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代辦信用帳戶開戶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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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辦融資融券交易帳戶開立與管理


    1.  開戶作業


壹、客戶部分:


    1. 客戶為自然人者,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時,本人應親持身分證正本,填具「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與交易紀錄。

    2. 客戶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其他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3. 客戶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以已在該代辦證券商開立普通交易帳戶者為限。

    4. 認售權證發行人與專、兼營期貨自營商同時擔任股票選擇權造市者,得依規定申請開立信用帳戶。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用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規定申請開立信用帳戶。

      1. 經辦人員部分:

        1. 經辦人員應詳細解說並檢查核對客戶所填具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之內容與相關證明文件是否相符,並初步審視客戶具備下列開戶條件之文件是否完整:

              1. 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2.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3.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4. 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申請融資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本項第四款所定各種財產之證明以屬客戶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為限:

(1)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當年度繳稅稅單。

(2)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3)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五)信用帳戶開戶數達五戶以上者(含五戶),其財產證明為金

融機構存款者,應以最近一個月之平均存款餘額為證明。

客戶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

保證人。

        1. 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則經辦人員不得受理開戶:

          1. 不符合前項所訂開戶條件者。

          2. 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

          3. 有證交所營業細則及櫃買中心業務規則所訂應拒絕開戶情事之一者。

          4. 與代辦證券商所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註銷開戶者。

          5. 證券商內部人員,但證券商受僱人員之配偶,不在此限。

          6. 法人或其負責人有本項各款情事者。

        2. 經辦人員應留存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授權書正本,影本部分均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3. 經辦人員檢核客戶所填具之資料無誤後,於「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上之介紹人欄位加蓋代辦證券商之介紹人專用章。

        4. 經辦人員將上列相關文件轉送證券金融公司,由證券金融公司負責審核客戶開戶契約及徵信與評定授信額度事宜。

        5. 代辦證券商應留存經證券金融公司徵信審定核可後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


第二節帳戶移轉作業


依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客戶信用帳戶,得變更新受託證券商;由新受託證券商將客戶變更通知核轉證券金融公司,經證券金融公司核對後,在生效日當天變更並副知原受託證券商,其作業程序如後:

一、客戶申請信用帳戶移轉時,應在原代辦證券商填寫「證券信用交易帳

戶移轉申請書」乙份,經由原代辦證券商核印後加蓋其公司介紹人專

用章,該「移轉申請書」由原代辦證券商留存影本乙份備查。

二、客戶攜帶留存於原代辦證券商之「融資融券契約書」正本及「移轉申

請表」正本至新移入之代辦證券商辦理移轉申請。

三、客戶於新移入之代辦證券商填寫移轉戶專用「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

申請表」及新填「融資融券契約書」,新入之代辦證券商將留存

於原代辦證券商之「融資融券契約書」正本、「移轉申請表」正本及

新填之移轉戶專用「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正本與「融資融

券契約書」正本轉送至證券金融公司。

四、若客戶仍有信用餘額時,則原代辦證券商於接獲證券金融公司通知,將客戶之信用餘額轉出後,即將該原信用戶帳號註銷。新入之代辦證券商於接獲證券金融公司通知移轉成功後,並經轉入信用餘額之指示後,將客戶之信用餘額明細登錄。

五、若客戶無信用餘額,得以於原代辦證券商辦理解約,再於他代辦證券

商新開信用帳戶方式為之。

六、新入之代辦證券商應留存證券金融公司徵信審定核可後簽訂之「融

資融券契約書」備查。


          1.  帳戶換約(續約)作業


  1. 客戶信用交易帳戶契約到期一個月前,由證券金融公司寄發信用交易帳戶契約到期續約通知單予客戶,客戶應於通知單上加蓋原留印鑑及另附最近之財力證明及相關文件後,於期限內送回證券金融公司如原開戶資料有所變更,亦需填明後併同相關文件寄回,即可辦理換約手續此項手續亦得將文件交付代辦證券商由其轉交證券金融公司。經證券金融公司審核後,代辦證券商於收受換約名冊,再予以建檔。

  2. 客戶於期限內未辦理換約手續,代辦證券商於收受證券金融公司註銷通知單後,應予以解約建檔。


          1.  帳戶解約(終止)作業


  1. 客戶欲終止已開立信用帳戶,應由本人親持身分證正本,填具「證券信用交易帳戶解約(終止)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至代辦證券商處辦理。代辦證券商核印符合規定後,留存身分證影本乙份,再將「證券信用交易帳戶解約(終止)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轉送證券金融公司。

