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5:給兒童一個安全的家
兒童權利公約(CRC)影片及課程設計
教學領域 | 健康與體育 | 教學單元 | 給兒童一個安全的家 | |||||
適用年級 | 4-6 | 教材來源 | CRC影片第( 五 )集 | |||||
教學時間 | 80分鐘 | 其他媒材 | ( )兒童權利公約逐條釋義 ()宣導簡報與講義 ( )兒童版手冊《小於18》及有聲書等 | |||||
教案設計者 | 林勝發 | |||||||
教 學 研 究 教 學 研 究 | 設計理念 |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的規定,當兒童面臨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情況,例如:雙親身亡、遭雙親拋棄、雙親非自願情形下失蹤、雙親暫時或永久失去能力(例如:入獄服刑、疾病、身心障礙等),締約國家應給予兒童一個安全的家以及不受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內)傷害的公權力保障。安全的家指的是可以讓兒童身心皆能健康成長的家庭;不受任何人傷害指的是兒童能自主生活以及成長,不被奴役、虐待或限制人身自由。 台灣是個高度民主以及自由經濟發展的國家,人均生活富裕, 公共以及衛生建設發達且普及,對於兒童的教育投資以及照顧更是政治人物尋求支持的要務。雖然如此,但社會新聞中,還是不時會有父母用極端手段爭奪兒童監護權、父母帶著孩子全家尋短以及虐童致死或傷殘等不幸事件發生。因此,學校應透過教育的方式,積極引導並教導孩子透過人權知識、態度以及行動的人權素養學習,積極主動面對生活中可能會受到傷害的情境,學習自我保護並且能進一步保護他人,也就是「兒童幫助兒童」的行動學習概念和生活素養。 這個課程設計的理念,意在透過「兒童幫助兒童」的行動學習概念和生活素養,透過兒童權利公約的學習和了解,引導學生從能夠保護自己出發,進而願意並且有能力去幫助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建構一個互助祥和且充滿幸福感的理想社會。 | ||||||
人權教育 實質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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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總綱核心素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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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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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 | 教學資源 | 時間 | 評 量 | |||||
海報內容如下(格式如附件二):
孩子想一個比較好的解決策略?
告得很好很精彩,老師覺得很高興。那接下來要進行即刻救援的活動,老師會先給各位看一段影片,看完影片後各組會有一張學習單,學習單有三個任務,分別是解救兩個需要協助的兒童,以及設計一句口號,用這句口號來宣導如何提醒大家幫助社會的各個角落中那些需要幫助的兒童,幫助他們平安健康長大!!發表時須說明你們理念是什麼?
行強制安置呢?為什麼?
該不該停止安置,讓她回到媽身邊呢?為什 麼?
醒大家,幫助受虐兒平安健康長大!!!
各位同學,我們今天學習到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內容,知道讓兒童平安幸福並且健康長大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也是所有大人應該付出的責任,大家在今天這一堂課裡面,也學到了如何保護自己和盡自己的力量去幫助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老師相信,如果所有同學都能夠並且願意站出來幫助身邊或周遭一些需要幫助的小朋友,透過兒童幫助兒童,這股力量將會是一股非常強大的力量,社會上就會少了許多兒童被虐待、受傷害的事情發生!讓我們一起努力!!今天這堂課就到這邊結束...
