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對照表(106年11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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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日期:106.11.10


附錄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修正條文對照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119金管證投字第1060036433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態樣

現行態樣

說明

  1. 與客戶帳戶有關者:


  1. 本點新增。

  2. 因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種類繁多,本附錄分類為與客戶帳戶有關者與交易有關者及與收付/轉帳有關者等類別。

  1. 客戶申請書件內容有偽造、虛偽不實之情形。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5.客戶申請書件內容有偽造、虛偽不實之情形。

考量基金及全權委託均可能有客戶申請書件內容偽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爰將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移列第一點第一款。

  1. 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或拒絕配合盡職審查或持續監控程序。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14節第(e)項,增訂本款規定。

  1. 申請者企圖向從業人員行賄或威脅,意圖使申請表格內容不完整或促使從業人員接受不完整或錯誤之資訊。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5點,增訂本款規定。

  1. 客戶係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但意圖規避正確且完整的填寫申請表格,或未充分說明其資金或有價證券之來源正當性。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23點,增訂本款規定。

  1. 無正當理由開立多個帳戶,且實質受益人為同一人。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39節「與客戶有關的情況」第(d)項,增訂本款規定。

  1. 客戶頻繁更替個人資訊,例如其住址、電話、職業,但無明確之憑據可供證明該等變換屬實或有理由。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8點,增訂本款規定。

  1. 數個不同客戶之帳戶,均留存相同地址或電話做為聯絡資料,但依據個別留存資料(如姓名、年齡、居住地點、電話等),各客戶間並無明顯關係。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7點,增訂本款規定。

  1. 以不同公司名義但皆有相同之法定代表人或有權簽署人,開立數個帳戶。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2點,增訂本款規定。

  1. 懷疑該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4.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下稱:本範本)修正第九條,事業於本附錄辨識出警示交易後,應再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故應無需如同現行態樣「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而於「懷疑」全權委託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時,即屬警示交易,且考量申購基金及全權委託交易均有本款情形,爰修正並移列第一點第九款。

  1. 客戶具「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或其他無法完成確認身分相關規定程序之情形者。


  1. 本款新增。

  2. 依據本範本第四條第十四款第九目規定,無法完成客戶身分確認程序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可疑交易。

  1. 客戶進行特定金額以上交易,但驗證其身分有困難或供驗證之文件已到期(例如外國人、觀光客、非居住於國內及未成年人)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22點,增訂本款規定。

  1. 客戶來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高避稅風險或高金融保密之國家或地區。



  1.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14點規定及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第十一點第四款,增訂本款規定。

  2. 高避稅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可參考美國Congress Research Service 發布之研究報告「Tax Havens: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Evasion(https://fas.org/sgp/crs/misc/R40623.pdf)

  3. 高金融保密國家或地區名單可參考Financial Secrecy Index (http://www.financialsecrecyindex.com/)

  1. 客戶係經由海外銀行、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或其他投資者介紹,且該客戶及其介紹人所隸屬之監理管轄,均屬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39節「與客戶有關的情況」第(a)項,增訂本款規定。

  1. 依客戶資料表所載內容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發現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其資金來源不明者。


  1. 本點新增。

  2. 事業依客戶資料表所載內容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若發現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其資金來源不明,即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虞,爰新增本款。

  1. 法人客戶申購基金金額或委託投資金額與其資本額、營收或可流通現金顯不相當,或該公司成立時間極短。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19點,增訂本款規定。

  1. 客戶辦理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無合理解釋頻繁更動所指定之往來銀行帳戶。


客戶若頻繁更動所指定之往來銀行帳戶,又無合理解釋,則有洗錢或資恐之虞,爰新增本款。

  1. 對於採委託、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之客戶,於開戶時或開戶後就可疑事項再次確認,仍無合理依據或顯有異常者。


依本範本第四條第十四款第六目,事業對採委託授權建立業務關係或建立業務關係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若仍無合理依據或顯有異常,則有洗錢或資恐之虞,爰新增本款。

  1. 郵寄之報告書或其他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3.郵寄之報告書或其他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考量申購基金及全權委託交易均可能有本款情形,爰將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移列第一點第十八款。

  1. 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經再次確認客戶身分仍無合理解釋或顯有異常者。


依據本範本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事業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應確認客戶身分。經再次確認客戶身分仍無合理解釋或顯有異常者,則有洗錢或資恐之虞,爰新增本款。

