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審定與登錄相關問題Q&A
【人員審定問題】
一、問:如何申請查詢本人之登錄、受訓及懲處紀錄等資料?
答:(一)親自辦理:請至本會網站下載並填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從業人員資料查詢申請書」(下載申請表格),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三十分)親自至本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辦理,辦理時間約需10至20分。
(二)郵寄申請:請至本會網站下載「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從業人員資料查詢申請書」(下載申請表格),填妥申請書並黏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附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郵寄至本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申請辦理,本會將以申請人所附回郵信封寄回查詢結果。
(三)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本會訓練推廣組洽詢。
(電話:(02)2351-5299分機229、212)。
二、問:如何辦理登錄為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
答: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係由信託業者提出申請,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定(以下簡稱經驗準則)辦理並非由個人向本會提出申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一)督導人員:1.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2.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3.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目前尚未開辦本項測驗)
(二)管理人員:1.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2.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3.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目前尚未開辦本項測驗)
(三)業務人員:1.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
2.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三、問:若欲採經驗準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教授信託相關課程申請符合督導或管理人員之資格,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
答:請檢附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之證明文件正本。證明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證單位名稱。
(二)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碼)。
(三)教授課程類別名稱、起迄日期及時數。
(四)發證日期。
四、問:如何判斷人員是否應登錄為信託業業務人員?
答:
(一)依經驗準則第13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類。業務人員係指督導人員及管理人員以外之其他辦理信託業務人員。
(二) 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4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837號函規定:
1.經營信託業務人員之認定標準,不以營業人員或後勤人員及信託業務或信託附屬業務而區分,而以是否實際辦理及從事信託業務為準。
2.下列人員並非屬銀行法第28條所稱經營信託業務人員及信託業法第24條所稱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
(1).未實際辦理及從事信託業法第16條及第17條各項業務之人員,例如僅辦理總務、人事行政、郵件寄發、聯行傳遞、電話轉接總機及擔任司機等人員。
(2).僅處理文件收發、繕打及整理,而不涉及參與決定文件內容及對外諮詢或查詢服務之人員。
(3).協助辦理大批股票簽證庶務作業之臨時約聘僱人員。
五、問:如依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原監察人功能,是否須適用經驗準則第10條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14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規定?
答: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4月15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592320號函規定,若以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功能者,其審計委員與其他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經驗準則第14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另配合經驗準則第10條規定,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信託業務者,應比照辦理。
六、問:完成受訓課程即取得信託業督導或管理人員資格嗎?
答:督導及管理人員之資格取得依經驗準則規定,需為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符合規定之課程,並應透過所屬信託業於審定系統辦理申請。
七、問:督導與管理人員通過審定登錄後,未來如果異動至其他信託業任職,是否需重新完成資格取得課程方能通過同職務類別之審定?
答: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3年8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450號函規定,人員資格取得經本會審定通過後,日後重新申請同職務類別之審定不受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資格取得訓練課程之限制。
八、問:督導或管理人員是否能以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專業測驗」申請審定登錄?
答:目前本會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僅適用於業務人員,尚未開辦適用於督導人員及管理人員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九、問: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申請審定登錄是否有緩衝期?
答:依據經驗準則第17條規定,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人員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
十、問:信託專責部門主管,若已同時符合督導與管理兩種人員資格,信託業是否尚需另設督導人員?
答:依經驗準則第13條規定,應符合督導人員資格者有: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及協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依第八條其第十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
十一、問:人員是否可以同時申請登錄二類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
答: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3年12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974號函規定,督導人員得兼任管理人員但不得兼任業務人員,管理人員得兼任業務人員,惟均應具備擬兼任職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二、問:受訓課程若同時符合兩種以上之人員資格類別是否可以該課程申請審定二種職務類別?
答:
(一)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第九條規定,經營與管理人員除經驗準則另有規定外,其參加課程及考試類別不得相互混用或替代。
(二)以參加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提出申請審定者,如該課程同時符合第4條1款以上之項目時,申請人得自行選擇任一款申請審定。但同次課程僅得申請單一款審定。人員若欲同時申請登錄督導人員及管理人員,且該課程同時符合前述二類人員課程則本會系統會優先依序由督導人員開始抵扣時數,若欲先抵用管理人員則須另行通知本會調整。
十三、問:稽核人員是否須具備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資格?
答:
(一)依據經驗準則第13條,總稽核須登錄為督導人員。
(二)依據民國92年7月15日台財融(四)字第0928011075號函,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與證券商,依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應先適用「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現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辦理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業務之內部稽核,應符合經驗準則第16條第1項之資格條件規定。
十四、問:已於近日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專業測驗或完成課程訓練,辦理審定申請登錄請問公會審定約需多少工作日?
答:因測驗及訓練單位將合格名單送至本會尚需工作期間,加上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道德測驗」是由五個測驗單位分別舉辦再將資料彙整後送至本會,該科目資料傳遞作業時間最長約需2周,會員若欲加速辦理可先將訓練或測驗證書先傳真至本會(傳真號碼:(02)2351-5643),待本會確認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審定。
十五、問:已完成受訓或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專業測驗後申請審定,為何無法通過?