所以接著讓我們用最短的時間來認識部分的兒童權利公約,了解在座所有同學的權益有那些?老師會先播放一段小動畫影片,然後開始講解兒童權利公約的部分條文內容,為了確認大家都有聽懂,待會兒老師會輪流請各組派人起來回答問題,大家可以解釋、也可以舉實例說明。 內容〜
小孩,他們在心中呼喊著「救救我」,我們必須要共同努 力去幫助他們。 學習重點是:願意幫助其他需要幫助的小朋友
我們也絕對不應該受苦,所以, 無論什麼時候,凡是能 夠讓我們健康活潑成長的,我們都需要。 學習重點是:如何讓小朋友都能夠健康活潑成長
不過有時候和爸爸或媽媽,或兩者分開,對我們比較好。 這時最好用法律來做決定。 學習重點是:國家和法律會做出對小朋友最好的決定並且保 護小朋友
所以爸爸媽媽或是代替他們的人,必須要負起養育孩子, 使他們成長的責任。 學習重點是:兒童的照顧者要負起養育的責任
如果爸爸媽媽或代替他們的人,對待我們非常殘酷,國家 一定要制定法律,或採取其他各種手段,防止類似這種事 情的發生。 學習重點是:每一個小孩都要被好好的照顧和對待 | 簡報1-4 CRC影片第5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3czYar48l4 簡報5-11 簡報12-14 簡報15-16 簡報17 相關六則新聞如附件 簡報18 簡報19 簡報20-25 家扶微電影《受虐兒去哪裡》-完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Kf5kT9aVI8 | 10分 10分 20分 15 20 5 | 觀賞與發表 發表意見小組創作 發表與分享 專注欣賞 海報製作並發表 創意與行動 評量與回饋 | |||||
教 學 省 思 及 學 生 學 習 評 估 | 這次的CRC教案設計,真的是一個充滿挑戰的任務,不但教案本身經過多次的會議討論以及修改,還要試教、錄影以及做教學成效評估,而且在教案的設計過程中,還花了許多時間在蒐集資料、課程規劃和調整,前後的時間超過半年,可以說是相當用心產出的教案。基本上,整個教案的教學過程相當順利,學生的學習反應和互動回饋也非常積極熱烈,由於整個課程的內容議題能夠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共鳴,因此整個課程的學習產出是豐富而且有創造力的,可以說這是一個成功有效的教案。不過在剛開始上課時,教學上遇到了一點問題,那就是學生沒有人會唱-甜蜜的家庭,原本想用這首膾炙人口的歌謠來引發學生對於兒童權益以及CRC內容的重視與興趣,課程開始後才發現,原來學生們從沒有機會學這首歌謠,於是老師只好自彈自唱,讓小朋友欣賞完後再發表自己的想法。這經驗告訴我們,不要把老師或大人的思維視為一種理所當然,學生的視野、思維以及文化語言可能跟我們會有隔閡和落差,教學上要盡量以學生為本位,而非教師本身。 學生的學習成效,經由回饋統計,學生在知識、態度以及行動都能夠有很好的表現,對於本課程是很好的肯定。 |
參考資料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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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新聞一》
921的回憶……小靜,當年7歲,台中市豐原人,好久沒回老家,怎麼有這麼多樹?草也長好多,根本變森林了。以前我們家很大,這裡是大門,左邊有棵榕樹,阿公在上面綁鞦韆,我跟哥哥最愛盪鞦韆。我們家像動物園,養狗、兔子、寄居蟹、蠶寶寶,還養過猴子!聽說地震時,猴子從山坡跑了。
右邊這裡有鯉魚池,晚上還有人來偷釣魚,他站在馬路上、隔著圍牆垂釣,我們聽到鯉魚掉在池邊甩尾的聲音,從客廳衝出來,看到魚在地上啪啪啪地跳,釣魚的人已經溜走。差不多是這個位置,腳踩這邊還有一些紅磚頭,你們看到了嗎?魚池好像在這裡。
我們家有7個人,阿公、阿嬤、爸爸、媽媽、姑姑、哥哥和我。那天,我聽到爸爸大喊「地動、地動」,才曉得那種搖晃是地震,上鋪的哥哥一直哭,姑姑房間傳來保養品乒乒乓乓掉落和玻璃碎裂聲。哥哥哭著哭著就沒聲音了,我叫他,他也不回我。後來才知道,全家只有我活下來。
