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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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

逐條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1114金管銀票字第10000261940號函核定

名稱

說明

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

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訂定。

條文

說明

第一條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

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商品適合度規章之內容、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為本事項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及員工持股信託外,其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之內容、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事項之規定辦理。

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訂定本事項與其他法令適用之順序。

二、鑑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九條等已訂有相關機制了解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據以擬訂適合客戶需求之投資或交易策略,以保障投資人權益,為使法規遵循一致,爰於第二定信託業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

二、商品風險等級分類。

三、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

四、避免不當推介及受託投資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

五、員工教育訓練機制。

參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點第一項第二款及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二條,訂定信託業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應包含之項目。





第四條信託業訂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時,應考量不同客戶對於風險之承受能力不同,就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委託目的與需求等,綜合下列資料,至少將客戶劃分為高風險承受等級、中風險承受等級及低風險承受等級:

一、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二、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商品適合度係指信託業依金融商品之流動性、風險性及複雜性,搭配客戶之金融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等情事,以選擇適當的委託人之制度,細分客戶市場有助於將適當的商品銷售給適當的委託人,爰定信託業應依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考量項目,至少將客戶劃分為高風險承受等級、中風險承受等級及低風險承受等級三類,以便於搭配適合之商品。

第五條信託業判斷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應依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建立及遵守充分瞭解客戶(委託人)之作業準則,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客戶填具基本資料,建檔並妥為保存。

二、客戶為自然人時基本資料宜涵蓋以下內容:

(一)客戶基本資料與財務背景

1.姓名

2.出生年、月、日

3.性別

4.聯絡住址/電話

5.教育程度

6.個人/家庭年收入

7.職業

(二)所得與資金來源

委託目的與需求

1.委託目的

2.現金流量期望

3.期望報酬

)投資經驗(包含投資時間及投資商品)

)風險偏好

(六)預計投資期限

三、客戶為法人時得由法人客戶指定之有權代理人代表該法人受評估,基本資料宜涵蓋以下內容:

(一)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二)交易經驗

財務狀況

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

投資需求

(六)交易目的

(七)對商品之風險辨識能力

、依前款各項資料分析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

一、參照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二條訂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二、參照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第九點(五),第三款信託業得由法人客戶指定之有權代理人,代表評估該法人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財務狀況及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投資需求及交易目的、對商品之風險辨識能力等因素,以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等級。











第六條信託業訂定商品風險等級分類時,應就商品特性考量下列事項,綜合評估及確認該商品之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一、商品之特性。

二、保本程度。

三、商品設計之複雜度。

四、投資地區市場風險。

五、商品期限。

如受託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前項規定整體評估及確認其風險等級。

一、參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二條訂定本條第一項。

二、受託投資商品屬於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九條所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及依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所發行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性質上為共同分擔風險之財產團,故宜視為一整體之商品,整體評估及確認其風險承受等級,而非就信託財產所運用之個別投資標的逐一進行商品適合度之評估,爰訂定本條第二項


第七條信託業界定商品風險等級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參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訂定本條

第八條信託業應依據其所訂之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與商品風險等級分類,將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個別商品風險等級相配合,訂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

信託業應依前項適配方式訂定作業流程,於辦理推介或受託投資時,依作業流程將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進行適合度之適配評估。


為將適當的商品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明定信託業應將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個別商品風險承受等級相配合,並訂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及作業流程。

第九條信託業受託擔任員工福儲信託及員工福利信託之受託人,如所受託投資商品之風險等級均為依第六條評估及確認後屬最低風險等級之商品時,得免辦理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分類及適配方式

信託業受託擔任員工福儲信託及員工福利信託之受託人,如所受託投資商品之風險等級均為依第六條評估及確認後屬最低風險等級之商品時,不論客戶為何種風險承受等級,均不會發生不適配之問題,爰訂定本條。

第十條信託業依適合度方式對客戶所作之風險承受等級評估與商品等級適配評估應留存紀錄,以證明信託業履行本事項所訂之相關義務。






一、為避免客戶爭議及留存稽核,信託業依適合度方式對客戶所作之風險承受等級評估與商品等級適配評估應留存紀錄,以證明信託業履行本事項所訂之相關義務。

二、依學者研究文獻,澳洲、荷蘭及瑞士,對於金融業依適合度對客戶所提出之建議,均要求保留相關書面紀錄,以證明該金融機構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信託業辦理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與商品風險等級適合度之適配評估作業時,如有下列情形應予以婉拒

一、客戶拒絕提供相關資訊。

二、客戶要求購買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之商品。

為避免客戶購入不合適之商品,爰規定信託業客戶拒絕提供相關資訊,無法判斷客戶之風險承受度或客戶要求購買超過其風險承受等級之商品時,應予以婉拒。

第十二條信託業依適合度方式對客戶所作風險承受等級之評估結果如超過一年,信託業於推介或新辦受託投資時,應再重新檢視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如推介前無法重新檢視者,信託業僅得推介依第六條評估及確認後屬最低風險等級之商品。






一、客戶風險承受等級經判斷後,亦會隨情事變更而改變,為維持對客戶之最佳服務,爰規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經判斷後,應有一定之使用期間,期間經過後,信託業於從事推介或新辦受託投資時應重行判斷,如無法重行判斷者,僅得推介依第六條評估及確認後屬最低風險等級之商品

二、以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方式受託投資時,因客戶於簽訂信託契約時之適配評估已包含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故非屬新辦受託投資。

三、本條規定之期間,係參照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為一年。

第十三條信託業應依本事項訂定作業程序,並建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該機制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辦理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評估,請客戶填具客戶資料表時,應避免由信託業所屬人員代為填寫。

二、辦理評估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人員與對客戶從事推介之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三、辦理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作業時應以電腦系統方式控管。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有事後監控機制,例如經辦理人員以外之第三人確認或對客戶作抽樣調查。

各信託業者之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與商品風險等級分類並不相同,為維持彈性,宜由信託業依本身之規劃自行訂定相關之作業程序,並建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

第十四條前條作業程序應納入信託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查核。

為有效控管,定作業程序應納入信託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查核,又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亦應依該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信託業應將商品適合度規章及其作業程序,納入員工內部教育訓練之項目。

為避免信託業之所屬人員提供客戶商品複雜度與客戶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背景不相當之金融商品,爰定商品適合度規章及其作業程序,信託業應納入員工內部教育訓練之項目(例如各類商品之風險等級等)

第十六條本事項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定本注意事項之施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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