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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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麒安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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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CRC)教育
訓練教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4
壹、兒童權利公約權利內容(一):一般原則
貳、兒童權利公約權利內容(二):公民權、自
由;家庭環境、替代照顧
、兒童權利公約權利內容(三) :基本健康與
福利;教育、休閒及文化活動
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金管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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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兒童權利公約權利內容
(一):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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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被要求,提供履行下列公約一般原則的相關資訊,
包括:現有未來主要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履行
這些原則的相關因素、困難、取得的進展,以及未來履行上
的優先性及特定目標
1.不歧視原art. 2
2.兒童最佳利益原則art.3
3.生命權、生存權、發展權原則art.6
4.尊重兒童意見原則art.12
締約國也被鼓勵提供這些原則適用於履行其他條款的相關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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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兒童權利公約權利內容(一)—
一般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第2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
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
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
身心障礙出生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
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
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
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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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
不歧視原則(1/7
2條規範精神及重點
1. 本條規範兒童不受歧視之權利(「禁止歧視」)與「兒童最
利益」、「生存及發展權」、「表意權」並列為公約四項一
性原則。
2. 由於兒童通常須仰賴父母的照顧,因此本條特別擴張不歧視範
,禁止因為兒童父母(或監護人)的因素(如種族、身分
而對兒童造成歧視。
3. 除禁止歧視的防禦面向外,委員會更呼籲針對弱勢兒童提供特
別協助,並透積極手段協助該等兒童脫離其弱勢處境
4. 本條之適並不表示給與所有兒童無差別的一致待遇,而是強
調國家應藉由特別措施及資源之投入消弭導致歧視的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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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
不歧視原則(2/7
條文說明
第2條第1項
1.「歧視」之意涵:公約未就「歧視」的概念提出具體定義,
「歧視」之禁止與公約各規範之落實密不可分
1)教育對所有兒童的重要性:任何本條第一項所禁止之歧視行為,皆有
損兒童的人格尊嚴,並可能侵害兒童接受均等教育的機會。
2)公約權利之落實:國家落實兒童不受歧視的措施可能包括法律的修
資源適當的分配以及透過教育改變人民的思維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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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
不歧視原則3/7
2.國家「尊重」及「確保」禁止歧視的義務:就國際公約之
解釋而言,國家「尊重」各項權利的義務係指國家不得採
取任何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確保」則意味國家應積極
主動地促使該項權利獲得落實。兒童權利委員會曾提出說
明如下:
1)締約國應就國內法進行完整檢視,以確保規範層面不對兒童造成
視。除保障兒童之專法應就禁止歧視有所規定外,其他各個領域的法
規範亦應確實反映公約精神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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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
不歧視原則(4/7
2)加強宣導與透過人權教育以降低對特定族群之歧視。
3)本條與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之落實應列為政府優先工作,確保國
家進行資源及預算分配時,兒童不會遭受不利之待遇且其最佳利益能
得優先考量。對弱勢兒童更需要國家基積極作為。
3.「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個兒童」:涵蓋國家範圍內之每一個
兒童,包括難民兒童、移工之未成年子女以及非依合法程
序入境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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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
不歧視原則5/7
4.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
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本
條禁止歧視的態樣與兩公約之項目類似,惟部分未明文規定
之類別(例如「性別傾向」「愛滋病」「懷孕少女」
「對男童之性暴力與性剝削」等)亦為兒童權利委員會提醒
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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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
不歧視原則6/7
•第2條第2項
本項重點規範是確保兒童不遭受任何歧視對待,且不限於
公約所涉及之議題。如未成年子女是否因父母因素而遭受
法律上不利對待,包括遺產繼承權是否與婚生子女有所差
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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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
不歧視原則(7/7
兒童權利公約3
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
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
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
