摺存款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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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文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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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摺存款實務

 

第一節 定義

 

「存摺存款」,係指存戶與金融機構約定,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存摺作為記載存款帳戶收付之憑證,而得隨時辦理提存款項之活期性存款。銀行法第七條規定「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活期存款與活期儲蓄存款之提取方式,以存摺為之,統稱為存摺存款。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1130日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928號令,銀行法第七條有關活期存款依約定方式提取存款之規範如下

一、金融機構得與客戶約定由金融機構將活期存款轉入同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惟不得有概括授權將活期存款轉入支票存款帳戶之情事。

二、金融機構依約定轉入後,應寄發對帳通知,並落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以保障交易安全。

故金融機構為加強服務存戶,多與存戶約定得事先授權金融業者逕行由活期性存款帳戶撥轉繳納貸款本息、稅捐、信用卡款、公用事業費或申請電話自動語音、網路銀行、EDI電子轉帳及行動銀行等服務,同時自動櫃員機(AutomaticTellerMachine簡稱ATM)之設置,存戶可以「(晶片)金融卡」取款。此等提取方式實已超越憑存摺提取之規定。

存摺存款為可隨時存取之活期性存款,迥異於存單存款有一定存期之限制。基於流動性之考量,其法定存款準備率較存單存款為高,其所適用之存款牌告利率自較存單存款為低。存摺存款之提取,除約定方式外,主要係以存摺為記載款項收付之憑證。近年來在金融業務競爭壓力下,為提高服務品質及擴大服務層面,各金融機構莫不透過企劃與行銷手法,以傳統存摺存款業務為基礎,除相繼推出各種新種業務及作業,如綜合存款、全會收付款、自動收付款機等等,並在現有法令規範下,予以重新包裝,甚至結合存單存款、基金、保險、證券、房貸等業務,推出所謂組合存款(或稱套餐存款),期能以便利性及獲利性等特質吸引顧客,以增加市場占有率,不過欲辦理此項金融商品必須主管機關核准。

本章主要內容係以存摺存款為主題,故所敘述之內容完全以目前農會漁會所經營之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員工儲蓄存款等為對象。由於上述各存款之有關規定不儘相同,於分節敘述各類存款之有關規定及處理程序時,係以活期存款為主,其餘存款其規定或處理程序與活期存款相同之部分即予以省略。

 

第二節 存摺存款的種類

 

一、活期存款

本存款存入款項時,係由存戶填具「存款憑條」憑以辦理;提款時則須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簽蓋原留印鑑,憑以辦理。亦可依事先與存戶之書面約定,直接由其活期存款帳戶撥付,事後再透過存摺補登或對帳單之寄送,以確認存款餘額。

(一)開戶資格

凡具備權利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得以其本名或法人名稱為戶名申請開戶。不具

法人人格之團體,包括行號、事務所、診所等獨資或合夥之營業體,或諸如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等不具合夥性質之非法人團體等,如持有向主管機關備案或核備之文

件,得以該組織體名義申請開立活期存款戶。遇該組織之負責人改選或變更時,參

酌開戶時雙方之約定或該帳戶實質法律關係之歸屬處理。

因活期儲蓄存款基於鼓勵儲蓄為目的,通常牌告利率較活期存款為高,故只要符合

個人及非營利法人之條件者,多優先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致使選擇開立活期存款

戶者,大多為營利法人或前述不具法人人格之團體、行號。

(二)存款約定事項

金融機構與存戶間之約定事項,其與活期儲蓄存款略有差異者,係起息點與計息單位,實務上活期存款之計息起點均較活期儲蓄存款為高,為節省結息手續,並減少所得稅扣繳憑單無法歸戶情形,爰將活期存款計息起點一律提高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調整),計息單位仍照舊為新臺幣100元。

二、活期儲蓄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與活期存款之主要區別在於開戶對象限於個人及非營利法人,且因其係以鼓勵儲蓄,積蓄資金為目的,故通常以較活期存款為高之牌告利率為誘因。另因流動性亦相對較活期存款低,故其法定存款準備率亦低於活期存款。至於活期儲蓄存款之計息起點亦普遍較活期存款為低。

(一)開戶資格

活期儲蓄存款之開戶對象僅限於個人及非營利法人,其中所稱「非營利法人」,係指

不以營利為其事業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而所謂「非營利」,係指未將所獲取

的經濟利益分配予其社()員或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財政部並根據此原

則性定義與視實際需要,對「非營利法人」之解釋或適用範圍,頒布相關函令如下:

1.「非營利法人」包括公法人

依財政部84810日台財融第84751106號函之規定,所謂「非營利法人」並不包括公法人,惟財政部復於861024日以台財融第86806131號函,停止適用前項規定,自此各級政府公庫存款與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發展基金得以儲蓄存款方式儲存。

