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內部稽核細則修訂對照表(109年度):財富管理信託業務稽核要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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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109年度)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整體規範











  1. 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如涉及外匯,其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是否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2. 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兼任財富管理信託業務,與未兼辦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之其他業務類別共用營業櫃檯時,是否有明顯區隔。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整體規範

  1. 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是否經主管機關同意,並遵循相關規定。

  2. 公司申辦財富管理業務經核准後,有不符合資格條件之情形,是否依規停止辦理業務。

  3. 公司是否依相關規定訂定經營政策及作業程序,並依作業程序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且定期審核。

  4. 公司之管理資訊系統是否配合業務發展及複雜程度持續提升。

  5. 公司是否提存賠償準備金。

  6. 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如涉及外匯,其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是否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7. 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兼任財富管理信託業務,與未兼辦財富管理信託業務之其他業務類別共用營業櫃檯時,是否有明顯區隔。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1~5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依序修改項次,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AA-

19140


























AA-

19140


























AA-

19140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組織及人員
















1.辦理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向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人員之登錄、異動申報或撤銷登錄,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2.公司接獲登錄通知時,如該登錄人員屬於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業務且直接與客戶接觸之管理及業務人員(下稱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是否為其辦理服務證核發作業,是否控管服務證補發及繳銷之相關作業。



3.公司是否擇一於相關文件、營業場所或網站向客戶揭露「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是否於每月十五日前至信託公會網站申報上月實際辦理服務證之核發、補發及繳銷服務證情形。

  1. 公司辦理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有「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公司是否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及「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是否未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其他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或單位之人員是否未辦理專責部門或單位以外之業務,或由非專責部門或單位人員兼辦。

  3. 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及交割人員,是否未相互兼任,並是否設置專人執行風險管理作業;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決策及執行人員應具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知識或經驗及職前或在職訓練課程,是否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範規定辦理。

  4. 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其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是否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並取得資格條件。







  1. 公司總、分支機構所屬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包括開戶、收受客戶交易指示單及客戶資料變更程序等作業之人員,及檢查客戶交易指示書、核印、確認客戶買賣標的符合其投資屬性之輸單人員,與該等人員之相關作業覆核主管,是否已具備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2. 公司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是否僅兼辦信託商品之推薦、銷售、風險預告及瞭解客戶之作業。

  3. 公司是否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辦理評估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人員與從事推介之人員為同一人。

  4. 輸單人員是否依客戶交易指示,檢查指示書內容及核印,並經確認客戶買賣標的符合其投資屬性後,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輸入系統,回傳總公司財富管理專責部門,依內部分層負責核定後,執行下單作業。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組織及人員

1.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是否於總公司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該信託專責部門得併入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是否負責信託財產之收受、管理、運用及處分,並是否設置專責之內部稽核人員至少一人;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是否僅收受信託財產。

2.公司辦理「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與「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務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是否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單位,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3.辦理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含內部稽核部門主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向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人員之登錄、異動申報或撤銷登錄,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4. 公司接獲登錄通知時,如該登錄人員屬於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業務且直接與客戶接觸之管理及業務人員(下稱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是否為其辦理服務證核發作業,是否控管服務證補發及繳銷之相關作業。

5. 公司是否要求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於服務客戶時主動出示服務證。

6. 公司是否擇一於相關文件、營業場所或網站向客戶揭露「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是否於每月十五日前至信託公會網站申報上月實際辦理服務證之核發、補發及繳銷服務證情形。

  1. 公司辦理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有「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公司是否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及「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2. 公司辦理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參加職前及在職專業訓練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3. 公司是否訂定人事管理辦法、標準作業程序,持續進行教育訓練。

  4.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是否未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其他業務。

  5.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或單位之人員是否未辦理專責部門或單位以外之業務,或由非專責部門或單位人員兼辦。

  6. 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及交割人員,是否未相互兼任,並是否設置專人執行風險管理作業;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決策及執行人員應具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知識或經驗及職前或在職訓練課程,是否依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範規定辦理。

  7. 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其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是否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並取得資格條件。