  2. 代辦證券商經證券金融公司通知完成解約(終止)手續後,應予以解約(終止)建檔。

  3. 客戶有不得開立信用帳戶情事、連續三年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及未清償債務者,契約當然終止

  4. 客戶於融資融券債務結清後,得隨時通知代辦證券商轉知證券金融公司終止契約。




          1.  帳戶資料變更作業


客戶在信用帳戶存續期間內相關資料變更時,應在代辦證券商填寫「信用帳戶資料變更申請書」乙式兩份,加蓋原留印鑑,由代辦證券商轉交證券金融公司審核,並留存經證券金融公司更正後簽核之第二聯存查。



第二章代辦融資融券受託買賣


        1. 受託買賣交易作業


壹、受託買賣作業:

  1. 客戶以信用交易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應填寫註有「融資」或「融券」字樣之委託書。

  2. 營業員於接到客戶委託時,應逐項檢視委託內容是否完備及資券配額與信用額度是否超過規定。

  3. 營業員接受客戶委託之申報、變更及撤銷等委託事項應比照普通交易相關規定辦理。

  4. 客戶信用交易之委託不得逾越證券金融公司所授予之信用限額。

  5. 客戶申請融券,如因市價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規定限額時,證券金融公司得在當日最高漲幅範圍內增加其限額。

  6. 得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該客戶融券限額時,其信用帳戶內如無融券餘額時,得融券一交易單位。

  7. 客戶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時,營業員應依照其經證券金融公司授信額度內及相關規定範圍內,接受委託買賣。

貳、成交後核對與結帳作業:

  1. 信用交易結帳人員應於成交後核算客戶信用帳戶內融資融券餘額是否超過規定限額,對於信用交易了結之委託,應核算客戶繳付之融資本息金額,及證券金融公司退還之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利息與各種抵繳融券。

  2. 每日收盤後,經上開核對無誤,隨即製作買賣報告書(客戶已簽訂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且以媒體儲存者除外)營業員成交資料明細表等報表憑證,隨後每一營業員即依其個別成交資料明細表核對其交易內容檢視是否須更改交易類別(俗稱改帳)。如須更改,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並應依「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 經上開核對完全正確後,應按融資融券買賣成交情形,編製證券金融公司所規定之各項報表及電腦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金融公司。


參、受託買賣處置股票:

有價證券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及其相關作業規定採取處置措施者,應於當日向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信用交易客戶預先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信用交易了結時,不在此限。

肆、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但證券商受僱人員之配偶,不在此限。受僱人配偶從事信用交易,於有資券分配時,不得新增該資券委託。

    1. 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1. 客戶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應先簽訂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同意書,方得委託代辦證券商辦理融資現金償還及融券現券償還,並就應收付之證券及款項互為沖抵後之差額辦理交割。

  2. 客戶若已簽訂前項同意書者,如不欲為第一項之相抵餘額交割者,則應於成交當日收盤前向代辦證券商書面聲明。

  3. 有價證券經證交所公告或依規定應暫停融資買進或(且)融券賣出或市場標借期間,不得接受客戶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4. 資券相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應收付利息,但融券賣出沖抵部分仍須計算融券手續費。

  5. 客戶為有價證券信用交易時,資券相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分別列入當日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不得僅以沖抵後之淨額予以列計並當日循環使用。


        1. 融資融券配額洽借作業


代辦證券商對每一營業日受託買賣單一股票融資融券張數超過各證券金融公司之「融資融券分配表」所分配之融資融券額度時,應事先向證券金融公司以電話方式洽借配額同意後,並填寫「增加融資融券配額申請控管表」,且應將洽請證券金融公司之程序納入電話錄音以供查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受理從事融券交易有關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以當日最高可融券張數(有分配時,為當日分配數;未分配時,為前一日之融資餘額減融券餘額之差額)進行控管。當客戶委託融券賣出張數已達最高可融券之張數後,如擬再為融券賣出時,須先檢查當日是否已為融資買進並成交,始可於該額度內允許其融券賣出。

  2. 證券金融公司將同意洽借融資券配額資料於交易當日或次日傳送後,代辦證券商應就其同意洽借之明細資料(含同意時間及洽借同意資料明細)與電話紀錄核對。

  3. 在核對無誤後,應由交割主管在該明細表上蓋章,該明細表應隨同電話錄音保存二個月,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1. 交割作業


