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正內容
一、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230 CW-21000 A 二、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對照表 AW-21000 | 業務員管理 人員聘僱作業 業務員管理之稽核 人員聘雇作業之稽核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 七、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但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從事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 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八、(略) 九、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 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十、(一)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二)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5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十一、前項(一)及(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十二、期貨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及股東權益。至少應包含下列原則: (一)業務人員從事公司本身以外任何僱傭工作,應事先書面通知公司。 (二)公司收到上開書面通知時,應考量該兼職活動是否牴觸業務人員對公司與客戶之既有職責與業務,以及該活動是否有被客戶視為公司業務範圍之情事,並據以評估是否對該兼職活動加以限制,及規範特定情形下禁止該兼職活動之要件。 (三)公司應評估及審核該兼任行為是否符合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0項規定,並留存紀錄。 (四)公司應建立交易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與利益衝突迴避相關作法,並經董事會通過。 (五)公司業務人員兼任國外公司職務時,應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規範,公司並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查核以確保該業務人員之一切活動(包括海外行為)符合我國及海外當地國之法律規定。 (六)公司應明訂業務人員得兼任職務之業務範圍、兼任職務制度之管理程序,並規範兼任職務行為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造成客戶混淆或損及客戶權益情事。 (七)公司應評估業務人員兼任職務行為,不得影響現行業務之執行,並應提報人員兼任職務之時間分配解決方案。公司應留存評估及審核紀錄。 (八)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同性質職務時,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該等公司執行風險管理及稽核作業。 (後續項次依序調整) 一、作業程序: … (七)下列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 1.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2.內部稽核人員。 3.風險管理人員。 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時,得同時受託證券或期貨之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自行買賣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之自行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內部稽核時,得同時辦理前項2.證券或期貨業務之內部稽核。 (八)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但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二、控制重點: … (七)下列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 1.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2.內部稽核人員。 3.風險管理人員。 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兼營期貨業務者,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時,得同時受託證券或期貨之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自行買賣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之自行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內部稽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之內部稽核。 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若其業務員係由期貨商業務員兼任,應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之規定。 (刪除)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 二、期貨商之業務員,除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外,是否未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 三、期貨商從事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是否無互相兼任之情形。 四、下列業務員是否無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是否未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開戶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開戶業務,不受應為專任之規定。 五、期貨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期貨商是否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及股東權益。至少應包含下列原則: (一)業務人員從事公司本身以外任何僱傭工作,應事先書面通知公司。 (二)公司收到上開書面通知時,應考量該兼職活動是否牴觸業務人員對公司與客戶之既有職責與業務,以及該活動是否有被客戶視為公司業務範圍之情事,並據以評估是否對該兼職活動加以限制,及規範特定情形下禁止該兼職活動之要件。 (三)公司應評估及審核該兼任行為是否符合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0項規定,並留存紀錄。 (四)公司應建立交易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與利益衝突迴避相關作法,並經董事會通過。 (五)公司業務人員兼任國外公司職務時,應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規範,公司並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查核以確保該業務人員之一切活動(包括海外行為)符合我國及海外當地國之法律規定。 (六)公司應明訂業務人員得兼任職務之業務範圍、兼任職務制度之管理程序,並規範兼任職務行為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造成客戶混淆或損及客戶權益情事。 (七)公司應評估業務人員兼任職務行為,不得影響現行業務之執行,並應提報人員兼任職務之時間分配解決方案。公司應留存評估及審核紀錄。 (八)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同性質職務時,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該等公司執行風險管理及稽核作業。 (後續項次依序調整)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 九、下列人員是否未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人員兼辦: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是否未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 (刪除) (後續項次依序調整)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 七、從事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及負責風險管理業務之人不得互相兼任。 八、(略) 九、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十、(一)期貨商之業務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為專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二)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5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十一、前項(一)及(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新增) 一、作業程序: … (七)下列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 1.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 2.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3.內部稽核人員。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時,得同時受託證券或期貨之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自行買賣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之自行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內部稽核時,得同時辦理前項3.證券或期貨業務之內部稽核。 (八)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部門經理人及負責風險管理業務之人不得互相兼任。 二、控制重點: … (七)下列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 1.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 2.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3.內部稽核人員。 兼營期貨業務者,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時,得同時受託證券或期貨之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自行買賣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之自行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內部稽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之內部稽核。 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若其業務員係由期貨商業務員兼任,應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之規定。 業務員若符合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之業務,不受期貨商業務員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 (新增) 二、從事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及負責風險管理業務之人是否無互相兼任之情形。 三、下列業務員是否無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之業務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為專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四)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開戶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開戶業務,不受應為專任之規定。 (新增)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 九、下列人員是否未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人員兼辦: (一)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 十二、業務員若符合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之業務,不受期貨商業務員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 配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之修正,增訂期貨商業務員競業禁止原則規範限制為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放寬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 配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之修正,刪除原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應為專職之規定,增訂風險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之規定,並增訂禁止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配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之修正,刪除有關期貨商業務員應為專任之規定。 配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之修正,就期貨商業務員兼任他公司職務或於公司內兼任不同職務行為,回歸公司自治,亦即期貨商應為辨認、管理及防範業務員兼任有無利益衝突之第一線,並應避免兼任職務行為造成期貨交易人混淆,爰增訂期貨商應對業務員兼任職務行為建立公司內部控制規範之相關原則。 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修正。 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修正。 配合CA-21230內容修正,爰修訂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之內容。 配合CW-21000內容修正,爰修訂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之內容。 |
三、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修正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
薪 作業週期:每季至少查核乙次
人員聘雇作業查核明細表
稽核人員 日 期
股份有限公司
薪 作業週期:每季至少查核乙次
人員聘雇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 目 | 查 核 程 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人員聘雇作業 | (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下列人員是否未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 1.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兼營期貨業務者,如同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自行買賣) 2.內部稽核人員。(兼營期貨業務者,如同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內部稽核) 3.風險管理人員。(兼營期貨業務者,如同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風險管理) 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是否未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三)公司是否建立交易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與利益衝突迴避相關作法,並經董事會通過。 (四)業務人員從事公司本身以外任何僱傭工作,是否事先書面通知公司。 | |||||
備 註: |
稽核人員 日 期
股份有限公司
薪 作業週期:每季至少查核乙次
人員聘雇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 目 | 查 核 程 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人員聘雇作業 | (五)公司收到業務人員從事公司本身以外任何僱傭工作之書面通知時,是否評估及審核該兼任行為是否符合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0項規定,並留存紀錄。 (六)公司業務人員兼任國外公司職務時,是否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規範,公司是否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查核以確保該業務人員之一切活動(包括海外行為)符合我國及海外當地國之法律規定。 (七)公司是否明訂業務人員得兼任職務之業務範圍、兼任職務制度之管理程序,並規範兼任職務行為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造成客戶混淆或損及客戶權益情事。 (八)公司是否評估業務人員兼任職務行為,不得影響現行業務之執行,是否提報人員兼任職務之時間分配解決方案。公司是否留存評估及審核紀錄。 五、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時,是否於異動後5日內向期貨公會申報登記,並副知期交所。 | |||||
備 註: |
稽核人員 日 期
臺灣期貨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