聽說我被救出來時,救難人員問我:「小朋友,妳叫什麼名字?」我回答:「我不是小朋友,我是小寶貝。」報紙報導後,好多人想領養我。其實我不記得這件事,但我是老么,全家都寵我,只要我一哭,哥哥什麼都讓我,確實是個小寶貝。我最喜歡和哥哥玩了,我們一起打電動、抓蜻蜓,穿溜冰鞋追小狗玩。
我們也會拌嘴吵架。有一次,我偷騎哥哥的腳踏車,那時我剛學會騎兩輪,很興奮,哥哥急著把車搶回來,就推了我一把。結果我摔進水溝裡,一顆牙齒噴走、另一顆歪掉,我張嘴大哭,血一直冒出來。哥哥好緊張地抱著我,知道會被痛罵,還是急著告訴大人送醫院。我記得,他衣服上都是我的血。
家人都走了,我住進阿姨和姨丈家,有了新的家人。漸漸的,我改口喊他們爸媽,但也有了弟弟妹妹,從老么變老大,變成家裡最年長的孩子。一開始當姊姊,真的很不適應,以前是哥哥讓我,現在是我要讓弟妹,突然間像被迫長大。爸媽很用心扶養我,國小讓我學英文、國中補習好多科,要求很嚴,希望我做弟妹的榜樣。但我不愛讀書,讀得好痛苦,難過時忍不住會想:是不是因為我不是親生的?所以對我特別嚴格?我曾想離家出走,背著包包走沒多遠又回家了。
高中時,我到偏遠國小課輔、也去八八風災當志工,大學選讀社工系,我從小被幫助到大,想回饋社會。但我太容易投入感情,時常無法抽離,看到悲慘個案就想做更多。去年我考到保母證照,現在每天照顧新生兒,寶寶的眼睛好單純乾淨,好像能為世界帶來力量,感覺很幸福。
原新聞請見:2009/09/07 聯合報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politics/ausdaily/20090906/1736643587.html
《新聞二》
311東日本大地震至今已屆滿3年,但從3年前留下來的孤兒,卻漸漸出現教養問題。
據日本《讀賣新聞》報導,社福團體指出,許多兒童因為311失去父母,之後被祖父母和其他家族成員收養,但以祖父母養育最多,但隨著祖父母年齡大,照顧孩子的能力和體力都在下降中。
報導中探訪一名92歲老爺爺的家,他養育著14歲孫女和12歲孫子。報導指出,小姐弟的父親早在2008年病逝,主要由母親撫養,但母親卻在311死亡,之後老爺爺擔任起養育小姐弟的責任。家中的桌上擺滿了用保鮮盒裝的食物,這些都是爺爺從超市裡買來的熟食,並交代小姐弟到了吃飯時間,記得去微波。
爺爺也說,他還必須再活10年,看到小姐弟長大,他才能安心離世。但是他說現在身體越來越不好,腰也使不上力,行動變慢,去年秋天更住院1個半月,他只好請其他親戚幫忙,但實在非長久之計,讓爺爺相當擔心小姐弟的未來。(施旖婕/綜合外電報導)
資料來源:(出版時間:2014/03/11 08:52)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realtime/20140311/358034/311%E5%AD%A4%E5%85%92%E3%80%80%E6%81%90%E5%87%BA%E7%8F%BE%E6%95%99%E9%A4%8A%E5%95%8F%E9%A1%8C
《新聞三》
(2016年10月11日 13:54 中時張祈)
太狠心!花蓮○○鄉一名小5男童,長期遭父親及其同居人家暴,狠心用鐵鍊綑綁、水管抽打,甚至只提供兩人的剩菜剩飯給他吃,上週男童臉上多處傷痕,經老師詢問才發現男童處境,先後由社工、縣議員及警方介入調查,直到上週五男童父親才坦承對兒施暴,被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函送法辦。
游縣議員指出,受暴男童由36歲父親獨力撫養,從事水電工的父親與妻子離異後,與另一名女性同居人及男童在花蓮○○租屋同住。過去一年時間,時常以水管鞭打小朋友的腰部和背部,校方發現學生背部傷勢,建議家長盡快就醫,但父親竟然帶兒子去醫院看精神科,事後還用辣椒膏擦拭兒子背部,導致背部嚴重紅腫,社工第一時間介入關心,男童也因為怕挨打遲遲不敢說實話。
直到上週五警方及縣警局婦幼隊介入調查,男童父親才承認有動手打小孩,男童也才道出委屈,他說,在家只能吃父親及其女同居人吃剩下的麵或剩菜,吃不飽就翻冰箱的食物填飽肚子,父親卻大聲斥責他沒經他同意就拿來吃、「偷」東西!