    1. 交割人員於交割當日客戶辦理交割時,將委託書及買賣報告書送請客戶確認。待客戶簽認後,核對其簽章是否與原留印鑑或簽名樣式相符,並經複核人員複核無誤,方得將買賣報告書客戶留底聯交給客戶。非由客戶本人辦理交割者,除由代理人在交割單據上簽章外,並應檢附委託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客戶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者外,不得代理他人辦理交割相關手續。代辦證券商則留存客戶簽章確認的委託書及買賣報告書正本備查,但已簽訂「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據之簽章,惟於交割前,應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客戶,並留存確認紀錄。

    2. 信用交易之股票,由證券金融公司直接代客戶向證交所辦理交割,不需向客戶收取或給付。

    3. 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成交者,代辦證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核算客戶信用帳戶融資融券授信餘額;超過額度部分,客戶應以現款現券交割。

    4. 客戶於同一日市場交易時間及盤後定價交易,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一有價證券,得採資券相抵交割。


        1.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


          1. 信用交易錯帳發生時,應依下列規定申報及處理:

    1. 成交當日申報並於當日軋平時,則於當日與證券金融公司對帳時,及時完成調整帳務。

    2. 成交當日收盤後申報,於次一營業日軋平,則仍於當日與證券金融公司對帳時,及時完成調整帳務。

    3. 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發現錯誤,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軋平,則應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現償或還券,以完成帳務作業。

    4. 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股票得先行相互抵繳處理,餘額作反向處理。

      1. 更正帳號申報及處理:

  1. 成交當日申報更正帳號,若有更改交易類別(改帳)時,除普通賣出及融資賣出不得更改為融券賣出外,其他類別則得互為更改。

  2. 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則不得有更改交易類別(改帳)之情事。

  3. 若屬可歸責於客戶之更正帳號,受理原委託之客戶申請更正帳號,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

  4. 應依客戶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1. 違約處理作業


    1. 違約申報:經確認客戶發生信用交易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依證交所委託之集保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集保公司電腦。

    2. 違約處理:

      1. 客戶未如期履行繳交融資自備款交割義務時,代辦證券商除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違約外,並代客戶繳交自備款,再由代辦證券商開立之違約專戶反向處理後辦理現金償還,指定證券金融公司將股票匯入代辦證券商之違約專戶,並代辦交割手續。因之所生之損益依證交所「證券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或櫃買中心「有價證券開戶契約」規定辦理。

      2. 客戶未如期履行繳交融券保證金交割義務時,代辦證券商除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違約外,並代客戶繳交融券保證金,再由代辦證券商開立之違約專戶反向回補後辦理現券償還,將股票匯入證券金融公司專戶。因之所生之損益則依證交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或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開戶契約」規定辦理。

      3. 同一客戶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代辦證券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全數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之方式處理。

      4. 代辦證券商於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違約後,應即註銷該客戶之受託買賣帳戶。


第三章代辦融資融券非交易系統帳務


        1. 現金償還融資作業


        1. 客戶申請以現金償還融資者,應於申請當日由代辦證券商代為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提出申請。

        2. 經辦人員查詢客戶分戶餘額檔相符後,輸入相關資料,製作「融資融券現款現券償還表」(即「融資現金償還清單」)。並將客戶交付之款項、「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及「融資現金償還清單」移交出納(複核)人員,經核對相符後,於「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加蓋「收訖」章後,併同「融資現金償還清單」退還經辦人員。經辦人員則將「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第二聯交客戶收執。

因客戶現金償還申請方式不同,另進行下列程序:

    1. 當日現金償還:客戶應於當日指定時間前,將款項存入證券金融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並將入帳單存根聯交出納(複核)人員核對相符後,併同有關書表及入帳單存根聯於當日指定時間前送達證券金融公司,該證券金融公司於當日將應退還之證券匯撥到客戶之集保帳戶。

    2. 次日現金償還:經辦人員應於申辦日指定時間將有關書表送達證券金融公司,客戶應於申辦日之次一營業日指定時間前繳付款項,經出納(複核)人員核對相符後,存入證券金融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並傳真其匯款單,該證券金融公司於是日將應退還之證券匯撥到客戶之集保帳戶。

    3. 交割日現金償還:客戶完成繳付交割銀行取款憑條,經辦人員送出納(複核)人員核對相符後,將有關書表於上開時限送達證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於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將應退還之證券匯撥至客戶之集保帳戶,並將應匯入代辦證券商之款項由融資融券買賣退還款中扣除。