2.「非營利法人」不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

郵政儲金匯業局雖屬政府機構,然因其收受存款大眾之郵政儲金,故亦屬收受存

款機構,財政部84830日台財融第84373859號函釋示,其所吸收之儲蓄存款(郵政儲金)轉存各行庫時,應以「郵匯局轉存款」科目轉存各行庫,並依中央銀行對「同業存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他事項

不具法人人格之團體若欲開立儲蓄存款帳戶則必須以團體負責人之名義申請,但該

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該等組織經取得主管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扣繳憑單

之開立,所得人宜填列該行號、團體等之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等組織之開戶,法律解釋上係屬該負責人之個人行為,故當負責人因故(如改選)變更時,因契約當事人更易,原帳戶應辦理結清銷戶再重行開戶,或建議參酌開戶時金融機構與存戶雙方之約定或該帳戶實質法律關係之歸屬處理。

三、員工活期儲蓄存款

金融機構為提倡員工節約儲蓄,以安定其家庭生活,並為提高員工之信用保障與福利而設立之存款。每人以開立一戶為限。

(一)適用對象與額度限制

最高存款額度,職員(包括理事長、總幹事、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及

員工)為新臺幣48萬元;技工、工友及約雇人員為新臺幣28萬元。惟財政部7562日台財融第7552927號函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應視其財務情形,在規定最高額度範圍內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辦理員工儲蓄存款之限額;惟上年度有虧損及累積虧損之單位不得比照辦理。

(二)計息有關規定

1.本項存款之利率,如其餘額在最高限額以內者,一律按照員工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其超過最高限額之存款,則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本存款於每月20日結息一次,利息滾入本金,其起息點及計息單位原則上與活期儲蓄存款一致。

3.開戶、移管與離職之相關規定

本存款限在員工本人服務單位開戶,除專案核准外,各營業單位不得接受非於該

單位服務之員工開戶。若員工有調職之情況,其帳戶應由原存單位移管新服務單

位,如有特殊情況,得由服務單位敘明事由在他單位設戶,但原則上每位員工限

立一戶,不得同時在不同單位開立二個以上之本存款帳戶。員工離職時自其離職

日起,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4.已退休之聘任職員於退休後當選農會漁會選任職員同時具備雙重身分,為維護農會漁會財務健全,不宜重複享受優惠,爰以開立一帳戶為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9847日農金二字第0985011799號函)

四、其他活期儲蓄存款

近年來,金融機構為因應存款業務之競爭態勢,乃加強服務客戶,而推出依不同對象與提供經主管機關同意牌告之不同利率,以達吸收存款之目的,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及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即為例證。以下茲就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及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說明之。

(一)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

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業務,主要係指由各金融機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業務,或證券商之客戶比照一般存戶於金融機構櫃檯開立帳戶,辦理交易款項之收付等,所衍生適用於特定對象之活期儲蓄存款業務。本存款之業務範圍,僅限於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之收付,並以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辦理。

本存款所收受資金之運用方式。應至少半數運用於提存存款準備金及中央銀行所訂流動準備項目。至於適用之利率,得由各金融機構自行增掛「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以為依據。

(二)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

1.適用對象

各公司、機關、團體、行號委託往來金融機構以其自備電腦媒體資料辦理員工薪資劃撥轉帳者,其員工均可申請開立本存款。

2.開戶手續

依據各公司、機關、團體、行號等(以下簡稱委託單位)檢送之自備電腦媒體資料劃撥轉帳申請書上所列之員工,由其親自憑身分證件並填具有關資料後,依一般活期儲蓄存款辦理開戶手續。若於委託單位申請前已於該金融機構開戶者,得依據委託單位所檢送之申請書,將其原開立之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變更為本存款帳戶。

3.適用利率與額度限制

本存款之適用利率,依「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第四點之規定,金融機構得對同類存款,按存款對象及性質牌告不同利率。緣此,金融機構為全力推展存款業務,乃以較優惠利率作為本存款之牌告利率。惟另方面,金融機構多設定本存款適用此優惠牌告利率之最高限額,超過最高限額部分則仍比照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至於利息之結算,亦比照活期儲蓄存款辦理。

由於本存款係依較優惠之牌告利率計息,故存戶若停職或離職,委託單位應於一定期間內通知存款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後即將該帳戶變更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若委託單位未於期限內通知存款金融機構,經查獲者,該金融機構得逕行終止委託及變更該帳戶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戶,並得逕自該帳戶扣回該存戶自離職日起至變更日止所溢付之利息。

 

第三節  綜合存款

 

一、特性

本存款係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存單擔保放款等業務,抑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與存單擔保放款等業務,納入同一本存摺內。存戶得憑存摺或依其他約定方式隨時存取款項,並得比照前述存摺存款所提供之各項轉帳或聯部代收付款等服務。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達一定金額時,除可轉存定期(儲蓄)存款外,亦得以定期(儲蓄)存款為質,於貸款額度內隨時支借款項。因此兼具下列三種功能