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 之。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設施符合主管機關
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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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1/9
3條規範精神及重點
1.本條第1項涵蓋範圍不限公部門,民間社會福利單位亦應以兒童最佳
利益為優先考量。
2.第2項重點在於國家應確保兒童受保護及照顧的需求被滿足,並為此
採取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
3.第3項要求國家應確保兒童照護及服務之相關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標準,而相關標準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4.兒童最佳利益為貫穿公約所有條款之基礎,亦為公約之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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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2/9
條文說明
•第3條第1項
1.第14號一般性意見中就有關「兒童最佳利益」之意涵、適用方式、
特別注意事項提出要點如下:
1)兒童最佳利益係「一權利一原則一程規定」。
•兒童最佳利益係一實體權利,亦即當一項決定(如行政或司法判斷)涉及不同
主體之權利時,兒童有權獲得優先考量。
•兒童最佳利益係法規範解釋之基本原則,當法律有不同解讀之可能性時,應採
取最符合兒童利益之選擇。
•程序面向之保障則是指,在涉及兒童之政策或事件中,任何決定的正當性必須
建立在符合程序保障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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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3/9
2)當決策或判斷涉及兒童最佳利益之認定時,宜採取以下步
驟:
依據案件之實際情況釐清有哪些因素會影響兒童最佳利益之評估,如
兒童之意願、人身安全、與家人關係維繫之必要性等;接著決定這些
素的重要性以及各應被賦予何等權重。
其次,決策者借助相關程序機制以確保兒童最佳利益之落實。為達
成此目標,國家應建置可供立法者、法官及行政部門遵循之機制,協
其進行兒童最佳利益之評估。判定兒童最佳利益應特別注意以下程序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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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4/9
a)兒童表示意見之權利(Ö)
b)蒐集資料及釐
c)時間之掌握(任何決策延宕皆可能對兒童造成不利
d)專業人士之參
e)代理人之協助(Ö)
f)決策結果之理由依據
g)允許變更決定的機制
h)兒童權利影響評估(Ö)
上述程序機制的目的在於確保決策者能充份評估個案兒童
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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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5/9
3)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係為確保公約各項權利完整及有效實踐。因此,成
人對於兒童最佳權利之判定不得優先於其應尊重兒童權利之義務
2.政府或民間單位的「作為」:本條所稱之「作為」不限於
各項決定,包括受規範單位之行為、計畫、服務、程序及其
他措施。除主動作為外,不作為亦受到規範。
3.「優先考量」:本條雖規定最佳兒童利益為「優先考
量」,惟在特定事件中,當兒童最佳利益立於決定性地位
時,最佳利益應為該決定之「最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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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6/9
第3條第2項
1.國家在本條規範下應有之具體作為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供父母及監護人適當之協助針對暫時性或永久喪失家庭環
境的兒童,國家應提供特別協助照顧身心障礙兒童兒童
應享有社會安全福利與適足生活水準國家應確保兒童不受
剝削及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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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7/9
•第3條第3項
1.本條要求國家應確保負責保護與照顧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符
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2.為落實本條規範,國家必須就所有適用於該等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
之法律規範行完整的檢視
3.國家應確保該等單位接受獨立性之檢查及評鑑,該等檢查甚至應以
「突襲」的方式為之。
4.本條涵蓋範圍不限於政府單位,也包括民間機構及服務單位。國家對
於非政府單位所提供之兒童服務應進行規範及監督,以確保兒童權利
因服務非由政府直接提供而無法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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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8/9
有關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實際案例,可參見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出版之兒少最佳利益案例彙編,並節錄書
中所附醫療『醫院中的孩子-無法表意的兩難』、福利
『安置機構中的孩子-我不想被看,可以嗎?』、司法
『法院中的孩子-家事案件中的兒少傾聽的權力、教
育『校園中的兒少-校園規範及結社權力的意見表達』
等領域案例各1(詳附件),完整案例彙編請上衛生福
利部網站下載,連結網址如下:
https://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acti
on=content&uuid=28ee2021-5f03-4c72-a6fd-
d8635933d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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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9/9
兒童權利公約第6
1.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2.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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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
兒童生存、發展原則(1/3
條文說明
•第6條第1項
1.生命權、生存權為其他兒童權利之根,倘若此項權利未獲,其他權
利亦將喪失其意義。
2.「生存權」(含生命權)係一「與生俱來」的權利。此權利除具有國
家不得侵害人民生命的消極防禦面向外,國家亦應採取積極措施以保障
之。因此,國家應就降低幼兒出生死亡率、幼兒傳染病、母親產前照
等方面採取積極作為以保障兒童的生存權
3.針對兒童生存權議題,兒童權利委員會曾於個別國家之總結意見中提
出以下關切:愛滋病兒墮胎殺嬰兒童自殺率偏高兒童因交通
事故喪生比例偏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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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
