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1:活出生命力
兒童權利公約(CRC)影片及課程設計
教學領域 |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 教學單元 | 活出生命力 | |||||
適用年級 | 7-9年級 | 教材來源 | CRC影片第(2)集 | |||||
教學時間 | 45分鐘 | 其他媒材 | ()兒童權利公約逐條釋義 ()宣導簡報與講義 ()兒童版手冊《小於18》及有 聲書等 ()網路媒材 | |||||
教案設計者 | 韓筱玲 | |||||||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 設計理念 | 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規定: 一、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二、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因此,本節課程中分成兩個部分關注兒童權利:第一有關「生命權」的議題,藉由一些經典照片中的事件主角讓學生覺察人權被剝奪的殘酷,以及失去人權的悲慘世界,使學生能更加同理,進而探討如何保障兒童的生存權。 第二,介紹兒童權利公約,引導出「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透過照片事件的探尋,讓學生理解兒童權利的概念,明白兒童生存和成長權利的重要性,以及全面落實兒童發展權必須仰賴公約其他權利項目之實踐,包括健康權、足夠的營養與教育(第 24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等)。 最後,學生擬定「行動宣言」,藉此活動強調生活的行動和參與對於兒童發展的重要性,並透過參與的過程理解個人基本權利及自由實現的可行方案。想要改變世界並非不能,從改變自己,改變周遭的人開始影響起。 | ||||||
人權教育 實質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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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總綱核心素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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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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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 | 教學資源 | 時間 | 評量 | |||||
(教師發下各組討論的照片及題目)附件四
(資料來源:https://kknews.cc/zh-tw/world/axn2eg.html)
(資料來源:https://kknews.cc/world/m3qknyg.html)
(資料來源:https://ppt.cc/fyV3Ox)
http://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action=video
---------------------課程結束-------------------- | 簡報1-2 電腦、附件一:各組討論的照片 簡報3 簡報4 照片圖檔說明PPT 簡報5 簡報6 簡報7 簡報8 簡報9-10 簡報11 簡報12 簡報13 CRC影片第2集 簡報14 圖畫紙、剪刀、線、彩色筆 簡報15-16 | 15 15 15 | 具備同理心 能主動參與討論 能仔細聆聽同學意見 能專心聽講 能主動討論分享並發表自己的看法 能呈現出守護兒童權利之宣言 能完成小組作品 | |||||
教 學 省 思 及 學 生 學 習 評 估 教 學 省 思 及 學 生 學 習 評 估 | 教學省思,是讓教學者更有能量回顧並且自我改善的過程。經過修正,讓每一堂教學的課程與孩子互動更有火花,更能達到原先的目標。說明如下:
原先設定的教學目標,與課程實施一致,從讓孩子認識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並把重點放在「生存權」,並經由討論介紹兒童生存及發展的權利,透過發表行動宣言,守護兒童,參與改變。
相關教學活動內容及學習單,因為時間緊湊,討論需要很有效率,加上最後要製作行動宣言,學生的學習興趣必須很高昂持續著。
透過學生學習單的回應,可以看出孩子對於經典照片中故事的主人翁有更多人權與兒童權利的看法,當這樣的人權視角開啟了,相信學生對相關兒童權利的覺察也會開始敏銳,生活也會有些改變。
透過分組合作學習的方式,建立小隊制度,學習過程中讓孩子們透過討論與觀察更能進入課程,師生互為主體。
我認為孩子表現得很好,在設計題目上也盡量聚焦,討論內容可以很廣,但發表時要以重點呈現。學生過程中也會向巡視的教師我提問,更能深入課程角色。
我認為我做的最好的部分是,利用小隊制度與分組合作學習,帶出不同經典照片中的兒童故事,讓學生同理照片中的兒童並轉化為行動力量。另外增加學生的國際觀之外,更多的是希望透過這些冰山一角的孩子,讓學生知道權利並不是失去才來爭取,而是原本就應該擁有的,我們必須守護這些權利。至於改進的地方,就是時間不夠,可以再精簡。
我認為有達到學習目標。兒童權利的知道並不難教,希冀達到的是情感上的同理與願意行動的改變,從學生的行動宣言中可以觀察出來孩子的學習有效果的。
整體滿意度有9成,課堂時間掌控上仍超過時間稍顯可惜。但教案設計上本身希望以一節課為限,讓願意推廣人權教育的教師容易上手不佔用太多課堂。但本課程內容可大可小,能夠延伸補充的內容部分很多,也可以與歷史科或公民科教師合作。 | |||||||
參考資料與附件: 11.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動畫第二集「兒童有生存與成長的權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http://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action=video)。 2.第一組圖片(https://kknews.cc/history/n8bbz2.html)。 3.第二組圖片(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6/0106/3263997.html)。 4.第三組圖片(https://kknews.cc/history/n8bbz2.html)。 5.第四組圖片(https://kknews.cc/world/m3qknyg.html)。 6.第五組圖片(http://gotv.ctitv.com.tw/2017/09/667196.htm)。 7.2016 世界人權日主題教學我的幸福,誰的血汗-童工辛酸知多少學習單 (http://hre-tw.blogspot.tw/2016/10/2016.html)。 8.附件一:學習單 9.附件二:教學簡報 |
《附件一》學習單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學宣導研究」
教案1:活出生命力 年 班
第一組學習單
你們看到了什麼?