參、客戶亦得同意代辦證券商於受理客戶本人非當面申請融資現金償還 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得免經客戶本人於「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上簽章。代辦證券商受理客戶親自電話申請時,應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二個月,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肆、證券商於下列情況之一時,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之申請:

  1. 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

  2. 證券金融公司因融券操作致庫存證券不足給付時。

  3. 證券金融公司借用融券差額證券終了後二個營業日內。


第二節現券償還融券作業


          1. 客戶申請以現券償還融券者,應於申請當日指定時間前,辦理集保存券匯撥匯入證券金融公司指定帳戶。

          2. 經辦人員查詢融資融券客戶分戶餘額檔相符後,輸入相關資料,計算應退還客戶之金額及製作「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即「融券現券償還清單」)。

          3. 經辦人員將「融券現券償還清單」移交出納(複核)人員核對相符後,將「融券現券償還清單」退還經辦人員。

          4. 代辦證券商將有關書表送達證券金融公司後,出納(複核)人員於次二營業日依證券金融公司之指示,將融券賣出之價款、保證金及各項利息匯入客戶交割銀行帳戶。若有應退還之抵繳證券,則匯撥到客戶之集保帳戶。

伍、客戶得同意代辦證券商於受理客戶本人非當面申請融券現券償還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得免經客戶本人於「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上簽章。代辦證券商受理客戶親自電話申請時,應同步錄音,並至少保存二個月,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陸、客戶融券賣出者,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

償還:

  1. 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期間。

  2. 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前,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或參考價之最高漲幅委託融券買進無法成交者。


第三節以資還券(資券相抵)作業


客戶得於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起,以現金償還融資及現券償還融券方式向代辦證券商申辦以資還券,代辦證券商俟客戶完成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之交割手續,在申辦日之次二營業日退還融券保證金與擔保品扣除融資金額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予客戶。


  1. 追繳、補繳(抵繳)及處分作業


壹、追繳作業:

  1. 每日代辦證券商接收由證券金融公司編製之「差額追繳明細表」執行追繳作業。

  2. 於營業日早上,代辦證券商相關營業員依證券金融公司之「差額追繳明細表」,通知客戶辦理差額追繳。

  3. 若因假除權而追繳,應於補繳期限內繳足差額及利息。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品,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該權值新股不得充當證券金融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券或轉融券業務之券源。以該權值新股作為擔保者,除權交易後,其市值之計算,上市有價證券按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按參考價六折計算,於撥入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貳、補繳(抵繳)作業:

  1. 客戶辦理融資補繳,代辦證券商應先確認原應補繳之融資股票是否已賣出,計算尚未賣出且應融資追繳之差額及利息後,收取差額追繳款項,再由代辦證券商製作「融資追繳明細」交予客戶,款項於當日存入證券金融公司指定銀行帳戶。

  2. 客戶辦理融券補繳,代辦證券商應先確認原追繳融券股票是否已回補,計算尚未回補且應追繳之融券保證金差額,收取差額追繳款項,再由代辦證券商製作「融券追繳明細」交予客戶,款項於當日存入證券金融公司指定銀行帳戶。

  3. 客戶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抵繳應補繳差額。無記名政府債券按其面額九折計算,而上市有價證券則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則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六折計算。上開抵繳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比照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計算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抵繳證券之價值免折價計算。若繳納股票非其本人所有,應附原持有人身分證影本、原留印鑑、來源證明及同意書,由客戶填具「信用交易股票交付清單(代申請書)」,並簽名蓋章,股票移交集保經辦人員辦理送存證券金融公司集保專戶手續。

  4. 客戶經證券金融公司發出追繳通知後,已辦理補繳、或融資追繳之交易已融資賣出償還、或融券追繳之交易已融券買進償還,則將該追繳紀錄取銷。

  5. 客戶未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或僅補繳其一部分者,代辦證券商應依證券金融公司之指示作如下處理:

    1. 當日客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仍不足最低擔保維持率者,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2. 當日客戶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所定最低擔保維持率以上者,得暫不處分其擔保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低於最低擔保維持率者,且客戶未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者,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3. 客戶於依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補繳差額者,取銷其追繳紀錄。

    4. 客戶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者,取銷其追繳紀錄。

參、處分作業:

  1. 融資之處分與交割:

    1. 處分當日開盤前,代辦證券商於收到證券金融公司處分明細表後,即於證券金融公司於代辦證券商開立之「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以跌停價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股票。

