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問答集
日期:113.12.06
問答集增修情形:
105年6月3日初版。
107年3月29日整併原「2010年版及2013年版IFRSs問答集」之內容,另配合調整相關項次。
107年4月16日更新「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34題。
107年5月7日新增「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61及62題。
107年9月18日更新「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14題及新增「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63題。
107年10月18日新增「壹、政策及法規」第41題。
108年2月21日新增「壹、政策及法規」第42題及「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64及65題。
108年3月18日新增「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66題。
108年9月4日新增「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67題。
109年3月13日新增「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68、69、70及71題。
109年7月28日新增「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72、73、74題。
113年1月5日刪除「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9題及更新「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68題。
113年12月6日新增「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75題。
項次 | 問題內容 | 回答 | 備註 | 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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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於合併財務報表與個體財務報表之母公司損益應為一致,在母公司個體財務報表中,對於合併與個體之會計處理差異,應如何處理?相關損益如何調整?例如: 1.利息資本化之認定不同,合併財務報表可作資本化,但個體財務報表不可,導致個體財務報表中須認列較多利息費用。 2.母子公司之長期融資借款(幣別非子公司之功能性貨幣),子公司之個別財務財報會認列兌換損益,則母公司認列的投資損益是否要包括此類兌換損益?另合併時計算子公司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時,是否需先迴轉前述兌換損益? 3.集團公司間資產之移轉,於合併財務報表中遞延所得稅係依課稅基礎之變動按買方之稅率認列,則於個體財務報表是否亦應比照辦理而須將影響金額反映於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又相關遞延資產、負債之衡量,於個體財務報表應採何種稅率? 4.母公司為子公司背書保證,在IFRS單獨財務報表須視為資本投入,合併則予以沖轉,未來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應如何處理?是否亦須認列為資本投入?若應認列,是否又會影響權益法認列金額? |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IFRS問答集及IFRSs釋例範本處理。 | 編製準則 | |
2 | 投資性不動產需揭露公允價值,如母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僅出租予集團內的子公司,是否於母公司之個體財務報表得不揭露該公允價值的資訊嗎? | 母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仍應依編製準則及IFRSs規定,揭露公允價值資訊。 | 編製準則 | |
3 | IFRS 8第4段規定如果「單獨財報」與「合併財報」放在同一份報告中,才可以只揭露"合併"的營運部門資訊。因我國實務運作並不會將兩種報表放在同一份報告中,且我國係編製「個體財報」而非IFRS之單獨財報。為使適用IFRS前後之部門資訊揭露方式較為一致,是否將於編製準則或其他法規中規定「企業若已於合併財報揭露部門資訊,則"個體"財報得不揭露營運部門資訊」? |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規定,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得免編製IFRS 8規範之部門資訊。 | 編製準則 | |
4 | 首次適用IFRS時,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已揭露IFRS之調節項目,該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得免揭露該等IFRS調節資訊? | 1.依IFRS1第23段之規定,企業應說明由先前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如何影響其所報導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2.另依IFRS1第24段之規定,企業首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財務報表中應包括IFRSs調節資訊,基於個體財務報告依編制準則規定,亦為IFRSs之首份財務報表,爰應比照公報規定揭露。 | 編製準則 | |
5 |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當選董事之法人代表人及監察人,應依IAS24之規定判斷是否為關係人。但編製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以及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另編製準則第十八條亦規定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應視為實質關係人。前述規定似不一致,應如何因應? | 基於目前公司法對於關係企業等均有明文規定,爰企業除依IAS24之規定外,尚須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爰企業編製財務報告判斷關係人時,應同時符合前揭規定。 | 編製準則 | |
6 | 若公司無法取得不良債權(NPL)原始有效利率,而以實務上不可行之理由處理,其於轉換日應以原ROC GAAP下帳面金額開帳,抑或以公允價值開帳? | 企業於轉換日持有不良債權(NPL),應依IFRS1及IFRS9之規定追溯調整,若符合IAS8第5段有關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時,應依第25段之規定辦理,自實務上最早可行之日起推延適用。 | 編製準則 | |
7 | 有關「首次適用權益變動表起始開帳餘額」係要以原一般ROC公認會計原則帳載數為起始並將差異填列「追溯重編影響數」調整至IFRSs開帳日餘額,或逕修改期初權益數以IFRSs開帳數填列? | 應以IFRSs開帳日餘額為準。 | 編製準則 | |
8 | 依照IAS8第30段,企業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已發布但尚未生效之新準則”。我國採用TIFRSs編製財務報表之公司係應揭露IASB已發布但尚未生效之新準則,抑或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翻譯且金管會已核准但尚未適用之IFRSs? | 應依IAS 8第30段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4款規定揭露,其中按IAS 8第30段揭露部分,應評估於公報預計生效日適用新(修正)公報對企業財務報表可能影響之攸關資訊。企業可參考IFRS專區「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財務報告附註揭露IAS8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揭露範例。 | 編製準則 | |
9 | 依IAS 28及IFRS10之規定,如持股狀況改變(控制力至重大影響或重大影響至無重大影響),將認列剩餘部分之損益。此等重分類之損益,於未來採用IFRS後是否將限制此一盈餘之分配? | 請依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辦理。 | 盈餘分配 | |
10 | 首次採用IFRS時,原EAS下進行之土地重估價,或原依法進行重估價調整之資產帳面價值,如作為轉換日之認定成本,原依法重估之相關科目(未實現重估增值),其應轉列保留盈餘或者列入其他權益項目?另屬投資性不動產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其於首次適用所列入之權益科目是否相同?此外IFRSs轉換日調增未分配盈餘時,是否須同時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轉列保留盈餘,至於是否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部分,依101年6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268370號函釋,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係直接轉入保留盈餘科目,並未經過損益科目,故無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盈餘分配 | |
11 | 1.是否放寬公司法第239條規定,讓因適用IFRSs產生初期虧損之公司,可以動用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使102年及其後年度,不會因需彌補虧損而無盈餘可供分配? 2.適用IFRSs後,準則之變動依IAS 8之規定,應追溯適用,故須重編前期財務報表而調整保留盈餘,此種情況是否亦適用右列1.(1)之回覆? | 1. (1)公司法規定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係基於資本 維持原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亦有其原始提列目的,不宜因IFRSs之採用而變更用途。 (2)由於首次採用IFRSs對公司盈餘分配基礎將有所影響,公司如擔心未來無盈餘可供分配,從現在開始每年度進行盈餘分配時,即應基於穩健原則決定盈餘配發數額。 2.無論首次採用IFRSs或採用IFRSs後,法定(盈餘)公積仍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盈餘分配 | |
12 |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發行人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請問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可否用於分派盈餘? | 有關盈餘限制分配部分,應依金管會101.4.6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等規定辦理,未限制者,公司得依相關規定進行分派。 | 盈餘分配 | |
13 | 首次採用IFRSs時,若有因投資性不動產於IFRSs轉換日以該投資性不動產標的未來租金設算公允價值調整所產生之增值轉入保留盈餘部分,依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函及相關問答集規定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請問此特別盈餘公積得否隨未來租期經過而逐期予以迴轉?是否只要土地重分類至其他類別(存貨或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即可將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請依證期局發布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疑義問答」規定辦理。 | 盈餘分配 | |
14 | 依IFRS10第25段、IFRS10第B99段及IAS28第22、23段之規定,子公司具有與國外營運機構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且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時,母公司應將與該國外營運機構相關而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重分類為損益;關聯企業具有與國外營運機構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且投資者喪失對該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時,投資者應將與該國外營運機構相關而先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重分類為損益。針對喪失控制力及喪失重大影響力時之會計處理,會將相關累計兌換調整數全數重分類為損益。請問公司於轉換至IFRSs時,依據證期局函令對「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若日後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力或喪失對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力時,則對因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具有與國外營運機構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全數予以迴轉? | 請依證期局發布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疑義問答」規定辦理。 | 盈餘分配 | |
15 | 依前證期會91年7月23日台財證一第0910128347號規定,特別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另依證期局94年4月29日證期一第0940110470號規定,特別盈餘公積用以彌補虧損後,於以後有盈餘年度且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除前,應補足提列以前年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數額。 問題: 1.首次採用IFRSs所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得用以彌補虧損? 2.如可,於以後有盈餘年度且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除前,是否應補足提列以前年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數額? | 請依證期局發布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疑義問答」規定辦理。 | 盈餘分配 | |
16 | 1.依IFRS10之規定,如出售子公司股權惟仍保留控制之情況,係依股權之交易不認列損益。其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間之差異,係認列於股東權益科目。該股東權益科目,係為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如為保留盈餘者,是否可分配或有其他限制;如為資本公積者,可否撥充資本或彌補虧損? 2.依回答1.,如需借記資本公積時,是否限制可借記之資本公積種類? | 1.IFRS10之精神將出售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視為「權益交易」,會計上宜直接調整母公司帳上之資本公積,(合併報表上歸屬於控制權益之資本公積)並於資本公積借記有不足時,(差額)借記保留盈餘。 2.應借記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 | 母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資本公積 | |