兒童生存、發展原則(2/3
•第6條第2項
1.「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的義務,由公約制定的
協商過程觀之,兒童發展權的概念係受到當時際間對於「發展
權」概念的影響,即強調「參與」對於發展的重要性,透過參與
的過程達到個人權利及基本自由的實現。
2.「發展」亦強調全面性,包括身體、心理、心靈、道德、精神
及社會的發展
3.唯有完全保障公約各項公民、政治、經濟、社會等權利之國家
始得稱為已「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發展。亦仰賴公約其他權利
之遂行,包括健康權、足夠的營養與教育。
4.公約規範之落實均以達成兒童生存及發展最大可能為目標,亦
兒童最佳利益之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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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
兒童生存、發展原則(3/3
兒童權利公約第12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
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
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行政程序
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
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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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1/8
12條規範精神及重點
1.本條為公約四項一般性原則之一,於落實及解釋公約任何條款時必須
將此原則納入考量。
2.兒童表示意見且其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應於落實及解釋其他權利時
一併考量。特別是兒童最佳利益,該權利與本條具有互補功能。
3.進一步言,第3條為兒童最佳利益之確保提供基礎,而第12條則
供落實的方法。換言之,在未符合表意權的前提下,決策者必然無法
確適用第3條。
4.兒童意見可為決策提供觀點,包括政策規劃及法律制定等過程中應將
兒童意見納入考量。而參與過程不應只限於短暫參與,而應與成人展開
密切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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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2/8
條文說明
第12條第1項
1.國家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的兒童享有表示意見的權利:
本條之目的在於要求國家確實評估兒童是否能夠表達自我想法,不應
以兒童是否「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為本條適用上之限制。
2.此外,本未設定年齡門檻,委員會亦不鼓勵國內法中對此有年齡上
限制。研究顯示,兒童最年幼的時期即有形成意見的能力。此處要求
兒童對於該事物有足夠的認知即可,無須達到全面理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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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3/8
3.針對特殊兒童,國家宜提供特別協助,以確保其權利的行使。例如,
針對涉及兒童的刑事案件或兒童受虐被害案件,國家應確保兒童不因
權利行使而遭受不利。
4.兒童得自由地表示意見:強調國家應確保,兒童得以在友善環境下,
尊嚴並安全的表達意見。
5.本條有效落實的前提是,兒童在表示想法前,已被充分告知相關資
,包括各種選擇、可能的結果與影響。
6.兒童得「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表示意見。
7.兒童「所表示之意見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由於年齡與成熟
度並不一定相關,固齡並非據以評估兒童意見是否將獲得重視的唯
標準。所謂成熟度泛指對於該等事項了解及評估其影響的能力,亦即
兒童合理及獨立表示意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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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4/8
第12條第2項
1.國家應特別保障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表達意見的機
會:「司法」包括與兒童相關的各種案件類型,「行政」則包括有關兒童教育、
健康、保護、生活條件等事項之決策。
2.兩者皆涵蓋協商及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而相關程序應以適合兒童的方式進
行,特別是提供對兒童友善的相關資訊、法院環境、等候區域等。
3.由兒童「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組織」表達意見:兒童應盡可能有直表示
意見的機會。而「代表」人選包括兒童的父母、律師、社工等,但須特別注意該
等人選與兒童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此外,代表應正確的將兒童的想法表達予
決策者,並明確認知其任務係代表兒童的利益。
4.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各國應遵照正當程序之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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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5/8
落實本條規範之補充說明
•第12號一般性意見透過各別情況,說明應如何實踐兒童表示意見的權利:
1.家庭環境情況:為促使父母能以更尊重意見的方式教養子女,各國應推行相關
方案並注重以下項目:親子間彼此尊重讓子女參與決定的作成家庭各成員意
見應獲得考量對於子女「各發展階段能力」的了解及尊重家庭衝突的解決方
2.替代性照顧情況:各國法律應保障以下事項:
–於建置及發展兒童服務的過程中,確保相關法規保障兒童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且其意見會獲得適當的考
量;
–兒童就安置及處遇等事項應有獲得充分資訊的權利;
–應有獨立機關就法規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該等人員應被賦予隨時出入安置機構的權利,以聽取兒童
的想法並隨時監督本條之落實;
–機構內部應設置相關機制以反映被安置兒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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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6/8
3.醫療照護情況:制定法律規範,以確保兒童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無須
經父母同意即可獲得保密的醫療諮詢。針醫療決策同意權,委員會鼓
勵各國對此制定明確的年齡門檻,使兒童於屆滿一定年齡後即得對其
療決策行使同意權。國家亦應鼓勵兒童參與醫療政策及醫療服務規劃
4.教育及學校情況:創造可以讓兒童表示意見的機會以消弭歧視預防
霸凌。此等權利應透過法律明文保障,而非仰賴個別學校或教師主動
供機會給兒童。
5.休閒、運動及文化活動:該等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兒童的意見,特別是
提供特殊機制,使部分無法參與正是程序的兒童(年幼、身心障礙)
樣有表達意見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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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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