  1. 客戶、代理人或實質受益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參酌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第十點第一款新增本款。

二、與交易有關者:


本點新增。

() 基金


本款新增。

  1. 客戶於一定期間內申購或買回基金,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貳、二、申購基金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疑其有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六款)、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
客戶於同一營業日申購或贖回同一基金,分別累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2.客戶於同一機構一次辦理多筆同一或不同基金之申購或贖回,分別累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且該價款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1. 配合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類,本範本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態樣修正並合併移列至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

  2. 考量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需具備一定之犯罪規模,故將「同一營業日」修訂為「一定期間」。

  3. 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故各項參數設定、金額門檻應由事業依據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度而訂定,爰本附錄將現行態樣之「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修正為「特定金額」,由事業依據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訂定其各項「特定金額」與「一定期間」之監控參數設定與金額門檻。以下條文亦同。

  4. 現行態樣第一目及第二目有關「該交易/價款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之條文,已規範於本範本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事業於本附錄辨識出警示交易後,應再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爰予以刪除。以下條文亦同。

  1. 客戶密集申購多筆基金達特定金額以上或筆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且又迅速買回者。


  1. 本目新增。

  2. 參考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第一點第七款,新增本目。

  1. 新開戶或一年以上無交易之帳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之申購。


  1. 本目新增。

  2. 考量新開戶或一年以上無交易帳戶倘突然有大額資金申購,應注意該交易是否可疑,爰新增本目。

  1. 經常替代客戶或由不同之第三人辦理申購或買回。

貳、二、申購基金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疑其有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六款)、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5.經常替代客戶或由不同之第三人辦理申購或買回。

配合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類,本範本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態樣修正並移列至第二點第一款第四目。

  1.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本公司所為基金之申購、買回等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1. 參考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第八點第二款新增本目。

  2. 由於過時的媒體報導(如數年前的報導)已不具時效性,故本目限於「媒體即時報導」。

  1. 利用公司員工或特定團體成員集體開立之基金帳戶頻繁交易,且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參考證券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新增本目。

  1. 數個帳戶均委由同一人代理委託買賣。


參考證券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新增本目。

  1. 透過數個非本人或擔任代理人之帳戶分散交易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參考證券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新增本目。

  1. 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或交易是否完成,發現其他明顯異常之交易行為或從業人員認為可疑之情況。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

  1. 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貳、二、申購基金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疑其有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六款)、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6.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配合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類,本範本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目態樣移列至第二點第一款第十目。

()全權委託投資


本款新增。

  1. 客戶全權委託之投資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

  1. 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者。

貳、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二)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並應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往來交易,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6.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且無正當原因者。

配合調整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分類,本範本現行規定第貳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態樣移列至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

  1. 客戶於一定期間內增加或減少委託投資資金達特定金額以上。

貳、三、(二)

7.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增加大額之委託投資資金或密集增加委託投資資金,而該資金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1. 參考UNODCRisk of 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ruments8.2.1.1之警示訊息第16點及第18點規定,並考量用語一致性,將「大額之委託投資資金或密集增加」修正為「達特定金額以上」文字。

  2. 現行態樣第貳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七目有關資金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之條文,已規範於本範本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事業於本附錄辨識出警示交易後,應再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爰予以刪除。

  1.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與本公司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且顯屬異常者。


    1. 參考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第八點第二款新增本

    2. 由於過時的媒體報導(如數年前的報導)已不具時效性,故本限於「媒體即時報導」。

  1. 透過數個非本人分散委託投資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規定。

  1. 不論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多寡或委託投資契約是否簽訂完成,發現其他明顯異常之行為或從業人員認為可疑之情況。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增訂本目規定。

三、與收付/轉帳有關者:


本點新增。

  1. 在一定期間內,客戶買回基金或減少委託投資資金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且客戶之指定往來銀行帳戶設立於軍事及恐怖活動頻繁熱門地區。



  1. 參酌銀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第十點第二款新增本款。

  2. 「軍事及恐怖活動頻繁之熱門地區」名單可參考Global Peace Index (http://economicsandpeace.org/reports/)

  1. 客戶之指定往來銀行帳戶設立於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參考香港證監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7.14節第(h)項,增訂本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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