17 | 於IFRSs開帳時,企業並無「3230 資本公積-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帳列餘額,按IFRS10第23段及IFRS10第B96段之規定調整時,可能立即產生借方餘額。請問: 1.該科目是否得產生借方餘額? 2.該科目續後應如何處理?(若應轉列保留盈餘,應於何時轉列?若無須轉列保留盈餘,是否為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 1.「3230資本公積-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如有借方餘額時應轉列保留盈餘。 2.另該會計項目之運用請依證期局發布之「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適用公司法規定情形問答集 (104.9.30)」辦理。 | 母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資本公積 | |
18 | 企業如因會計錯誤已依IAS8規定追溯適用並調整前期資訊時,是否仍應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 請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 會計變動 | |
19 | 首次採用IFRSs而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時,是否須依金管會發布之各業別編製準則辦理公告申報或申請核准等程序? | 企業於首次採用IFRSs,而依IFRS 1規定重新評估會計政策之採用或變更其會計估計時,因係依公報規定所為之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尚非自願改變,故無須適用金管會發布之各業別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至於自願改變會計政策或估計,應依該規定辦理。 | 會計變動 | |
20 | 1.依IAS 34「期中財務報導」規定,企業可選擇發布整份(如同年度財務報表,包含四大表及附註)或簡明期中財務報表。我國未來採用IFRSs後,是否可依IAS 34「期中財務報導」規定,選擇簡明期中財務報表? 2.主管機關初步決定未來仍維持期中報表為整份之財務報表,惟IFRSs下之揭露要求較我國為多,且需要公司花很多時間準備,如IFRS 7等,是否考慮採韓國模式全面採用IFRSs下之簡明期中報表( Condensed financial report) ?例如對第一季及第三季季報採用簡式期中報表,而半年報及年報仍維持整份之財務報表? 3.在適用IFRS後,期中報表若不採用IAS
34編製簡明期中財務報表,而依IAS
1編製整份財務報表,許多附註揭露內容編製難度較高(例舉如下),是否有其他可行作法? 4.未來期中財務報表將為整份之財務報表,因IFRSs許多附註揭露內容編製難度較高,是否參考韓國作法簡化期中財務報表之揭露。 | 1.因IFRSs之制訂適用於全世界,惟各證券市場發展情況不一,部分國家原本並無期中財務報表之規範,為使各個國家均能順利採用IFRSs,IAS 34爰有簡明財務報表之選擇。基於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實施期中財務報表以來,半年度財務報告即提供整份期中財務報表,季報亦除未提供股東權益變動表外,其餘大表及附註均與整份財務報表相同,並無適用上之困難,為避免降低資訊透明度及完整性,主管機關已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包括年度及期中報表範圍及揭露之規範。 2.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及第20條,期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第2章、第3章及IAS34規定辦理,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完整財務報表。期中財務報表附註應依IAS 34及編製準則規定揭露。 | 期中財報 | |
21 | IAS 24第17段規定「個體應揭露主要管理人員薪酬之總額」資訊,惟期中財務報表是否仍需依IAS 24第17段於關係人交易資訊揭露主要管理人員薪酬資訊? | 1.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2章、第3章及IAS34規定辦理。 2.依IAS34第15B段段規定須揭露關係人交易,爰有關IAS24第17段所須揭露之項目,期中財務報告亦應揭露。 | 期中財報 | |
22 | 在適用IFRSs後,IAS 34規定的期中財務報表表達期間為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財務狀況表及前一財務年度結束日之比較財務狀況表。因此在出具對期中財務報告的會計師意見時,會出現當期僅作核閱但比較期間執行查核的情況。會計師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出具核閱結論? | 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五號「財務報表之核閱」並未強制要求會計師於核閱報告中敘明對比較期間執行查核,會計師是否於核閱報告中敘明前一年度之查核意見可交由會計師自行依照個別需求及情況決定。 | 會計師審計 | |
23 | 1.公司首次適用IFRS之財報中含有由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為IFRS之比較資訊,是否會要求會計師查核或核閱比較資訊? 2.回台上市公司於出具首份IFRS期中財報時,其附列比 較資訊是否仍依原法令得未經核閱? | 基於首份IFRS財報亦包括比較期數據,且均須符合IFRSs之規定,爰皆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 會計師審計 | |
24 | 1.企業為導入IFRSs而整併投資結構,是否可以免除大陸投資之事前核准,以減少報備作業及等待核准之時間花費? 2.應收國外營運機構之貨幣性項目轉列淨投資,實務上若轉列後超過對大陸投資限額該如何處理? | 1.採用IFRSs不宜影響其他監理措施。 2.比照現行作法。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25 | 證交法28-4條、43-6條及公司法247條分別規定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私募普通公司債及無擔保公司債之限額。請問:於採用IFRSs後,公司發行上述任一種類之公司債時,其限額之計算是否改以合併報表為基礎? | 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26 | 轉換至IFRSs後,上巿櫃及興櫃公司於每季舉辦法說會所引用之各項財務數據(例如:總資產、負債、毛利率、營收、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及稅前淨利等)是否仍得比照現行實務慣例以母公司之基礎向外界說明?或改以合併報表為基礎? | 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27 | 採用IFRS後,公司需公告每月合併營收,惟考量10天內需公告,合併時程緊迫,作業上恐有困難 ,且此規定可能導致競爭對手可輕易取得公司集團合併營收資訊,但國外競爭對手並不需於每月做此項公告,造成企業在國際商業競爭上之弱勢,主管機關是否可考量企業之困難,而採每月公告個別營收之作法? | 採用IFRSs後,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應揭露合併營業收入等資訊。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28 | 1.採用IFRS後,公司除每季依規定提供合併報表外,是否可自願性選擇額外提供母公司每季之個體財務報表,或是母公司之每季個體資產財務狀況表及綜合損益表? 2.企業不得自願性公開非法規規定之財務報告,但若因貸款銀行需要則得依其要求提供。請問是否可能造成投資人與債權人資訊不對稱? 3.如有需公開財務預測者,是否亦改以合併財務預測? 4.若投資人詢問有關母公司個體財務資訊,公司可否提供? | 1.基於IFRSs係以合併報表為主,且母公司之營運狀況亦可透過營運部門資訊取得,資訊應稱充足。目前編製準則中並無企業每季個體財務報告編製及CPA核閱之規範。另如各家公司做法不同,亦可能造成投資人混淆及各公司間比較之差異。企業不得自願性公告申報非法規規定之財務報告。 2.此與現行實務作法並無不同。企業在準備特殊財務報告之過程中,如有涉及股東權益或股價之重大訊息,應依規定發布重訊。 3.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4.母公司年度個體財務資訊已可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取得,公司不可自行提供法令未規定須公告之財務報表(例如:期中個體財務報表)予投資人。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29 | 在適用IFRS9後,有關公債發行前交易是否適用慣例交易之規定或衍生工具會計處理? | 1.因IFRS 9對慣例交易之規定與IAS 39相同,依據公債發行前交易辦法及櫃買中心相關規定,具有下列特性之公債發行前交易,應不適用衍生工具會計處理: (1)其作業方式與股票市場型態相同。 (2)其交割時間固定。 (3)採用交易日會計。 2.惟如嗣後企業實際進行之公債發行前交易條件與前述情形不同,仍應回歸公報判斷其適當之會計處理。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30 | 1.功能性貨幣是否明確建議公司採用新台幣? 2.功能性貨幣選用原則及其與目前台幣不同時所衍生之相關問題應如何解決? | 1.公司應依公報規定決定其功能性貨幣。 2.採用IFRSs後: (1)表達貨幣:一律以新臺幣為表達財務報表之幣別。 (2)記帳貨幣:得以外幣為記帳貨幣。 (3)繳稅貨幣:新臺幣。 (4)股利派發貨幣:可與股東約定。 (5)盈餘分配基礎:為避免因匯率變動而導致超額分配之問題,股利分配宜以功能性貨幣財務報表作為計算股利分配基礎,當企業之功能性貨幣為外幣時,如章程訂明以外幣財務報表作為股利分派基礎,於申請盈餘轉作股本登記時,可將其所檢送之盈餘分派表,以功能性貨幣與單一匯率簡易換算之新臺幣二欄併列方式表達。 (6)另有關功能性貨幣為外幣時,課稅所得之決定基礎,依賦稅署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計帳,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依此,營利事業平時可依業務需要以外幣計帳,於財務報表決算及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折合為新台幣並繳納期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31 | 是否可免除關係企業三書表之編製? | 關係企業三書表係公司法規定之法定書件,故無法免除。惟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4條規定,企業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IFRS 10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則企業可出具聲明書方式取代,無須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 其他政策及法規 | |
32 | 企業以外幣之功能性貨幣作為記帳貨幣,並以台幣進行稅務申報及繳稅,此規定是否將抵觸「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十九條,以本國貨幣為本位之規定? | 企業因業務實際需要須以功能性貨幣做為記帳貨幣,尚無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規定。 | 稅務 | |
33 | OBU被視為一個國外獨立機構應依IFRS判斷其功能性貨幣時,是否將造成與過去主管機關要求同時擁有domestic banking unit (DBU)與oversea banking unit (OBU)之銀行,以美金作為OBU之報導貨幣(因此美金一向被視為是OBU之功能性貨幣)有所牴觸? | 1.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發布之OBU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業務相關申報表,均係以美元為報表表達貨幣。 2.依據修訂之IAS第21號公報「匯率變動之影響」,「報導貨幣」之概念已被「功能性貨幣」及「表達貨幣」所取代,並允許財務報表得以任何一種或多種貨幣表達。 3.OBU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表以「美元」為貨幣單位,應屬「表達貨幣」之概念,而非「功能性貨幣」。故未來採行IFRS後,OBU應依IAS 21判斷其功能性貨幣,如該貨幣非美元時,再依該公報相關規定換算,編製以「美元」表達之報表向主管機關申報,兩者間似無牴觸。 | 金融業 | |
34 | 根據銀行法第75條規定,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然因集團內部政策考量而互換營業地點所致之租賃交易,是否可以不於個別財務報表中依IFRS規定分類至投資性不動產以免有違反法令之虞? | 1.依IAS第40號公報「投資性不動產」之規定,「投資性不動產」係指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所持有之不動產;「自用不動產」則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或供管理目的,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2.次依89年12月28日台財融(一)第89771455號函規定,銀行法第75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依同法第57條第2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屬自用不動產均屬「非自用不動產」。 3.鑑於銀行法及IFRS對於自用不動產各有其定義,且規範之目的亦有不同,故銀行於編製財務報告時,對於所持有之不動產仍應依IFRS之相關規定,予以適當分類表達。至於計算銀行法有關自有不動產投資之相關限額時,則應依銀行法之相關規定計算。 | 金融業 | |
35 | IFRS下,母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所產生之資本公積「3230 資本公積—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與帳面價值差額」及「3235資本公積—認列對子公司所有權益變動數」是否比照(82)基秘字第095號函解釋處理,即交易當時因無同性質資本公積可供沖減,而減少保留盈餘者,於後續產生同性質資本公積時,不得將先前已借記之保留盈餘轉回 (意即後續於同一月產生者亦不得轉回)。 | 1.企業原則上以「交易日」之權益狀況進行處理,惟可以配合財務報告期間(即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予以判斷帳上是否有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可供沖減。但該期間之資產負債表日後,即使產生同性質資本公積,亦不得迴轉先前已沖減之保留盈餘。 2.金融保險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別規定,金融保險業應從其規定。 | 資本公積沖減與迴轉 | |
36 | 企業合併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依IFRS 3需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後續則依IAS 40選擇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衡量。後續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衡量收購日之公允價值時,是否需比照編製準則對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規定?另後續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衡量收購日之公允價值時,是否需比照編製準則對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規定? | 企業因合併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應依IFRS 3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而於決定公允價值時,宜考量與續後評價方法之一致性。 | 投資性不動產 | |
37 | 母公司出租不動產予子公司供營業使用,於集團合併財報下該不動產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於母公司個體財報下須依IFRSs規定列為投資性不動產。該集團於103年度選擇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之會計政策由成本模式改變為公允價值模式。母公司如何適用103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函之規定提列投資性不動產相關特別盈餘公積?