  8. 董事及監察人(若以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者,則為審計委員與其他董事)是否至少各有一人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4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9. 公司總、分支機構所屬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包括開戶、收受客戶交易指示單及客戶資料變更程序等作業之人員,及檢查客戶交易指示書、核印、確認客戶買賣標的符合其投資屬性之輸單人員,與該等人員之相關作業覆核主管,是否已具備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10. 公司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是否僅兼辦信託商品之推薦、銷售、風險預告及瞭解客戶之作業。

  11. 公司是否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辦理評估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人員與從事推介之人員為同一人。

  12. 輸單人員是否依客戶交易指示,檢查指示書內容及核印,並經確認客戶買賣標的符合其投資屬性後,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輸入系統,回傳總公司財富管理專責部門,依內部分層負責核定後,執行下單作業。

  13. 就業務人員之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為避免產生利益衝突、客戶混淆或損及客戶權益,是否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至少包括下列項目(註:請公司自訂)

(1)符合CW-11000業務人員兼任兼職管理之作業程序,如明訂業務人員得兼任及兼辦職務之業務範圍、提報人員兼任與兼辦職務之時間分配解決方案、建立投資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等。

(2)建立識別系統,使客戶可明顯區分業務人員有無兼辦財富管理業務。

(3)因兼任或兼辦職務而獲悉之客戶資訊,如未經客戶同意,不得作為跨部門使用,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1291419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依序修改項次,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實際執行情形較難查證,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刪除原項目()5,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員工訓練作業稽核一致性,爰參照AW-12000,調整原項目()8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季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開戶徵信

  1. 公司是否訂定高淨值客戶之條件及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並依規定辦理客戶之接受與開戶、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客戶評估資料之更新及客戶資料與能力評估之驗證

(2.~5.)

  1. 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2)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

是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是否向委託人充分說明該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2. 是否以委託人能充分瞭解方式對委託人進行說明及揭露,其內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委託人權益之重要內容。

  3. 委託人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是否留存相關資料。

(以下略)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開戶徵信

  1. 公司是否訂定高淨值客戶之條件及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且內部稽核部門是否對瞭解客戶之評估作業及洗錢防制等作業執行情形加強查核。

(2.~5.)

  1. 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2)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

是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是否向委託人充分說明該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2. 是否以委託人能充分瞭解方式對委託人進行說明及揭露,其內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委託人權益之重要內容。

  3. 委託人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是否留存相關資料。

(以下略)


  1. 內部稽核係就公司執行情形進行查核,爰修改項目()1.之文字

  2. 配合內部控制制度CA-19140之修訂,修改項目()6.之文字。

  3. 配合前揭修改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至少查核乙次)

()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1. 考量該作業為例行且業務純熟度高,爰建議原項目1.~7.9.~44.查核週期由週查核調整為月查核。

  2. 另配合評審委員會及董事會三個月開會一次之規定,爰建議原項目8.查核週期由週查核調整為半年查核。

  3. 配合前揭修改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交易紀錄與交易報告

1.公司是否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及資產配置情形,並留存紀錄。信託帳會計處理程序是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暨公司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

2.交易報告

(1)公司對於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客戶權益事項之資料,是否於取得後即時轉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1. 信託財產運用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確認資料交付作業是否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規定。

  2. 公司從事指定單獨信託業務,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是否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3. 公司是否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及受益人查對。

  4. 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交付客戶之通知文件及對帳單之編製,是否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5. 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時,對帳單是否揭露境外結構型商品最近之參考價格。

  6. 信託財產運用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對帳單之應揭露事項是否符合「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

  7. 公司編製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狀況報告書,是否符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8. 公司辦理員工福利信託,是否依約定每月製作月報、對帳單送各委託人。









3.公司是否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交易紀錄與交易報告

1.公司是否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及資產配置情形,並留存紀錄。信託帳會計處理程序是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暨公司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

2.交易報告

(1)公司對於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客戶權益事項之資料,是否於取得後即時轉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1. 信託財產運用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確認資料交付作業是否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規定。

  2. 公司從事指定單獨信託業務,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是否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3. 公司是否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及受益人查對。

  4. 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交付客戶之通知文件及對帳單之編製,是否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5. 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時,對帳單是否揭露境外結構型商品最近之參考價格。

