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65887號函洽悉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境外基金銷售通路自行評量範本」部分項目修正對照表
修正文字 | 現行文字 | 說明 |
一、銷售通路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是否符合法規及銷售契約等相關規定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每股淨值不低於十元。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或銀行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業務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處分。但金管會命令解除職員職務之處分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一、銷售通路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是否符合法規及銷售契約等相關規定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處分。但金管會命令解除職員職務之處分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51465號令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爰修正評量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