(一)有活期性存款的便利。

(二)有定期性存款的優利。

(三)隨存隨借,隨借隨還,自動轉帳,免覓保證人。

二、往來相關事項

(一)開戶及轉存定期性存款之限制

本存款開戶時係依照一般存摺存款有關規定辦理,並應簽訂「開戶總約定書」二份,記帳員則依建檔登錄單及約定書之約定事項辦理新開戶建檔手續。凡開立活期存款者如非屬個人及非營利法人,以轉存定存為限開立活期儲蓄存款者,得轉存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

(二)轉存方式

存戶申請開立本存款時,或於辦妥有關文件後,得先存入活期性存款部分,再直接轉存定期性存款,或依約定由活期性存款餘額達一定條件後轉存定期性存款。至於轉存方式,有下列二種

1.由存戶逐筆通知轉存定期性存款,惟金融機構多定有最低轉存之金額,一般至少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

2.約定由存款金融機構以一定金額為單位或其倍數,例如新臺幣1萬元或其倍數,依原約定之存款期間、利率條件等,自動轉存存單存款。存戶如欲變更轉存之方式、轉存存款之期間或種類、或轉存之金額等條件時,應重新辦理訂約手續,始得變更。若存戶之定期性存款金額未達約定轉存之金額時,亦得由其親自辦理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

(三)定期性存款之設質

本存款之定期性存款部分,得由存戶自行選擇設定或不設定質權予存款金融機構,惟其設質部分可作為存戶借款及衍生之一切債務之擔保。本存款不另行製發存單或其他憑證,因此不得以本存款中之定期性存款對外質押或轉讓,或作其他保證之用。

(四)借款額度、期限與償還

本存款戶得隨時在其定期性存款額度內辦理借款,額度由各農會漁會自行訂定(一般最高為九成),其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定期性存款之「最後到期日」。惟每筆到期之定期性存款,應優先償還借款。至於借款額度之償還方式、償還順序及借款利率之適用,因各金融機構作法不一,故仍應依具各別規定辦理。惟借款如有超過質借限額,而存戶於書面通知一定期間(如一個月)內未清償者,存款金融機構得依約自動將其定期性存款解約,以清償其借款本息。

(五)計息方式

本存款之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其適用利率,均按存款金融機構之牌告利率計息,且定期性存款亦可約定為機動或固定方式計息。至於定期性存款質借部分,則依照存單質借利率計息。有關存款利息及質借之利息,均由存款金融機構於規定之計息期日,以自動轉帳方式透過存戶之存摺存款帳戶辦理,其存款利息可直接沖還借款額,借款利息可滾入原借款額。

(六)定期性存款到期處理與中途解約

本存款之定期性存款部分,一般均由存款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期手續。亦即該定期性存款到期時,將依照原約定之存期、金額、利率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存戶如不欲轉期續存,或到期欲轉存其他期限或種類之存款時,應於到期前告知存款金融機構,終止自動轉期約定,或於到期自動轉期後,將原存款解約,再依新存入手續辦理。

若存戶欲於本存款之定期性存款到期時解約或中途解約,悉依現行「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暨「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惟均不得逕行提領現金,而須先轉入其存摺存款帳戶,如有借款則應先抵償借款。如尚有餘額,再依原約定辦理。

三、帳務處理

有關本存款之帳務處理,並不設專用科目,而係視其性質,分別以活期(儲蓄)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科目處理。至於存單質借部分,則視其期間之長短,以中期或短期擔保放款科目處理惟為應分類統計需要,在各該科目下一律增設「綜合存款」子目處理,按日以子目日結單結計。

本存款之存提金額,不論其為貸款科目抑或涉及存、貸款科目分割者,其於科目彙計檔之整理上,悉數以存款科目之數字整理之。但屬於貸款數字部分,則亦同時另行彙計之。故綜合存款不論其為貸款與否,於傳票上不需識別或辦理金額之分割,且其傳票之驗證印錄,亦與一般交易無異。

 

第四節 存款契約之訂定

 

存戶於申請開立存摺存款戶時,須填具約定書,所謂「存摺存款約定書」,乃指存戶於開立存摺存款帳戶時,與金融機構就相關約定事項所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憑以辦理開戶事宜,並作為雙方日後往來權利義務之依據。約定書之條款內容,可區分為基本約定事項(共通條款),以及金融機構所提供多元之服務性業務約定事項,後者通常係指轉帳或提領方式之約定,例如(晶片)金融卡、聯部代收付款、電話語音服務系統及網路銀行之轉帳等業務項目。

一、基本事項之約定

()開戶與存提款之約定

開戶之資格條件與應提示之身分證件,以及有關本約定書各存款帳戶之存、提款及其他相關約定事項,除存戶另有指示外,均以印鑑卡上之留存印鑑為憑。約定存、提款時應憑存摺辦理,並填具存、取款憑條,且取款憑條原則上不得單獨使用;存戶存入託收票據時,須俟款項收妥後始可動用,以及該票據一旦遭退票後之處理原則。

