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申報110年度)
依金管會106年12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4066號令附件、107年8月24日電子郵件、108年1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4983號函指示、信託業公會107年3月6日中託業字第1070000129號函所提建議,並參酌受理申報常見疑義,補充本填表說明。
申報單位: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註1),包括代銷(註2)及投信、總代理人之直銷(註3),請以本公會網站/統計資料/申請申報案件查詢/境內、外基金銷售機構查詢之公告資訊為基準。
【註1】與投信公司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簽訂銷售契約者,即需申報。若完成簽約後未實際銷售或無客戶,也要申報。
【註2】代銷:或稱轉單,指代收相關申請書件並轉交投信公司、總代理人處理者。若投信/總代理人無法自系統中單獨區別並提供代銷機構之客戶數及規模等資料,則投信/總代理人應將該代銷機構之數字納入直銷中申報,且代銷機構於客戶數及規模等資料可申報為0(其他欄位資料仍應正常填報)。反之,若代銷機構可自投信/總代理人取得完整資料,則應全數申報。
【註3】投信、總代理人直銷釋義
投信:請參考本公會每年3月底前申報之「年度投信/總代理人線上問卷調查」Part I.基金規模及通路別資訊(第13題公募基金規模及通路別比重) (如下表),應扣除自第3項之銀行至第10項之信用合作社等銷售機構通路之規模後,始可計入直銷。
總代理人:請參考本公會每年3月底前申報之「年度投信/總代理人線上問卷調查」Part M.基金規模及通路別資訊(第18題境外基金規模及通路別比重)(如下表),應扣除自第3項之銀行至第10項之信用合作社等銷售機構通路之規模後,始可計入直銷。惟若2.投資型保單或11.其他(如Fund of Fund)係直接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者,因非向國內總代理人下單,可不計入。
通路別AUM
1直銷
2投資型保單
3銀行
4證券經紀商
5投顧事業
6信託業
7交易所
8中華郵政
9人身保險業
10信用合作社
11其他
申報方式:採網路方式進行,以工商憑證或固定IP位址方式辦理申報,俾利資訊申報彙送。
申請帳號密碼:
首次辦理自評申報之新銷售機構,請以電子郵件向本公會聯絡人索取,若未使用工商憑證者,另請註明固定IP位址。
已辦理過自評申報之銷售機構,請用原帳密。
申報網址:https://www.sitca.org.tw
申報時間:
第一階段: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第二階段:於3月底申報結束後,就所報【Dis0107 申報量化評估-基金銷售多元性:以基金類型區分】之(不含MMF)基金贖回週轉率高於整體市場週轉率者,另以電郵通知填報原因。
聯絡人:業務組吳梓賢,2581-7288#204,[email protected]
壹、質化評估
項目 | 自行評量結果 (:勾選欄位) | 文字說明 (範例或應具體說明事項) | 填表說明 |
一、銷售機構是否持續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0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 1.符合 2.異常 | (勾選2.者填寫) 1.每股淨值_____元 2.原因 3.改善計畫(註1) | - |
(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業務受相關規定處分。 | 1.本公司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基金業務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 2.本公司最近二年有因辦理基金業務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3.本公司最近二年有因辦理基金業務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違法情事尚未改善完成。 |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______ (舉例:Ο年Ο月Ο日因ΟΟ案違反…受停業/罰鍰,並於Ο年Ο月Ο日函報主管機關缺失改善情形,業獲認可。) (勾選3.者填寫) 應敘明相關違法情事及改善計畫(註1):_____ (舉例:本公司Ο年Ο月Ο日因ΟΟ案違反…受停業/罰鍰。) | 所稱處分係指最近二年曾因辦理基金業務受投信投顧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或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之處分。 (如解除職務或停止業務等) |
二、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資格、知識與能力以進行產品的銷售 (一)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之1及/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所訂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 1.符合 2.異常 | 基準日:12月31日 (勾選1.者填寫) 銷售人員計_____位,均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 (勾選2.者填寫) 1.銷售人員計____位,其中有____位,未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2.原因及改善計晝(註1) | - |