| 1.依金管會103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公開發行公司就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應就其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自當期損益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揭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係指因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投資性不動產,而已於當年度個體財務報表認列之相關淨利益數額,包括來自因採權益法依持股比例所認列之被投資公司同一原因所產生之投資收益。 2.依前開規範,本題案例之P母公司應就其個體財務報表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扣除透過「投資損益」調整減少之損益金額(即已於個體財務報表認列之相關淨利益數額),以及其對S2子公司所認列之投資收益中屬於S2子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
38 | 公司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表達於其他權益,若其為負數者,是否因其於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故無須依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就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公司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表達於其他權益,應與其他權益項目合併考量,依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就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
39 | IFRS 9規定「權益工具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之金額後續不得移轉至損益,惟企業可於權益內移轉累積利益或損失。」該等利益是否可以分配? | 1.企業持有指定FVOCI之權益工具評價產生之損益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股利收入除外),並累積於資產負債表「其他權益」項下。 2.所列入其他權益項目,須注意依主管機關有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辦理。 3.當企業處分該等權益工具,應將列入其他權益項目之累積金額,直接轉入保留盈餘(不得重分類至損益),始可納入盈餘分派考量。 | 盈餘分配 | |
40 | 依金管銀法字第10600006550號函,銀行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IFRS9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並應以兩者孰高為提列數。惟因IFRS 9針對授信資產之減損規定適用範圍尚包含放款承諾、信用卡未動用額度等表外項目,故於適用IFRS 9後,針對前述兩者取孰高之比較,是否應以「IFRS 9屬授信資產範圍(含表內放款及表外未動用額度及承諾)之應提列總數」與「呆帳處理辦法第三條之表內外授信資產應提列總數」比較,以決定提列數? | 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應收款項(含應收信用卡款項)、貼現及放款、其他金融資產中,如屬授信資產者,應分項比較其法定與IFRS 9 之減損金額取孰高者。所述「分項比較」應分為「應收款項」、「應收信用卡款」、「貼現及放款」及「其他金融資產」四項予以分別各自比較。而「其他金融資產」範圍,依銀行公會93年2月5日訂定發布之「銀行資產評估分類及損失準備提列工作手冊」第3條規定,包含買入匯款、其他催收款(由保證墊款、承兌墊款、買入匯款、應收信用狀款項及承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等轉列之催收款項)。至IFRS9後負債準備提列,除應收保證款項應比較其法定與IFRS 9 之減損金額取孰高者外,應收信用狀款項及表外承諾仍請依IFRS 9之規定評估並提列計提數。 | 金融資產減損 | |
41 | IFRS 15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企業若已依合約約定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並滿足履約義務而認列收入,惟因未具有無條件收取對價之權利,故僅能認列合約資產,而無法同步認列應收帳款,致產生企業認列銷貨收入,卻未同步認列應收帳款之情形,可能使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相關財務比率分析與未採用IFRS 15之年度產生差異,相關財務比率之計算方式是否配合調整? |
| 財務比率 | |
42 | 企業首次適用IFRS 16時,依據IFRS 16.C9(c)之規定,對先前適用IAS 17時以營業租賃處理且自初次適用日將作為投資性不動產(採用IAS 40公允價值模式)處理之租賃,應按初次適用日之公允價值衡量使用權資產。現行針對企業採用IFRSs新公報而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處理所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並未有相關法規或函令限制其盈餘分配,惟依據金管會103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規定,對於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應就首次採用以及後續衡量之公允價值增加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針對企業首次適用IFRS 16時,於初次適用日依IFRS 16.C9(c)之規定按公允價值衡量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之使用權資產所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是否應參照上開函令之精神,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1.依103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首次就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應就其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2.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IFRS 16時,依IFRS 16.C9(c)之規定,就先前適用IAS 17之營業租賃,於初次適用日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續後並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且按初次適用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該使用權資產者,因前揭營業租賃於首次採用IFRS 16係帳列為投資性不動產,且係首次就其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與上開令所稱「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首次就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情況尚屬一致,爰應依上開規定,就前揭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
貳、公報及會計處理 | ||||
1 | 1.根據IFRS 1第21段之規定,為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1 號,企業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首編之財務報表應至少包括三期財務狀況表、兩期綜合損益表、兩期單獨損益表(若有提出者)、兩期現金流量表以及兩期股東權益變動表與包含比較資訊在內之相關附註。針對IFRS 7 相關之風險管理量化揭露,是否需比照IFRS 1第21段之規定,揭露轉換日(2012.01.01)之比較資訊? 2.依IFRS7第40段之規定,有關市場風險應揭露,「報導期間結束日企業所暴露之每一類型市場風險之敏感度分析,列示攸關之風險變數若於該日發生合理可能之變動時,將如何影響損益及權益;編製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與假設;及所使用之方法與假設兩者自前期以來之變動及該等變動之理由」相關資訊。請問:企業於編製IFRSs報表有關金融工具之市場風險揭露時,如已依IFRS7第40段揭露市場匯率風險相關敏感度分析影響損益或權益資訊,是否可免「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具重大影響之相關外幣資產與負債之資訊,包括幣別、外幣金額與即期匯率」資訊? | 1.有關IFRS 7規範風險管理量化資訊之揭露,應配合IFRS 1財務狀況表列示轉換日之內容,揭露比較資訊。 2.基於此部分資訊對於報告閱讀者仍屬重要,且IFRS7第40段揭露內容似無法完全取代,企業於採用IFRSs後仍應依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及第20條規定揭露此部分資訊(實務上可參酌現行格式單獨揭露或整合於其他相關之揭露中,以整合IFRS7第40段之揭露為例,格式可參考後附範例)。 | 金融工具 | |
2 | IFRS 1有關累積換算差異數之豁免,是否適用於國內營運機構之累積換算差異數發生增減,投資公司按持股比例調整累積換算差異數者? | 1.依IFRS1第D13段之規定,首次採用者採用此豁免,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日,國外營運機構之累積換算差異數可調整為零。 2.投資者依IAS28規定認列關聯企業其他綜合損益之變動所享有之份額,如關聯企業採上述豁免選擇,投資者原帳列之份額亦應一併沖減至零,另如該關聯企業於轉換日已不符關聯企業之定義,原帳上之份額亦應沖減至零並調整保留盈餘。 | 首次採用 | |
3 | 如非採用推定成本而追溯調整之企業,有關折舊方法之調整,是否屬估計變動而禁止追溯、或應追溯? | 折舊方法之調整如係因首次採用IFRS而發生,均應依IFRS1規定調整,但若非因首次採用IFRS而發生,則應依IAS8之會計估計變動調整。首次採用IFRSs非採認定成本者應追溯適用IFRSs之規定,包括成本、折舊方法、耐用年限、殘值及減損等。 |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 | |
4 | 於適用IFRS時,是否應將關聯企業B公司持有投資公司A公司之股份視同庫藏股處理〔亦即A公司除於投資損益認列時排除B公司因持有A公司股份對損益之影響外,是否須將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之淨額(排除對B公司之損益影響後),依據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將部份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B)之金額轉列庫藏股〕﹖ | 無須視同庫藏股處理。 | 庫藏股 | |
5 | 1.A、B公司交互持股並互採權益法處理,若A公司採庫 藏股票法處理對B公司之投資,則對於每股盈餘之計算 是否亦須視為庫藏股減除? 2.承1.,若採庫藏股票法處理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於計 算每股盈餘時,應將該部分視為庫藏股減除。惟表達是否亦應一致以庫藏股票表達於權益項下? | 1.於計算每股盈餘時,應將該部分視為庫藏股減除。 2.不得表達為庫藏股。 | 庫藏股 | |
6 | 股東可扣抵稅額是否入帳(列為股東資產)? | 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不符合IFRSs對資產之定義,故不得入帳。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7 | 1.產品保固之相關成本應作銷貨成本或是推銷費用? 2.依合約規定按相關產品銷售量支付之權利金,目前實務上將該權利金支出帳列銷售費用,採IFRS後係列入銷貨成本或銷售費用? | 1.產品保固應依IFRS15規定判斷性質,若客戶並無單獨購買保固之選擇權,且所承諾之保固僅提供客戶該產品與所協議之規格相符之保證,則企業應依IAS37之規定認列保固義務及相關費用,其性質作為銷貨成本較為適當。 2. (1)企業應依據其經營情況不同,判斷該權利金支出係帳列銷貨成本或銷售費用。 (2)企業依合約規定按相關產品銷售量支付之權利金若係用以取得生產存貨所需技術之授權,則 其性質應屬銷貨成本。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8 | 依據公司法規定,辦理現金增資應由原股東儘先分認之規定,若認購價格低於時價,是否屬IAS33.27(b)所稱之給現有股東之股份認購權利所含之紅利因子,於計算基本每股盈餘時應予以調整? | 發行價格已接近市價,可不予調整。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10 | 如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條件為五年,發行滿一個月債券持有人即可行使轉換權,則依該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條件,是否於轉換日應重分類至流動負債項下? |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IAS1規定,轉換權可執行時點非為該轉換公司債應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之依據。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11 | 適用IFRIC 12之特許權資產(無形資產—特許權),於興建期間應以何科目列示較為合宜? | 無形資產-特許權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12 | 現金流量表議題:利息收入、費用需區分為營運、投資或融資所產生,實務上除非專款專用,且每筆現金明確記錄其收支過程,否則不易分類,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 IFRSs並未對利息現金流量的分類方式規定單一方式,企業應依IAS7-31~34之規定決定其分類方式並一致採用,未必需專款專用才可分類。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13 | 1.依IAS 10第17段之規定,企業應揭露財務報表核准者及核准提出之日期。而依該公報第5段財務報核准提出之日期係董事會通過日期,故財報既要揭露核准提出日,惟核准日又是董事會當日,則會計師查核報日之日期,是否需晚於財報核准日?惟台灣實務上之報告日(一般為外勤工作終了日)似早於公司董事會日,惟未來採IFRSs後,報告應依IAS 10第17段揭露財務報表核准發布日,是否會影響未來報告日之決定?如何因應? 2.未來查核報告之日期應於董事會提出財務報表核准日後,董事會是否還需要再召開一次,來通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財務報表用以提交股東會承認? 3「未來我國會計師簽證日期應於董事會後(同一日),並未要求會計師簽證後再提董事會」,則該次董事會是否需先通過公司自結之財務報告,下一案再通過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或兩案併為一案通過即可? | 1.因IAS10規定報導期間後事後截至董事會通過日,而會計師意見亦應含括報導期間後事項,且查國外會計師意見皆為公司董事會後或同一日,故我國會計師之簽證日期亦應於公司董事會日後。就實務而言,IFRS財報之查核報告日可能會延至與公司董事會核准同一天。 2.依IAS10之規定,財務報告核准提出日為董事會通過日,會計師之意見應包括報導期間後之事項,是以我國會計師簽證日期應於董事會後(或同一日),並未要求會計師簽證後再提董事會。 3.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日期須落於董事會當日或之後,企業可與簽證會計師討論相關作業方式,分兩案或併一案提董事會均屬可行。 | 報導期間後事項 | |