()利息給付之約定

存摺存款之利息給付,係依各該存款牌告利率機動按日計息,每半年(620日及1220)結算付息一次,並於次營業日滾入本金。惟存戶如中途結清銷戶者,應自上次結息日之次日起至銷戶前一日止之利息,予以計付。

起息點與計息單位,實務上由金融機構統一與存戶約定,例如目前一般金融機構活期存款之起息點多為新臺幣10,000元整,而活期儲蓄存款、員工儲蓄存款等之起息點則為新臺幣5,000元整,即表示未達起息點之存款餘額,不予計算積數;而計息單位大多約定為新臺幣100元,即餘額未滿100元者不予計息。

二、服務項目之約定

存戶於開戶申請時,除上述基本事項之約定外,得視個人需要就金融機構所提供各項服務性業務項目,填具相關之約定書或授權書(委託書),據以約定。茲就現行實務上,較常見之存摺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項目,說明如下

()聯部代理收付款

申請聯部代理收付款之存戶,除原開戶單位外,亦可持存摺,憑原留印鑑及提款密碼,直接至聯部單位提款。

()憑(晶片)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取款與轉帳

隨著電腦連線作業之實施,以及自動櫃員機之普遍設置,目前(晶片)金融卡(以下泛稱金融卡)已成為存摺存款最主要提領方式之一。存戶憑金融卡與輸入所設定之密碼,可於原開戶機構或同為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上,逕行提款、轉帳或查詢存款餘額等。為配合行政院反詐騙措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自9461日起,實施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單日限額調降為新臺幣3萬元整。存戶得視自身需求與金融機構約定所申請金融卡之種類與功能。並應依98116日金管銀合字第09800351080號函公告「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修訂農會漁會金融卡約據。

()依約定方式繳交各項費用

存摺存款戶得以授權書、申請書、通知書、委託書或借據等書面方式約定,委託金融機構就其帳戶撥款,以支付公用事業費用、稅款、借款利息或攤還之本息等,或因金融機構本身提供服務所生各種款項之撥款。

()透過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或連線終端機逐次指示轉帳

金融機構辦理依客戶識別密碼以電話指示轉帳業務,得由客戶之活期性存款或定期性存款帳戶(含支票存款)轉入同一存戶之其他帳戶或事先以書面約定之第三人特定帳戶(均含其他金融機構)。或依客戶識別密碼,透過連線終端機之指示(即網路銀行業務),由支票存款或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匯入約定帳戶。此即目前實務上逐漸普遍之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或網路銀行業務,此等業務除轉帳功能外,一般尚包括各項金融資訊之提供與個人交易情況之查詢等。

惟為保障交易安全及客戶權益,金融主管機關強調,金融機構於辦理此類轉帳業務時,應於訂約前告知客戶契約內容,交易完成後,應立即與客戶確認或發送對帳單,所稱之「交易完成後立即發送對帳單」得於訂妥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控管制度以保障客戶交易安全及權益下,於特定日寄出當月之所有交易明細對帳單方式辦理。(財政部89417日台財融第89112884號函)

()支票或本票背面為轉帳指示

財政部9341日台財融()字第0938010454號令,金融機構接受支票存款戶於支票或於其所簽發並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背面為轉帳指示,將其本人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中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或定期性存款質借限額轉入其支票存款帳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授權轉帳指示之支票存款戶不以個人帳戶為限,該等轉帳指示應以書面方式約定,所轉入帳戶應以存戶本人在該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帳戶為限,存戶應逐筆指示並不得以概括授權方式為之。

2.金融機構於支票或本票背面供存戶為轉帳指示之簽章設計,須與支票或本票所為之背書加以明確區分,不得因此發生票據法上背書不連續或回頭背書之情事。

()財政部8928日台財融第89703121號函同意金融機構辦理客戶事先約定由其活期存款帳戶,以定期定額方式轉帳至同行本人或同行第三人之活期存款帳戶或新臺幣支票存款帳戶。

()以對帳單代替存摺以確認存款餘額

存摺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之日趨普遍與多元化,使得非臨櫃存提款或轉帳業務之比重日增,存摺不再是存戶存提款項之主要憑證,為便於交易紀錄與存款餘額之確認,財政部於8177日台財融第811053740號函釋同意開辦所謂「無摺存款」業務,金融機構經與存戶約定,得以對帳單代替存摺以確認存款餘額,且金融機構於營業時內並應隨時接受存款戶補登存款餘額。

()約定密碼之查詢與變更

存戶除親至原存金融機構辦理臨櫃提款業務外,其他諸如聯部代付款、以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或轉帳、或透過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或連線終端機轉帳等,皆須提示事先約定之取款或轉帳密碼,始得為之。由此可知,密碼之約定對於存摺存款業務,極具關鍵性,而對於存戶查詢或變更密碼之申請,應審慎為之。其中就密碼之變更而言,除聯部代付款之提款密碼外,其餘如金融卡與電話語音服務系統之密碼,存戶皆可透過自動櫃員機或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本身,直接依存戶之需要,自行操作更改。至於密碼之查詢與聯部代付款密碼之變更,則須由存戶親自至原開戶單位,提示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提款密碼異動、註銷、查詢申請書」,憑以辦理,於確認存戶身分後,屬查詢密碼者,直接將原設定之密碼告知存戶,如為變更密碼者,則將原設定之密碼註銷,改設定新密碼。

