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111年度)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 訂 後 內 容 | 修 訂 前 內 容 | 修訂說明 |
CA- 19140 CA- 19140 CA- 19140 |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財富管理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1.~2.略 3.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 (1)~(2)略 (3)公司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及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及運用範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等相關規定及信託契約之約定。 4.~26.略 27.公司辦理指定單獨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司辦理指定單獨信託業務未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事先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外,信託財產不得運用於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連結之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準用信託業法第7條之規定;公司辦理指定單獨信託業務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適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範。 (2)公司辦理指定單獨信託業務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之規定。 (七)帳戶管理 1.~7.略 8.公司應訂定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9)略 (10)公司應產製每日網際網路交易異常檢核表,檢核客戶與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是否有共用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情事,除已留存紀錄確認有精進方式可識別該相同IP係來自不同裝置下單者外,應指定專人於次月底前依下列規定完成查證作業並留存紀錄: A.應查明是否為客戶親自委託下單,除為客戶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者外,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不得代理客戶進行交易。 B.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 a.應取得委託人確認交易真實性之聲明書、或採取適當方式(如電話錄音、Email回覆等)確認交易真實性並提醒客戶注意交易安全。公司可自訂前揭適當確認方式之有效期限,惟不得超過一年。 b.若客戶未能於期限內配合公司完成查證作業,公司得採取適當控管措施。 (11)公司應透過定期產出異常檢核報表,檢核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否有以同一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對帳單等異常情事,並應採取相關控管機制。 (12)公司為防止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第八條之一之規定加強辦理。 一、法令規章: (一)~(七十四)略 (七十五)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 (七十六)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七) (七十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1.~2.略 3.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 (1)~(2)略 (3)公司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其運用範圍應符合前述主管機關規定及信託契約約定。公司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運用範圍,並應同時符合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4.~26.略 27.公司辦理指定單獨信託業務未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除事先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外,信託財產不得運用於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連結之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準用信託業法第7條之規定;公司辦理指定單獨信託業務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適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範。 (新增) (七)帳戶管理 1.~7.略 8.公司應訂定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9)略 (新增) (新增) (新增) 一、法令規章: (一)~(七十四)略 (新增) (新增) (新增) | 依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7、8、8之1、9、10條暨信託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依投資人分級增訂集合管理帳戶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修訂。 依據「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第3、4、5、6、7、8、9、10條暨信託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增訂作業項目二、金錢信託業務(8)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之規定訂定。 參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七)訂定。 參酌「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訂定。 參酌「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