答:多數係因下列因素造成無法通過審定:
(一)受訓課程不符合規定。例:初任之督導或管理人員資格取得課程需為最近一年內之課程。
(二)民國95年8月1日後通過「信託業業務人員專業測驗」,惟最近五年內並未取得「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之合格紀錄。
十六、問:辦理申請審定,若有資料缺失是否有補正程序?
答:依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以下簡稱任職登錄應遵循事項)第8條規定,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明者,本會得限期要求該所屬信託業者補正或說明,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說明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十七、問:如何申請辦理審定系統整批資料匯入?
答:依據任職登錄應遵循事項第4條規定,須函知本會並檢附電子檔、書面清冊及應檢附之證明資料。
十八、問: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若因於任職期間未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而遭撤銷,該人員應如何重新辦理登錄?
答:
(一)依據任職登錄應遵循事項第10條規定,逾期未完訓由信託公會撤銷登錄者,須補足未完成訓練課程時數後始得再登錄。惟業務人員若已離職滿2年後再任,則可直接辦理登錄並須於到職日起半年內完成職前訓練。
(二)被撤銷再登錄者,其在職應訓期間截止日計算方式如下:
1.業務人員因職前訓練未完訓經信託公會撤銷登錄後,再登錄者,其在職應訓期間截止日以初任或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到職日加計三年計算。
2.業務人員及管理人員因在職訓練未完訓經信託公會撤銷登錄後,再登錄者,其下一個在職應訓期間截止日以原應訓期間截止日加計三年計算。但管理人員經撤銷登錄滿二年後再登錄者,其下一個在職應訓期間截止日以再任之到職日加計三年計算。
十九、問: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已離職要如何辦理註銷?
答:請至審定及教育訓練系統辦理註銷作業,且該員如有核發服務證則須一併辦理服務證繳銷作業。
二十、問:信託業為何無法辦理其新任人員之到職登錄申請?
答:信託業於辦理任職申請時,若系統回覆訊息為「該員目前登錄於他行,請完成註銷作業後再申請登錄」,則需由該員請原服務機構先辦理註銷作業,待服務機構之註銷作業通過後,該員新服務機構方能進行任職之申請。
【審定系統常見問題】
一、問:申請人員審定大約需要多久可以收到結果?
答:
(一)人員資格申請審查的次日可收到本會審定結果回覆之Email。
(二)惟送審之資料若尚有需待資料確認之人員,例如尚未有測驗或課程資料則系統會持續審核14日,於該期間若該批號資料均已審核完成或審核期間屆14日後,系統會再以Email回覆審查結果。
二、問:公會審核中之資料是否可修改或刪除?
答:人員審定申請均為電腦系統自動審核,若會員欲修改或刪除請於本會上班時間以電子郵件通知本會採人工方式取消申請,惟不提供修改申請。
三、問:建檔批次作業每批號最多可送幾筆資料?
答:30筆。
四、問:審定結果Email之回覆信箱是否可填入多筆?
答:每批號之資料處理,分別有建檔、建檔放行及審查三個步驟,每一步驟均提供會員可填寫2個指定Email以便於回覆審定結果,故每一批號共可有6組Email可收到審定結果。
五、問:各項審定及教育訓練系統之操作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詢何人?
答:
(一)本會提供有審定及教育訓練系統操作手冊。(下載連結:審定作業、訓練作業、服務證作業)。
(二)如有其他操作問題請洽本會訓練推廣組,電話:02-2351-5299分機229、212、208。
【服務證】
一、問:信託業哪些從業人員須核發信託人員服務證?
答:依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以下簡稱任職登錄應遵循事項)規定,有關信託業者核發服務證之目的係為利客戶辨別適格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爰規定屬辦理信託業法第16條業務且直接與客戶接觸之管理及業務人員應核發服務證,並於服務客戶時應主動出示。
二、問:服務證之申請、更名、遺失補發及繳銷等相關事宜,是否洽公會辦理?
答:信託人員服務證係由信託業控管辦理,非由本會核發。
三、問:同一人員同時登錄為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時,是否可持有不同身分類別之服務證?
答:可依登錄之人員類別分別製發服務證。
四、問:信託業應於服務證加註辨識章戳所指為何?
答:信託業可採加蓋鋼印或於服務證背面加蓋戳記或簽章等方式註記,信託業可依該註記標誌辨識服務證是否為其核發即可。
五、問:會員因增加新進人員致服務證用紙不敷使用,公會是否會額外提供用紙?
答:會員如因人員異動頻繁致用紙不足,信託業函知本會後,依據系統紀錄核實後將另外提供服務證用紙。
六、問:公會提供會員之服務證用紙是否需要費用?
答:依據民國101年07月19日第4屆第19次理事會議決議,為杜絕浪費情形發生,會員於免費提供之紙張數外,若尚有額外需求,每張A4印製紙(可印8張服務證)收取新台幣100元,且每次至少需訂購50張。
七、問:服務證製作完畢,信託業是否可自行護貝?
答:如為避免紙張受潮或毀損信託業可另行護貝或加塑膠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