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總則」、「通則」及「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項下之「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投資境外基金業務」、「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預收款信託業務」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修訂對照表
總則(修訂後) | 總則(修訂前) | 說明 |
一、訂定依據: 本規範依據主管機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 | 一、訂定依據: 本規範依據主管機關「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 |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廢止「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將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併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爰修正本規範之法源依據。 |
通則 (修訂後) | 通則(修訂前) | 說明 |
控制重點: (一)信託業之設置 1.所經營之信託業務均是否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可,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完成登錄後辦理?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是否經中央銀行同意?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是否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3.增設分支機構時,是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是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遷移或裁撤時,是否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是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 | 控制重點: (一)信託業之設置 1.所經營之信託業務均是否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可,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完成登錄後辦理。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是否經中央銀行同意。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3.增設分支機構時,均應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遷移或裁撤時,應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理由同上。 |
(二)信託契約之訂定 1.是否與委託人訂定書面之信託契約及其他法令應簽署之契約或文件? 2.信託契約是否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3.所經營信託業務是否遵守與委託人間所簽訂之信託契約及運用信託財產所從事之各相關交易之約定條款? 4.所接受委託人委託從事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及其他依法令應簽署之契約或文件,是否交付契約正本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予委託人,未於簽約當時交付者,是否於簽約後以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交付委託人?訂約前是否盡「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規定之告知義務,是否提供委託人合理審閱期?是否注意以下事項: (1)應盡合理注意使委託人於簽訂信託契約前有充分機會考慮條款。 (2)應就委託人所提出之疑義詳細說明。 (3)提供予委託人有關信託業務之文件應清楚、明確,不得有虛偽或誤導委託人之情事。 | (二)信託契約之訂定 1.信託契約之訂定,並以書面為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2.所經營信託業務應遵守與委託人間所簽訂之信託契約及運用信託財產所從事之各相關交易之約定條款。 3.所接受委託人委託從事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或其他依法令應簽署之契約或文件,於訂約前並應先行提供契約或文件內容予委託人閱覽,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1)應盡合理注意使委託人於簽訂信託契約前有充分機會考慮條款。 (2)應就委託人所提出之疑義詳細說明。 (3)提供予委託人有關信託業務之文件應清楚、明確,不得有虛偽或誤導委託人之情事。 | 配合金管會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發布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及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核定修正「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行為規範)第二十九條,增訂本項。 酌修文字並編號調整。 理由同上。 配合行為規範修正第二十九條,爰修正本項。 |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2.是否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是否分別記帳? 7.就信託財產之保管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是否設置專責人員辦理信託財產之保管? (2)是否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將不同之信託財產分別設帳,分別保管,是否未將信託財產挪為己用或挪用於其他委託人之交易之需,是否依法定期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辦理各項所需之申報、公告事宜? 8.是否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是否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是否報告董事會? 10.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是否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2)其受託對象、投資範圍及限制,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11.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13.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決議行之者,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14.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其信託財產之外國有價證券之出借,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15.委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財產涉及國內有價證券之出借,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2.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是否分別記帳。 7.就信託財產之保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是否設置專責人員辦理信託財產之保管。 (2)是否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將不同之信託財產分別設帳,分別保管,不得將信託財產挪為己用或挪用於其他委託人之交易之需,並應依法定期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辦理各項所需之申報、公告事宜。 8.是否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10.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者, (1)是否經中央銀行同意。 (2)其範圍及限制,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11.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13.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是否依相關規定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 14.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決議行之者,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爰修正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十六條,爰修正本項。 本項性質係屬交易報告之規定,爰改列於(六)定期報告。 編號調整。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十五條,爰增訂本項。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爰增訂本項。 |
(四)作業管理 1.受託人就其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2.前項之廣告或行銷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3.是否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是否包含最大可能損失,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4.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2)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是否將該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5.薪酬制度是否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及其他因素,是否未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6.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7.與委託人間以電子方式辦理信託業務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8.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是否明確告知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 9.是否設立商品審查小組,依相關規定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 | 新增(四)作業管理之控制重點共9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行為規範第二十條之修正,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條第二項,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及行為規範第二十四、二十七條之修正,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五條,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為規範第三十八條,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為規範第三十九條之一,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八條,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爰增訂本項。 | |