(二)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人員是否符合所屬公會對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時數之要求。 | 1.符合 2.異常 | (勾選1.者填寫) 辦理教育訓練情況: 1.法定應培訓人數:___ 2.法定應培訓時數:___ 3.總培訓人數:______ 4.總培訓時數:______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舉例:本公司有…人未能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在職訓練時數之要求。) | 1.「法定應培訓人數」:向公會登錄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從業人員數,於信託業係指信託人員數(含督導、管理及業務人員)。 2.「法定應培訓時數」:依各業別培訓時數規定,計算前項人員之法定應培訓時數之總計。 3.「總培訓人數」:當年度實際受訓人數。 4.「總培訓時數」:當年度實際受訓人數之總受訓時數。 |
三、銷售機構之相關制度與程序是否足以落實執行充分瞭解所銷售之基金商品(KYP) 對所銷售之基金進行上架前及上架後之審查,審查項目至少包括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相關費用合理性、適合之客戶類型等,及依商品特性訂定商品風險等級分類。 | 1.符合 2.異常 | 請簡要說明辦理情形(應重點敍明評估面向或要素,及以該等面向或要素評估之妥適性(註2)):______ (說明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是否經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項目有哪些、是否進行風險等級分類與分為幾個等級。舉例:本公司設有商品審查小組,銷售之基金商品均須經該小組審查,審查項目包括基金商品之投資目標、過去績效與風險表現、相關費用率…等,並決定該基金商品之風險等級。本公司將基金商品依其風險程度分7個等級。)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舉例:本公司於基金商品銷售前未進行商品審查作業。) | - |
四、銷售機構之相關制度與程序是否足以落實執行充分瞭解客戶(KYC) 建立接受或受理客戶原則及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與審查原則,並於對客戶進行充分瞭解作業後區分客戶風險承受等級。 | 1.符合 2.異常 | 請簡要說明辦理情形(應重點敍明評估面向或要素,及以該等面向或要素評估之妥適性(註2)):______ (說明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訂有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客戶填寫KYC時點、公司再行檢視及請客戶重新填寫KYC時點、如何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及將客戶之風險承受分為幾個等級。 舉例:本公司訂有瞭解客戶作業準則,依照準則將非專業客戶分為保守、穩建、積極三個等級。客戶於開戶時即填寫KYC問卷,並每年都請客戶再次填寫或檢視客戶之前所填寫之問卷是否符合現在情形。KYC問卷設計有15道題目,每道題目與答案均有分數與計算權重,依計算總分區別客戶風險承受度。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舉例:本公司沒有將非專業客戶依風險承受度予以分等級。) | - |
五、基金商品與客戶風險承受度之適合性 基金銷售過程如何執行基金風險與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以確保所銷售商品與客戶風險承受度之適配。 | 1.符合 2. 異常 | 請簡要說明辦理情形(應重點敍明評估面向或要素,及以該等面向或要素評估之妥適性(註2)):______ (說明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訂有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基金風險等級之適配原則與作業流程、如何進行適配、遇有何種情形予以客戶婉拒、及是否未有將基金商品銷售給不合適客戶之風險承受情事。 舉例:本公司訂有基金商品適合度原則,並明定分為5個風險等級之基金商品中哪些等級適合哪些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客戶。若有客戶不願意填寫KYC或要求購買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之商品,則予以婉拒。本公司使用電腦系統方式控管,故未有將基金商品銷售給不合適客戶風險承受度之情形發生。)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 - |
六、銷售機構之報酬結構等制度是否足以確保產品不會銷售予不適合的客戶 (一)薪酬應依公司酬金政策規定辦理,不得有使銷售人員會向投資人推介或銷售特定基金商品之設計。 (二)依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薪酬及考核。 (三)不得僅以銷售金額之多寡作為績效考核及薪金標準。 (四)不得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內多次申贖。 | 1.符合 2.異常 | 請簡要說明辦理情形(應重點敍明評估面向或要素,及以該等面向或要素評估之妥適性(註2)):______ (應敍明報酬結構制度原則及重點)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 - |
七、銷售機構是否建立、實施並維持有效之相關制度與程序以配合執行基金短線交易防制事項 (一)應確實執行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 | 1.符合 2.異常 |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 - |