()依財政部911111日台財融()0910047349號函示請銀行於活期性存款開戶契約書中增訂(包括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申請約定書中增訂)「如經貴會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會得逕自終止客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提款卡並得收回作廢。」

()金融機構如果獲利空間較大,可自行吸收一些作業成本,但隨著銀行競爭日益激烈,銀行再提供免費服務已不敷成本,所以客戶可能要習慣「使用者付費」的觀念。目前存款戶申請交易明細、支票掛失止付及補發存摺、金融卡等業務,銀行均會加收手續費,銀行加收手續費的出發點是為攤平成本,而且國外的銀行收取手續費已行之有年,且十分普遍,客戶往後與銀行往來,需自行負擔的費用逐漸增加,除了要好好保存印鑑及存摺之外,維持良好的信用,也可降低手續費的支出。

到銀行領取空白支票,銀行每張收費從520元不等,而且債信不佳,支票戶頭餘額常常掛零的客戶,甚至可能被收取每張30元的費用。使用者付費時代來臨(收費項目及收費金額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辦理應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站公告後生效)。

三、存款計息方式

()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應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之切換點,以17時為基礎,惟各農會漁會可自行考量於17時至24時間約定切換點。

()農會漁會應於網站揭露「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並於存款契約載明「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以利客戶清楚了解相關資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101628日第10屆第1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中央銀行業務局10179日台央業字第1010027499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710日金管銀法字第10100215940號函核定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

 

第五節 存提款手續及帳務處理

 

存摺存款之存入與提領,應憑存款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存摺為之,且存摺應由存戶自行保管,經辦員依規定不得代客戶存、提款或保管印鑑、存摺或取款憑條等以防弊端。提款須至原開戶單位辦理以便核對原留印鑑,惟若存戶於開戶時已辦妥「聯部代付款」手續,則亦可憑存摺及提款密碼至其他聯部辦理臨櫃提款手續。存款只須確認存入帳戶及戶名無誤,即可在各聯部單位辦理。以下即分別說明經辦員於臨櫃辦理存、提款之相關事宜。

一、存款手續

請存戶出具填妥日期、帳號、戶名及金額之存款憑條,連同存摺及現金或票據,憑以辦理存款手續。每筆交易均應在櫃台面對存戶辦理,當面點收鈔券。特殊情形,必須在櫃台以外之場所辦理者,應經主管人員之許可。

審查存款憑條之帳號、戶名及金額等是否填寫清楚且齊全妥善。核對存入款項金額與存款憑條金額是否相符,發現有多或少於存款憑條所填載金額時,應即退還存戶本人或請其重新填寫存款憑條,不得以更正方式處理。收受現金或票據之點收或審核注意事項,應參照出納、票據交換實務辦理。

確定金額無誤後,將其明細填入收款清單,並在收款清單及存款憑條加蓋收款章及私章。存款憑條及收款清單上應依序編列序號,以資查對並防遺失。存入金額登入存摺並作傳票驗證後,在存款憑條記帳欄及存摺餘額前加蓋私章。登帳後將存款憑條送交有權簽章人員核章,同時將存摺交存戶收執。

現金、票據、章戳(現金收款章、私章)等,均應妥慎保管,不得任意留置櫃台上或辦公桌上,以免遭遺失或竊蓋。凡已經受理存入之款項,非經依照付款規定辦理付款手續,不得因存戶任何理由之要求逕自退還其全部或部分款項,以免日後發生糾紛。存入本單位付款之票據、取款憑條、支付憑證或匯款存入時,應先辦理付款手續並經會計轉帳後,始可辦理貸方科目之登帳。

二、提款手續

受理存戶提取款項時,請存戶填具取款憑條,填妥帳號、戶名、取款日期及金額,並簽蓋原留印鑑,連同存摺憑以辦理提款手續。收受存戶之存摺及取款憑條後,依下列原則審核取款憑條

()核對取款憑條之帳號及戶名與存摺是否相符,如有塗改應請存戶在塗改處加蓋原留印鑑。

()檢查大寫金額是否正確,有無塗改情形,如有誤寫或修改時,即請存戶將此張取款憑條作廢,另開具正確數字之取款憑條。

()取款憑條日期是否為領款日當天,如所填日期在領款日期前7天內可以照付,超過7天以上或所填日期在領款日期以後者,應請存戶更正,並加蓋原留印鑑。

審核取款憑條無誤後,核對印鑑並於取款憑條上驗印。依照最高法院判決『活期存款戶之存款因印鑑偽造而被冒領者,不論偽造技術是否能以肉眼辨別,付款行庫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係消費寄託契約關係,活期存款戶不因行庫遭歹徒詐騙而受到影響』。因此經辦員在辦理付款時,對於存戶印鑑之核對應審慎處理,付款人員如不能確定取款憑條上所蓋印鑑與存戶原留印鑑是否相符情況,而領款人亦非存戶本人時,宜先以電話洽詢存戶有無委託第三者前來領款。以防止印鑑偽造而被冒領。