14 | 1.IAS12規定,公司是否應於盈餘產生年度認列未分配盈餘之所得稅費用?估計時可否考慮預期之盈餘分配? 2.如公司估計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負債時不應考量預期盈餘分配之效果,若公司訂有明確之股利政策(即公司之股利政策業經股東同意及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於計算加徵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負債時是否可先扣除該未來分配金額? 3.我國公司法修正案業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其中第228-1條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以現金分派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另證交所發布之「IFRSs問答集」之貳、公報及會計處理第14題說明,當年度盈餘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業始就實際盈餘之分配情形,認列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惟公司法修正案生效後,公司若於章程中訂明每季盈餘分派比例,則是否得就未分配盈餘部分先行估列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或應如何處理? | 1.按現行台灣公司法規定,當年度盈餘分配須俟次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始得決定,因此適用IAS 12之規定時,企業於盈餘產生年度(第1年)僅須認列當期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3項規定估算之所得稅,尚無須就未分配盈餘部分估列所得稅費用。 2.當年盈餘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業始就實際盈餘之分配情形,認列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1.In line with the Company act in Taiwan, the amount of the undistributed earnings of current year should be determined as the earning distribution proposal is approved by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in the subsequent year. Hence, while applying IAS 12, entities should merely recognize income tax in the year generating earnings. Extra income tax expense of undistributed earnings of previous year calculated by subtracting dividend from earnings is not recognized until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approves the proposal. 2.The income tax for undistributed earnings is recognized in the subsequent year when the distribution proposal is approved by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the amount of the undistributed earnings is determined in the meantime. 3.公司法修正後,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之認列 仍按前揭方式處理。 | 所得稅 | 107.9.18新增3. |
15 | 依據IAS 12第4段規定,該準則不處理投資抵減之會計處理,另依IAS 20第2(b)段規定,該準則不處理以給與企業可按有利之方式決定課稅所得或課稅損失,或以所得稅負債為基礎所決定或限制之政府輔助,包括投資抵減。則先前依ROC GAAP第12號公報處理之購置設備之投資抵減,於採用IFRSs後,應類推適用IAS 12或IAS 20之會計處理?或可由企業作會計政策之選擇? | 可由企業作會計政策之選擇。 | 所得稅 | |
16 | IFRS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如何區分12個月內之部分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應按遞延所得稅產生項目之性質(原為流動科目產生者,即屬12個月內)或是應按預期未來實現之期間(IAS 1第61段)? | 依IAS 1第56段「當企業於財務狀況表中按流動與非流動資產及流動與非流動負債之分類分別表達時,不得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分類為流動資產(負債)。」,因此IAS 1中有關與流動及非流動區分之規定(包括IAS 1第60段至第65段)應不適用於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 所得稅 | |
17 | 依IAS 12第74(a)段及第75段之規定,企業在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時,始應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請問:就台灣稅制而言,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是否具有法定執行權予以互抵? | 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不具有得予以互抵之法定執行權。(依IAS12第12段之規定,本期及前期之當期所得稅尚未支付之範圍應認列為負債。若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金額超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則超過之部分應認列為資產。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繳納暫繳稅額並依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等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非當期所得稅資產與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故依IAS12第74段之規定,企業若無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則不得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 | 所得稅 | |
18 | 有關建設公司出售建案之土地,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於IFRS下,是否與一般非建設公司一樣,列為所得稅費用?(因該項土增稅若列為所得稅費用,將使建設公司之營業毛利上升) | 建設公司仍應列為所得稅費用。 | 所得稅 | |
19 | 有關於零件或備品(spare parts),是否須提列折舊,抑或至領用後再隨相關資產提列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已提列完畢,惟尚在使用中之資產是否需揭露? | 1.依IAS16第8段規定,備用零件或設備符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定義時,應依IAS16規定認列。因此,依IAS16第55段規定,資產之折舊始於該資產達可供使用時,亦即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時,並應考量減損議題。惟若備用零件或設備不符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定義時,則應分類為存貨。 2.另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已提列完畢,惟尚在使用者,依IAS16第79段規定,鼓勵予以揭露。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20 | 有關短期帶薪假,如某公司員工帶薪休假規定為,員工服務滿1年後可依其服務年資給予7~30天不等之帶薪休假,當年度未休完之帶薪休假,公司統一於12月底前發給不休假獎金,但是不能保留至下年度繼續使用。依IAS19號第15段規定,累積帶薪假係指「若當期休假之應得權利未全數用完時,遞轉後期而可於未來期間使用之帶薪假」,因該公司之休假不能保留至下年度繼續使用,故該休假政策係屬累積或是非累積?估列費用之時點為何? | 屬累積,應於員工服務年度估列費用。 | 員工福利 | |
21 | 美金是否得以視為台灣當地之慣用貨幣? | 美金得視為國際商業交易之慣用貨幣。依IFRS9第C.7段之規定,企業應視個別買賣契約之交易貨幣是否為(1)在國際商業交易之商品慣用貨幣(2)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之交易所處經濟環境慣用之貨幣,判斷該貨幣是否為慣用貨幣,此外,依IFRS9第C.9段之規定,在國際商業交易中相關商品或勞務價格之慣用貨幣,僅為國際間類似交易所使用之貨幣,而非僅於某地區使用之貨幣,重要合約一方之所在地對特定商品或勞務之商業交易所使用之貨幣,不得視為慣用貨幣。 | 功能性貨幣 | |
22 | A公司持有B子公司70%股權、持有C子公司100%股權,B公司持有D子公司52%股權。集團進行組織架構重組,C與D公司(營業性質相同)進行合併,D公司發行新股予A公司,購買A公司所持有之100%C公司股權,合併後C公司為消滅公司,並更名為E公司。組織重組後A公司持有E公司60%股權(子公司)、B公司持有E公司25%股權並按權益法處理。問題:B公司為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就B公司個別報表而言,該組織重組造成B公司對D公司(後稱E公司)喪失控制,IFRS下B公司是否應依IFRS10.25之規定按喪失控制處理,A公司報表再視為共同控制處理? | B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A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均應視為共同控制下組織重組處理,不得認列損益。 | 合併及個體財報 | |
23 | 1.關聯企業發行認股權/轉換權(權益工具),投資公司應如何處理? 2.子公司發行認股權/轉換權(權益工具),母公司個體財務報表應如何處理? | 1.當關聯企業發生非OCI及損益之權益變動且不影響投資公司對其持股比例時,投資公司得選擇將所有權益變動均按持股比例認列(option 1),或判斷屬投資公司可享有關聯企業份額下之權益變動按持股比例認列(option 2)。 Option 1&2下之會計科目均為「3260資本公積—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股權淨值之變動數」,且於後續處分關聯企業時,該資本公積按處分比例轉列損益。 註:以關聯企業發行認股權為例,於option 1下將按持股比例認列;於option 2下將不予認列。若該認股權未來因持有人未執行選擇權而失效時,於option 1下不須調整;於option 2下將按當時持股比例認列。 2.母公司於個體財務報表下對子公司非OCI及損益之權益變動且不影響母公司對其控制力時之會計處理仍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一致之基礎,亦即僅認列合併財務報表下歸屬於母公司權益之變動數(與1.之option 2作法相同)。母公司認列子公司上述權益變動數之會計科目係與子公司帳上之權益變動科目相同,以使得母公司個體財務報表權益表達與合併財務報表下之母公司權益表達方式一致。 | 關聯企業淨資產變動 | |
24 | 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是否得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第5項所規定於決定興櫃公司發行各項認股權其認股價格之計算方式決定,即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含)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 1.IFRS13定義公允價值為於衡量日,在現時市場狀況下,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場之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即退出價格),不論該價格係直接可觀察或採用另一評價技術所估計。用以衡量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應最大化攸關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並最小化不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包括第1等級與第2等級輸入值,第1等級為企業於衡量日對相同資產或負債可取得之活絡市場報價(未經調整)。活絡市場之報價提供公允價值之最可靠證據,且一旦可得時應不加調整用以衡量公允價值。第2等級輸入值為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之可觀察輸入值(第1等級除外)。 2.企業於衡量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活絡市場之報價,若不可得時,使用其他可觀察輸入值並加以調整;若可觀察輸入值皆不可得時,應採用評價技術衡量公允價值,例如收益法或市場法。 3.有關興櫃股票之公允價值應依上述流程評估,以衡量日為基礎,不宜直接採用30日均價作為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
25 | 目前編製準則針對股票之評價係以收盤價為公允價值,惟IFRS 9規範應以Bid 或Ask 為評價。請問未來適用IFRS 之後,股票之公允價值評價是否仍以收盤價為依據? | 國內上市櫃公司之公允價值可採用收盤價。 | 公允價值 | |
26 | 依IAS 40第79段規定投資性不動產若選擇以成本模式者仍需於年度報告揭露其公允價值,此將導致企業財報揭露成本之可能增加,未來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揭露可否以房仲業之報價資訊為參考揭露資訊?亦或強制需要專業估價師之估價資料以為佐證? | IAS40鼓勵但不要求企業須以獨立評價人員(具備經認可之相關專業資格,並對所評價之投資性不動產之地點及類型於近期內有相關經驗)之評價為基礎。企業應依證劵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IFRS13等相關規定,決定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
27 | 有關IAS 16(出租予他人)與IAS40(收取租金或增產增值目的)針對租賃資產定義之問題,國內物流公司若提供部份倉庫專供外界租賃,因物流公司以租賃為主業,故以往均將該租賃倉庫分類於固定資產項下。在採用IFRS下,如以單純收取倉租(無物流配送管理)為業之物流公司,其不動產物業會計科目分類究係屬不動產、廠房設備項下?亦或投資性不動產項下? | 1.固定資產原則上適用IAS16,但若屬IAS40之適用範圍者,則應適用IAS40。 2.依IAS40之定義,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分,或兩者皆有)。故若出租之標的為土地或建築物,應適用IAS40,其他資產則適用IAS16。另若物流公司提供之倉庫租賃並未同時提供重大之附屬服務,該倉庫應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 | 投資性不動產 | |
28 | 關聯企業係因僅具重大影響力而非控制力,如該關聯企業無法配合企業之會計政策,若要求由企業自行評估、調整、計算差異,實務上除資料不易取得且需額外增加成本外,另不同行業之專業判斷亦涉及不同領域,公司應如何處理? | 若關聯企業對相似情況下之類似交易及事件採用與投資者不同之會計政策,投資者於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財務報表應予調整,以使關聯企業之會計政策符合投資者之會計政策。 | 其他 | |
29 | 因台灣銀行大約2月中下旬才會於網站上公布退休基金運用狀況,若公司出具財務報告時點較早,即無法揭露勞工退休準備金資產配置之資訊,亦即此資訊揭露可能會受限於台灣銀行公布時點。 | 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運用之資料包括臺灣銀行提供基金提撥及收益率,以及勞委會網站公布基金資產配置等資訊,企業在勞委會網站公布資訊前出具財務報告,可於揭露中載明此一訊息,並可提及依勞委會網站公布資訊為準。 | 其他 | |
30 | 1.IAS 19之再衡量數,若公司選擇表達於其他權益者,當確定福利義務計畫結清時,是否可轉列保留盈餘? 2.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如選擇將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項下,於喪失子公司控制及關聯企業重大影響時,是否可轉列保留盈餘? | 1.公司應審慎評估選擇其會計政策,一旦決定將再衡量數表達於其他股東權益項下,後續應一致適用。 2.金融保險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別規定,金融保險業應從其規定。 3.子公司或關聯企業配合母公司或投資者之會計政策選擇將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項下,母公司或投資者依權益法認列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並結轉其他權益,嗣後於喪失子公司控制及關聯企業重大影響時,該其他權益不應轉列保留盈餘。 | 員工福利 | |
31 | IAS 19將確定給付成本分為三大組成部分:服務成本、淨利息、再衡量數。雖然淨利息組成部分係屬確定給付資產或負債之折現影響數,惟與員工福利相關,其究應應列報於IAS1第82段之財務成本項目,或與服務成本組成部分併同列報? | 確定给付成本之淨利息組成部分宜帳列員工福利費用。 | 員工福利 | |
32 | IAS 19.142規定財務報告應揭露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類別,併須將各類別計畫資產分為於活絡市場有/無市場報價者。惟我國係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一投資,似無法取得相關資訊,應如何因應? | 企業員工福利計畫若係屬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一投資者,其財務報告之揭露應參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資訊予以揭露,並得視需要補充相關資訊或文字說明;惟若企業之計畫基金資產之投資方式非屬前述範圍者(例如: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投資或自行投資者)則應依IAS19第142段之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 員工福利 | |
33 | 上市櫃公司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採拆分之會計處理(嵌入式衍生工具與主契約分別處理),於揭露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公允價值層級時,在IFRS
13下究屬第二或第三層級?
