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控修正對照表(111.12.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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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修正對照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內容配合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相關管理規範修正(111121日生效)



一、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

  1.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

    編號

    作業項目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修正說明

    CA-19310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受託買賣作業:

    18.公司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應含: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禁止在交易時段內連結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含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頁,及開啟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且前揭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或期交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相關規範。


    (刪除)














    20~29依序調整為19~28

    29.公司如已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辨理:

    (1)應產製每日總分公司所有網際網路委託達下列標準(惟內部人員及客戶間不限買賣委託口數)之相同IP資料明細

    A.多筆買賣期貨委託口數合計15口以上、或選擇權委託口數30口以上期貨及選擇權委託口數合計20口以上。

    B.單筆買賣期貨委託口數3口以上或選擇權委託口數6口以上。

    (2)上述資料除已留存紀錄確認有精進方式可識別該相同IP係來自不同裝置下單者外,應指定專人於次月底前依下列規定完成查證作業並留存紀錄:

    A.應查明是否為委託人親自委託下單。

    B.如非委託人本人下單,委託人是否出具委任書指定代理人。

    C.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

    a. 應取得委託人確認交易真實性之聲明書、或採取適當方式(如電話錄音、Email回覆等)確認交易真實性並提醒客戶注意交易安全。公司可自訂前揭適當確認方式之有效期限,惟不得超過一年。

    b.期貨商之負責人與受僱人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為受任人

    c.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屬關聯戶者,應納入公司關聯戶歸戶控管機制。

    d.若客戶未能於期限內配合公司完成查證作業,公司得採取適當控管措施(:不得新增電子式委託下單或調降交易額度等)

    (3)如發現內部人員確有違背法令,即應主動報請期交所或主管機關核辦,若有違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即應依規定予以處分,並留存完整之處理報告紀錄。

    31~34依序調整為30~33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受託買賣作業:

    18.公司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應含: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且禁止內部人員在交易時段內連結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含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頁,及開啟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AP)。且前揭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或期交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相關規範。

    19.公司對於營業處所內供內部人員使用網際網路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之電腦,應統一配置內部網路IP,就內部人員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之電腦IP位址、登記使用情形及異動應留存查核軌跡(應至少足以確認某一時點某一電腦係由何人所使用之相關紀錄,例如公司內部網路使用TCPIP協定者,係指公司內部網路伺服器統一配發網際網路下單電腦IP位址之配發紀錄、內部人員之使用者識別碼、登入日期時間、電腦識別資料或網址等相關資料,應留存電腦稽核軌跡log檔備供查核),並比照「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中有關業務憑證「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之規定保存五年。

    20~29()

    30.受託買賣業務部門除已確認係因交易人使用同一電信公司基地臺、開戶文件所列同一服務單位、同一戶籍或通訊處所使用同一對外IP位址造成IP位址相同並留存相關作業紀錄外,應按月擇日(每月至少選一營業日)篩選網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人,並就未出具委任書之交易人辦理下列事項:

    (1)經聯絡交易人後,若有網路下單帳號、密碼交付他人且未出具委任書者,則應告知交易人相關期貨交易風險及基本資料有無變更、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有無收取或錯誤及印鑑、存摺有無交付他人保管使用等相關交易權益事項,並取得交易人確認委託交易真實性之書面聲明,及留存上開作業相關紀錄,如未能取得交易人書面聲明,公司應採取適當確認方式,並留存相關作業紀錄。

    (2)檢視交易人開户作業、受託買賣交易作業(交易頻率、損益狀況、下單型態等)及對帳單寄送作業、出入金作業等流程有無異常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另由受託買賣業務部門權責主管抽查訪談前項交易人下單情形有無異常等情事並留存相關紀錄。

    (3)公司應確實瞭解交易人所屬業務員有無從事交易人媒介、代理交易操作、業務員有無遵循內部人使用網路下單管理規範及相關行動通訊管理內控制度規範,並針對異常作業情事採取因應措施。