(五)人員資格 4.辦理信託業務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其人員資格條件是否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四)人員資格 | 編號調整。 配合行為規範修正第三十一條,爰增訂本項。 |
(六)定期報告 1.就各信託,是否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是否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是否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2.是否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是否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3.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是否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是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4.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依相關規定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 | (五)定期報告 1.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2.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3.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 編號調整。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本項原定於(三)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性質係屬交易報告之規定,爰改列於本項。另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九條,爰修正本項。 |
(七)申報及公告事宜 1.處理信託事務,是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是否定期公告? 2.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是否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是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下列方式辦理公告: (1)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2)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3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是否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是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下列方式辦理公告: (1)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2)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是否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是否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4)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 (局長)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理) 事發生變動者。 (5)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6)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7)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 (六)申報及公告事宜 1.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應定期公告。 2.是否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下列方式辦理公告: (1)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2)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3.是否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下列方式辦理公告: (1)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2)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1)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4)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 (局長)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理) 事發生變動者。 (5)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6)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7)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 編號調整。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會員,不適用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爰修正本項。 理由同上。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
(八)信託業財務之監督 1.賠償準備金之提存 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是否提存賠償準備金? 賠償準備金之額度,是否提存至少新台幣五千萬元,是否於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 賠償準備金是否依相關規定定期按信託財產之比率辦理調整? 2.營運資金之指撥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其數額是否不低於新台幣五千萬元,該營運資金並得充當賠償準備金? 3.自有資產之運用 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外,是否以下列各款為限: (1)銀行存款。 (2)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且自用不動產之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3)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且公司債、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三十;其投資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股票總額、或每一基金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與股票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或該受益憑證發行總額百分之五。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 (七)信託業財務之監督 1.賠償準備金之提存 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金。 賠償準備金之額度,應提存至少新台幣五千萬元,應於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 2.營運資金之指撥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其數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萬元,該營運資金並得充當賠償準備金。 3.自有資產之運用 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應以下列各款為限: (1)銀行存款。 (2)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且自用不動產之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3)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且公司債、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三十;其投資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股票總額、或每一基金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與股票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或該受益憑證發行總額百分之五。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 編號調整。 一、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 致。 二、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九九四○○○○三○四號令公告修正「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爰修正本項。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 配合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信託業法第三條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亦可兼營信託業務,其亦排除適用信託業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爰修正本項。 |
(九)紛爭處理程序 是否依相關規定訂定及實行紛爭處理程序? | 一、配合行為規範第四十七至四十九條,爰增訂本項。 二、為利會員遵循,其他業務相關章節不再重複訂定。 |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修訂後) | 說 明 |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 | 為利會員遵循,將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共同之作業項目彙總訂於本節,其他業務相關章節不再重複訂定。 |
一、作業程序 (一)充分瞭解客戶作業 1.受託投資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有關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應依各該受託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辦理。 2.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外,應依相關規定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3.前項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時,應依相關規定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並應建立事前及事後之監控機制,以避免不當推介或受託投資之情事。 | 配合行為規範修正第三十條第三項,爰訂定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爰訂定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修正,爰訂定本項。 |