游議員指出,男童父親時常對兒子大發脾氣,拿水管抽打屁股,甚至拿鐵鍊將兒子當狗綁起來,還會處罰交互蹲跳100下,殘忍情境令人髮指。男童說,直到父親處罰累了,才能暫時結束被罰的命運,這名狠心的父親已被警方函送地檢署偵辦,而受虐的男童則是由社會處安置。
原新聞請參考: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011003357-260402
《新聞四》
(2016-10-25)
還好找到了!苗栗縣有一家人家境困苦,也被列為高風險家庭,日前,這家五口中的國小二年級男童,因為母親在上周向學校請假後,就一直沒有回到學校上課,包括男童及母親、年幼弟妹和繼父一家5口驚傳失聯,經校方緊急通知警方及社政單位協尋,消息曝光後,引起社會關注。這家人目前已在25日凌晨被台北警方尋獲。
綜合相關報導,這名就讀小二的劉姓男童上周由母親向學校請假,說要回南部探親,未料,之後一家5口全部失聯,連平常居住的工寮也不見人影。校方後來通報警方以及社政單位協尋,由於男童一家人失聯近一周,引發高度重視。
警方表示,這名男童原先在桃園讀國小時,也曾中輟半年,後來母親改嫁到苗栗。男童繼父平時以打零工維生,經濟不穩定,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頓、連房租也付不出來,只能住在工寮。
男童一家人失聯前,最後是於10月19日出現在苗栗縣通霄鎮一間超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及戶役政資料,並查詢男童繼父前雇主電話,透過層層詢問,也利用「警政署E化失蹤人口系統」通報全國警察機關協尋。
超商監視器曾拍下劉姓男童一家人的身影,當時全家人坐在超商打發時間,而且疑似因為肚子餓,只好拿超商內的免費醬包止飢!
據報導,超商店員受訪時表示,這家人有跟顧客要錢,表示他們要坐火車回家。後來警方根據男童繼父友人手機發話位置鎖定區域,動員警力尋找,終於在台北市內湖區的一家超商找到這一家人,目前苗栗通霄警員連夜派員北上將人接回,將由社工緊急安置3名幼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而劉姓男童的母親接受媒體訪問時則表示,因老公身體瘦弱,還有懼高症、工作難找,這幾天是在台北借住友人家。她也表示,希望她們能有自己的房子、穩定的工作,在台北時兒子也想回通霄念書。被詢及會不會擔心小孩被安置保護?她則流淚地說不願意,她要全家都在一起!不要分開!
對於這起個案,苗栗縣社會處 25日稍晚表示,警方將這一家人從台北市帶回苗栗後,暫時安置於通霄分局,目前已由苗栗縣政府保護服務科接續進行處遇。苗栗縣社會處強調,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先行安置三名兒童,讓孩子們獲得穩定照顧,也將協助案父母穩定工作與生活,並接受親職教育,提升教養功能。(李遊博/綜合報導)
資料來源:https://kairos.news/54626
《新聞五》
發生在昨天,四歲女童,被媽媽和阿姨虐待致死的意外,真的太讓人心痛。其實這起遺憾,是可以避免的,就在十月二十七日,也就是二十天前,女童就曾經,被打得全身是傷,逃出來求救,當時有鄰居看看之後報警,警方卻是以失蹤兒童來處理,完全忽略掉女童身上大大小小的傷身,前前後後,總共有20個人可以有機會救這小女孩,但因為大人的冷血,讓一切都來不及了。