    31~34()




    一、配合本公司「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相關管理規範」第2點第4項修正,刪除內部人員在期貨商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期貨商內部網路之規定,另網路下單程式非僅限於AP程式,爰配合修正相關相關內容。

    、配合本公司「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相關管理規範」刪除原第2點第5之規定,爰刪除相關內容。









    三、配合「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相關管理規範」刪除內部人員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內部網路之規定,為強化期貨市場網路下單同一IP位址之查核機制參酌證券市場有關網路下單同一IP之查核機制,將內部人員交易納入同一IP查核控管,爰修正相關內容。

  2. 期貨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之修正

編號

作業項目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修正說明

CA-19350

期貨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公司應參酌下列事項,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內容至少應包含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之範圍;使用之申請、審核程序:IP位址之具體使用管理措施;稽核之執行),訂定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控管機制:

()受託買賣業務員於交易時段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電話、即時線上通訊軟體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之限制、內部人員網路IP位址位配置管理、營業處所無線上網之管制、違反上述規定之處罰措施;以防範利益衝突、內部資訊外流及不法交易等爭議及違法情事。

()執行受託買賣業務之通訊設備種類及功能,至少應符合法令所訂標準、並同時符合1.具有適用於保存之媒體、2.具不可竄改性、3.可完整重現,隨時備供讀取或複聽等條件;以確保交易安全及交易憑證之確實性。

()為合理確保前述管制目的之達成,公司應評估自身之人力、費用、設備條件及控制環境,訂定相關控管措施;可參酌下列項目:

1.資訊部門應監控即時通訊、郵件軟體之申請及安裝。

2.筆記型電腦、PDA應採申請登記制,建立控管機制,未經公司規定之簽核程序,不得使用。

3.資訊部門應統籌配發IP位址,並根據作業纇別之需求,區隔不同網段,設定網路安全政策及存取權限;IP位址之新增異動檔應留存備查。

(刪除)



4.透過系統設控,禁止盤中與其他期貨業者之下單網頁連結。

5.將手機電話轉接至具有錄音功能之話機,以留存紀錄。

6.採用具憑證功能或加密技術之信件處理,以確保紀錄軌跡之正確性及不可否認性。

7.其他應行納入事項。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公司應參酌下列事項,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內容至少應包含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之範圍;使用之申請、審核程序:IP位址之具體使用管理措施;稽核之執行),訂定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控管機制:

()受託買賣業務員於交易時段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電話、即時線上通訊軟體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之限制、內部人員網路IP位址位配置管理、營業處所無線上網之管制、違反上述規定之處罰措施;以防範利益衝突、內部資訊外流及不法交易等爭議及違法情事。

()執行受託買賣業務之通訊設備種類及功能,至少應符合法令所訂標準、並同時符合1.具有適用於保存之媒體、2.具不可竄改性、3.可完整重現,隨時備供讀取或複聽等條件;以確保交易安全及交易憑證之確實性。

()為合理確保前述管制目的之達成,公司應評估自身之人力、費用、設備條件及控制環境,訂定相關控管措施;可參酌下列項目:

1.資訊部門應監控即時通訊、郵件軟體之申請及安裝。

2.筆記型電腦、PDA應採申請登記制,建立控管機制,未經公司規定之簽核程序,不得使用。

3.資訊部門應統籌配發IP位址,並根據作業纇別之需求,區隔不同網段,設定網路安全政策及存取權限;IP位址之新增異動檔應留存備查。

4.禁止透過無線網路、數據機、手機等網路接取介面,與外部網路或公司內部網路進行連結。


5.透過系統設控,禁止盤中與其他期貨業者之下單網頁連結。

6.將手機電話轉接至具有錄音功能之話機,以留存紀錄。

7.採用具憑證功能或加密技術之信件處理,以確保紀錄軌跡之正確性及不可否認性。

8.其他應行納入事項。

參酌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1850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修正期貨商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控管機制,爰修正相關內容。

