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訂定總說明
本公會為強化對高齡客戶權益之保障,促進期貨服務事業健全發展,強化期貨服務事業對高齡客戶保護措施,特訂定「期貨服務事業向高齡金客戶辦理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以保障高齡客戶權益。
本次訂定「期貨服務事業向高齡客戶辦理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規範期貨服務事業招攬65歲以上之高齡客戶,應落實充分瞭解高齡客戶(KYC)、商品適合度(KYP)及加強查核(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等機制,保障高齡客戶權益相關重要措施,相關規範訂定說明如下:
第一條
訂定條文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
訂定高齡客戶之範圍。
第三條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對高齡客戶辦理KYC時,應有針對符合高齡客戶特性之風險承受度評估項目,以有效評估辨識其風險承擔能力。
第四條
訂定服務事業對其商品或服務辦理瞭解商品作業時,於商品或服務風險評估時應適當考量對高齡客戶影響性較高之因子,並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第五條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對高齡客戶行銷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高齡客戶之KYC及KYP結果,以確認所推介商品或服務確實符合高齡客戶所需。業務人員對高齡客戶應妥適評估,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避免銷售超逾高齡客戶承擔能力之商品。
第六條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提供給高齡客戶閱讀之行銷與契約文件,應提供符合身體、年齡情形之措施及工具。倘有對高齡客戶重大權益有影響情事,應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以維其權益。
第七條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對高齡客戶特殊行為之保護因應措施(如:懷疑客戶遭金融剝削、從事鉅額資金轉移等),提醒高齡客戶注意交易風險。
第八條
訂定期貨信託事業應訂定高齡客戶以外他人代為指示交易時之相關管控措施,包括輔導高齡客戶委任授權交易、應確認代為指示人之身分。
第九條
期貨服務事業銷售高風險商品予高齡客戶,應有服務檢視及確認機制。並應強化銷售予經第三條評估後屬弱勢高齡客戶之高風險商品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
第十條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機制。
第十一條
施行程序。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
111年2月25日第6屆理監事第1
6次聯席會議追認通過
111年4月15日第6屆理監事第1
7次聯席會議追認通過
111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110332843號同意備查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強化對高齡客戶之保護,訂定本準則。
擔任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如已依各業別相關法令或其同業公會所定高齡客戶保護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二條
(高齡客戶範圍)
本準則所稱高齡客戶,指接受期貨服務事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年齡為六十五歲以上之自然人客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所稱期貨服務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
第三條
(KYC作業)
為有效評估高齡客戶是否有弱點,期貨服務事業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有符合高齡客戶之風險承受度評估項目。
期貨信託事業於辦理定期更新基金適合度評估時發現高齡客戶風險承受度變更,致未符合原定期定額投資之基金風險等級時,仍得依原約定條件辦理定期定額投資作業,惟不得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第四條
(KYP作業)
期貨服務事業針對高齡客戶之商品或風險等級評估,應適當考量影響商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分類較高之因子,如天期較長、有提前終止解約罰則、流動性低、新種或複雜性高等不易理解商品與架構、風險性高、會損及投資本金等,並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第五條
(行銷程序及作業)
期貨服務事業業務人員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應考量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等,並考量KYC及KYP結果,妥適評估擬推介商品或服務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或服務確實適合該高齡客戶。
第六條
(告知及揭露)
期貨服務事業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金融商品或服務,應強化其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以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字體加大、文字淺顯易懂等。
期貨服務事業對關高齡客戶重大權益義務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契約變更、撤銷、解除,鉅額資金或資產轉移,應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
第七條
(關懷提問)
期貨服務事業對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提醒注意交易風險,以防範高齡客戶受詐騙。
第八條
(非本人交易控管)
期貨信託事業應訂定高齡客戶以外他人代為指示交易時之相關管控措施,包括輔導高齡客戶委任授權交易、應確認代為指示人之身分。
第九條
(交易與服務檢視及確認)
期貨服務事業應強化銷售予經第三條評估後屬弱勢高齡客戶之高風險商品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如建立交易前控管(由業務人員以外員工執行交易或經高階主管核准或以電腦系統控管)。
前項所稱弱勢高齡客戶,係指經第三條評估後,具弱點之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係指依本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基金適合度政策:期貨信託基金客戶分類及期貨信託基金風險分類標準所歸類之高風險商品。
期貨經理事業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應與高齡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掌握高齡客戶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並與高齡客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高齡客戶資料表內容,作為未來交易決定之參考,並留存備查。