另,若私募股票評價時流動性貼水之幅度極大時,是否亦屬第三層級之參數? | 於決定公允價值時,當採用的參數係採用歷史資訊或對市場資訊有重大調整,應屬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
34 | 企業投資另一公司但不具重大影響、聯合控制或控制,後再增加投資至取得重大影響時,原金融資產除按公允價值衡量並認列損益外,是否可選擇其他會計處理方法? | 依證交所100年12月28日更新之實務運作應注意事項,由其他方法變更為權益法之處理差異,「於國際實務操作上,有追溯調整以重編以前年度報表與其他方法」。目前實務上以再衡量法(即先前取得之權益應透過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重新衡量)為主,企業可選擇採此作法且應一致適用。 | 分階段取得具重大影響之投資 | 107.4.16 |
35 | IAS 1規定應將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區分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以及「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對於「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如不動產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是否可以轉列保留盈餘? | 1.目前我國並未開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採用重估價模式,惟企業若依IAS40第62段因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投資性不動產致產生之重估增值,得於續後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轉列保留盈餘。 2.嗣後倘我國開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採用重估價模式,相關會計處理則依IAS16及IAS38規定處理。 3.退休金計畫再衡量數則應依問答集之說明,由企業選擇其會計政策轉入保留盈餘或列於其他權益項目並一致採用。另金融保險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別規定,金融保險業應從其規定。 | 財務報表表達 | |
36 | 依IAS 2第36(d) 段揭露當期認列為費用之存貨金額時,是否應揭露其性質明細? | 1.考量當期認列為費用之存貨之性質明細對於投資人決策實有助益,除非屬重大外,應予揭露,惟若已於財務報告其他附註揭露相關資訊,得免予重覆揭露。 2.考量重大性時,企業應審慎評估衡酌揭露內容所涉金額大小或性質(或兩者之組合)等因素。 | 財務報告揭露 | |
37 | 依據IFRS 7第42D段規定,企業應揭露未整體除列之已移轉金融資產相關資訊,且依IFRS9第3.2.4段規定,企業僅於下列情況之一時,始移轉金融資產:(a)企業移轉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或(b)企業於符合第3.2.5段條件之協議中,保留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但承擔將該現金流量支付予一個或多個收受者之合約義務。就債票券附買回交易及借貸實務交易而言,其實務交易類型可區分為(1)賣方實際交付債票券(包含無實體)予買方;及(2)賣方開立附條件交易憑證(保管條),並未實際交付債票券予買方。然於此二種交易類型下,其出借之債票券現金流量(利息收入)之合約權利是否係歸屬於賣方(出借人),在國內現行實務似尚有疑義情況下,試問,債票券附買回交易及借貸是否符合IFRS9已移轉金融資產定義而須依IFRS 7進行上述相關資訊揭露? | 企業應依其借券協議判斷是否已移轉收取該債券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決定是否已移轉該金融資產,而依IFRS7第42D段之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 財務報告揭露 | |
38 | 依據IAS 19第145段規定:企業應揭露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每一重大精算假設之敏感度分析,列示攸關精算假設於該日發生合理可能之變動,將如何影響確定福利義務。惟現行實務之揭露資訊來自於精算師出具之退休金及員工優惠存款精算報告,而精算報告係每年度出具一次,請問期中財務報告應如何揭露該敏感度分析資訊? | 企業若無退休金計畫修正、縮減及清償事項而未於期中重新精算,期中財務報告敏感度分析資訊可以索引至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方式辦理;若因有重大調整事項而重新精算,則應依IAS 34第15至15C段規定判斷應揭露之範圍及程度。 | 財務報告揭露 | |
39 | 依據IFRS 12第21段規定,企業應揭露每一對報導企業具重大性之合資及關聯企業之彙總性財務資訊。考量我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已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可否免適用揭露重大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財務資訊等規定? | 考量此部分係揭露具重大性之資訊,且個體財務報告亦應依IFRS12規定揭露,爰個體財務報告應揭露重大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財務資訊。 | 財務報告揭露 | |
40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第21(b)段要求就每一對報導企業具重大性之合資及關聯企業揭露其彙總性財務資訊,由於應揭露之資訊繁多,且若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更有取得資訊之困難度,主管機關是否考慮提供何謂"對報導企業具重大性"之指引? | 基於實務上可能有各種不同情形,標準不易建立,企業應依公報之原則與精神進行專業判斷。 | 重大性之合資及關聯企業之認定 | |
41 | 1.企業依IAS 39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若曾認列減損損失,並於適用IFRS 9時指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於初次適用日是否應按IFRS 9 FVOCI衡量規定追溯適用並調整當日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金額(意即將過去認列減損而累積於保留盈餘之金額移轉至其他權益)?(例如,以$100取得之股票投資,已認列減損$20,於IFRS9初次適用日之公允價值為$80,則於初次適用日應(1)借:其他權益$20、貸:保留盈餘$20或(2)無須調整?) 2.承1.如應將以前年度轉列保留盈餘之減損金額重分類至其他權益(Dr.其他權益-FVOCI :20/ Cr. RE : 20),倘IFRS 9轉換日之其他權益項目餘額仍大於零,則請問因IFRS 9轉換而迴轉以前年度已認列減損致保留盈餘增加數,於盈餘分派時,是否無特殊限制? 3.A公司有一B子公司(持股60%),104至105年度間陸續增加對B公司之持股至100%,B公司持有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104年底曾認列減損損失。A公司10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係按IAS 1規定列報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於105年度增加對B公司持股時,亦依IFRS 10有關權益交易之規定處理,將影響數認列於A公司之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A公司將此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於初次適用日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對於先前認列減損損失之金額應如何調整? | 1.依IFRS9第7.2.8段之規定,企業得於初次適用日依第5.7.5段之規定將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此一指定應根據初次適用日存在之事實及情況作成並依IFRS9第7.2.1段、7.2.8段、7.2.12段及7.2.15段等規定追溯適用該分類,另企業若未重編以前期間,則應將先前帳面金額與包含初次適用日之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日帳面金額間之任何差額,認列於包含初次適用日之年度報導期間之初始保留盈餘中(或適當時,認列於其他權益組成部分中)。 2. (1)企業對於初次適用日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應追溯適用IFRS9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之規定。此外,先前認列減損損失而累積於保留盈餘之金額應調整至其他權益。 (2)企業採用IFRSs新公報而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處理所產生之保留盈餘調整數非為金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函令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範圍;惟調整後之其他權益項目倘與其他權益項目合併考量後產生減項淨額,則應依前揭函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3.首次適用IFRS 9時,原則應依IFRS 9第7.2.8段規定追溯調整,惟先前與非控制權益間之權益交易若追溯不可行時,企業應依IAS8第24及25段之規定處理。 | 過渡規定 | |
42 | 依IFRS9之規定,未上市(櫃)公司之股份(或其他類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投資工具)須以公允價值衡量,企業於評估未上市(櫃)公司之股份(或其他類似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投資工具)之公允價值時,除有IFRS9第B5.2.4段所述情形外,是否可考量重大性原則,以成本作為公允價值之依據? | 1.依IFRS9第B5.2.3段之規定,所有權益工具及權益工具合約之投資均應按公允價值衡量。惟在有限情況下,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一適當估計。此種情況可能包括無充分之較近期資訊可供衡量公允價值,或可能之公允價值衡量區間廣而成本代表該區間內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 2.依IAS1第7段之規定,某些項目之遺漏或誤述如可能個別或集體影響使用者根據財務報表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該遺漏或誤述為重大。重大性取決於依所處情況所判斷遺漏或誤述之大小及性質。 3.企業應依IFRS9之規定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不宜逕以考量重大性為由,以成本作為其公允價值。 4.本案已製作相關釋例供企業參考。 | 公允價值衡量 | |
43 | 證券化商品─房貸抵押憑證(Agency CMO,例如二房債券Fannie Mae、Freddie Mac),若由政府擔保,是否能判斷其具備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之現金流量特性?另IFRS9第B4.1.22段深入檢視之規定要如何執行? | 1.證券化商品應依IFRS 9.B4.1.20-B4.1.26之規定評估所投資分級證券之合約條款與信用風險暴險,並深入檢視實際產生現金流量之標的金融工具群組中各項金融工具,以決定分級證券是否具備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之現金流量特性。 2.為符合IFRS 9 B4.1.22規定企業應能取得資產池資訊並可以辨識資產池裡是否含有包含一項或多項工具,其合約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及其他工具(通常為衍生性工具)特性。 3.若政府之完全保證使該分級證券之信用風險暴險等於或低於標的金融工具群組之信用風險暴險,並且符合前述之其他條件,則該分級證券具備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之現金流量特性。 | 金融資產之分類 | |