(二)確認作業 1.核對委託人指示書與交易相對人提供之成交確認書及交割確認書內容應相符。 2.核對相關交易相對人之異動資料及月底餘額表與帳載資料應相符。 | 參考原訂定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確認作業,爰訂定本項。 |
(三)申報作業 涉及外匯交易時應於每旬、月及季初將前一旬、月及季資料連線申報中央銀行。 | 理由同上。 |
(四)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如有) 1.指定專人辦理空白信託憑證(/存摺)控管作業。 2.設置備查簿記錄信託憑證(/存摺)領用及作廢情形。 3.定期及不定期清點空白信託憑證(/存摺)庫存量。 | 理由同上。 |
(五)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 1.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 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不得以自有資金先行買入該有價證 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賣予委託人。 (2)不得就投資標的之提前贖回或出售時間,為發行條件以外之約定。但對於提前贖回或出售所衍生之不利益,應在信託契約充分揭露且告知委託人,並得提供委託人可減少該不利益之相關建議,供委託人決定。 2.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三條,爰訂定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爰訂定本項。 |
(六)作業管理 1.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外,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時,應以淺顯文字明確告知委託人,該投資標的之交易係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該筆投資交易。 2.應依規定揭露各該類型之業務所涉及之各類風險。 3.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2)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收取前項利益後將確實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上述收取費率範圍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4.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信託報酬事項,應將「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相對人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之內容納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5.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之規定揭示信託相關費用、相關資訊及各類風險事項。 |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爰訂定本項。 參考原訂定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作業管理,爰訂定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及行為規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正,爰訂定本項。 參考原訂定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作業管理,爰訂定本項。 理由同上。 |
二、控制重點 (一)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是否依各該受託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外,是否依相關規定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三)前項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時,是否依相關規定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並是否建立事前及事後之監控機制? (四)成交及交割確認書內容應與委託人指示書及本行帳載資料完全相符,如有不符者,是否儘速查明原因及完成更正作業? (五)交易相對人寄來之月報表所載之有價證券明細及現金餘額是否與信託帳載相符? (六)每旬、月及季資料是否於每旬、每月及每季連線申報中央銀行? (七)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如有) 1.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保管作業是否由專人控管? 2.是否設置信託憑證(/存摺)備查簿記錄領用及作廢情形? 3.空白信託憑證(/存摺)庫存量是否與備查簿相符? (八)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時是 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是否依規定揭露各該類型之業務所涉及之各類風險? (十一)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是否依規定辦理? (十二)是否將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信託報酬事項之內容納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配合上述之作業程序訂定12項控制重點。 |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項下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修訂後) |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修訂前) | 說明 |
修正名稱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 現行名稱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 依據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條定義之外國有價證券,爰修正本節名稱。 |
本作業項目有關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係指,除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作業程序與控制重點。 | 明定「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適用之範圍。 | |
一、作業程序 (一)商請委託人同意後與海外經理公司、證券商及保管機構簽訂契約與開立信託帳戶。 (二)依據委託人指示,經核對其簽章無誤後,款項匯至保管機構,並簽發信託憑證(/存摺)經授權主管簽章後交予委託人。 (三)委託人提領信託財產,經核對其簽章無誤後,即依信託契約約定處分信託財產,並將款項退還委託人,如有製發信託憑證者收回信託憑證。 | 一、作業程序 (一)注意事項 1.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2.商請委託人同意後與海外經理公司、證券商及保管機構簽訂契約與開立信託帳戶。 3.依據委託人指示,經核對其簽章無誤後,款項匯至保管機構,並簽發信託憑證(/存摺)經授權主管簽章後交予委託人。 4.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及種類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及信託契約約定。 5.委託人提領信託財產,經核對其簽章無誤後,即依信託契約約定處分信託財產,並將款項退還委託人,如有製發信託憑證者收回信託憑證。 6.確認作業 (1)核對委託人指示書、成交確認書及交割確認書內容是否相符。 (2)核對海外經理公司、證券商及保管機構異動資料及月底餘額表與銀行帳載資料是否相符。 7.會計報告及申報作業 (1)每旬、月及季初將前一旬、月及季資料連線申報中央銀行。 (2)每年定期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8.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董事會。 9.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 (1)指定專人辦理空白信託憑證(/存摺)控管作業。 (2)設置備查簿記錄信託憑證(/存摺)領用及作廢情形。 (3)定期及不定期清點空白信託憑證(/存摺)庫存量。 | 本項已列於「通則」(二)信託契約之訂定,爰刪除之,其後編號調整。 中央銀行外匯局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央外伍字第○九八○○三一七五七號函廢止「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規定,另依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修正本項改列於「通則」(三)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爰刪除之。 編號調整。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二)確認作業,爰刪除之。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三)申報作業,爰刪除之。 本項已列於「通則」(六)定期報告,為避免重複訂定,爰刪除之。 本項已列於「通則」(三)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為避免重複訂定,爰刪除之。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四)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爰刪除之。 |
(二)作業管理 1.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共同規定) (1)應依規定揭露各該類型之業務所涉及之各類風險。 (2)應向委託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3)自交易對手取得信託報酬事項,應將「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之內容納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4)以特定金錢信託運用於購買有價證券時,若信託業非證券自營商,且該有價證券依法不得在國內發行、買賣,則信託業不得以自有資金先行買入該有價證券,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賣予委託人。 (5)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雖不受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限制,惟若有該條規定之情事時,應充分告知委託人,其委託有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情事。 (6)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含指定金錢信託業務及不指定金錢信託業務),自交易對手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應將該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作業程序(六)作業管理,爰刪除之。 本項改列於「通則」(四)作業管理,爰刪除之。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作業程序(六)作業管理,爰刪除之。 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九九四○○八六號令,廢止「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之規定,爰刪除之。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 |
