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110年修)(110.08.01生效)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CA- 11210 |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六)接受內部人員(含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買賣應依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註: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公司內部人員,限在公司指定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受上述辦法規範,及公司內部人員得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公司開戶委託買賣,亦受上述辦法規範): 1~8.略。 9.營業員交易帳戶(通稱98戶,包含在公司指定之他證券商開立帳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量化標準請公司自訂),權責主管應按季評估營業員帳戶交易情形與其所得財力是否相當,並留存評估紀錄: (1)營業員交易帳戶有頻繁交易者; (2)營業員業績過度集中於自身交易帳戶者; (3)營業員交易帳戶持續虧損者。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六)接受內部人員(含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買賣應依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註: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公司內部人員,限在公司指定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受上述辦法規範,及公司內部人員得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公司開戶委託買賣,亦受上述辦法規範): 1~8.略。 (新增) | 為防範營業員以其本身內部人員帳戶(通稱98戶)進行交易,致易生對客戶不當贏利保證或隱瞞虧損情事,針對營業員交易帳戶(98戶)強化監控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