印鑑驗對無誤後,即依據取款憑條及存摺辦理登帳並作傳票驗證,在取款憑條加蓋付款章及私章。有未登存摺之帳項應先予補登,其帳上餘額應與存摺之餘額相符。

三、各農會漁會應依據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範本自行訂定規範,以為遵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100425日全一字第1000000740A號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0211日銀局()字第10000012620號同意備查函

()為避免金融機構所屬職員私自代客戶辦理存、提款滋生挪用客戶資金之弊案情事特訂定本範本。本範本包括不定期派員外出收付款項及接受客戶傳真指示扣款。

()金融機構不定期派員赴外收付款項暨代辦事項之作業程序:

1.金融機構派員外出收付款項時應填製清單一式二份一份由外出行員簽收交由客戶留存一份洽請客戶簽收後連同收付傳票、現金、票據等一併攜回交由相關記帳人員點收列帳。

2.外出收付款項行員與記帳人員不可為同一人每日收付款項應作當日帳務處理;若不及於當日處理取得客戶同意後始得以次日帳處理。

3.雙方應事先互留確認帳務窗口記帳人員將款項入扣帳後由外出收付款行員以外之第三人以電話等方式予以確認。

4.收付款項之保險、運送安全措施、一定金額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等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各金融機構內部規範辦理。

5.現金運送委外作業不適用本範本。

()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傳真指示扣款之作業程序:

1.辦理本項業務應由經金融機構審慎篩選且以業務往來確有需要之客戶出具授權書(或約定書)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辦理並應妥善保管。

2.前款授權書(或約定書)應載明授權扣款帳號、單筆授權扣款限額、授權交易種類、授權人指定之聯絡人職稱、電話、扣帳作業程序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3.客戶傳真之取款憑條或其他扣款憑證應由主管指定之經辦人員受理並設傳真指示扣帳備查簿登記或以電子化方式記錄以利控管。

4.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時應請客戶於取款憑條或其他扣款憑證正本上加註「傳真指示扣款」字樣或類似文義後再行傳真以供金融機構注意是否重覆扣帳。

5.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時應核對傳真文件上之印鑑是否與客戶留存印鑑相符並應就傳真文件上之內容與客戶或其指定人員聯繫核對後辦理扣帳等事宜。

6.指定之經辦人員應於收到傳真文件之當日起7個營業日內取得客戶之取款憑條或其他扣款憑證之正本由相關人員驗印、核對金額及核章後裝訂於傳真文件之後作為附件憑以銷案。

7.未於前款規定期間內取得客戶所傳真文件之正本時指定之經辦人員應儘速敘明未收回正本之理由簽報單位主管知悉並妥善處理。

8.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傳真指示扣款之各項授權交易應依各該業務相關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應嚴禁所屬職員私自代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並加強對所屬職員及客戶之宣導。

四、存戶存入票據存款單位係代收性質,須俟收妥後始可抵用,如有退票情事,不論係存戶自行存入,或由他人代為存入,其退票款額,存款單位得逕自存戶帳內如數扣除。並通知存戶於存入票據退票通知書回單簽蓋原留印鑑,前來換回該項票據,在存戶未換回前,存款單位雖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但應妥慎保管。

五、帳務處理

()記帳

經辦員(或記帳員)對於每日之交易(客戶之存、提款)應根據交易類別及傳票金額辦理記帳,除應於存摺上登錄記帳資料外,並須將記帳資料印錄於傳票驗證欄內,供主管人員核章。經辦員(或記帳員)記帳錯誤時,應以原交易序號辦理沖帳,其沖帳資料及重新輸入之正確登帳資料,須印錄於傳票背面供核章之用。超逾經辦員(或記帳員)權責之交易項目,應先經主管人員核淮後,始能辦理登帳或登錄工作。

()核章

主管人員應覆核傳票上存戶填載之交易內容與驗證欄內機器印錄之記帳資料,相符後核章。已核章之傳票應由主管人員暫時妥善保管,俟營業終了結帳時,交給不同組櫃員彙計金額,並繕製科目日結單。

()結帳

結帳人員應將借方傳票及貸方傳票分別按現金、轉帳核計金額及傳票張數,並分別將金額及傳票張數填入科目日結單之相關欄內,求出當日借方金額及貸方金額。由記帳機清出之本日借、貸方金額應與總傳票借、貸方金額核對是否相符,如核對相符即表示今日帳已結平。結帳後如帳已結平,應於科目日結單上蓋私章,並將科目日結單及借貸方傳票送交主管覆核蓋章後,送給會計人員辦理軋帳。

