應以書面通知本行、庫、社、會,並由本行、庫、社、會通知自來水公司撤銷代繳。此項委託之停止,自本行、庫、社、會接到委託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庫、社、會代繳自來水費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