2.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1)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投資標的除重收益外,高品質及安全性尤應注重。 (2)輔導委託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因涉及未經核准在我國募集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故不得廣告,並應避免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規定之行為,且應善盡資訊揭露及風險告知之義務。 3.投資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 (1)提供客戶相關商品說明。 (2)於受託投資後依契約約定提供成交通知書及定期報告。 (3)於網站揭露報價資料,提供客戶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之參考報價資訊。 (4)涉及從事衍生自國內股價暨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現貨商品及指數等契約,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 (5)應參考主管機關函送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關銷售高息投資工具(如高息票據、高息股票存款及高息合約) 之規定及相關資料辦理。 (6)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之規定揭示信託相關費用、相關資訊及各類風險事項。 (7)應依規定於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記載其收取之報酬。 (8)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人,除得依情節輕重為警告、記過、降職、停職、減薪、解職或其他處分外,並應將該違背情形作為內部檢討事項。 (9)應將前項處理情形函送信託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 配合中央銀行外匯局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央外伍字第○九八○○三一七五七號函廢止「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規定,爰刪除之。 理由同上。 本項改列於「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之作業程序(三),爰刪除之。 本項改列於「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之作業管理,爰刪除之。 理由同上。 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九九四○○八六號令,廢止「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之規定,爰刪除之。 有關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作業程序,已列於「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爰刪除之。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作業程序,爰刪除之。 本項已於「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另有相關規定,爰刪除之。 本項改列於「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之作業程序,爰刪除之。 理由同上。 | |
(四)廣告與促銷活動 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事項。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所提供之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2.不得對一般大眾就特定投資標的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3.對已簽訂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得就特定投資標的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之方式進行推介,前述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4.如特定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登記或註冊之所在地、發行之商品掛牌或上市地,有限制僅專業投資人得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受託人僅得受理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 | (三)廣告與促銷活動 1.信託業就信託業之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違反法令或信託公會規章之情事,並應遵守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2.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1)所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例如理財專櫃)放置。 (2)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該特定商品相關內容之廣告,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3)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已屬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者不在此限。 (4)不得於國內有公開募集之行為。 | 編號調整。 本項已列於「通則」(四)作業管理,爰刪除之。 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九九四○○八四號令,廢止「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之事項」之規定,爰刪除之。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爰增訂本項。 |
二、控制重點 (三)本項業務之廣告與促銷活動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二、控制重點 (三)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及信託契約約定? (四)成交及交割確認書內容應與委託人指示書及本行帳載資料完全相符,如有不符者,是否儘速查明原因及完成更正作業? (五)保管機構寄來之月報表所載之有價證券明細及現金餘額是否與信託帳載相符? (六)每旬、月及季資料是否於每旬、每月及每季連線申報中央銀行?每年是否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七)每三個月是否將信託資金收受、管理、運用及處分情形,提送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作成記錄,報告董事會? (八)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 1.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保管作業是否由專人控管? 2.是否設置信託憑證(/存摺)備查簿記錄領用及作廢情形? 3.空白信託憑證(/存摺)庫存量是否與備查簿相符? (九)是否將「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納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十)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是否將自交易對手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十一)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是否依規定辦理? (十二)投資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十三)本項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刪除第3至12項之控制重點,其後編號調整。 酌修文字。 |
投資境外基金業務(修訂後) | 投資境外基金業務(修訂前) | 說明 |
本作業項目有關投資境外基金之種類及範圍、確認作業、會計報告及申報作業、信託財產之評審暨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等之作業程序與控制重點。 請參照壹-002(1)-Ⅰ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內容辦理。 | 為利會員遵循,將辦理信託業務或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共同之作業項目彙總訂於「通則」或「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其他業務相關章節不再重複訂定,爰刪除之。 | |
一、作業程序 (三)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作業 1.基金之申購 (1)委託人如首次申購應提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填妥信託契約書、印鑑卡及申購書辦理申購手續。 (2)收妥申購款項,將申購資料鍵入檔案,經主管覆核後,將申購書收執聯或基金存摺交予委託人。 (3)日終製作申購統計表,經主管覆核簽章後傳送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 (4)根據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之確認書及原申購統計表,將單位數、淨值等資料鍵入電腦,分配入各委託人帳戶中,並由主管覆核。 (5)印製相關報表,依規定按期申報央行。 3.作業應注意事項 (5)應配合執行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 | 一、作業程序 (三)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作業 1.基金之申購 (1)應與委託人簽訂特定金 錢信託契約。 (2)委託人如首次申購應提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填妥信託契約書、印鑑卡及申購書辦理申購手續。 (3)收妥申購款項,將申購資料鍵入檔案,經主管覆核後,將申購書收執聯或基金存摺交予委託人。 (4)日終製作申購統計表,經主管覆核簽章後傳送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 (5)根據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之確認書及原申購統計表,將單位數、淨值等資料鍵入電腦,分配入各委託人帳戶中,並由主管覆核。 (6)印製相關報表,依規定按期申報央行。 3.作業應注意事項 (5)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境外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信託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辦理。 (6)應配合執行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 | 本項已列於「通則」(二)信託契約之訂定,爰刪除之,其後編號調整。 本項已列於本規範之「信託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為避免重複,爰刪除之。 編號調整。 |
(四)作業管理 6.銷售前,應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委託人;前項告知內容如有變更,應即通知委託人。 7.本公司及其人員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8.應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委託人充分說明相關費用。 | (四)作業管理 | 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發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爰增訂本項。 配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修正第四十條,爰增訂本項。 依據金管會民國一○○年一月三日銀局(票)字第○九九四○○○六五八○號函辦理,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客戶充分說明基金之相關費用揭露,爰新增本項。 |