 

第六節 存摺之保管與更換

 

一、存摺之保管

依財政部83917日台財融第83318363號函示,各金融機構應嚴格規定各經辦人員不得保管存戶之存摺,遇有存戶未及時領回存摺時,應即設簿登記。交指定主管人員集中保管,並列入內部稽核項目內,定期查核其所記載日期、收付金額及餘額是否與電腦檔資料相符,並儘速以電話或發函方式通知客戶洽領。

二、存摺之更換

存戶用完存摺時,應憑舊存摺換發新存摺。受理存戶申請換發新存摺時,應請存戶將舊存摺繳回,在舊存摺上空白處打孔或加蓋註銷戳記,將磁條撕下並在舊摺末頁末行摘要欄註明「轉×××號存摺」字樣。同時在新存摺第一行摘要欄註明「承存摺第×××號」字樣,並將舊存摺餘額過入新存摺,經有權簽章人員在新存摺簽署與核章後交由存戶收執,撕下之磁條由經辦員消磁作廢直接對剪後逕行銷燬。

至於舊存摺則可交還存戶自行保管或由金融機構收回,若發還存戶自行保管,則於新存摺首頁空白處加註「結轉舊摺已發還存戶」等字樣,而收回之舊存摺應設簿登記並按期銷燬。

若為經約定聯部代付款之存戶,於代理行受理聯部收付款記帳時,遇存摺用罄,經代理行代為換發新摺者,應於存摺封裏頁右邊填寫原存單位名稱,由代理行負責人簽章並加蓋代理行名稱外,於簽章下加註「代行」字樣,其新摺上所蓋之存戶原留印鑑,仍需交由存戶攜回,經送原存行與原印鑑卡核對相符後簽章證明。倘新存摺尚未經原存行原留印鑑證明前,存戶可以提示經代理行註銷後舊摺之印鑑,並由代理行向原存行查證該印鑑並無掛失更換等情事始可辦理。

 

第七節 計息方式

 

一、利息之結算

()結息日期、計息期間

存摺存款之結息日期,係按會計年度分兩次結算利息,第一次結息日為620日,計息期間為上年1221日至本年620日。第二次結息日為1220日,計息期間為每年621日至1220日,利息淨額於次營業日滾入本金。凡失去聯絡或無法補填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存戶,其利息可暫不滾入本金,俟查對補填後始予給付。

()起息點與計息單位

起息點與計息單位,實務上由金融機構統一與存戶約定,並由金融機構分別視本身狀況自行訂定標準,惟應提醒存戶注意,善盡告知義務目前一般金融機構活期存款之起息點多為新臺幣1萬元,活期儲蓄存款、員工儲蓄存款之起息點則為新臺幣5仟元,且以每日存款餘額為準。至於計息單位,一般金融機構大多自起息點起,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結算方式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101628日第10屆第1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中央銀行業務局10179日台央業字第1010027499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710日金管銀法字第10100215940號函核定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新臺幣存放款計息方式」,存摺存款利息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有關存款總積數之計算,係自起息點起以百元為單位,累積其每日存款總積數而年利率則按本會之牌告利率,以該年利率除以365所得之日利率,算至小數點以下八位,第九位以下捨去。最後,所算得之利息總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目前因採電腦連線作業,故利息之結算係統一由電腦自動結算。計算出之存款利息總額,於依法代扣利息所得稅與補充保險費後,即將利息所得淨額於次營業日轉入各該存戶帳內。至於代扣之利息所得稅與補充保險費應以「應付款項」項下之「代扣利息所得稅與補充保險費」子目處理。其會計分錄如下

存款利息支出活存息×××

應付利息活存息×××

應付利息活存息×××

應付款項代扣利息所得稅×××

應付款項代扣利息補充保險費×××

活期存款 ×××

二、利息結算期間

存摺存款之利息,係每屆結息期,即620日及1220日,各結算一次,滾入本金生息。其621日及1221日起之利息,併入次期結算。若未屆結息期,而存戶欲中途結清銷戶者,其應得之利息,採按日計息方式,應予照付。

第八節 金融卡之管理

 

隨著金融自動化之成熟發展,存戶憑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取款或轉帳,已成為存摺存款最主要之提領方式之一,但就金融機構而言,不可避免地衍生諸多管理上之問題。主要包括金融卡之掛失、留置、收回、停用與註銷等,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金融卡掛失之處理

存戶金融卡因遺失、被竊等原因喪失時,應即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一般存款約定書皆載明,存戶於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如有被冒領之情事,概由存戶自行負責。有關金融卡掛失之處理

(一)於營業時間內辦理掛失止付

存戶應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親至發卡單位填具「金融卡掛失止付申請書」,憑以辦理。存戶未攜帶身分證件或原留印鑑,而能確認係本人無誤者或情況緊急未能親自辦理掛失而先以電話或委託他人通知掛失者,發卡單位得酌情受理以防冒領,惟應確認存戶本人或委託人身分,並告知當時餘額,以確定掛失之時點,同時設簿登記備查,並洽請客戶儘速補全應辦手續。

