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日期:106.11.10
附錄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修正條文對照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1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6433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態樣 | 現行態樣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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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5.客戶申請書件內容有偽造、虛偽不實之情形。 | 考量基金及全權委託均可能有客戶申請書件內容偽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爰將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移列第一點第一款。 |
|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14節第(e)項,增訂本款規定。 | |
| 參考UNODC之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8.2.1.1之警示訊息第5點,增訂本款規定。 | |
| 參考UNODC之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8.2.1.1之警示訊息第23點,增訂本款規定。 | |
|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39節「與客戶有關的情況」第(d)項,增訂本款規定。 | |
| 參考UNODC之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8.2.1.1之警示訊息第8點,增訂本款規定。 | |
| 參考UNODC之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8.2.1.1之警示訊息第7點,增訂本款規定。 | |
| 參考UNODC之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8.2.1.1之警示訊息第2點,增訂本款規定。 | |
|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4.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 |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下稱:本範本)修正第九條,事業於本附錄辨識出警示交易後,應再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故應無需如同現行態樣「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而於「懷疑」全權委託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時,即屬警示交易,且考量申購基金及全權委託交易均有本款情形,爰修正並移列第一點第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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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UNODC之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8.2.1.1之警示訊息第22點,增訂本款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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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39節「與客戶有關的情況」第(a)項,增訂本款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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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UNODC之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8.2.1.1之警示訊息第19點,增訂本款規定。 | |
| 客戶若頻繁更動所指定之往來銀行帳戶,又無合理解釋,則有洗錢或資恐之虞,爰新增本款。 | |
| 依本範本第四條第十四款第六目,事業對採委託授權建立業務關係或建立業務關係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若仍無合理依據或顯有異常,則有洗錢或資恐之虞,爰新增本款。 | |
|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3.郵寄之報告書或其他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 考量申購基金及全權委託交易均可能有本款情形,爰將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移列第一點第十八款。 |
| 依據本範本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事業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應確認客戶身分。經再次確認客戶身分仍無合理解釋或顯有異常者,則有洗錢或資恐之虞,爰新增本款。 | |
| 參酌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第十點第一款新增本款。 | |
二、與交易有關者: | 本點新增。 | |
(一) 基金 | 本款新增。 | |
| 貳、二、申購基金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疑其有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六款)、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客戶於同一機構一次辦理多筆同一或不同基金之申購或贖回,分別累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且該價款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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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二、申購基金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疑其有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六款)、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5.經常替代客戶或由不同之第三人辦理申購或買回。 | 配合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類,本範本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態樣修正並移列至第二點第一款第四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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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證券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新增本目。 | |
| 參考證券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新增本目。 | |
| 參考證券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新增本目。 | |
|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 | |
| 貳、二、申購基金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疑其有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六款)、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6.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 配合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類,本範本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目態樣移列至第二點第一款第十目。 |
(二)全權委託投資 | 本款新增。 | |
|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 | |
|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6.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且無正當原因者。 | 配合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類,本範本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態樣移列至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 |
| 貳、三、(二) 7.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增加大額之委託投資資金或密集增加委託投資資金,而該資金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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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規定。 | |
|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規定。 | |
三、與收付/轉帳有關者: | 本點新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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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14節第(h)項,增訂本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