44 | 國內次順位金融債發行條件常見「延遲支付之利息不計息」之條款對其分類之影響? | 1.依IFRS9第B4.1.14段之規定,若發行人可能須遞延支付利息,且該等遞延利息並不再加計利息,該利息並非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貨幣時間價值之對價。 2.另依IFRS9第B4.1.18段之規定,若某項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對合約現金流量之影響可能超過微不足道(於單一報導期間或累積),但該項現金流量特性不具真實性,則其不影響金融資產之分類。若某項現金流量特性僅於極罕見、高度異常且非常不可能發生之事項發生時始影響工具之合約現金流量,則該項現金流量特性不具真實性。 | 金融資產之分類 | |
45 | 企業在進行利率結構型債券之金融資產分類時,應如何將槓桿之影響納入考量? | 1.依IFRS 9第4.1.3 段之規定,利息由下列對價組成: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期間內流通在外本金金額相關之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放款風險與成本及利潤邊際。 2.另依IFRS 9 第B4.1.9 段所提槓桿之概念,係考量槓桿將提高合約現金流量之變異性,而使得該等現金流量不具備利息之經濟特性。故企業應依上開精神檢視「利率結構型債券」之特性是否具備利息之經濟特性。 | 金融資產之分類 | |
46 | 資產管理公司所購入之不良債權(NPL),依IFRS 9應如何分類? | 1.資產管理公司所購入之不良債權,應依IFRS 9.4.1之規定,考量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決定其應分類為以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資產管理公司須依據個案情況,評估不良債權之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1)若資產管理公司係試圖透過各種途徑實現不良債權之合約現金流量,其目的係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並非以藉由出售而實現現金流量為目的,則其經營模式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若該等不良債權符合合約現金流量測試,應分類為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若有會計配比不當亦可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即使資產管理公司並不預期會收取所有不良債權合約現金流量,亦不影響前述分析。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不良債權,後續應採用信用調整後有效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應持續評估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 (2)若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所購入不良債權之方式,係同時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目的, 若該等不良債權符合合約現金流量測試,應分類為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若有會計配比不當亦可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不良債權,後續應採用信用調整後有效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應持續評估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及衡量公允價值。 (3)若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所購入不良債權之方式,係以再出售或收取相關擔保品為目的,其經營模式則非屬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亦非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目的,故該等不良債權應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金融資產之分類 | |
47 | 採加權平均計算單位成本之金融資產,適用IFRS 9時其單位成本是否可不予追溯計算? 公司權益證券投資成本計算方式為同一會計分類下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即同一檔標的於不同會計分類下,隨時間經過、交易買進賣出情形,依加權平均法之計算而有不同單位成本。依IFRS 9第7.2.1規定「IFRS 9採追溯適用,除已除列項目外」,若因適用IFRS 9而改變會計分類,依IFRS 9第7.2.1規定需採追溯調整,惟其應有之帳列單位成本,隨除列項目已不易計算追溯,追溯成本超過效益,是否可直接以轉換當日IAS 39下之單位成本為適用IFRS 9後之單位成本。 | 首次適用IFRS9時,原則應依IFRS9第7.2.1段之規定追溯調整,重新計算金融資產之單位成本,惟若追溯適用於實務上不可行,得以轉換日(106.12.31)IAS39下之單位成本做為適用IFRS9後之單位成本。 | 過渡規定 | |
48 | 權益證券投資適用IFRS 9時,其單位成本是否可不予追溯清算股利調整數;適用IFRS 9後,所收股利含「資本公積—發行股票溢價」項目,可否認列為股利收入: 1.依IFRS 9第B5.7.1段規定「所收股利明顯代表投資成本之回收者,不認列於損益中,應列投資成本收回」。適用IFRS 9時,依 IFRS 9第7.2.1規定需採追溯調整清算股利造成投資成本回收之金額,惟其應以清算股利(含資本公積配現金股利屬投資成本回收者)為基礎之帳列單位成本,隨除列項目已不易計算追溯,追溯成本超過效益,是否可直接以轉換當日IAS 39下之單位成本為適用IFRS 9後之單位成本。 2.適用IFRS 9後,若所收股利含資本公積—發行股票溢價時,因實務上公司持有之投資股票並非全數原始認購,持有期間有多次於集中市場買進及賣出之交易,已無法區分持有之股數中,原始認購之數量為何及購買價格與分配之資本公積—發行股票溢價之關聯。 IFRS 9明顯代表部份投資成本之回收並未有明確定義,亦無相關指引。基於明顯代表投資成本回收之概念,僅限於取得明顯佐證者始符合該定義,例如:清算股利(liquidating dividend),當公司清算時,將剩餘的現金支付予股東,稱之清算股利。廣義來說,當公司發放股利金額超過保留盈餘與資本公積的總額,便應視為清算股利,其類似減資活動。 IFRS 9 第BC5.25段,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指出,因股利可能代表投資之退回而非代表投資報酬,故仍可能存有操弄之機會。因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決定明確代表部分投資成本回收之股利不得認列於損益中。惟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認為,因有能力控制或重大影響該投資股利政策之企業並非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 號之規定處理其投資,故前述操弄之機會較為有限。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決定要求,可讓使用者易於比較認列於損益中之股利與其他公允價值變動之揭露。 | 1.以「資本公積-發行股票溢價」項目配發之股利,如可清楚區分,應區分為成本回收或股利收入;若不易區分,則列為股利收入。 2.首次適用IFRS9時,原則應依IFRS9第7.2.1段之規定追溯調整清算股利部分,重新計算金融資產之單位成本,惟若追溯適用於實務上不可行,得以轉換日(106.12.31) IAS39下之單位成本做為適用IFRS9後之單位成本。 | 過渡規定 | |
49 | 金融資產適用IFRS 9時,其單位成本是否可不予追溯交易成本調整數;採覆蓋法時,交易成本可否參考原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附錄一釋例一之註:「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其交易成本於原始認列時可作為原始成本或當期費用。」 1.依 IFRS 9第5.1.1段及IAS 39第43段規定「交易成本於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非FVPL者計入投資成本;FVPL者入當期費用」。同1.,若因適用IFRS 9而改變會計分類,自FVPL分類至非FVPL或自非FVPL分類至FVPL,使交易成本是否計入原始投資成本中之情況改變,適用IFRS 9時,依 IFRS 9第7.2.1規定需採追溯調整,惟其原始投資之交易成本,隨除列項目已不易計算追溯,追溯成本超過效益,是否可直接以轉換當日IAS 39下之單位成本為適用IFRS 9後之單位成本。 2.依IFRS 4修正第35B段規定「覆蓋法應重分類指定金融資產適用IFRS 9及IAS 39下損益金額之差額」,其中包含交易成本於FVPL及非FVPL不同會計處理下之調整數,需以指定金融資產當期產生之交易成本、當期除列項目應計入IAS 39下投資成本所含之交易成本及尚未除列項目應計入IAS 39下投資成本所含之交易成本計算而得,考量交易成本調整數金額不具重大,是否於計算重分類指定金融資產適用IFRS 9及IAS 39下損益金額之差額時,參考原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附錄一釋例一之註:「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其交易成本於原始認列時可作為原始成本或當期費用。」 | 1.依IFRS9第5.1.1段規定,若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加計或減除直接可歸屬於取得或發行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交易成本。至若屬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仍得依現行實務做法,其交易成本可選擇做為原始取得成本或當期費用。 2.首次適用IFRS9時,原則應依IFRS9第7.2.1段之規定追溯調整交易成本,重新計算金融資產之單位成本,惟若追溯適用於實務上不可行,得以轉換日(106.12.31)IAS39下之單位成本做為適用IFRS9後之單位成本。 | 過渡規定 | |
50 | 關於107年首次適用IFRS 15及IFRS 9: 1.企業可否依IFRS 15第C3段規定,按公司情況選擇全面追溯適用或修正追溯適用 IFRS 15? 2.企業可否依IFRS 9第7.2.15段規定,自行選擇是否重編比較期間(106年)資訊? | 企業可依公報規定選擇是否重編比較期間資訊,惟企業若選擇不重編比較期間報表,應依IFRS15第C3段及IFRS9第7.2.15段過渡規定及配套之揭露規定辦理。 | 過渡規定 | |
51 | 承租辦公大樓之某一層,若經評估建物與基地依IFRS 16第B32段評估是高度相互關聯而不拆分租賃組成部分,則依IFRS 16第53段規定,於附註要依標的資產類別揭露使用權資產之帳面金額及折舊金額時,是否將建物與基地併成同一類予以揭露,而無須再拆分建物與土地? 又或者辦公室承租尚包含內建之空調系統,依IFRS 16第B32段判斷後若辦公室與空調系統整個將以單一租賃處理,則依IFRS 16第53段揭露時是否要拆出空調系統? | 若依IFRS 16第B32段規定視為單一租賃組成部分,相關使用權資產之認列及折舊之攤提,係視同一項資產處理,則進行相關揭露時,無須另行拆分。 | 租賃 | |
52 | 若初始採用IFRS 9時,選擇不重編前期比較報表,則依IFRS 7第42L段之規定,揭露IFRS 9初次適用日之金融資產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變動。為符合此規定,IFRS 7 IG 40E提供一揭露釋例。 問題:
| IFRS7第IG40E段僅係舉例說明如何依IFRS7第42K至42O段之規定揭露。企業亦得依其情況揭露其他權益之影響數。 | 揭露 | |
53 | 依IFRS 7第35H段,企業應依金融工具之類別提供備抵損失自期初餘額至期末餘額之調節。為符合此規定,IFRS 7 IG 20B提供一揭露釋例參考表格如下。 問題:預期信用損失計算尚涉及前瞻性因素調整,於資產負債表日重評估時,亦會更新總體經濟參數,實務計算上對於單獨拆分因「模型/風險參數之改變」所造成之備抵損失影響數,存有高度困難,權宜做法是否能將此影響數列入「匯率及其他變動」項下? | 企業得依其情況及重大性判斷揭露程度。 | 揭露 | |
