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101.03):分公司稽核與督導規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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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101.03)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無)




























(無)






























總則




























總則






























十五、分公司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規範:

(三)公司採專人辦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者,應加強分公司之督導查核,方式如下:

1.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查核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至少每半年對每家分公司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項目查核一次。

2.財務業務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至少每半年對每家分公司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財務業務作業報告表」項目實際查核一次,不得以複核方式辦理。公司並應視管理需要及分公司實際狀況,加強查核之項目(例如過去曾發生之重大缺失事項)、頻率及深度。

4.總公司稽核部門應就因作業疏失而遭受主管機關或證券相關機構處分(指主管機關糾正以上處分,或相關機構因查核而函請改善以上處置)之分公司加強輔導與查核,於受處分後每三個月至少執行一次無預警查核,直至總公司稽核部門評估業已改善為止,並留存相關紀錄;另總公司稽核部門並應將前開分公司受處分之缺失事項周知所有分公司並留存通知紀錄,請其他分公司自行查核人員亦對該等缺失事項注意查核。





5.公司應針對全體分公司經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加強宣導內控落實之責任及法令遵循之義務,以強調遵法精神,並將相關宣導資料建檔備查。

6.公司應就分公司執行自行查核作業之良窳,列入分公司經理人、督導主管及自行查核人員年度績效考核項目,並留存紀錄,若對重大違規事項有隱匿之情事者,應依公司獎懲規定予以處分,以強化自行查核品質。

7.分公司因投資人檢舉案或外部查核單位查核發現顯有內控內稽作業未予落實之情形,除應依主管機關或外部查核單位之規定及要求辦理外,總公司稽核部門並應就該分公司加強輔導與查核,並留存輔導與查核相關資料。

8.分公司自行查核結果除應依規報總公司稽核部門彙陳外,總公司稽核部門應視自行查核結果中所列缺失事項之輕重程度,即時陳報董事會,於必要時應加強輔導與查核。



十五、分公司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規範:

(三)公司採專人辦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者,應加強分公司之督導查核,方式如下:

1.內部稽核作業(自行查核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每月對每家分公司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項目查核一次。

2.財務業務作業之督導查核:由總公司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每月對每家分公司至少依「查核分支機構財務業務作業報告表」項目實際查核一次,不得以複核方式辦理。公司並應視管理需要及分公司實際狀況,加強查核之項目(例如過去曾發生之重大缺失事項)、頻率及深度。


4.公司符合下列標準者,總公司對上述加強分公司之督導查核頻率,得由每月一次調整為每季一次:

(1)最近1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或其他法律處以警告之處分。

(2)最近2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或其他法律為解除或撤換人員以上之處分。

公司如符合前開標準且擬適用放寬查核頻率規定時,應以書面函報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經核准後始可執行。一旦發生不符上開標準情事時,公司應即自行恢復每月查核之頻率,並即向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嗣後擬再採行放寬機制時,應重新申請。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129日稽核委員會議結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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