透過鐵門看,這裡就是○○跟媽媽住了一個月又十二天的地方。婉嬿最愛的粉紅色鞋子,靜靜躺在角落,但是小主人已經不在,婉嬿跟著媽媽從台南北上投靠表姨。原本以為,不用再看到爸爸打媽媽。沒想到,搬到表姨家住,是自己惡夢的開始。鄰居是什麼時候看到。全身傷很累累的琬嬿。為什麼當時沒有報警。時間回到二十天前。十月二十七日下午,這條巷子的巷口到巷尾,有麵店飲料店水果行早餐店。老闆加上客人,至少二十個人目睹小婉嬿只穿著紙尿褲,沒有穿褲子也沒有穿鞋子,從家裡跑下樓,全身都是傷。四歲的婉嬿在陌生的環境,她哪裡知道要往哪逃,只好呆坐在巷口的椅子上,婉嬿從恐怖的表姨家逃出來,就坐在這張椅子上,看著路人一個一個經過,三個小時過去了,數不清阿姨叔叔對他投以好奇的眼光,誰能夠救救他,最後婉嬿一抬頭,看見警察叔叔出現在他面前,原本以為得救了,沒想到跟在警察後面是打人的大阿姨。就這樣又被大阿姨帶回家毒打一頓,人來人往的十字路口,婉嬿就坐在這裡,如果當時大家能夠細心點發現四歲的婉嬿臉色發白,身上都是瘀青,甚至連鞋子都沒穿,坐在這裡三個小時。那麼一個還沒看見未來美好的小生命,就不會被迫畫下句點。
新聞出處:2009/11/16 19:00 綜合報導 / 新北市-華視新聞網
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11/200911160345362.html#.W7A8t2gzZPY
《新聞六》
2017年02月07日 04:10 中國時報程炳璋/台南報導
0206台南大地震造成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倒塌,115人罹難,昨天屆滿周年,台南市長賴清德與3名震災孤兒及1名單親孩子共進午餐,賴鼓勵孩子們堅強,也關心他們1年來的生活細節,強調將用社會善款持續幫助這群孩子。
孤兒小祐 阿嬤相伴去年2月6日凌晨的一場地震,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應聲倒塌,上百個家庭隨之破碎,其中有7個孩子因父母雙亡成了孤兒,另有6個孩子成了單親孩子。一年過去,市府昨邀請孩子們與市長共進午餐,了解孩子們的生活與課業成績,共有4個孩子由親人陪同出席。
5歲的小祐,震災前與父母住在維冠大樓A棟7樓,大樓倒塌時,父親將他抱起,放在安全的角落,再衝入房間救媽媽,卻遭掉落的梁柱壓住,父母雙雙罹難,小祐幸運獲救,卻成了孤兒。
魏小弟由大伯照顧小祐左手臂一度因遭水泥塊重壓過久,險些要截肢,後來保住左手臂,開刀以頭皮植皮,留下明顯的疤痕。現由阿公、阿嬤照顧的他,雖知父母已不在,仍天真地以為他們有朝一日會回來,1月24日回到維冠大樓原址參加圍爐餐會,還問阿嬤「今天爸媽會來一起吃飯嗎?」,讓阿嬤揪心不已。
10歲的魏小弟有中度身心障礙,母親離家出走,從小與父親相依為命,魏父去年2月6日到維冠大樓訪友,不幸罹難,現在由大伯照顧。大伯6日表示,孩子因尚未成年,獲得的撫恤金還在信託中,無法動支,家庭經濟困難,只能清苦度日。
父母親同在維冠大樓喪命的鄭家姊妹,姊姊16歲、妹妹12歲,倖存的兩姊妹由姑姑照顧,搬到高雄開始新生活。姊姊感謝這一年來社會各界幫忙,傷勢較重的妹妹則說,逃出維冠大樓後,身體被大石壓傷,一年來共開刀3次,現在仍在復健中,很感謝成大醫院醫療團隊的幫忙,讓她治療過程順利。
鄭家小妹 開刀3次,賴清德6日與4名孩子及親友共進午餐,他一一詢問4人目前的生活狀況,強調台南市政府一年來以社會各界捐助的善款,持續幫助13位因地震失依或單親小朋友,不會讓孩子未來教育與生活出現問題。新聞來源:中國時報http://www.tainan.gov.tw/publicdisaster/page.asp?mainid=%7B93542AA3-C81C-4A4C-9ADF-2F4DA79FF627%7D
附件二
海報格式範例
新聞來源: 新聞二 我們的標題 日本311地震孤兒教養漸漸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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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學習單
《即刻救援》—幫助受虐兒平安健康長大
影片中的案例一被爸爸綁在房間裡,社會局該不該進行強制安置呢?為什麼?