二、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對照表

  1.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稽核之修正

編號

作業項目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修正說明

AA-19310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稽核

目的: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不定期:每至少查核乙次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公司如採開放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政策,是否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是否含: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禁止在交易時段內連結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含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頁,及開啟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公司如採開放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政策,是否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是否含: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且禁止內部人員在交易時段內連結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含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頁,及開啟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AP)


配合CA-19310內容修正,爰修訂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內容。


編號

作業項目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修正說明

AA-19310-1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稽核



目的: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不定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一、公司如已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業務時,是否依下列規定辨理:

()應產製每日總分公司所有網際網路委託達下列標準(惟內部人員及客戶間不限買賣委託口數)之相同IP資料明細:

1.多筆買賣期貨委託口數合計15口以上、或選擇權委託口數30口以上期貨及選擇權委託口數合計20口以上。

2.單筆買賣期貨委託口數3口以上或選擇權委託口數6口以上。

()上述資料除已留存紀錄確認有精進方式可識別該相同IP係來自不同裝置下單者外,應指定專人於次月底前依下列規定完成查證作業並留存紀錄:

1.應查明是否為委託人親自委託下單。

2.如非委託人本人下單,委託人是否出具委任書指定代理人。

3.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

(1)應取得委託人確認交易真實性之聲明書、或採取適當方式(如電話錄音、Email回覆等)確認交易真實性並提醒客戶注意交易安全。公司可自訂前揭適當確認方式之有效期限,惟不得超過一年。

(2)期貨商之負責人與受僱人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為受任人

(3)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屬關聯戶者,應納入公司關聯戶歸戶控管機制。

(4)若客戶未能於期限內配合公司完成查證作業,公司得採取適當控管措施(:不得新增電子式委託下單或調降交易額度等)

()如發現內部人員確有違背法令,即應主動報請期交所或主管機關核辦,若有違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即應依規定予以處分,並留存完整之處理報告紀錄。

()

(刪除)








依序調整為()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一、受託買賣業務部門除已確認係因交易人使用同一電信公司基地臺、開戶文件所列同一服務單位、同一戶籍或通訊處所使用同一對外IP位址造成IP位址相同並留存相關作業紀錄外,是否按月擇日(每月至少選一營業日)篩選網路下單IP同一位址之交易人,並就未出具委任書之交易人辦理下列事項:

()經聯絡交易人後,取得交易人確認委託交易真實性之書面聲明,及留存上開作業相關紀錄,如未能取得交易人書面聲明,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採取適當確認方式,並留存相關作業紀錄。

()檢視交易人開户作業、受託買賣交易狀況(交易頻率、損益狀況、下單型態等)及對帳單寄送作業、出入金作業等流程有無異常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另由受託買賣業務部門權責主管抽查訪談前項交易人下單情形有無異常等情事並留存相關紀錄。

()公司應確實瞭解交易人所屬業務員有無從事交易人媒介、代理交易操作、業務員有無遵循內部人使用網路下單管理規範及相關行動通訊管理內控制度規範,並針對異常作業情事採取因應措施。














()

六、公司對於營業處所內供內部人員使用網際網路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之電腦,是否統一配置內部網路IP,就內部人員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之IP位址之登記、使用異動是否留存查核軌跡,前述紀錄是否依「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業務憑證「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之規定保存五年。

()

配合CA-19310內容修正,爰修訂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內容。



三、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修正內容

  1.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

作業週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務及收入循環: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交易循環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不適用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十一、公司如採開放受託內部人員以電子式下單政策,是否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控管機制是否含:內部人員在公司營業處所內使用網際網路委託者,必須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且禁止內部人員在交易時段內連結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含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網址或網頁,及開啟非委任期貨商網路下單程式(AP)