(二)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金管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投信事業。 | 1.符合 2.異常 | 全年度實際辦理______件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 提供短線交易客戶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投信事業之合計件數。 |
八、銷售機構是否建立、實施並維持有效且透明的客戶申訴處理制度 | 1.符合 2.異常 | 請簡要說明辦理情形:____ (說明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訂有處理客戶申訴之相關作業流程、投資人可從何處瞭解申訴流程、及是否訂定處理流程時限等。 舉例:本公司訂有客戶申訴處理作業辦法,此辦法於公司網站上公告,客戶可自行查詢;若客戶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詢問時,客服人員亦可相對提供。公司規定處理客戶申訴案件須於5天內完成並提交處理報告。) (勾選2.者填寫) 應敘明1.異常情形 2.原因 3.改善計晝(註1):____ | - |
註1:依金管會108年1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4983號函新增。
註2:依金管會110年11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6271號函新增。
貳、量化評估
基金交易帳戶 | A1.年度新增基金電子交易開戶數 | ||
A2.迄去年底基金電子交易總戶數 | |||
B1.年度全體新增基金開戶數 | |||
B2.迄去年底全體基金總戶數 | |||
基金交易金額 (新臺幣百萬元) | A3.年度基金電子交易總申購金額 | A3.1.境內基金 | |
A3.2.境外基金 | |||
A4.年度基金電子交易總贖回金額 | A4.1.境內基金 | ||
A4.2.境外基金 | |||
B3.年度全體基金總申購金額 | B3.1.境內基金 | ||
B3.2.境外基金 | |||
B4.年度全體基金總贖回金額 | B4.1.境內基金 | ||
B4.2.境外基金 | |||
B5.全體年平均基金規模 | B5.1.境內基金 | ||
B5.2.境外基金 | |||
帳戶數比率 | C1.基金電子交易開戶年增率(Σ) | 【A1/A2】 | |
C2.全體基金帳戶年增率(Σ) | 【B1/B2】 | ||
C3.電子交易戶數佔全體基金帳戶數比率(Σ) | 【A2/B2】 | ||
交易金額比率 | D.年度基金電子交易金額佔年度全體基金交易金額比率 | D.1境內基金(Σ) | 【(A3.1+A4.1)/ |
D.2境外基金(Σ) | 【(A3.2+A4.2)/ | ||
基金週轉率 | E.年度總贖回金額除以年平均基金規模 | E.1境內基金(Σ) | 【B4.1/B5.1】 |
E.2境外基金(Σ) | 【B4.2/B5.2】 |
備註:
贖回金額:包含轉換之贖回金額。
年平均基金規模:指銷售機構每月底基金資產存量之平均數。
「A1.年度新增基金電子交易開戶數」:有申請開戶就計入,不論有無實際交易或基金餘額均計入。於信託業係指提供信託帳戶申請電子交易之客戶數(含首次辦理及舊戶新增電子交易)。(以ID歸戶)
「A2.迄去年底基金電子交易總戶數」:非臨櫃交易總戶數,如網路、語音、電話、ATM及APP等。(以ID歸戶)
「B1.年度全體新增基金開戶數」:於信託業係指信託帳戶開戶數。(以ID歸戶)
「B2.迄去年底全體基金總戶數」:於信託業係指信託帳戶總戶數。(以ID歸戶)
「A3.年度基金電子交易總申購金額」:
(1) 應包含轉換交易金額,轉換交易應分別計入總申購及總贖回金額中。
(2) 基金交易金額認列時點:採基金交易日(非淨值日或撥款日);外幣計價基金,匯率可自行採用一致性計算基準即可。
(3) 金額:於信託業係採「信託本金」計算。
「B5全體年平均基金規模」:指銷售機構每月底基金資產存量之平均數,於信託業係以每月底的投資基金之信託本金存量加總除以12計。本項數字應與其後所報如近5年度基金規模、各類型基金規模或手續費前後收基金規模之加總數字相符,系統將以第一筆輸入之數據為基準自動檢核,倘有不一將拒絕儲存,請於輸入前先行檢核各項數據之一致性。
本表之年度全體基金總申購金額、年度全體基金總贖回金額、全體年平均基金規模,應與其他項目之年度總申購金額、年度總贖回金額、年平均基金規模之合計數相同,例如下三欄位之數字應相同:
(1)表一、基金交易電子化情形之全體年平均基金規模。
(2)表三、近五年之年平均基金規模變化之當年度年平均基金規模。
(3)表四、基金銷售多元性(一)以基金類型區分及(二)以手續費區分之年平均基金規模之合計數。
填報欄位為數字者,至少要填”0”,不得空白。(下同)
表格中有"Σ"符號之欄位,於網路申報時會自動計算,請複核。(下同)
二、基金申贖資訊傳送自動化:
傳送 方式 | 電子方式 | 非電子方式 | 合計(Σ) | |||
集保基金資訊傳輸平台 | SWIFT | 其他 (註2、3) | 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 仍未採自動化傳輸基金申贖資訊之原因 (註3) | ||
境內基金- 投信公司數 | □公司內部系統開發成本高 | |||||
□集保基金資訊傳輸平台收費高 | ||||||
□SWIFT收費高 | ||||||
□交易金額、筆數低,無採自動化之需求。 | ||||||
□其他(請說明) | ||||||
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 機構數註1 | □公司內部系統開發成本高 | |||||
□集保基金資訊傳輸平台收費高 | ||||||
□SWIFT收費高 | ||||||
□交易金額、筆數低,無採自動化之需求。 | ||||||
□其他(請說明) |
備註:
1、透過集保基金資訊傳輸平台傳送境外基金申贖資訊者,本欄指境外基金機構於集保之機構代號數。集保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非基金「交易」平台,二者有別,勿混淆。