(五)廣告與促銷作業 1.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銷售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五)廣告與促銷作業 1.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銷售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爰修正本項。 |
(九)紛爭處理程序 受託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糾紛時,應依信託業訂定之紛爭處理程序辦理。 | 本項已列於「通則」,為避免重複,爰刪除之。 | |
二、控制重點 (十三)是否依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辦理? (十四)銷售前,是否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 利益,告知委託人? (十五)是否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委託人充分說明相關費用? | 二、控制重點 (十三)受託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糾紛時,是否依信託業訂定之紛爭處理程序辦理? (十四)是否依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辦理? |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刪除之。 編號調整。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增訂本項。 理由同上。 |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修訂後) |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修訂前) | 說明 |
本作業項目有關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種類及範圍、確認作業、會計報告及申報作業、信託財產之評審暨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等之作業程序與控制重點。 請參照壹-002(1)-Ⅰ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內容辦理。 | 為利會員遵循,將辦理信託業務或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共同之作業項目彙總訂於「通則」或「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其他業務相關章節不再重複訂定,爰刪除之。 | |
一、作業程序 (三)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作業 1.基金之申購 (1)委託人如首次申購應提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填妥信託契約書、印鑑卡及申購書辦理申購手續;若同一委託人前已開立銀行或信託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可依據該原留資料完成身分證明程序即可。 (2)收妥申購款項,將申購資料鍵入檔案,經主管覆核後,將申購書收執聯或基金存摺交予委託人。 (3)日終製作申購統計表,經主管覆核簽章後傳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4)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確認書及原申購統計表,將單位數、淨值等資料鍵入電腦,分配入各委託人帳戶中,並由主管覆核。 3.作業應注意事項 (4)應配合執行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 (5)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 一、作業程序 (三)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作業 1.基金之申購 (1)應與委託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2)委託人如首次申購應提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填妥信託契約書、印鑑卡及申購書辦理申購手續;若同一委託人前已開立銀行或信託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可依據該原留資料完成身分證明程序即可。 (3)收妥申購款項,將申購資料鍵入檔案,經主管覆核後,將申購書收執聯或基金存摺交予委託人。 (4)日終製作申購統計表,經主管覆核簽章後傳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5)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確認書及原申購統計表,將單位數、淨值等資料鍵入電腦,分配入各委託人帳戶中,並由主管覆核。 3.作業應注意事項 (4)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境外基 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信託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辦理。 (5)應配合執行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 (6)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 本項已列於「通則」(二)信託契約之訂定,爰刪除之,其後編號調整。 本項已列於本規範之「信託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為避免重複,爰刪除之。 |
(四)作業管理 6.銷售前,應將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委託人;前項告知內容如有變更,應即通知委託人。 7.本公司及其人員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8.應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委託人充分說明相關費用。 | (四)作業管理 | 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十條之一,爰增訂本項。 理由同上。 依據金管會民國一○○年一月三日銀局(票)字第○九九四○○○六五八○號函辦理,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客戶充分說明基金之相關費用揭露,爰新增本項。 |
二、控制重點 (十四)銷售前,是否將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委託人? (十五)是否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委託人充分說明相關費用? | 二、控制重點 |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增訂本項。 理由同上。 |
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業務 (修訂後) | 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業務(修訂前) | 說明 |
本作業項目有關投資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期信基金)之種類及範圍、確認作業、會計報告及申報作業、信託財產之評審暨空白信託憑證/存摺之管理等之作業程序與控制重點。請參照壹-002(1)-Ⅰ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內容辦理。 | 為利會員遵循,將辦理信託業務或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共同之作業項目彙總訂於「通則」或「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其他業務相關章節不再重複訂定,爰刪除之。 | |
一、作業程序 (三)銷售行為作業—期信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作業 1.期信基金之申購 (1)委託人如首次申購,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信託契約書、印鑑卡及申購書辦理申購手續;若同一委託人前已開立銀行或信託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可依據該原留資料完成身分證明程序即可。 (2)期信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 (3)收妥申購款項,將申購資料鍵入檔案,經主管覆核後,將申購書收執聯或期信基金存摺交予委託人。 (4)日終製作申購統計表,經主管覆核簽章後傳送期信事業。 (5)根據期信事業之確認書及原申購統計表,將單位數、淨值等資料鍵入電腦,分配入各委託人帳戶中,並由主管覆核。 | 一、作業程序 (三)銷售行為作業—期信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作業 1.期信基金之申購 (1)應與委託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2)委託人如首次申購,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信託契約書、印鑑卡及申購書辦理申購手續;若同一委託人前已開立銀行或信託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可依據該原留資料完成身分證明程序即可。 (3)期信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 (4)收妥申購款項,將申購資料鍵入檔案,經主管覆核後,將申購書收執聯或期信基金存摺交予委託人。 (5)日終製作申購統計表,經主管覆核簽章後傳送期信事業。 (6)根據期信事業之確認書及原申購統計表,將單位數、淨值等資料鍵入電腦,分配入各委託人帳戶中,並由主管覆核。 | 本項已列於「通則」(二)信託契約之訂定,爰刪除之,其後編號調整。 |
(四)作業管理 6.應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委託人充分說明相關費用。 | (四)作業管理 | 依據金管會民國一○○年一月三日銀局(票)字第○九九四○○○六五八○號函辦理,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客戶充分說明基金之相關費用揭露,爰新增本項。 |
(六)期信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 (七)銷售機構登記作業 (八)人員遴聘及登記作業 (九)銷售人員教育訓練作業 (十)投資人權利行使 (十一)終止辦理期信基金銷售作業 (十二)期信基金不成立之退款方式 | (六)洗錢防制作業 1.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 2.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期信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及「信託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辦理。 (七)期信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 (八)銷售機構登記作業 (九)人員遴聘及登記作業 (十)銷售人員教育訓練作業 (十一)投資人權利行使 (十二)終止辦理期信基金銷售作業 (十三)期信基金不成立之退款方式 (十四)紛爭處理程序 因期信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糾紛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紛爭處理程序辦理。 | 本項已列於本規範之「信託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為避免重複,爰刪除之,其後編號調整。 本項已列於「通則」,為避免重複,爰刪除之。 |