照片中的孩子可能發生什麼事?
生命,本來就是無法 或 的,它是最優先應該要被保護的權利,也是所有權利的基礎。
這孩子為什麼把手高舉呢?他可能的感受是什麼?
資料來源:https://kknews.cc/history/n8bbz2.html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學宣導研究」
教案1:活出生命力 年 班
第二組學習單
你們看到了什麼?
照片中的孩子可能發生什麼事?
生命,本來就是無法 或 的,它是最優先應該要被保護的權利,也是所有權利的基礎。
恐怖組織伊斯蘭國(ISIS)的「娃娃兵」,年齡最小的竟然只有4歲。他面對什麼樣的世界?
資料來源: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6/0106/3263997.html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學宣導研究」
教案1:活出生命力 年 班
第三組學習單
你們看到了什麼?
照片中的孩子可能發生什麼事?
生命,本來就是無法 或 的,它是最優先應該要被保護的權利,也是所有權利的基礎。
遠處硝煙瀰漫,從孩子眼中,你看到什麼?
資料來源:https://kknews.cc/history/n8bbz2.html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學宣導研究」
教案1:活出生命力 年 班
第四組學習單
你們看到了什麼?
照片中的孩子可能發生什麼事?
生命,本來就是無法 或 的,它是最優先應該要被保護的權利,也是所有權利的基礎。
這孩子遭遇什麼困境?即將面對什麼命運?
資料來源:https://kknews.cc/world/m3qknyg.html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學宣導研究」
教案1:活出生命力 年 班
第五組學習單
你們看到了什麼?
照片中的孩子可能發生什麼事?
生命,本來就是無法 或 的,它是最優先應該要被保護的權利,也是所有權利的基礎。
孩子跟媽媽為什麼在哭泣呢?他們遭遇到什麼困難?
資料來源:http://gotv.ctitv.com.tw/2017/09/667196.htm
【尋找失落的權利學習單】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學宣導研究」
教案1:活出生命力 年 班
※討論一:
以1959年11月20日發表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精簡版)來比對,各小組討論圖片中的兒童他們失去哪些權利呢?請勾選出來。
第一條 所有兒童,不論身分,都享有本宣言的權利。 | 第二條 兒童必須受保護,並保障其身心發展與成長。 |
第三條 兒童從出生後, 即有取得姓名及 國籍的權利。 | 第四條 兒童要受到保護與照顧。 兒童有獲得適當的營養、 居住、娛樂活動與醫療的 權利。 |
第五條 身心障礙的兒童,應獲得特別的治療、教育和保護。 | 第六條 家長應給兒童保護,在愛、道德及物質的保障下獲得養育。國家須援助有困難的家庭。 |
第七條 兒童有受教育、參與 教育類遊戲,以及玩 樂的權利。 | 第八條 不論在任何狀況下, 兒童應獲得最優先的 照顧與救助。 |
第九條 保護兒童不被遺棄、虐待或剝削,亦不得買賣兒童。不得雇用兒童從事危及其健康、教育或有礙其身心、精神、道德等正常發展的工作。 | 第十條 保護兒童避免受到各類差別待遇。讓兒童能夠在關愛中成長,並培養造福世人的崇高理想。 |
※討論二:
(一)每個人都擁有很多重要的權利,如果就兒童的身分而言,你覺得應該要有什麼權利?