我覺得:□應該 □不應該
因為:
影片中的案例二很想念媽媽,媽媽也很愛她,社會局該不該停止安置,讓她回到媽身
邊呢?為什麼?
我覺得:□應該 □不應該
因為:
請設計一句口號,可以貼在公共場所,提醒大家,幫助受虐兒平安健康長大!!
口號:
理念說明:
附件四:教學簡報 簡報
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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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資訊站》兒童權利公約逐條釋義第20條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
【參閱自高玉泉、蔡沛倫(2016)。兒童權利公約逐條釋義。衛生福利部。】
壹、規範宗旨
《兒童權利公約》及許多其他國際文件均認為兒童應該在其家庭中成長,但在特殊情況下,仍有兒童失去其家庭或因為各種原因必須與其家庭分離,或是國家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認為其應該離開家庭,此類兒童均為本條適用的對象。雖然一般認為在家庭以外之環境成長的兒童較為弱勢,但國際人權法下相關的規範較少,亦缺乏區域或國內層次的標準,因此公約這條規定更顯重要,而本條與公約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項及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等均密切相關。
貳、條文要義
一、第 20 條第 1 項
為決定哪些兒童具有本條權利,須先分析「家庭環境」的意義。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由於經社因素、大環境的政治、文化、經濟傳統等不同方面的影響,「家庭」種類多樣,包括:核心家庭、重組家庭、數代同堂的大家庭、單親家庭、習慣法家庭和收養家庭等,因此無法有一統一定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採取類似立場 4。而導致本項所指之「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情況可能包括以下幾種:雙親身亡、遭雙親拋棄、雙親非自願情形下失蹤、雙親暫時或永久失去能力(例如:入獄服刑、疾病、身心障礙等)、兒童在境內非自願流離失所等 。惟兒童自身觸法後被判應進入矯正機關而須離開其家庭環境時,是否屬於本項所指之情狀不無爭議。從公約協商過程等相關資料似乎看不出制訂公約者在討論本條時有考量此類兒童,因此有論者認為此類兒童之權利和待遇仍應由公約第 37 條及第 40 條處理。
而「因顧及其最佳利益無法使其繼續留在家庭環境」所指者,包括主管機關依照第9 條第1 項但書判斷因顧及其最佳利益, 兒童應與其父母分離者 7,如此的判斷並須定期檢視,確保分離是有必要且適當的。
本項之「特別之保護與協助」指的是針對個別被剝奪家庭環境之兒童調整之保護與協助,相較於一般的兒童,締約國對此類兒童應提供更多的保護與協助,以彌補其因較為弱勢而無法享受公約權利之缺憾。另外,締約國有直接的「給予」上述保護和協助的義務,而非較間接的「確保」或「確認」義務。
二、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本條第 2 項要求締約國「依其國家法律」確保前述兒童獲得替代性照顧,這樣的規範一方面要求締約國立法建立替代性照顧的相關機制;另一方面也留下空間讓締約國決定如何設計相關制度,本條第 3 項所提之伊斯蘭法之監護 (kafala) 以及收養為此類制度的例子,但各締約國實際上究應建立何種制度,仍得依各國政治、社會、經濟、環境、文化、發展等因素衡量後立法規範。依照本項規範,國家有義務「確保」此類兒童獲得替代性照顧。換而言之,替代性照顧不一定要由國家提供。惟須注意的是,國家仍應確保私部門提供之替代性照顧已達公約要求的標準 11。