二、控制重點 (十五)從事期信基金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時,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從事期信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是否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七)期信基金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是否保存二年? (十八)本公司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因合併、更名或受讓、消滅、停業、終止營業是否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暨人員登記作業要點」向期貨公會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十九)辦理期信基金銷售業務人員是否適足? (二十)辦理期信基金銷售之業務員是否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業務員之資格條件?是否向期貨公會登記? (二十一)辦理期信基金銷售之業務員因姓名、身分證字號變更或死亡、辭職、解任、資遣、退休並應向期貨公會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二十二)為確保銷售人員具有充分之專業知識,是否依相關規定施予適當訓練? (二十三)為委託人申購期信基金,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是否依銷售契約及相關規定程序即時通知委託人,並彙整委託人之意見通知期信事業? (二十四)終止辦理期信基金之受託業務時,是否通知期信事業? (二十五)於終止辦理期信基金銷售業務後,轉由其他期信基金受託機構辦理前,是否仍協助委託人辦理後續期信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二十六)期信基金不成立時,是否將期信事業退還之申購價金及加計自期信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期信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依各委託人原申購金額加計利息退至委託人指定之帳戶? (二十七)是否確認業務人員已對委託人充分說明相關費用? | 二、控制重點 (十五)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期信基金交易,其申購、買回或轉換是否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是否依「洗錢防制法」及「信託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辦理? (十六)從事期信基金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時,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從事期信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是否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八)期信基金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是否保存二年? (十九)本公司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因合併、更名或受讓、消滅、停業、終止營業是否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暨人員登記作業要點」向期貨公會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二十)辦理期信基金銷售業務人員是否適足? (二十一)辦理期信基金銷售之業務員是否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業務員之資格條件?是否向期貨公會登記? (二十二)辦理期信基金銷售之業務員因姓名、身分證字號變更或死亡、辭職、解任、資遣、退休並應向期貨公會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二十三)為確保銷售人員具有充分之專業知識,是否依相關規定施予適當訓練? (二十四)為委託人申購期信基金,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是否依銷售契約及相關規定程序即時通知委託人,並彙整委託人之意見通知期信事業? (二十五)終止辦理期信基金之受託業務時,是否通知期信事業? (二十六)於終止辦理期信基金銷售業務後,轉由其他期信基金受託機構辦理前,是否仍協助委託人辦理後續期信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二十七)期信基金不成立時,是否將期信事業退還之申購價金及加計自期信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期信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依各委託人原申購金額加計利息退至委託人指定之帳戶? (二十八)因期信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糾紛時,是否依本公司訂定之紛爭處理程序辦理? |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刪除之,其後編號調整。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刪除之。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新增本項。 |
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 (修訂後) | 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修訂前) | 說明 |
一、作業程序 (一)確認客戶作業 (二)受託投資時應交付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予委託人。 (三)應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訂書面契約。但屬同一法律主體者,不在此限。 (四)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條件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 一、作業程序 (一)應簽訂信託契約。 (二)確認客戶作業 (三)受託投資時應交付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予委託人。 (四)應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及總代理人共同簽訂書面契約。但屬同一法律主體者,不在此限。 (五)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條件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 本項已列於「通則」(二)信託契約之訂定,爰刪除之,其後編號調整。 |
(六)確認交易作業 1.核對委託人指示書、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提供之成交確認書及交割確認書內容應相符。 2.核對發行機構及保管機構異動資料及月底餘額表與帳載資料應相符。 |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二)確認作業,爰刪除之。 理由同上。 | |
(七)申報作業 每旬、月及季初將前一旬、月及季資料連線申報中央銀行。 | 本項改列於「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三)申報作業,爰刪除之。 | |
(五)作業管理 8.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於對帳單及網站上揭露最近參考價格。 | (八)作業管理 8.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參考價格。 | 編號調整。 參考原訂定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二)作業管理,酌修文字。 |
10.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人,除得依情節輕重為警告、記過、降職、停職、減薪、解職或其他處分外,並應將該違背情形作為內部檢討事項。 11.應將前項處理情形函送信託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 原訂定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二)作業管理,改列於本項。 理由同上。 | |
(六)行銷過程控制 3.受託投資前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不低於七日審閱期間;屬專業投資人者,除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 4.應向委託人宣讀商品投資人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但對專業投資人得以交付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取代之。 8.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時,除「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九)行銷過程控制 3.受託投資前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不低於七日審閱期間;屬專業投資人者,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 4.應向委託人宣讀商品投資人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 | 編號調整。 配合金管會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發布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爰修正本項。 理由同上。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爰增訂本項。 |
(七)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行使 (八)人員遴聘作業 | (十)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行使 (十一)人員遴聘作業 | 編號調整。 理由同上。 |
二、控制重點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是否依相關規定經內部審查通過;若該商品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對象者,是否業經公會審查通過,並經內部審查通過? (五)是否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商品審查小組審查事項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商品風險程度、受託對象、收取之費用之內容是否經內部審核通過? (八)是否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於對帳單及網站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 (九)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行銷過程之控制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是否於接獲發行人或總代理人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依契約及相關規定程序即時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 (十一)辦理本項業務之銷售人員其資格條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二、控制重點 (四)核對委託人指示書、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提供之成交確認書及交割確認書內容是否相符。 (五)核對發行機構及保管機構異動資料及月底餘額表與帳載資料是否相符。 (六)是否於每旬、月及季初將前一旬、月及季資料連線申報中央銀行。 (七)境外結構型商品是否依相關規定經內部審查通過;若該商品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對象者,是否業經公會審查通過,並經內部審查通過。 (八)是否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商品審查小組審查事項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商品風險程度、受託對象、收取之費用之內容是否經內部審核通過。 (十一)是否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 (十二)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行銷過程之控制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是否於接獲發行人或總代理人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依契約及相關規定程序即時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 (十四)辦理本項業務之銷售人員其資格條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刪除第4至6項,其後編號調整。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酌修文字。 |
