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109年度)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一)整體規範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一)整體規範
|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一)1~5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依序修改項次,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AA- 19140 AA- 19140 AA- 19140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二)組織及人員 1.辦理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向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人員之登錄、異動申報或撤銷登錄,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2.公司接獲登錄通知時,如該登錄人員屬於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業務且直接與客戶接觸之管理及業務人員(下稱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是否為其辦理服務證核發作業,是否控管服務證補發及繳銷之相關作業。 3.公司是否擇一於相關文件、營業場所或網站向客戶揭露「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是否於每月十五日前至信託公會網站申報上月實際辦理服務證之核發、補發及繳銷服務證情形。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二)組織及人員
3.辦理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向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人員之登錄、異動申報或撤銷登錄,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4. 公司接獲登錄通知時,如該登錄人員屬於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業務且直接與客戶接觸之管理及業務人員(下稱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是否為其辦理服務證核發作業,是否控管服務證補發及繳銷之相關作業。
6. 公司是否擇一於相關文件、營業場所或網站向客戶揭露「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是否於每月十五日前至信託公會網站申報上月實際辦理服務證之核發、補發及繳銷服務證情形。
|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二)1、2、9、14、19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依序修改項次,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實際執行情形較難查證,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刪除原項目(二)5,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員工訓練作業稽核一致性,爰參照AW-12000,調整原項目(二)8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季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三)開戶徵信
(第2.~5.略)
(第(1)略) (2)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 是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以下略)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三)開戶徵信
(第2.~5.略)
(第(1)略) (2)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 是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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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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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五)交易紀錄與交易報告 1.公司是否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及資產配置情形,並留存紀錄。信託帳會計處理程序是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暨公司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 2.交易報告 (1)公司對於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客戶權益事項之資料,是否於取得後即時轉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3.公司是否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五)交易紀錄與交易報告 1.公司是否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及資產配置情形,並留存紀錄。信託帳會計處理程序是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暨公司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 2.交易報告 (1)公司對於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客戶權益事項之資料,是否於取得後即時轉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4.公司是否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
| 考量該作業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爰建議原項目2.(10)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另基於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及配合實際作業流程及週期,爰建議原項目3、5、6、7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七)帳戶管理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七)帳戶管理 | 考量多為制度面規範及固定性高之例行作業,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查核週期自週查核改為月查核。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八)投資人保護及其他事項 (第1.~7.略)
(第9.~14.略)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八)投資人保護及其他事項 (第1.~7.略)
(第9.~14.略) | 考量多為制度面規範及固定性高之例行作業,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查核週期自週查核改為月查核。 依金管會108年10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133776號函同意修正「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9條。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季至少查核乙次) (二)組織及人員
| (新增) | 考量員工訓練作業稽核一致性,爰參照AW-12000,調整原項目(二)8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季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半年至少查核乙次)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 (新增) | 配合評審委員會及董事會三個月開會一次之規定,爰建議原項目(四)8.查核週期由週查核調整為半年查核。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A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年至少查核乙次) (一)整體規範
(二)組織及人員 1.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是否於總公司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該信託專責部門得併入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是否負責信託財產之收受、管理、運用及處分,並是否設置專責之內部稽核人員至少一人;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是否僅收受信託財產。 2.公司辦理「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與「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務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是否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單位,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3.公司是否訂定人事管理辦法、標準作業程序,持續進行教育訓練。 4.董事及監察人(若以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者,則為審計委員與其他董事)是否至少各有一人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4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5.就業務人員之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為避免產生利益衝突、客戶混淆或損及客戶權益,是否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至少包括下列項目(註:請公司自訂): (1)符合CW-11000業務人員兼任兼職管理之作業程序,如明訂業務人員得兼任及兼辦職務之業務範圍、提報人員兼任與兼辦職務之時間分配解決方案、建立投資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等。 (2)建立識別系統,使客戶可明顯區分業務人員有無兼辦財富管理業務。 (3)因兼任或兼辦職務而獲悉之客戶資訊,如未經客戶同意,不得作為跨部門使用,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五)交易紀錄與交易報告 1.交易報告 (1)公司辦理保險金信託,是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製作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且是否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是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2.公司是否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每年定期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並就各信託,分別造具帳簿。 3.信託關係消滅時,公司是否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4.公司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作業,是否符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5.保險金信託契約 | (新增) |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一)1~5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二)1、2、9、14、19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該作業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爰建議原項目(五)2.(10)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另基於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及配合實際作業流程及週期,爰建議原項目(五)3、5、6、7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