  6. 信託財產運用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對帳單之應揭露事項是否符合「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

  7. 公司編製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狀況報告書,是否符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8. 公司辦理員工福利信託,是否依約定每月製作月報、對帳單送各委託人。

  9. 公司辦理保險金信託,是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製作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且是否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是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3.公司是否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每年定期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並就各信託,分別造具帳簿。

4.公司是否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

5.信託關係消滅時,公司是否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6.公司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作業,是否符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7.保險金信託契約關係終止時,公司是否編製制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如有)或其他歸屬權利人(如有)並取得承認,取得承認後,公司是否返還信託財產。


考量該作業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爰建議原項目2.(10)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另基於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及配合實際作業流程及週期,爰建議原項目3567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至少查核乙次)

()帳戶管理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帳戶管理



考量多為制度面規範及固定性高之例行作業,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查核週期自週查核改為月查核。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至少查核乙次)

()投資人保護及其他事項

(1.~7.)







  1. 客戶有關交易如為前項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是否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檢視紀錄,經檢視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9.~14.)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投資人保護及其他事項

(1.~7.)







  1. 客戶有關交易如為前項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是否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並留存檢視紀錄,認定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外,應自信託業內部發現並確認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9.~14.)


考量多為制度面規範及固定性高之例行作業,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查核週期自週查核改為月查核。


依金管會1081024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133776號函同意修正「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9條。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季至少查核乙次)

()組織及人員

  1. 公司辦理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參加職前及在職專業訓練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新增)

考量員工訓練作業稽核一致性,爰參照AW-12000,調整原項目()8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季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半年至少查核乙次)

()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1. 公司是否成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將審查結果提報董事會,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增)

配合評審委員會及董事會三個月開會一次之規定,爰建議原項目()8.查核週期由週查核調整為半年查核。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AA-

19140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稽核
















作業週期:不定期(每年至少查核乙次)

()整體規範

  1. 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是否經主管機關同意,並遵循相關規定。

  2. 公司申辦財富管理業務經核准後,有不符合資格條件之情形,是否依規停止辦理業務。

  3. 公司是否依相關規定訂定經營政策及作業程序,並依作業程序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且定期審核。

  4. 公司之管理資訊系統是否配合業務發展及複雜程度持續提升。

  5. 公司是否提存賠償準備金。


()組織及人員

1.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是否於總公司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該信託專責部門得併入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是否負責信託財產之收受、管理、運用及處分,並是否設置專責之內部稽核人員至少一人;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是否僅收受信託財產。

2.公司辦理「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與「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務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是否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單位,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3.公司是否訂定人事管理辦法、標準作業程序,持續進行教育訓練。

4.董事及監察人(若以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者,則為審計委員與其他董事)是否至少各有一人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14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5.就業務人員之兼任與兼辦職務行為,為避免產生利益衝突、客戶混淆或損及客戶權益,是否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至少包括下列項目(註:請公司自訂)

(1)符合CW-11000業務人員兼任兼職管理之作業程序,如明訂業務人員得兼任及兼辦職務之業務範圍、提報人員兼任與兼辦職務之時間分配解決方案、建立投資決策與業務訊息區隔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等。

(2)建立識別系統,使客戶可明顯區分業務人員有無兼辦財富管理業務。

(3)因兼任或兼辦職務而獲悉之客戶資訊,如未經客戶同意,不得作為跨部門使用,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交易紀錄與交易報告

1.交易報告

(1)公司辦理保險金信託,是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製作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且是否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是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2.公司是否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每年定期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並就各信託,分別造具帳簿。

3.信託關係消滅時,公司是否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4.公司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作業,是否符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5.保險金信託契約關係終止時,公司是否編製制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如有)或其他歸屬權利人(如有)並取得承認,取得承認後,公司是否返還信託財產。


(新增)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1~5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制度面規範應以年度查核為宜,爰參採券商公會建議,調整原項目()1291419之查核週期由月查核改為年查核,並同時修訂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查核明細表(I-84-8-4-1~14)



























考量該作業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爰建議原項目()2.(10)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另基於發生頻率低、樣本數少及配合實際作業流程及週期,爰建議原項目()3567查核週期由月查核調整為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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