54 | 承租人與園區管理局簽訂之土地租約合約中述明,「租賃期間屆滿,甲乙雙方得另訂新約,未訂新約者,本契約當然終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租賃關係繼續或不定期租賃」,除此之外合約中未提及續租條款。惟管理局土地租賃尚受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所規範,其中第22條規定「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 另IFRS 16第BC127段提及「作為合約之一部分,被納入租賃期間之任何租賃延長或租賃終止之選擇權亦須為可執行;例如承租人須可執行其權利以延長租賃超過不可取消期間。若選擇權所涵蓋期間並非可執行,例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即無法執行租賃之延長,承租人於超過不可取消期間後不具有對資產之使用權。」 1.此合約依IFRS 16第BC127段評估是否具有續租權? 2.若此合約約定之土地使用期間為10年,且若依IFRS 16判斷以上條款未賦予承租人續租權,則於該承租土地上所建照之廠房依IAS 16評估之耐用年限是否即不得超過10年? 是否可主張因IFRS 16對是否有續租權強調法律上之可執行權利,而耐用年限評估係基於企業之預期,二者認定之基礎有所差異而可作出不同結論? | 1.有關承租人是否具有可執行之續租權利,應依合約條款、條件及其他相關事實及情況(包含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等),按IFRS 16相關規定實質判斷。 2.依IFRS 16.32規定,承租人應自開始日起至使用權資產之耐用年限屆滿時或租賃期間屆滿時兩者之較早者,對使用權資產提列折舊。故承租人租賃期間若短於承租土地上建造廠房之耐用年限,應以租賃期間作為廠房提列折舊之年限。 | 租賃 | |
55 | IFRS 15第95段規定履行合約之成本會計處理。發布IFRS 15時,IAS 2配合修正將勞務存貨相關規定移除。適用IFRS 15後,過去依IAS 2認列勞務存貨之企業,應繼續依IAS 2認列存貨或依IFRS 15認列履行合約成本相關資產? | 企業應依IFRS15第95至98段之規定,將履行合約之勞務相關成本認列為資產或費用。 | 履行合約成本 | |
56 | IFRS15規定之(1)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及(2)履行合約之成本所認列之資產,於資產負債表應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資產? | 企業應依IAS1區分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規定,以及合約之成本性質,將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及履行合約之成本分類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 | 流動與非流動之區分 | |
57 | 企業與園區管理局簽訂之土地租約若判斷租賃期間為20年,因並無20年的市場利率可供參考,企業應如何決定適當之折現率? 另依IFRS16規定,計算使用權資產及負債之折現率,應優先適用「出租人隱含利率」,如無法取得時,則改採「承租人之增額借款利率」(於類似經濟環境中為取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相近之資產,而以類似擔保品與類似期間借入所需資金應支付之利率)。惟承租人帳上無借款或金融業因法令限制無法對外借款時,是否有其他可參考之利率指標(如:發債利率或平均借款利率)?又若無類似資產、類似期間之借款利率可參考時,是否有其他權宜做法? |
定,租賃給付應使用該利率折現。若該利率並非 容易確定,承租人應使用承租人增額借款利率。復依IFRS 16.BC162提及,取決於標的資產之性質與租賃之條款及條件,承租人於決定其租賃增額借款利率時,或能參照可容易觀察之利率作為起點(例如,承租人為購買所租賃類型資產而借款所支付,或會支付之利率;或在決定適用於不動產租賃之折現率時之不動產收益率)。然而,承租人對該可觀察利率應作必要調整以決定IFRS 16中定義之增額借款利率。
(1)決定參考利率(reference rate) –使用相當存續期間之無風險利率,例如政府公債或國庫券,但因租金逐年給付而公債若係到期支付,應參照加權平均租賃期間; (2)決定承租人之信用風險貼水 – 可能須仰賴專家、銀行等進行估計,因公司規模、產業、公司信用風險將致各公司間有所差異; (3)決定租賃特定調整 – 前述風險貼水通常為無擔保品下所決定之利率調整,因使用權資產視同提供借款之擔保品,故應考量此附有擔保下利率之調整,此亦可能須仰賴專家、銀行等進行估計。 | 租賃 | |
58 | 於107年首次適用IFRS 9時,於實務上可行之範圍內,企業尚應依IAS 8第28(f)段規定揭露107年若仍適用IAS 39與採用IFRS 9對每一財務報表單行項目之影響數。金融業因金融資產數量繁多,係依IFRS 9規定調整資訊系統後,再由系統產出IFRS 9所需資訊。因金融業資訊系統已調整為符合IFRS 9之架構,實務上已無法再產出IAS 39之資訊,是否即可不揭露IAS 8第28(f)段所要求資訊? | IAS8第28(f)段規定於實務上可行之範圍內,企業應揭露對所表達之本期及每一以前期間,揭露每一受影響之財務報表單行項目之金額,惟依IFRS 7第42Q段,於包含IFRS 9初次適用日之報導期間,企業無須揭露下列期間依分類與衡量規定(包含有關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及減損之規定)將報導之單行項目金額:(a)先前期間倘若依IFRS 9將報導者;及(b)當期期間倘若依IAS 39將報導者。另企業民國107年財報應依IFRS 7第42I-42P段等規定揭露初次適用IFRS 9之影響資訊。 | 過渡規定 | |
59 | 企業適用IFRS 15可能導致收入認列金額於不同期間內重新分配,例如由隨時間經過認列收入改為於最終交付商品時認列收入,或是因BUNDLE-SALE之價金拆分方式不同而使各期認列收入金額出現差異。於107.1.1首次適用IFRS 15時,對尚未完成之合約需追溯適用,並將首次適用之累積影響數認列於保留盈餘,因此前述差異數將不進入綜合損益表。若企業考量IFRS 15會計處理之影響,而訂定根據IFRS 15導致之保留盈餘影響數支付(或回收)員工獎金之辦法,該等辦法導致之企業應付員工獎金(或應收員工返還獎金)應如何入帳? | 公司首次適用IFRS 15時,依規定應對尚未完成之合約追溯適用,且將首次適用之累積影響數認列於保留盈餘,若公司考量該保留盈餘變動影響而制定相關員工獎酬辦法,其所導致企業之應付員工獎金(或應收員工返還獎金)相關會計處理,應依IAS 19規定處理。 | 過渡規定 | |
60 | 企業主要營業項目之一為興建太陽能電廠,並售電予台電公司,與台電合約中明訂,售予台電公司的電力,僅能以特定之發電設備產出,該交易內容因符合IFRIC4「決定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賃」(雙方安排中已有一項特定資產或設備可明確辨認,且協議之達成與否取決於該設備,以及安排中該資產之使用權已移轉),故依IAS17「租賃」規定處理。又因租賃期間已占租賃資產耐用年限的大部分期間,是以企業估計合約期間之可能收取之電費,採用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請問: 1.若企業決定不採用IFRS 16.C3不重評估合約是否屬租 賃之實務權宜作法,且判斷太陽能電廠型態及合約模 式不符合IFRS 16對租賃之定義而應採IFRS 15處 理,於初次適用IFRS 16時應如何處理? 2.若企業決定採用IFRS 16.C3不重評估合約是否屬租賃 之實務權宜作法,是否沿用先前IFRIC 4之結論以融 資租賃處理? | 1.若企業決定不採用IFRS 16.C3之實務權宜作法,且評估後非屬IFRS 16之租賃而應適用IFRS 15,應於IFRS 16初次適用日依IAS 8規定處理。 2.若企業決定採用IFRS 16.C3之實務權宜作法,於初次適用IFRS 16時,出租人不做租賃分類或衡量之調整。 | 過渡規定 | |
61 | 公司於首次採用IFRS時,依IFRS 1.D13之豁免,將轉換日帳列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稅後金額)轉入保留盈餘。金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要求,公司首次採用IFRSs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適用IFRS 1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當公司適用之稅率改變,針對首次採用IFRSs已轉入保留盈餘之累積兌換差額部分,公司是否得將稅率改變之所得稅影響金額相對調整保留盈餘,且因該保留盈餘已提列同額特別盈餘公積因此而調整特別盈餘公積? | 轉換日後遞延所得稅之變動,應以與IFRS現行使 用者一致之方式認列。累積換算調整數之產生係源 自於原本應列入其他綜合損益(OCI)之交易,因此, 稅率變動對與累積換算調整數相關之遞延所得稅 影響數,應依IAS12.60及IAS12.62之規定,認列 於其他綜合損益。 | 所得稅 | |
62 |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興建之員工宿舍,僅限租與園區內設立機構之從業人員為限。甲公司分別與新竹科學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租賃員工宿舍提供予甲公司在職員工使用,甲公司向員工收取之租金與給付給管理局之租金並無差額,亦即,甲公司雖身為轉租之出租人,但於將標的宿舍再出租予員工之轉租過程中,並無收取任何報酬。 與管理局所簽訂之租賃合約,若員工發生離職或退租等狀況,將由其他想租賃園區宿舍之甲公司員工遞補,原則上,發生空屋的情形不高,且一旦有空房,會有其他在職員工入住。 會計問題: 甲公司承租與轉租無任何價差,是否可權宜將此交易做為代收付?亦或依IFRS 16之規定,由於符合轉租中使用權資產之租賃,故應依轉租之規定進行相關之會計處理及揭露? | IFRS16第BC232段說明,因每一合約係單獨協 商,且轉租之交易對方與主租賃之交易對方係為 不同之個體,將主租賃及轉租作為兩項單獨合約 處理係屬適當。據此,對轉租出租人而言,源自 主租賃之義務通常不會因轉租之條款及條件而消 滅。IFRS16第BC235至BC236段亦有說明,轉租 出租人不應將主租賃及同一標的資產之轉租所產 生之資產與負債互抵,除非符合金融工具之互抵 規定;轉租出租人亦不得將與主租賃及同一標的 資產之轉租有關之租賃收益與租賃費用互抵,除 非符合IAS1中互抵之規定。因此,問題所述之甲 公司應依IFRS16之規定處理予園區管理局簽訂之 主契約及轉租予員工之契約,不得逕以代收代付 處理。 | 租賃 | |
63 | 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合約時,實務上出租人多會要求承租人支付某固定金額之押金或擔保金(例如:收取一個月或兩個月租金金額之押金)。請問:該押金係屬IFRS 9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範圍,亦或係屬IFRS 16使用權資產之範圍? | 承租人應視租賃契約對於「押金」之規範而定。 「押金」若屬保證金之性質(即不會抵付租金者) 宜以「存出保證金」列示,係屬IFRS9之範圍; 「押金」若屬可抵付租金者,係屬租賃給付之一 部分,宜列入「使用權資產」。 | 租賃 | |
64 | 若合約中包含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IFRS 16有提供承租人得選擇不拆分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而以單一租賃組成部分處理之實務權宜作法;但出租人無此實務權宜作法,而應適用IFRS 15之規定將對價分攤至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 US FASB於2018年7月發布ASC 2018-11 Targeted Improvements to Topic 842, Leases,修正內容提及,出租人於符合特定條件時(條件1: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移轉之時點及型態(pattern)相同、條件2:租賃組成部分若單獨處理,將分類為營業租賃),得選擇不拆分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並依組合組成部分(combined component)中之主導性組成部分(predominant component)決定會計處理,亦即,若非租賃組成部分為主導性組成部分,依收入處理;反之,依租賃處理。 該修正之結論基礎提到,新租賃準則發布後FASB收到意見表示,若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移轉之時點及型態相同時,是否進行拆分對收入認列並無影響,且拆分組成部分時,對價分攤之方法可能涉及判斷(例如,若合約中各組成部分並無可觀察售價),拆分之結果反而可能無法正確反映交易實質,因而進行此項修正。 於TIFRS之下,是否可引用上述ASC 842修正後處理,讓出租人得豁免拆分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 | IFRS 16目前並無出租人豁免拆分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之規定,故出租人仍應依IFRS16第12及17段之規定,將合約中每一租賃組成部分作為單獨租賃,並與合約中之非租賃組成部分分別處理。 | 租賃 | |
65 | 若租賃合約約定承租人應分期繳納租金,承租人並於租賃開始日或之前支付部分租金,則該已支付租金,於現金流量表應分類為投資活動或是籌資活動? | 由企業選擇其會計政策於現金流量表分類為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後續應一致採用。 | 租賃 | |
66 |