【釋例】
(1) A銀行銷售5家投信/總代理基金,申贖資訊傳送方式分別為3家採集保平台,2家採傳真,故應填電子3,非電子2。
(2)於投信/總代理之直銷而言,係屬內部傳送,若係接單後直接輸入電腦即完成交易,可視為電子方式,故應填電子1,並說明”內部系統傳送”。
(3)本項數字至少應為1,因至少簽有一份銷售契約或如前項之直銷情形,故不得為0。
2、其他方式請另說明其內容。
3、依金管會108年1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4983號函新增。
三、近五年之年平均基金規模變化:
(金額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平均基金規模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境內基金 | |||||
境外基金 |
備註:已申報過自評者,系統會自動帶出前4年至前1年之歷史資料(不可修改)。
四、基金銷售多元性
(一)以基金類型區分:
(金額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境內基金類型 項目 | 股票型 | 固定收益型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 | 貨幣市場型(註4) | 其他類型 | 合計(Σ) | |
一般債 | 非投資等級債(註3) | ||||||
銷售基金檔數(註2) | |||||||
年度總申購金額 | |||||||
年度總贖回金額 | |||||||
年平均基金規模 | |||||||
(不含MMF)基金贖回週轉率(Σ) | - | - | - | - | - | - | |
(不含MMF)基金贖回週轉率高於整體市場週轉率之原因(註5) |
(金額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境外基金類型 項目 | 股票型 | 固定收益型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 | 貨幣市場型(註4) | 其他類型 | 合計(Σ) | |
一般債 | |||||||
銷售基金檔數(註2) | |||||||
年度總申購金額 | |||||||
年度總贖回金額 | (A1) | (A2) | |||||
年平均基金規模 | (B1) | (B2) | |||||
(不含MMF)基金贖回週轉率(Σ) (註6) | - | - | - | - | - | - | |
(不含MMF)基金贖回週轉率高於整體市場週轉率之原因(註5) |
備註:
1.提供年底架上之可供銷售基金。
2.多級別基金視為1檔。
3.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係指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所定義之「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4.依金管會107年8月24日電子郵件指示,增列贖回金額及貨幣市場型等欄位。
5.依金管會108年12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4983號函新增,於每年3月底申報結束後,另以電郵通知符合條件者進行第二階段之填報。
6.(不含MMF)基金贖回週轉率之計算方式:(A2-A1)/(B2-B1)
(二)以手續費區分:
(金額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境內基金/項目 | 手續費前收 | 手續費後收 | 合計(Σ) |
銷售基金檔數 | |||
年度總申購金額 | |||
年平均基金規模 |
(金額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境外基金/項目 | 手續費前收 | 手續費後收 | 合計(Σ) |
銷售基金檔數 | |||
年度總申購金額 | |||
年平均基金規模 |
五、基金客戶風險承受度:
【填寫範例】
客戶風險承受度 | (1) | (2) | (3) | (4) | (5) | (6) | 合計 (Σ) |
名稱 | 保守 | 穩健 | 成長 | 積極 | - | - | |
客戶數 | 100 | 200 | 400 | 300 | - | - | 1,000 |
比率(Σ) | 10% | 20% | 40% | 30% | - | - | 100% |
備註:
1.請依銷售機構之實務作業分類填報。
2.客戶數係指已開戶且完成風險評估者,未曾填寫過風險屬性評估表者及專業投資人等不計入,可與【一、基金交易電子化情形】之基金交易帳戶數不同。
3.如客戶已超過一年未重作風險承受等級評估,則以客戶原風險等級歸類。
4.銷售機構風險承受等級依銷售機構之實務作業分類填報,例:僅分「保守」、「穩健」及「積極」三類,只需填報三類。並依風險由低到高自左(1)而右依序填報,不得跨欄填報。
六、客戶申訴處理品質:
(一)銷售機構自行處理客戶申訴案件之結案時間及件數
結案 時間 | 5日(含)內結案 | 6日到15日(含)內結案 | 16日到30日(含)內結案 | 31日以上結案 | 尚未 結案 | 總案 件數(Σ) |
件數 |
(二)客戶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案件之件數
處理情形 | 已結案 | 尚未結案 | 總案件數(Σ) |
件數 |
(三)客戶訴訟案件或其他處理情形之件數
處理情形 | 已結案 | 尚未結案 | 總案件數(Σ) |
件數 |
備註:
1.結案時間以日曆日計算。
2.如案件係由銷售機構先自行處理,後續又進入評議中心,兩邊均列入計算。
3.客戶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之案件,申訴及評議兩類案件皆需計入。
4.主管機關交辦之民眾陳情案件,歸類為銷售機構自行處理案件。
5.客訴案件係指涉及基金交易之案件。
申報日期:
填表人及聯絡方式
職稱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