預收款信託業務(修訂後) | 說明 |
一、作業程序 (一)承接業務及續約 1.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遵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 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並應對申請(或續約)之委託人嚴予審核,避免過度承擔風險。 2.應依受託人內部作業分工相關規定評估之,並依相關規定就委託人之信用、目的因素、內部控制及業務展望等事項考量是否承接及續約。 (二)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 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除依信託業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外,相關內容並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記載及約定。 (三)作業管理 1.委託人發行預收款商品服務憑證,受託人應有防制措施並應依相關規定採取一種或數種方式控管。 2.委託人如未發行預收款商品服務憑證,受託人應要求委託人對於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應有防制措施,並要求委託人依相關規定控管。 3.應要求委託人所收取之預收款至少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最遲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 4.應要求委託人於網站提供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查詢預收款信託。 5.預收款信託契約期限屆滿而「商品服務憑證」或「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記載之「信託存續期間」尚未屆滿時,受託人應要求委託人於預收款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訂定信託或履約保證契約,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無後續信託或履約保證機制時,受託人應與委託人約定其受益權即歸屬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6.應注意委託人按照原訂計畫,確實履行預收款信託契約,如發現委託人有違預收款信託契約之虞或業務經營有異常之徵兆時,應請委託人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 7.委託人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通知及公告申報權利。 (2)依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歸屬於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 (3)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信託財產分配方案經受益權人會議決議後,受託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並於受託人網站公告。 8.召開受益權人會議,應依「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四)信託財產管理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 2.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3.依委託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履行、解除或終止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說明,返還信託財產。 4.信託關係消滅時,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歸屬。 5.委託人無法履行商品或服務契約時,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五)定期評估 1.辦理本項業務時,就下列事項應定期與委託人查核或要求委託人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認之報告: (1)基準日委託人所告知應交付信託之金額與實際交付信託之金額是否相符。 (2)基準日委託人所提供之已服務金額,與信託財產移轉給委託人之金額是否相符。 (3)委託人告知已向消費者收取之預收款,是否有遲延一定期間以上仍未交付信託之情形。 2.查核時如發現有金額不符或遲延交付之情形,應立即要求委託人改進,如仍無法查清金額或改進,則應依預收款信託契約之約定確實辦理。 二、控制重點 (一)是否遵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是否對申請(或續約)之委託人嚴予審核? (二)是否依受託人內部作業分工相關規定評估,並是否依相關規定就委託人之信用、目的因素、內部控制及業務展望等事項考量是否承接及續約? (三)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時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時,除依信託業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外,相關內容並是否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記載及約定? (五)委託人發行預收款商品服務憑證,是否有防制措施並是否依相關規定採取一種或數種方式控管? (六)委託人如未發行預收款商品服務憑證,是否要求委託人對於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應有防制措施,並是否要求委託人依相關規定控管? (七)委託人所收取之預收款是否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是否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 (八)委託人是否於網站提供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查詢預收款信託? (九)預收款信託契約期限屆滿而「商品服務憑證」或「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記載之「信託存續期間」尚未屆滿時,是否要求委託人於預收款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訂定信託或履約保證契約,並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無後續信託或履約保證機制時,受託人是否與委託人約定其受益權即歸屬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並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應注意委託人是否按照原訂計畫,確實履行預收款信託契約,如發現委託人有違信託契約之虞或業務經營有異常之徵兆時,是否請委託人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 (十一)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未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 (十二)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十三)是否依委託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履行、解除或終止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說明,返還信託財產? (十四)信託關係消滅時,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歸屬? (十五)委託人無法履行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預收款信託契約約 定,辦理信託財產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六)是否依相關規定事項,定期與委託人查核或要求委託人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認之報告;查核時如發現有金額不符或遲延交付之情形,是否立即要求委託人改進,如仍無法查清金額或改進,是否依預收款信託契約之約定確實辦理? | 依金管會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九九四○○○六五一○號函辦理,爰訂定之。 參考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實施「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應行注意事項第五、七、八、十五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十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九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八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爰訂定之。 理由同上。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條規定,爰訂定之。 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爰訂定之。 理由同上。 依作業程序內容,新增16項控制重點。 |
有價證券信託業務 (修訂後) | 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修訂前) | 說明 |
一、作業程序 (一)簽訂信託契約: 5.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係指不具運用決定權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外,應依相關規定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6.前項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時,應依相關規定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並應建立事前及事後之監控機制,以避免不當推介或受託投資之情事。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 1.「特定有價證券」之信託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依有權人員之指示辦理。(應先核對其有權人員簽章與原留簽章一致) (1)依委託人之指示將買賣之種類、數額等,經主管覆核後,向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下單。 (2)根據交易當日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傳送之「成交回報單」與下單之資料核對無誤後鍵入檔案,列印委託成交紀錄表並經由主管覆核。 (3)依市場交易規定辦理交割,並核對餘額無誤。 3.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外,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時,應以淺顯文字明確告知委託人,該投資標的之交易係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該筆投資交易。 4.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5.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不得以自有資金先行買入該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賣予委託人。 (2)不得就投資標的之提前贖回或出售時間,為發行條件以外之約定。但對於提前贖回或出售所衍生之不利益,應在信託契約充分揭露且告知委託人,並得提供委託人可減少該不利益之相關建議,供委託人決定。 6.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2)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收取前項利益後將確實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上述收取費率範圍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7.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應將該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八)現金增資認股: 2.如為「特定有價證券」之信託契約,應通知信託契約委託人可認之股數及應繳之金額明細,並請委託人確認是否認購,如委託人同意認購時,應請委託人將現金增資股款撥入信託專戶,並將實繳金額、實認股數等輸入檔案中。 (十三)廣告與促銷活動 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所提供之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2.不得對一般大眾就特定投資標的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3.對已簽訂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得就特定投資標的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之方式進行推介,前述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4.如特定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登記或註冊之所在地、發行之商品掛牌或上市地,有限制僅專業投資人得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受託人僅得受理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 二、控制重點 (一)信託契約內容要項是否符合信託業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有關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式區分為「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 (二)簽約時是否確認委託人之身分,並留存相關證件備查? (三)為符合保密義務之規定,受託人至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時,是否提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四)收受委託人之信託財產時,如信託契約為他益信託,是否取得稅捐機關核發之完稅證明文件? (五)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外,是否依相關規定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六)前項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時,是否依相關規定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並是否建立事前及事後之監控機制? (七)委託人以「現券」交付信託財產時,受託人是否依規至發行公司辦理信託登記? (八)受託人依委託人之指示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時,是否核對其簽章是否與留存之簽章相符? (九)「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契約,如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時,是否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是否注意信託業法利害關係人交易禁止之規定? (十一)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於投資交易完成後是否核對餘額無誤? (十二)信託專戶銀行存款之提取、證券之匯撥是否經主管核准? (十三)股票除息、除權(含現增)前是否確認檔案中買入股票股數與存摺之餘額相符? (十四)現金增資股款是否於繳款日前繳款? (十五)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辦理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委託人申請變更信託契約時,經辦人員應確認是否應經受益人同意,如需經受益人同意時,是否由受益人會同辦理? (二十)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異動時,有關證券交易帳戶部份,是否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及「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並檢附異動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基本資料? (二十一)分配信託利益時,是否確認受益人之存款帳戶或集保帳戶與信託契約或委託人之書面指示無誤? (二十二)是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製作報表送交信託關係人? (二十三)信託契約終止時,是否編制「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信託關係人,並取得信託關係人之承認? (二十四)以「現券」返還信託財產時,是否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經發行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是否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發行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二十五)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是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 (二十六)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遵守相關事項辦理? | 一、作業程序 (一)簽訂信託契約: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 1.「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依有權人員之指示辦理。(應先核對其有權人員簽章與原留簽章一致) (1)依委託人之指示將買賣之種類、數額等,經主管覆核後,向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下單。 (2)根據交易當日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傳送之「成交回報單」與下單之資料核對無誤後鍵入檔案,列印委託成交紀錄表並經由主管覆核。 (3)依市場交易規定辦理交割,並核對餘額無誤。 (八)現金增資認股: 2.如為「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契約,應通知信託契約委託人可認之股數及應繳之金額明細,並請委託人確認是否認購,如委託人同意認購時,應請委託人將現金增資股款撥入信託專戶,並將實繳金額、實認股數等輸入檔案中。 二、控制重點 (一)信託契約內容要項應符合信託業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有關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式區分為「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或「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 (二)簽約時應確認委託人之身分,並留存相關證件備查。 (三)為符合保密義務之規定,受託人至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時,應提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四)收受委託人之信託財產時,如信託契約為他益信託,應取得稅捐機關核發之完稅證明文件。 (五)委託人以「現券」交付信託財產時,受託人應依規至發行公司辦理信託登記。 (六)受託人依委託人之指示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時,應核對其簽章是否與留存之簽章相符。 (七)「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契約,如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時,應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契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應注意信託業法利害關係人交易禁止之規定。 (九)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於投資交易完成後應核對餘額無誤。 (十)信託專戶銀行存款之提取、證券之匯撥應經主管核准。 (十一)股票除息、除權(含現增)前應確認檔案中買入股票股數與存摺之餘額相符。 (十二)現金增資股款應於繳款日前繳款。 (十三)委託人申請變更信託契約時,經辦人員應確認是否應經受益人同意,如需經受益人同意時,應由受益人會同辦理。 (十四)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異動時,有關證券交易帳戶部份,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及「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並檢附異動文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基本資料。 (十五)分配信託利益時,應確認受益人之存款帳戶或集保帳戶與信託契約或委託人之書面指示無誤。 (十六)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製作報表送交信託關係人。 (十七)信託契約終止時,應編制「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信託關係人,並取得信託關係人之承認。 (十八)以「現券」返還信託財產時,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經發行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發行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十九)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是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 |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爰增訂本項。 酌修文字,使規範用詞一致。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三條,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四條,爰增訂本項。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爰增訂本項。 酌修文字,使規範用詞一致。 配合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爰增訂本項。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新增訂本項。 理由同上。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其後編號調整。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新增訂本項。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酌修文字,使本規範用詞一致。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理由同上。 配合作業程序之修正,爰新增本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