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態樣 | 現行態樣 | 說明 |
一、產品/服務─信託帳戶類 | 一、本點新增。 二、因態樣種類繁多,本附錄以業務性質分類,爰新增本點文字。 | |
(一)同一信託帳戶在一定期間內之現金進出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一、同一信託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進出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一款。 二、考量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需具備一定之犯罪規模,故將「同一營業日」修訂為「一定期間」。 三、信託業應依據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故各項參數設定、金額門檻應由信託業依據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度而訂定,爰本附錄將現行態樣之「一定金額」修正為「特定金額」,由信託業依據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訂定其各項「特定金額」與「一定期間」之監控參數設定與金額門檻。 |
(二)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於其信託帳戶辦理多筆現金進出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二、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進出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二款。 二、考量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需具備一定之犯罪規模,故將「同一櫃檯一次」修訂為「一定期間」。 三、倘信託業欲辨識原態樣所述之可疑交易,需記錄每筆臨櫃現金交易之交易人資訊,實務上難以落實,故修訂為監控由同一客戶持有之所有帳戶的現金進出交易,以利信託業以同一客戶ID歸戶監控。 |
(三)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以每筆略低於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辦理現金進出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四、同一客戶於不同櫃檯以每筆未逾(或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門檻辦理現金進出交易,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三款。 二、規避申報門檻與是否於不同櫃台辦理交易未必相關,且為突顯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連續性及犯罪規模,爰將「不同櫃台」修訂為「一定期間」。 三、現行法規並未訂定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門檻,故將「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門檻」修訂為「通貨交易申報門檻」。 |
(四)客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信託者。 | 五、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資金信託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 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四款。 |
(五)不活躍信託帳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 六、久未往來之信託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五款。 二、考量低活動次數之帳戶倘突然有大額資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亦應注意該交易是否可疑,故將「久未往來之信託帳戶」修訂為「不活躍信託帳戶」,以同時涵蓋「久未往來帳戶」與「低活動次數之帳戶」;並將「現金」修訂為「資金」,以同時涵蓋現金交易與非現金交易。 |
(六)信託帳戶密集存入多筆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或筆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且又迅速移轉並立即解約者。 | 七、信託帳戶密集加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解約,以大額或分散方式提領,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六款。 二、考量本態樣之主要特性「密集存入」及「迅速移轉」,爰將: (一)「密集加入多筆小額款項」修訂為「密集存入多筆款項」,並考量犯罪能量累積,增訂密集存入之累計金額或筆數條件。 (二)「立即解約,以大額、分散方式提領」修訂為「迅速移轉並立即解約」。 |
(七)客戶經常於相關信託帳戶間移轉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八、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相關交易流程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態樣之前半段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七款。 二、將「要求以現金處理相關交易流程」相關文字,另增列並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八款。 |
(八)客戶經常要求以現金方式處理有關交易流程者。 | 本款係移自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態樣部分內容。 | |
(九)客戶經常代理他人或特定信託帳戶經常由第三人存入現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十、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大筆款項入信託帳戶。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九款。 二、考量信託業若需辨識原態樣所述之「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之交易行為,需記錄每筆交易之交易人資訊,實務上難以落實,爰修訂為監控代理行為。 三、考量第三人之非現金存入交易可由其他態樣涵蓋,故將「存大筆款項」修訂為「存入現金達特定金額以上」。 |
(十)客戶一次性以現金分多筆要求開立憑證,其合計金額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三、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要求開立憑證,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十款。 二、將「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之敘述簡化為「一次性」。 |
(十一)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或匯至該等國家或地區)之交易款項達特定金額以上。本範本所述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轉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洗錢防制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 九、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本款所述之國家或地區,將依據金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一點第十一款。 二、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得包含信託業自行定義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爰修正相關文字。 三、信託業應以風險基礎概念,建置相對應之管控措施。 |
