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第2項
1.國家應特別保障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表達意見的機
會:「司法」包括與兒童相關的各種案件類型,「行政」則包括有關兒童教育、
健康、保護、生活條件等事項之決策。
2.兩者皆涵蓋協商及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而相關程序應以適合兒童的方式進
行,特別是提供對兒童友善的相關資訊、法院環境、等候區域等。
3.由兒童「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組織」表達意見:兒童應盡可能有直表示
意見的機會。而「代表」人選包括兒童的父母、律師、社工等,但須特別注意該
等人選與兒童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此外,代表應正確的將兒童的想法表達予
決策者,並明確認知其任務係代表兒童的利益。
4.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各國應遵照正當程序之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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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
兒童表意原則(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