(二)於營業時間外辦理掛失止付

存戶若欲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以外辦理金融卡掛失,應先以電話逕向發卡單位之資訊中心(室)或其24小時電話語音服務系統申報掛失,由資訊中心(室)受理登記並先行處理止付之登錄。次營業日開始營業時,並應由前述資訊中心(室)或該電話語音服務系統,立即通知發卡單位洽請存戶補辦掛失止付或補發手續。

二、金融卡遭留置之處理

若存戶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時因存戶密碼輸入操作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時(一般為34),為防範冒領存款,該金融卡即由自動櫃員機逕予留置,經留置之金融卡經有關人員會同取出後應登記於備查簿,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已掛失之金融卡遭留置

凡留置卡片係已掛失之金融卡,其屬於留置單位核發者,由該單位按照作廢金融卡處理如非屬於留置單位核發者,應寄交原發卡單位按照作廢金融卡處理。

(二)因存戶密碼輸入操作錯誤遭留置

若遭留置之金融卡係本單位核發者,得於留置之次日起一定期限內,由存戶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自動櫃員機留置金融卡領回申請書」,經核驗無誤後並作事故解除交易,由存戶領回金融卡,否則該金融卡仍無法使用。逾一定期限而未領回之金融卡,應按作廢金融卡處理。

若遭留置之金融卡非本單位核發者,應以公函將金融卡寄交原發卡單位,依前述規定辦理,公函應註明留置日期。惟若該留置之金融卡之持卡人如能當場確認其身分無誤(例如提示其身分證件,得由該持卡人於備查簿簽名後領回。

另外,若因該自動櫃員機斷線、停電、故障或其他事故而留置金融卡時,得比照前述密碼輸入操作錯誤而留置金融卡之方式處理。

三、金融卡之收回、停用與註銷

有關存戶之金融卡得由金融機構收回之情況,除前述連續錯誤輸入密碼或操作失誤,遭自動櫃員機留置外,尚包括下列各種情況,茲將其註銷方式一併說明如下

(一)經他人以遺失物送交原發卡機構之金融卡,如非屬有效卡,應即打洞作廢,並儘速通知存戶,查明原因。

(二)存戶因結清銷戶,應先填具「金融卡終止使用申請書」,並繳回金融卡後,再辦理結清銷戶之手續。

(三)存戶之帳戶雖未結清,但因故不擬繼續使用金融卡時,應請其填具「金融卡停用聲明書」,並繳回金融卡。

(四)存戶使用金融卡不當,或發卡金融機構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存戶使用金融卡,並收回金融卡作廢。

四、金融卡之補發

存戶金融卡因損壞無法使用、密碼遺忘或基於其他安全考慮等原因,欲申請補發新卡時,應親自向原發卡機構提示身分證件及原金融卡,填具「金融卡補發新卡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憑以辦理,而存戶繳回之舊卡應即作廢。一般而言,補發新卡之事由如非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損壞換領等,發卡機構得酌收製卡成本費。

五、存戶使用金融卡應注意事項

存戶領用之金融卡,不得轉讓或質借,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而發生糾葛者,概由存戶自行負責。存戶領用金融卡,除可自本單位或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所設置之付款機提款外,並可查詢其帳戶之餘額,存戶使用金融卡提款,與憑存摺填具取款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有同等之效力,故存戶於自動櫃員機提款時,應防範他人偷窺提款密碼,並隨手將交易明細單帶走,以確保個人隱私及權益。

六、金融卡遭盜領之處理

財政部金融局891024日台融局()8971968號函金融機構受理客戶投訴金融卡盜刷冒領案件,應請於受理投訴2日內查證完竣,確定存款係被盜領後,請即予補足客戶被盜領款項,以確保存款人權益,並將相關資料通報本局。

七、利用金融卡詐財案件之處理

財政部93428日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318號函「研商防制利用自動櫃員機詐財案件」會議記錄規定:

()93510日起,金融機構之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每日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

()9361日起,金融機構受理開戶,除客戶要求外,不提供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功能(應於開戶約定書中以粗體字敘明);對於舊客戶要求取消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者,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

八、客戶遺留金融卡代為保管之管理

為避免金融機構職員代客戶保管印鑑、存摺、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及金融卡等憑證文件而挪用客戶資金之舞弊案發生,農會漁會應訂定相關防範機制範本。

()金融機構遇有客戶遺留金融卡時,參照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金融交易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金融機構應將本範本列入內部稽核項目內,並定期及不定期機動查核有否依前述規定之處理程序辦理。

(三)金融機構應嚴禁所屬職員私自代客保管印鑑、存摺、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及金融卡等憑證文件,並加強對所屬職員及客戶之宣導。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100425日全一字第1000000740A號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0211日銀局()字第10000012620號同意備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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