期貨信託事業於高齡客戶從事金融商品交易,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交易後回訪:
一、依第三條第二項高風險基金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二、新增高風險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契約或單筆新申購。
第十條
(交易監控及查核)
期貨服務事業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如:鉅額資金或資產移轉、投資組合集中高風險商品、突然提高風險等級後購買高風險商品等)及加強查核機制(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以及早辨識異常交易。
第十一條
(施行程序)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訂定對照表
111.03.30
Version15
檢查局研提強化對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理建議 | 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 | 說明 |
|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強化對高齡客戶之保護,訂定本準則。 擔任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如已依各業別相關法令或其同業公會所定高齡客戶保護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 1.訂定條文目的及依據。 2.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0年12月9日證期(期)字第1100365400號函訂定。 3.本準則條文所稱高齡客戶於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稱高齡委任人,於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稱高齡客戶。 |
項次:1 宜就擬保障之高齡客戶最低年齡訂定一致性標準:現行金融法規對高齡客戶年齡標準未臻一致,如「銀行業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為65歲,「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為70歲等,建議就年齡最低標準訂定一致性規範,再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風險屬性訂定差異化年齡標準。 | 第二條
(高齡客戶範圍) 本準則所稱高齡客戶,指接受期貨服務事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年齡為六十五歲以上之自然人客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所稱期貨服務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 | 1.參酌「老人福利法」第2條年齡規定及「銀行業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對高齡客戶年齡標準,爰訂定年齡為65歲以上之自然人客戶為高齡客戶。 2.明定準則所稱服務事業為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 |
項次:2 KYC
作業:檢查發現部分業者風險屬性評估表設計欠妥適,影響對高齡客戶風險承擔能力之有效辨識,建議對高齡客戶應設計符合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且其KYC項目應涵蓋專屬項目及提問,以有效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有弱點(vulnerability),如:KYC內容應強化對其生理與認知能力、退休後財力與收入及開支之來源與水準、流動性資金需求、教育與金融知識水準及社群關係(獨居及照護狀態)等項目之瞭解與評估,以有效辨識其遭金融剝削之風險。 | 第三條
(KYC作業) 為有效評估高齡客戶是否有弱點,期貨服務事業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有符合高齡客戶之風險承受度評估項目。 期貨信託事業於辦理定期更新基金適合度評估時發現高齡客戶風險承受度變更,致未符合原定期定額投資之基金風險等級時,仍得依原約定條件辦理定期定額投資作業,惟不得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 1.訂定會員公司對高齡客戶辦理KYC時,應有針對符合高齡客戶特性之風險承受度評估項目,以有效評估辨識其風險承擔能力,例示如下: (1)生理狀態(如面對面或以電話溝通時溝通順暢度、是否具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2)財力與收入及開支之來源與水準。 (3)流動性資金需求。 (4)教育與金融知識水準。 (5)社群關係(獨居及照護狀態)。 2.為符合高齡客戶與會員公司間定期定額等以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契約,若於辦理定期更新基金適合度評估時發現高齡客戶風險承受度有變更,與原定期定額等以事先約定條件投資之基金風險等級不符合時,仍得依原約定條件辦理定期定額等投資作業,惟不得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
項次:3 KYP作業:檢查發現商品風險分級未考量中途解約不保本風險,易致高齡客戶申購長天期且流動性低之結構型商品,爰建議商品風險等級評估機制,應針對高齡客戶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如:天期較長、有提前終止契約罰則、流動性低、新種或複雜性高等不易理解商品內容與架構、風險性高等,並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 第四條
(KYP作業) 期貨服務事業針對高齡客戶之商品或服務風險等級評估,應適當考量影響商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分類較高之因子,如天期較長、有提前終止解約罰則、流動性低、新種或複雜性高等不易理解商品與架構、風險性高、會損及投資本金等,並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對其商品或服務辦理瞭解商品作業時,於商品銷售或推介等之服務風險評估時應適當考量對高齡客戶影響性較高之因子,並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
項次:4(1) 行銷程序及作業: 檢查發現銷售高風險商品前未妥適評估客戶需求、財力、
收入、適合度,且有銷售超逾客戶風險承擔能力之商品,爰建議業務人員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除依據對相關客戶所評估之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資訊外,亦須考量KYC及KYP結果、該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妥適評估說明擬推介商品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該高齡客戶。 | 第五條
(行銷程序及作業) 期貨服務事業業務人員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應考量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等,並考量KYC及KYP結果,妥適評估擬推介商品或服務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或服務確實適合該高齡客戶。 |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對高齡客戶推介商品或服務前內部應辦理之事項,應考量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等,並應考量高齡客戶之KYC及KYP結果,以確認所推介商品或服務確實符合高齡客戶所需。 |