公司發現有非內部人員帳戶經由內部網路從事網路下單情事時,是否查明原因。

公司代為執行公司內部人員及其配偶買賣委託單之程序是否未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十四公司業務員接受內部人員委託買賣,如知悉其有利用他人名義為之時,應拒絕接受並通知受託買賣主管處理。

公司就所屬內部人員及其配偶所開立之帳戶委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是否與其他委託人分別保管。

十六、是否未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從事期貨交易。







































底稿:AA-19310







註:

稽核人員    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務及收入循環: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交易循環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不適用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公司如已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業務時,是否依下列規定辨理:

()應產製每日總分公司所有網際網路委託達下列標準(惟內部人員及客戶間不限買賣委託口數)之相同IP資料明細:

1.多筆買賣期貨委託口數合計15口以上、或選擇權委託口數30口以上期貨及選擇權委託口數合計20口以上。

2.單筆買賣期貨委託口數3口以上或選擇權委託口數6口以上。

()上述資料除已留存紀錄確認有精進方式可識別該相同IP係來自不同裝置下單者外,應指定專人於次月底前依下列規定完成查證作業並留存紀錄:

1.應查明是否為委託人親自委託下單。

2.如非委託人本人下單,委託人是否出具委任書指定代理人。

3.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

(1)應取得委託人確認交易真實性之聲明書、或採取適當方式(如電話錄音、Email回覆等)確認交易真實性並提醒客戶注意交易安全。公司可自訂前揭適當確認方式之有效期限,惟不得超過一年。

(2)期貨商之負責人與受僱人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為受任人

(3)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屬關聯戶者,應納入公司關聯戶歸戶控管機制。





註:

稽核人員    

股份有限公司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務及收入循環: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交易循環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不適用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4)若客戶未能於期限內配合公司完成查證作業,公司得採取適當控管措施(:不得新增電子式委託下單或調降交易額度等)

()如發現內部人員確有違背法令,即應主動報請期交所或主管機關核辦,若有違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即應依規定予以處分,並留存完整之處理報告紀錄。






註:

稽核人員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份有限公司

業務及收入循環: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交易循環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不適用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七、公司對於營業處所內供內部人員使用網際網路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之電腦,是否統一配置內部網IP就內部人員以網際網路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之IP址之記、使用異動是否留存查核軌跡,前述紀錄是否依「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業務憑證「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之規定保存年。

、公司是否將營業處所電腦設備之IP位址提供予委任期貨商。

、公司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者,是否遵守下列事項:

()先取得期交所許可。

()相關規範業已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並經董事會通過。

()業已訂定人員及相關作業使用管理辦法,並經董事會通過。

()於交易時段內,使用競價終端設備時,其網路連線依其「資訊安全政策」應與公眾網路有必要之隔離。

()競價終端機業依期交所規定編列櫃號及標示於終端機之螢幕上方。





註:

稽核人員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份有限公司

業務及收入循環: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交易循環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 目

查 核 程 序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不適用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接受綜合帳戶之交易委託時,是否未接受實物交割之期貨交易契約之委託買賣。

委任期貨商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且期貨交易人已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者,公司得協助委任期貨商取得期貨交易人之同意書後,由委任期貨商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予期貨交易人。公司協助委任期貨商上開事項時,是否依下列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公司是否請期貨交易人於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相關表單所列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之各種寄送方式中勾選電子郵件寄送方式並載明其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為寄送處所,且是否取得期貨交易人載明上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並同意期貨商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之同意書;嗣後期貨交易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有異動時,是否取得期貨交易人載明異動後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之同意書。公司取得期貨交易人之同意書後,是否將該同意書正本交付委任期貨商保存,並自行留存影本。

()期貨交易人同意期貨商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者,該同意書是否由期貨交易人親自簽名、蓋留存印鑑及加註日期,並作為開戶文件之一部分,





備 註:

稽核人員      日 期


18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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