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信託業適用)
本自行評量範本並非銷售機構自評之唯一方式,亦不具強制效力,得由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自行依實務需要議定採用,且如銷售機構加以採用亦得依本身實務適用情形自行調整內容。
本定期自行評量表係採年度制,銷售通路於完成後,於每年3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評量結果正式發文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俾供總代理人透過公會內部網頁查閱。
本公司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1年1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61207號令及第10000612073號函附件二有關「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有效管理銷售通路之具體作業規範」第三點就銷售通路之訪查乙項所做年度定期自行評量結果如下:
項目 | 自行評量結果 | 備註 | |
符合 | 異常 | ||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處分。但金管會命令解除職員職務之處分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
二、銷售通路及其人員是否充分瞭解產品並具備必要的資格、知識與能力以進行產品的銷售 (一)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二)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人員應符合相關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時數之要求。 | |||
三、銷售通路銷售基金情形是否與原計畫之適合客戶類型相符或有所差異 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應依「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之規定辦理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分類、商品風險等級分類、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與商品風險等級之適配方式及相關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 | |||
四、銷售通路之報酬結構等制度是否足以確保產品不會銷售予不適合的客戶 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其受託投資業務人員之薪酬制度及考核方式應依「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之規定辦理。 | |||
五、銷售通路之相關制度與程序是否足以落實執行充分瞭解客戶(KYC) 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應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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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銷售通路是否建立、實施並維持有效且透明的客戶申訴處理制度;實際發生客戶詢問、抱怨及訴訟時,銷售通路處理之效率及可信賴度。 信託業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者,應依「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之相關規定建立客戶申訴處理制度。 | |||
此致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信託部專用章或主管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101.10.16五-16境外基金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