(二)如何保護或是爭取上述應該有的權利呢?
參考資料:2016 世界人權日主題教學我的幸福,誰的血汗-童工辛酸知多少 學習單
http://hre-tw.blogspot.tw/2016/10/2016.html
【守護兒童權利:行動宣言學習單】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學宣導研究」
教案1:活出生命力 年 班
請設計一個宣傳口號或標誌,用於表達重視兒童權,或是為呼籲兒童生命權或生存發展權利的重要。步驟如下:
1. 先描繪下手掌的輪廓。
2. 接下來在紙上的手心內寫下你的兒童行動宣言,並著色或插畫。
3. 最後剪下紙的手心,小組串起並和全班大家的串連起來。
宣傳口號、標誌命名的設計理念
設計草稿
《附件二》教學簡報 簡報
簡報
簡報
簡報
簡
報
簡報
簡報
簡報
《教學資訊站》兒童權利公約逐條釋義第6 條 生存及發展權
【參閱自高玉泉、蔡沛倫(2016)。兒童權利公約逐條釋義。衛生福利部。】
規範宗旨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揭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並受法律之保護。而其中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 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必需之保護措施,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延續此項基本人權的規範,《兒童權利公約》更進一步的將生存發展權與公約第2 條(禁止歧視)、第3 條第1 項(兒童最佳利益)及第12 條(尊重兒童意見)並列為公約之四項一般性原則,作為落實與解釋公約所有條款必須納入考量的原則之一。而本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為其他兒童權利之根本,倘若此項權利未獲尊重與足夠之保障,其他權利亦將喪失其意義。
條文要義
第 6 條第 1 項
「生存權」係一「與生俱來」的權利 (inherent right)。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生存權所做之解釋,生存權係一不得限縮解釋之人權項目。此權利除具有國家不得侵害人民生命的消極防禦面向外,國家亦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保護。因此,國家應特別就降低嬰兒死亡率、幼兒傳染病以及提供母親產前照護等各方面採取積極作為以保障兒童的生存權。
就兒童生存權的議題,兒童權利委員會曾於個別國家之結論性意見中提出以下關切:愛滋病兒童、墮胎、殺嬰(特別是女嬰)、兒童自殺率偏高、兒童因交通事故喪生比例偏高等問題。以兒童自殺率的問題為例,兒童權利委員會曾建議國家就少年自殺的可能原因、危險族群之特徵、原住民兒童自殺率偏高等問題進行研究,並儘速在健康、教育等領域增加支持性的介入方案; 同時參考他國處理此問題之經驗,以降低該等事件之發生。
第 6 條第 2 項
除生存權外,本條另規定國家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的義務。
由制訂公約的協商過程觀之,兒童發展權的概念係受到當時國際間對於「發展權」(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概念的影響,即強調「參與」對於發展的重要性,並透過參與的
過程達到個人權利及基本自由的實現。
此外,兒童權利委員會相當強調發展的全面性,例如該委員會於其定期國家報告
撰寫準則(1996 年版)所提及之發展概念包括「身體、心理、心靈、道德、精神及社會的發展」,並為兒童於「自由社會展開個人生活預作準備」。而唯有完全保障公約之各項公民、政治、經濟與社會等權利之國家始得稱為已「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發展。換言之,全面落實兒童發展權必須仰賴公約其他權利項目之實踐,包括健康權、足夠的營養與教育(第 24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等)。
兒童權利委員會期待公約其他所有規範之落實均以達成兒童最大可能之生存及發展為目標,而此亦是兒童最佳利益之核心所在。
案例介紹
一、2004 年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反恐案:Gomez Paquiyauri Brothers v. Peru 1991年,秘魯警方因14歲的Rafael Samuel及17歲的Emilio二兄弟,涉嫌違反政府之 反恐倡議而遭拘留。警方使用武力攻擊二兄弟、蒙蔽其雙眼並將其關在巡邏車中。不久後,兩兄弟遭監禁並更進一步遭警方施虐致死。二兄弟死亡後,其家人不斷受秘魯官方騷擾、恐嚇及訊問,其姊妹並遭監禁長達 4 年。
二兄弟之父母就上開情節向地區檢察官提起控訴,檢方隨即展開調查。逮捕二兄弟之警察之後遭判決有罪。惟此事件涉及之更高層警方人員並未受到審判及處罰,亦未擔負民事賠償責任。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於 2001 年發布了建議,認為秘魯應為適當之補償,就二兄弟之謀殺案做出公正之調查,並處罰應負責之人。惟秘魯並未遵照委員會之建議,該委員會遂向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提出控告。
