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交易類別及風險 一、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 (一)服務項目 2、申請指示,其服務項目如下: (6)信託業務: 已開立存款帳戶者得申辦各類信託開戶(含簽約)及變更、增補或終止信託契約。 認識客戶作業(KYC)。 客戶風險承受度測驗。 同意信託業務之推介或終止推介。 同意成為專業投資人之簽署。 專業投資人表示已充分審閱而無須適用審閱期之聲明。 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為申請運用指示: 同一統一編號帳戶間轉帳、定存或投資(含交易取消)。 辦理約定轉入帳戶之付款。 辦理非約定轉入帳戶之付款指示。 受益人行使表決權。
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委託人或信託監察人行使同意權。
| 第六條交易類別及風險 一、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 (一)服務項目 2、申請指示,其服務項目如下: (6)信託業務:已開立存款帳戶者得申辦信託開戶或終止信託契約、認識客戶作業(KYC)、客戶風險承受度測驗、同意信託業務之推介或終止推介、同意成為專業投資人之簽署、專業投資人表示已充分審閱而無須適用審閱期之聲明。
| 一、依金管會民國(下同)113年1月16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明訂其適用範圍及於各類信託開戶(含簽約),及增訂可線上變更、增補信託契約,並參照其他業務條列,修正一(一)2(6)甲。 三、信託契約如已有約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客戶為約定範圍內之申請運用指示(如轉帳、定存、投資、付款、受益人行使表決權)及行使同意權等,爰新增一(一)2(6)庚、辛。另依信託契約目的,有部分費用之付款對象可能簽約時尚無事先約定給付帳號,建議開放可線上辦理委託人非約定轉帳之付款指示。 |
第八條交易類別安全設計 二、「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之交易指示:採用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七條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至第七款之任一款安全設計進行身分確認者得辦理低風險交易,但辦理下列低風險交易業務,應遵循下列要求: (四)
辦理「非約定轉入帳戶」應遵循下列要求: 1、ATM、POS等之低風險性交易,其限額應符合現行ATM作業及POS作業相關規定。 2、網際網路之低風險性交易,以每一帳戶每筆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3、透過網站、行動APP、電子郵件、傳真、FTP或AP2AP等方式傳送且未經金融機構人工確認客戶身分與指示內容者,其交易限額同前一子目要求。 4、非約定轉帳交易每筆應採用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任一安全設計進行身分確認。若採用之技術防護措施(如憑證簽章、晶片金融卡、非簡訊傳送之一次性密碼、視訊會議、第三人覆核、簡訊簡碼回傳、直接人臉辨識軌跡等、或依金融機構風險評估至少具相同安全強度之安全機制,並應留存評估紀錄及核決層級),提供客戶確認該筆交易內容並能防止身分確認資料與交易內容被竄改者,該筆非約定轉入帳戶之轉帳限額,可由個別金融機構視銀行風險承擔之能力斟酌予以適當提高,最高該轉出帳號不超過當日累計等值新臺幣三佰萬元為限,並留存該技術評估紀錄。 5、若經客戶事先以臨櫃或視訊會議申請指定照會人員且由金融機構人工確認其指定人員之身分與指示內容者(如電話照會),其交易限額由雙方依據風險承受度約定之。 (五)辦理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申請「非約定轉入帳戶之付款指示」,以每一帳戶每筆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不得以高風險交易方式辦理。 (六)採用第七條第六款知識詢問或第七條第七款固定密碼之安全設計時,僅限應用於辦理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及下列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之業務: 5、信託業務 非首次之認識客戶作業。 非首次之客戶風險承受度測驗。 同意信託業務之推介或終止推介。 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專業投資人聲明表示已充分審閱而無須適用審閱期之規定。 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為申請運用指示:
同一統一編號帳戶間轉帳、定存或投資(含交易取消)。 辦理約定轉入帳戶之付款。 受益人行使表決權。
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委託人或信託監察人行使同意權。
| 第八條交易類別安全設計 二、「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之交易指示:採用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七條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至第七款之任一款安全設計進行身分確認者得辦理低風險交易,但辦理下列低風險交易業務,應遵循下列要求: (四)
辦理「非約定轉入帳戶」應遵循下列要求: 1、ATM、POS等之低風險性交易,其限額應符合現行ATM作業及POS作業相關規定。 2、網際網路之低風險性交易,以每一帳戶每筆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3、透過網站、行動APP、電子郵件、傳真、FTP或AP2AP等方式傳送且未經金融機構人工確認客戶身分與指示內容者,其交易限額同前一子目要求。 4、非約定轉帳交易每筆應採用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任一安全設計進行身分確認。若採用之技術防護措施(如憑證簽章、晶片金融卡、非簡訊傳送之一次性密碼、視訊會議、第三人覆核、簡訊簡碼回傳、直接人臉辨識軌跡等、或依金融機構風險評估至少具相同安全強度之安全機制,並應留存評估紀錄及核決層級),提供客戶確認該筆交易內容並能防止身分確認資料與交易內容被竄改者,該筆非約定轉入帳戶之轉帳限額,可由個別金融機構視銀行風險承擔之能力斟酌予以適當提高,最高該轉出帳號不超過當日累計等值新臺幣三佰萬元為限,並留存該技術評估紀錄。 5、若經客戶事先以臨櫃或視訊會議申請指定照會人員且由金融機構人工確認其指定人員之身分與指示內容者(如電話照會),其交易限額由雙方依據風險承受度約定之。
(五)採用第七條第六款知識詢問或第七條第七款固定密碼之安全設計時,僅限應用於辦理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及下列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之業務: 5、信託業務 (1)非首次之認識客戶作業。 (2)非首次之客戶風險承受度測驗。 (3)信託業推介及終止推介同意書。 (4)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5)專業投資人聲明表示已充分審閱而無須適用審閱期之規定。 |
一、配合第六條一(一)2(6)庚iii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申請「非約定轉入帳戶之付款指示」,參酌第八條二(四)
2存款辦理「非約定轉入帳戶」訂定限額,以符合客戶需求,新增二(五),並調整後續目次。 二、配合第六條一(一)2(6)丁,酌修二(六)5(3)文字。 三、信託契約如已有約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客戶為約定範圍內之申請運用指示(如轉帳、定存、投資、付款、受益人行使表決權)及行使同意權等時,因須由信託業覆核確認後始得開始辦理後續作業,所涉風險較小,爰新增二(六)5(6)及(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