    2. 處分股票所得之價款,沖抵代辦現金償還之金額,如有溢額,證券金融公司應予發還客戶;不足抵償債務者,即以其信用交易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者,經證券金融公司通知代辦證券商後,轉知客戶補足差額。

  2. 融券之處分與交割:

    1. 處分當日開盤前,代辦證券商於收到證券金融公司處分明細表後,即於證券金融公司於代辦證券商開立之「融資融券違約處理專戶」,以漲停價買進同種類同數量之股票。

    2. 經處分後如有溢額,證券金融公司應予發還客戶;不足抵償債務者,即以其信用交易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者,經證券金融公司通知代辦證券商後,轉知客戶補足差額。

三、證券金融公司於每筆融資融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客戶,客戶到期未按規定了結者,依前述融資、融券處分與交割方式為之。

  1. 違約處理作業


壹、客戶有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關應於次一營業日起委

託代辦證券商處分其擔保品及繳存在證券金融公司之有關款項與證券

之情事者,經處分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或客戶自行處理擔保品後,

尚不足償還債務,經代辦證券商通知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

還,代辦證券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

貳、客戶有不足清償債務時,代辦證券商經證券金融公司指示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客戶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還客戶,如仍有不足清償之情事,則通知客戶限期清償,證券金融公司,並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違約,註銷其信用帳戶。

參、客戶於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有違約情事,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通報後,證券金融公司即副知代辦證券商,俟該客戶結清融資融券餘

額,始註銷其帳戶。



第四章代辦融資融券交割款項收付作業


壹、成交當日與客戶、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合併之應收付之交割淨額)及證券金融公司核對本日交易金額相符後,列印合併交割清單併計製作簡化撥付清單後,憑以辦理代辦證券商、證交所與證券金融公司之款項匯撥作業。

貳、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代辦證券商若有應收證交所交割款(交割代價),且代辦證券商有應收證券金融公司之信用交易退還款(應收交割帳款)時,其信用交易退還款由證交所代收,合併同日應收證交所之交割款後,由證交所匯撥入代辦證券商之交割專戶。

參、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代辦證券商若有應付證交所交割款(交割代價),且代辦證券商有應收證券金融公司之信用交易退還款(應收交割帳款)時,其信用交易退還款由證交所代收,自動轉充同日應付證交所之交割款後,如有餘額由證交所匯撥入代辦證券商之交割專戶。

肆、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代辦證券商若有應付證交所交割款(交割代價),且代辦證券商有應收證券金融公司之信用交易退還款(應收交割帳款)時,其信用交易退還款由證交所代收,自動轉充同日應付證交所之交割款後,如有不足額時,代辦證券商應於當日上午十時前將不足額款項匯入證交所指定之交割專戶。

伍、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代辦證券商若有應付證交所交割款(交割代價),且代辦證券商有應付證券金融公司之信用交易款項(應付交割帳款)時,代辦證券商應於當日上午十時前將應付證交所交割款(交割代價)款項匯入證交所指定之交割專戶。

陸、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代辦證券商有應付證券金融公司之信用交易款項(應付交割帳款)時,代辦證券商應於當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匯入證券金融公司指定之交割專戶。

柒、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作業依照普通交易方式辦理。



第五章代辦融資融券對帳與結帳作業

壹、成交當日:

一、代辦證券商操作經由集保電腦依市場別、證券金融公司別列印的「交

割清單附表」,核對與往來證券金融公司有關信用交易買賣之張數

與金額。

二、代辦證券商以媒體方式傳送至證券金融公司,含融資、融券買賣和

退還款及次二日融資現金償還、融券現券償還與追繳、補(抵)繳、

以資還券等交易系統暨非交易系統帳務資料。

三、若有分公司者,則經由各別分公司核帳後傳送總公司彙總,再以媒

體方式傳送至證券金融公司。

貳、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

代辦證券商若有因客戶資券了結,致經證券金融公司通知客戶整戶維

持率不足所做之留置款、券,或因客戶指定融資、融券抵帳或因錯帳

之申報,則進行更改成交當日之帳務,並再次與證券金融公司核帳。

參、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

一、代辦證券商之客戶辦理次二日融資現金償還者,證券金融公司於該

日將股票匯入客戶之集中保管帳戶。

二、代辦證券商之客戶辦理次二日融券現券償還者,證券金融公司於該

日將融券保證金及擔保品併入代辦證券商之總退還款中,再由代辦

證券商退還匯入客戶交割專戶。



第六章附則

本作業手冊參考之相關法規修正時,本作業手冊亦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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