項次:4(2) 強化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如:字體加大、文字淺顯易懂等),以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另對重大權益義務變更(如:契約變更、撤銷、解除,鉅額資金或資產轉移),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確認。 | 第六條
(告知及揭露) 期貨服務事業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金融商品或服務,應強化其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以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字體加大、文字淺顯易懂等。 期貨服務事業對關高齡客戶重大權益義務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契約變更、撤銷、解除,鉅額資金或資產轉移,應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 |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提供給高齡客戶閱讀之行銷與契約文件,應提供符合身體、年齡情形之措施及工具。倘有對高齡客戶重大權益有影響情事,應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以維其權益。 |
項次:4(3) 銷售高風險商品之錄音錄影措施:建議參考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條件之商品強制要求交易須錄音錄影,以減少交易糾紛與客訴;另對屬重聽、視障或老花等高齡者,應強化其確實瞭解商品風險之友善措施,以確保客戶權益。 | 本公會自律規範已有錄音規定。 | 1.依本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規定:期貨經理、信託及顧問事業等其他必需設備須有專用錄音設備。 2.期貨經理事業係接受全權委託操作,委任人未涉及實際交易,另期貨顧問事業僅提供分析建議,未實際參與交易。 3.期貨信託事業依本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伍、風險控管作業規定:四、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高齡客戶透過網際網路或電話之原始申贖交易及指示之紀錄至少須保存五年,如採人員接聽電話交易及指示方式應全程錄音,錄音帶至少保存二個月。 |
項次:5(1) 強化防範詐騙銀髮族之監理措施: 建議參考銀行業臨櫃關懷提問作業,對高齡客戶特殊行為之保護因應措施(如:懷疑客戶遭金融剝削、從事鉅額資金轉移等),宜提醒高齡客戶注意交易風險,並研議納入關懷提問機制之可行作法。 | 第七條
(關懷提問) 期貨服務事業對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提醒注意交易風險,以防範高齡客戶受詐騙。 | 參酌「檢查局研提強化對銀髮族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監理建議」,對高齡客戶特殊行為之保護因應措施(如:懷疑客戶遭金融剝削、從事鉅額資金轉移等),提醒高齡客戶注意交易風險。 |
項次:5(2) 檢查發現證券商受理客戶以外他人代為指示交易條件,營業員僅複誦指示事項,由客戶本人表達「是」或「對」,未向客戶確認代為指示人之身分,建議強化證券商相關管控措施,包括輔導客戶委任授權交易、應確認代為指示人之身分、增列語音下單抽查範圍。 | 第八條
(非本人交易控管) 期貨信託事業應訂定高齡客戶以外他人代為指示交易時之相關管控措施,包括輔導高齡客戶委任授權交易、應確認代為指示人之身分。 | 1.期貨信託事業對高齡客戶以外他人代為指示申(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應訂定高齡客戶以外他人代為指示交易時之相關管控措施,包括確認代為指示人之身分,保障高齡客戶權益。 2.期貨經理及顧問事業尚無代理人規定,本條文不適用。 |
項次:5(3) 強化銷售弱勢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建立交易前控管(由業務人員以外員工執行交易或經高階主管核准)、交易後回訪機制。 | 第九條
(交易檢視及確認) 期貨服務事業應強化銷售予經第三條評估後屬弱勢高齡客戶之高風險商品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如建立交易前控管(由業務人員以外員工執行交易或經高階主管核准或以電腦系統控管)。 前項所稱弱勢高齡客戶,係指經第三條評估後,具弱點之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係指依本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基金適合度政策:期貨信託基金客戶分類及期貨信託基金風險分類標準所歸類之高風險商品。 期貨經理事業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應與高齡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掌握高齡客戶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並與高齡客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高齡客戶資料表內容,作為未來交易決定之參考,並留存備查。 期貨信託事業於高齡客戶從事金融商品交易,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交易後回訪: 一、依第三條第二項高風險基金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二、新增高風險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契約或單筆新申購。 | 1.本條所稱銷售係指: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期貨經理事業為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為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2.期貨服務事業銷售高風險商品予高齡客戶,應有服務檢視及確認機制。 3.考量期貨顧問事業僅提供分析、建議、出版及講習等服務,未涉及實際從事交易,爰不訂定交易後回訪機制。 |
項次:5(4) 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如:鉅額資金或資產移轉、投資組合集中高風險商品、突然提高風險等級後購買高風險商品等)及加強查核(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機制,以及早辨識異常交易。 | 第十條
(交易監控及查核) 期貨服務事業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如:鉅額資金或資產移轉、投資組合集中高風險商品、突然提高風險等級後購買高風險商品等)及加強查核機制(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以及早辨識異常交易。 | 訂定期貨服務事業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機制。 |
| 第十一條
(施行程序)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施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