本條第 3 項舉出替代性照顧的例子中大部分(寄養、依伊斯蘭法之監護、收養)性質上仍以「家庭」為基礎,其中「收養」制度在第 21 條有更詳盡的規範。「適當之照顧機構」順序上為最後一個例子,並且前面加上了「必要時」的前提,似乎代表了條約起草者暗示此為最後手段。兒童權利委員會甚至於 1996 年發布之締約國定期報告撰寫準則中要求國家說明採取何種措施確保「只有實際必要時才能使用將兒童安置在適當機構」之手段,但此項要求在新版的定期報告撰寫準則中已不復見。並有學者認為應該鼓勵國家提供各種不同的替代照顧方案,以在個案中決定何為最適合之方案。
本項進一步規範了安排替代性照顧時應有的考量,包括替代性照顧之持續性以及兒童之種族、宗教、文化與語言背景。除了這些通用於各種情況的考量外,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6 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締約國為其安排替代性照顧時,須考量其「喪失與家庭環境的聯繫,同時又身在原籍國以外所處的特別脆弱的處境, 同時也要考量到兒童的年齡和性別」。
參、案例介紹
一、2009 年立陶宛最高法院跨國境收養案
本案 V. R. 和 S. R. 兩姊妹於其母親入獄服刑後被政府安排住進育幼機構,並於 1996 年搬到美國參與由美國私人機構辦理的兩年期教育計畫。計畫期間兩姊妹與 H 家同住。兩年結束後, 雖然該私人機構或計畫在法律上均無安置兩姊妹的權利,但兩姊妹仍繼續與 H 家同住,雖然 H 家希望收養兩姊妹,但由於沒有得到兩姊妹母親的同意而未果。立陶宛政府於 2006 年得知兩姊妹的所在地之後,將其送回立陶宛並安排他們與出生後即沒有接觸的母親同住。臨時被迫遷移使兩姊妹受重大打擊,因此決定控告負責照顧他們的政府單位,要求金錢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兩姊妹母親的親權並未被正式終止, 但是由於母親入獄服刑,事實上兩姊妹的確屬「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因此有公約第 20 條的適用,國家應該提供特別保護與協助。兩姊妹在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接受私人機構安排前往美國,且立陶宛政府於 2006 年之前皆不知兩姊妹的所在地, 顯然嚴重違反公約第 20 條及第 21 條。法院認為,根據第 20 條, 國家應該提供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以下照顧選項:親戚照顧應為首選,若無法由親戚照顧始可考慮監護人照顧或收養,如果上述方式均不成功,始可安排其進入兒童照顧機構。
法院強調,兒童權利及利益應作為最優先的考量,政府人員在進行與兒童相關的行為或處理法律未規定的事項時,首要義務在於評估欲採取的行動是否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並須確保兒童的權利及利益不會遭侵犯或危害,而本案中相關政府人員顯然沒有遵循此項義務,政府應就兩姊妹所遭受之權利侵害及所受之傷害負賠償責任。
二、2013 年巴布亞紐幾內亞國家法院母親量刑案:
一名3 歲兒童的母親被控謀殺其男友(兒童的生父)並定罪, 於判刑之前已羈押約 3 年,羈押期間該名兒童由母親照顧並與母親同住在監獄,本案涉及這位母親遭定罪後的量刑判決。
法院於量刑的過程中,除了考慮一般的減刑情節(未有前科、配合警方調查、犯後悔意等)外,亦考量了母親服刑對該名兒童的影響。法院指出,雖然這名母親現在的處境是自己招致, 但該名兒童是無辜的,且其權利應該受到尊重,母親刑期若過長則可能侵犯兒童的權利。法院引用了公約第 20 條,並強調法院身為國家機關的一部,必須符合國家批准公約時的承諾,應確保剝奪其家庭環境的兒童能受到特殊的保護。最後,這位母親遭判處 10 年徒刑,其中 3 年以羈押期間扣抵,剩餘 7 年則為緩刑。
肆、綜合分析
從本條、公約其他條文和其他相關國際文件中可看出家庭對兒童的重要性,以及家庭為最適合養育兒童之單位的共識,若兒童因為特殊狀況而需脫離家庭環境時,締約國應有義務依照個人狀況提供特殊的保護及協助並安排最適當的替代性照顧。在相關決策過程中,締約國亦應考量何種安排方式對兒童的侵擾最少,且安排後應定期評估其必要性及適當性,以達成本條之規範目的。
關鍵詞:替代性照顧、兒童最佳利益、伊斯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