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認為根據美洲人權公約,秘魯因對該二兄弟拘禁,施以酷刑以及非法處死,侵害了其生命權、受人道對待、自由權、公平審判以及司法保護之權利。同時,法院亦認為秘魯政府違反《美洲國家間防止及懲罰酷刑公約 (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to Prevent and Punish Torture)》。
法院在判決中說明,觀察《美洲人權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每一兒童有權受特殊措施之保護,對於兒童之監禁必須是例外情狀下且以最短期間內為之。政府受有特別之義務以確保兒童之生命權不受威脅,另關於兒童受人道對待之權利,並須有更高之標準規範。
由於秘魯政府無故拘禁二兄弟、且未能確保其安全,並拒絕針對此事件進行有效之調查或處罰,從而侵犯上述兒童權利。此外,該家屬遭非法恣意拘禁,受有殘忍、非人道以及減損人格對待。法院認為秘魯政府應對二兄弟家屬賠償並要求政府調查並懲處所有對此事件有責之人。
二、2014年俄羅斯憲法法院兒童抗議案: Constitutionality of Part 1 Of Article 6.21 of the Code of Administrative Offence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Complaint Lodged by Citizens Alexeev N. A., Evtuschenko Y.N. and Isakov D.A.
本案 3 名兒童於兒童圖書館附近之公共區域內從事抗議活動,而遭行政處罰。治安法官 (Justice of Peace) 認為 3 名兒童於抗議活動期間所揮舞的旗幟上之標語(反同志不存在、一個人並非變成同志,其乃生來如此、身為同志與愛同志是正常的、攻擊及殺害同志乃犯罪)係宣傳非傳統性關係,有害於兒童之健康與發展。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訴失敗,接著向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合憲性審查,控告警方所依據之行政審判法第 6.21(1) 條之規定違反憲法第 15(4) 條、第 17(1) 條、第 19(1, 2) 條、第 21(1)條、第 29(1, 2, 4) 條及 55(3) 條之規定。另國際條約優於國內法、依國際標準下權利與自由之保證、不歧視原則、人性尊嚴以及表現自由等,3 名當事人的權利應受保護。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認為行政審判法第 6.21(1) 條之規定禁止對兒童宣傳非傳統性關係之資訊,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他國際人權法與憲法之規定。為達此結論,該法院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後,指出國家必須確保兒童之發展與對於任何一種形式之性暴力之保護,並且尊重父母有權適當地指揮其孩童行使權利之方式。法院並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相關規定,同意表意自由得以基於保護公共健康與道德時加以限制。因此,如同前審法院之判決理由,禁止對未成年人宣傳非傳統性關係,乃在於保護憲法上之價值如家庭與孩童關係、預防有害於孩童健康與道德發展,並且不影響個人發展權利,包含性自主權等等。
惟有論者批評本案判決,認為法院並未客觀的檢視此等限制兒童權利的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這樣的限制反而可能導致歧視的現象,及不當地阻礙兒童取得資訊。
綜合分析
本條所涵蓋的範圍,除兒童生存權外,同時亦要求國家應確保兒童的發展。而公約第5 條、第18 條、第20 條、第23 條第3 項、第 24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1 條及第 39 條等規範則為兒童「發展」之意涵提供進一步之闡釋。例如,第 18 條要求父母雙方應對兒童的養育與發展負起共同責任;而國家依據第 5 條規定則應尊重父母對兒童之指導與指引。再者,上述條款皆以家庭重聚及預防兒童與其父母分離為規範目的;當兒童有必要與其父母分離時,國家應對兒童提供特殊協助。此外,兒童的發展與健康、生活水準、教育及休閒等層面亦有所關聯;至於《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童免於暴力及剝削之規範(特別是第 19 條、第 32 條至第 39 條)對兒童發展權之保障,則與福利服務之提供同等重要。
關鍵詞:與生俱來、生命權、生存及發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