| 企業出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予關聯企業時,原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公允價值變動仍為企業綜合損益之一部分,故相關之其他權益仍應比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下簡稱IAS28)第28段對順流交易之規定,僅在非關係人投資者對關聯企業之權益範圍內之金額轉列保留盈餘。關聯企業出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予其投資公司時,亦應比照IAS28第28段之規定處理。 | 關聯企業交易 | |
67 | 目前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政府提供補助貸款銀行委辦手續費而使台商獲取低利貸款,此方案係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積極協助台商回台投資。舉例來說:若A公司向銀行貸款,其通常可取得之貸款利率為1.2%,若採前述方案,則實際需支付之貸款利率將為0.5%。 實務上對獲取低利貸款之台商會計處理出現下列兩種看法: View 1:此類貸款以台商實際支付予銀行之較低利息為基礎,無須考量政府補助貸款銀行之利息,若以前述背景為例,A公司依實際支付之0.5%設算利息費用。 View 2:此類貸款應依IFRS 9之規定認列及衡量,亦即A公司依公允價值認列貸款,惟政府補助貸款銀行之利益,依IAS 20規定處理自政府獲取低於市場利率之貸款。 會計問題: 公司因政府提供補助貸款銀行委辦手續費而享有之低利貸款是否涉及應適用IAS 20「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之規定? | 公司應依IAS 20處理。 | 政府補助 | |
68 | 總統於2019年7月24日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營利事業自2019年8月15日起二年內依據該條例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於存入專戶時適用特別稅率(第一年8%,第二年10%,不適用境外稅額扣抵),並於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時退還半數稅額,或自第六年起每年於三分之一限額內分次提領後自由運用。 會計問題: 1.企業對於海外投資所產生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所應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應於哪個時點改依前述特別稅率衡量?例如:被投資公司決議分配盈餘且企業選擇適用該課稅條例時?依作業辦法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時?經稽徵機關核准時?或資金匯入專戶時? 2.後續完成實質投資,應於哪個時點認列應退稅款及所得稅利益?例如:於投資計畫完成並符合退稅條件時?投資計劃完成且向經濟部申請時?或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時? 3.資金匯回存入專戶後,該專戶是否屬受限制之銀行存款,不宜於資產負債表列示為現金及約當現金? |
| 稅務 議事決議「因與第三方之合約而受使用限制之活期存款」 | |
69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7/10/26更新後IFRS問答集「共同控制下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規範「組織重組下新設立公司之帳務處理應按與已存在之公司一致之方式處理,視為自始合併而編製比較期間財務報表,不受設立日之限制。」 實務上常見企業以分割方式,將業務移轉至新設立子公司之交易,以達到專業分工之效益。 舉例:甲公司將【原料 > A製程 > B製程】中之【B製程】分割設立乙子公司,兩製程之產品分別為A及B產品,均有單獨銷售市場,分割後,乙公司將以成本加成方式向甲公司進貨- A產品。 會計問題: 當母公司為新設立子公司業務上主要供應商之一,該子公司於追溯重編財務資訊時,比較期間如何處理與母公司間(過去為企業內部資源移轉)交易之進貨價格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應(1)按過去內部資源移轉下母公司帳面金額列報,或(2)參考子公司設立後之訂價(如乙公司之成本加成方式)追溯重編? | 母公司分割資產予新設立之子公司,屬組織重組,應按帳面金額移轉。因此,子公司於追溯重編設立日前之財務資訊時,對於A產品之進貨價格應按母公司之帳面金額列報,並於必要時提供擬制性資訊。 | 共同控制下組織重組 | |
70 |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大陸特定地區因防疫延遲復工,按當地政府規定員工停工期間仍需支付員工薪資,由於該停工係屬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而停工期間亦無相關營業收入產生,該停工期間之相關支出是否應列為營業外支出? | 依據IAS 1第BC63段之說明,企業面對正常營運風險所產生之非常項目,不足以表達為損益表之單獨組成部分;應以交易或其他事項之性質或功能,而非其發生之次數,來決定其於損益表之表達,因此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之相關支出(例如員工薪資、相關廠房折舊費用等),仍應按一般正常交易處理;綜合損益表採用功能別為基礎分類者,相關支出按其功能別分類表達,不應因停工事件而改變其分類方式。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71 | 適用IFRS 9第6.5.11段(d)(i)之現金流量避險工具損益,與適用IFRS 9第6.5.15段(b)(i)之避險選擇權時間價值變動,係於發生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權益,再於被避險交易發生時自權益中移除,並直接納入被避險交易所認列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之原始成本。此非屬重分類調整,因此不影響其他綜合損益。惟該等金額後續可能因被避險交易不再預期會發生而重分類至損益(IFRS 9第6.5.12段(b)),且轉列至被避險交易所認列非金融資產或負債帳面金額之部分亦會透過折舊或攤銷而影響損益。 依IAS 1.82A規定,綜合損益表中其他綜合損益項目應分類為(1)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及(2)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 會計問題: 前述避險工具損益,於綜合損益表中應如何分類? | IAS1第96段規定,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規定,若現金流量避險或選擇權時間價值(或遠期合約之遠期部分,或金融工具之外幣基差)之會計處理,導致自現金流量避險準備或單獨權益組成部分分別移除之金額直接納入資產或負債之原始成本或其他帳面金額,並不會產生重分類調整。因此,問題所述適用IFRS 9第6.5.11段(d)(i)之現金流量避險或IFRS 9第6.5.15段(b)(i)之選擇權時間價值避險之公允價值變動,於綜合損益表中應分類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
72 | 承租人若依IFRS 16之修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租金減讓」選擇對與Covid-19直接相關且符合條件之租金減讓適用實務權宜作法,以下情況應如何處理? 情況一: 承租人於109年6月1日與出租人完成協商,約定無條件調降109年6月~12月按月支付之租金,則承租人是否應於109年6月1日將調降之總租金一次認列於損益並相對調整租賃負債? 此外,於綜合損益表應如何表達該損益金額? 情況二: 承租人於109年6月1日與出租人完成協商,約定109年7月~12月之租金可無條件延至110年1月~6月支付。承租人是否須於109年6月1日將支付時點變動後之租賃給付按原折現率折現以進行租賃負債之再衡量,並重新計算各期之利息費用? 若是,再衡量所產生之差額是否應認列於損益? 情況三: 若承租人適用短期租賃或低價值資產租賃之認列豁免,並於109年6月1日與出租人完成協商,約定無條件調降109年6月~12月之租金,承租人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否可適用IFRS 16之修正所提供之實務權宜作法? |
| IFRS 16之修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租金減讓」 | |
73 | 一、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經濟部提供之紓困措施包括向工業局承租其所轄管工業區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租金之承租人,得申請租金減收2成,為期6個月,經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補充協議書(增列租金減收2成),施行期限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二、財政部因應本次疫情,給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人109年減收租金2成措施,由國有財產署主動辦理,無須地上權人提出申請;依規定,地上權人倘非自行使用者,應將本次減收之地租確實落實於使用人,否則須繳回該減收租金。 會計問題: 企業承租經濟部工業區土地或國有不動產,因適用上述紓困措施而減收之租金,應依IFRS 16或IAS 20處理? | 因問題所述兩種租金減讓情況均與Covid-19直接相關,且符合IFRS 16之修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租金減讓」實務權宜作法適用條件,企業應依IFRS 16處理得選擇適用該權宜作法。惟出租人(政府)若要求承租人須履行特定條件方可取得租金減讓(如約定減收地租應落實於使用人),承租人亦應適用IFRS16第38段之規定,將不計入租賃負債衡量中之變動租賃給付於啟動該等給付之事件或情況發生之期間認列於損益。因此,於政府要求承租人須履行特定條件方可取得租金減讓之情況下,承租人尚未取得無條件之減租權利,故應於啟動時(即履行特定義務後),將租金減讓之影響認列相關損益並相對調整租賃負債。 | IFRS 16之修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租金減讓」 | |
74 | 行政院於109年6月宣布於7月1日起進行振興三倍券紙本券之預購申請,並自7月15日開始使用,企業(商家)自7月23日後即可自金融機構兌領換現。根據IAS 7第6段約當現金之定義,約當現金係指短期(通常為三個月內)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該投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試問企業所收到之振興三倍券紙本券是否符合約當現金之定義? | 企業(商家)收到的振興三倍券紙本券符合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條件,自7月23日後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故企業收到之振興三倍券紙本券符合約當現金之定義。 | 約當現金 | |
75 | 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之修正(IFRS 9及IFRS 7之修正)於2024年5月發布,自2026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儘管該修正並未改變金融資產除列規定,惟於結論基礎(BC3.38~ BC3.60)闡明「僅於該現金被收取時,此一權利(即收取現金之權利)始失效」,因此,依現行IFRS 9.3.2.3規定,僅於收取現金時始應除列金融資產,惟該作法與現行實務可能不一致。例如,企業已交銀行託收之應收票據,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兌現,依現行實務係於交付託收時即除列應收帳款,並認列在途存款;然而,依結論基礎之闡明,僅於企業已收取現金時,始應除列應收票據。 延續上題,修正條文闡明應用現行IFRS 9.3.3.1規定時,清償金融負債係於交割日予以除列(符合修正條文B3.3.8例外條件之金融負債除外)。儘管該修正並未改變某些類型清償金融負債之除列規定,但該作法與現行實務可能不一致。例如,企業開立之支票已於資產負債表日到期,若持票人尚未至銀行兌現,現行實務下企業係於票據到期時除列應付票據及銀行存款;惟依結論基礎之闡明,僅於企業已付現時始符合除列應付票據。 請問: 1.企業是否於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時,一併處理此實務差異?可否提前調整? 2.相關差異調整是否適用此修正條文之過渡處理規定? |
| 113.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