十一、對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標準加入信託帳戶後,再委託電匯至其他城市或地區者。 | 一、本款刪除。 二、現行規定態樣可由修正態樣第一點之第三、四、六及八款態樣涵蓋,爰予以刪除。 | |
二、產品/服務─信託架構類 | 一、本點新增。 二、因態樣種類繁多,本附錄以業務性質分類,爰新增本點文字。 | |
(一)客戶設立信託帳戶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目的或動機。 |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新加坡「Trust Companies 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to TCA-N03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附錄B規定,無法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或不清楚的目的或動機建立信託帳戶,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二)客戶對信託帳戶的信託結構或交易使用複雜的安排致對其信託目的與用意產生疑慮。 |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新加坡「Trust Companies 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to TCA-N03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附錄B規定,關於信託帳戶的信託結構或交易使用複雜與不透明的法律個體和安排,或具秘密法令的國家所營運的外國私人基金會,使得信託公司無法完全瞭解這樣做的目的或用意,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三、異常交易活動/行為─交易行為類 | 一、本點新增。 二、因態樣種類繁多,本附錄以業務性質分類,爰新增本點文字。 | |
(一)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之信託且顯屬異常者。 | 十三、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之信託。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三點第一款。 二、考量過時的媒體報導(如數年前的報導)已不具時效性,故將「媒體報導」修訂為「媒體即時報導」。 三、增訂「顯屬異常」之條件,以聚焦在應予關注之可疑交易。 |
(二)客戶短期內以現金分散購買信託產品再集中退出或以現金集中購買再分散退出,與其身分、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者。 | 一、本款新增。 二、為加強控管,將客戶短期內以現金分散購買信託產品再集中退出或以現金集中購買再分散退出,與其身分、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者,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三)客戶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短期內頻繁以現金購買信託產品。 | 一、本款新增。 二、為加強控管,將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有此類以現金方式購買信託產品之交易行為者,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四)信託資金使用在一些不尋常的商業交易或其他金融活動。 |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美國「Bank Secrecy Act 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附錄F規定,將信託資金使用在一些不尋常的商業交易或其他金融活動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五)客戶簽訂信託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相距時間不久且無正當原因者。 | 十四、客戶簽訂信託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相距時間不久且無正當原因者。 | 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三點第五款。 |
(六)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 十五、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 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三點第六款。 |
四、異常交易活動/行為─客戶身分資訊類 | 一、本點新增。 二、因態樣種類繁多,本附錄以業務性質分類,爰新增本點文字。 | |
(一)客戶具「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或其他無法完成確認身分相關規定程序之情形者。 | 一、本款新增。 二、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無法完成客戶身分確認程序時,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可疑交易。 | |
(二)同一地址有大量客戶註冊、居住者經常變更,或地址並非真實居住地址。 |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 FATF研究報告「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Money Remittance and Currency Exchange Providers」附錄二規定,將大量客戶使用同一地址、同一地址之居住者(Occupants)經常變更、或地址並非真實居住地址,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三)客戶或其信託關係人試圖逃避聯繫。 |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新加坡「Trust Companies 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to TCA-N03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附錄B規定,將信託相關人士試圖逃避信託公司的聯繫之行為,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四)信託條件或交易具非法目的或與已知之客戶財富來源、建立該信託帳戶目的與預期內容不符。 |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新加坡「Trust Companies 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to TCA-N03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附錄B規定,將信託結構或交易具某些非法目的或與信託公司所瞭解該信託相關人士似乎不符,如其業務與風險概況是否妥適、資金來源。例如,信託相關人士或其他任一人士的匯入資產或資產分配突然大量或頻繁的增加,此與信託公司已知委託人的財富來源、建立該帳戶的目的與預期內容不符,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 |
五、資恐類 | 一、本點新增。 二、因態樣種類繁多,本附錄以業務性質分類,爰新增本點文字。 | |
交易有關對象為金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 十二、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 一、款次變更,配合調整業務性質分類,現行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態樣移至修正態樣第五點。 二、考量交易所涉及之對象不僅限於「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爰將監控對象修改為「交易有關對象」。 三、國際組織不限於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故將「國際防制洗錢組織」修訂為「國際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