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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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


公司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年 月份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類型: 1. □開放式 □封閉式

(勾選) 2. □國內募集 □國外募集

3. □投資國內 □投資國外 □投資國內外

4. 現行債券型 □股票型 平衡型

組合型 □保本型 □指數股票型 □貨幣市場 □指數型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資產證券化型 □債券型-類貨幣市場型

第一部分:(共同項目)

查核項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對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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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資於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不包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入該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但以其為主要投資標的,並以此為名者,不在此限







八、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表彰之股份數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之標的股票)及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保護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達到一定比率本金保護,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分割本金債券不在此限







九、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表彰之股份數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之標的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表彰之股份數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之標的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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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不得投資市價為前一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基金,不在此限







十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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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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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轉讓或出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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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是否未超過該基金當月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基金信託契約所規定之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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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符前項規定者,是否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當月份之交易量小或次數少之標準,並於三個月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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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購買同一家票券商保證之票券之總金額,是否未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新台幣五億元







廿、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1.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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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是否遵守下列事項:

1.以投資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







2.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以原持有結構式利率債券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在此限







3.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4.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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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規定







6.不得投資於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廿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否遵守下列規定:

1.以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







2.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3.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4.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規定







6.不得投資於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委託人或受託機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7.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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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包括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屆滿三個月之日起,其資產以存放於銀行、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及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之比率,是否依金管會之規定,其總額之最高比率分別為:

1、封閉式基金:百分之三十

2、開放式基金:百分之五十,但其中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最高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廿四、在國內募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及其他經金管會規定者之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不得低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廿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是否依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之計算方法,並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是否以計算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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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投信事業運用貨幣市場基金以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資產所存放之銀行或購買之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規定。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廿七、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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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是否符合金管會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於下列各項之有價證券:

1.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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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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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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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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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項為限:

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







2.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符合信用評等規定







3.投資之外國是否未含下列標的:

1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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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廿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持有暫停交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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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持有財務困難公司債(本項僅適用於基金信託契約訂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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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不得投資於9511日以後以分券方式發行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含初級及次級市場)






























查核項目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第二部分:(現行債券型、股票型、平衡型、債券型-固定收益型、債券型-類貨幣市場型、資產證券化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各項有價證券之範圍是否有符合法令及信託契約之約定







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之標的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所有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之標的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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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國外募集投資國內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五、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信託契約規定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所發行之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原持有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分割本金債券,不在此限







2.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規定







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是

否遵守下列規定: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之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種類是否以台灣期貨交易所或國外期貨交易所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交易為限,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以國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扣除未沖銷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約依規定需繳交之保證金或權利金後之流動資產比例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基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保持之最低比例







(三)每營業日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

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五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是否遵守以下之部位限制規定: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及賣出選擇權賣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且不得大於該基金可運用資產扣除依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保持之最低流動資產比例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加計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所稱相對應有價證券係指與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標的物價格具高度相關之有價證券;或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股票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利率選擇權賣權或利率上限選擇權避險交易,是否遵守以下規定:

1.限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為之:

(一)空頭部位避險:買進利率選擇權賣權或買進利率上限選擇權,且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避險部位不得大於所持有之相對應結構式利率商品之本金合計數

(二)價差部位避險:買進高履約價格之利率選擇權賣權,同時賣出同樣單位且同一到期日之低履約價格利率選擇權賣權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避險部位不得大於二倍所持有之相對應結構式利率商品之本金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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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利率上限選擇權交易時,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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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國內銀行進行利率上限選擇權之避險時,是否僅與業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新台幣利率Quanto相關產品之指定銀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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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為「債券型-固定收益型基金」之特殊查核項目,其他類型基金請勾選不適用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遵守以下規定:

1投資於買賣斷債券總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2. 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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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項為「債券型-類貨幣市場型基金」之特殊查核項目,其他類型基金請勾選不適用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遵守以下規定:

1投資於買賣斷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投資於買賣斷債券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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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國9511日以後購入之每一檔債券,其剩餘到期日在五年以內







4. 持債部位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賣出







1.以下項目適用國內類貨幣市場、固定收益及平衡型基金,其餘類型逕予空白。

2.此部份請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填寫,抽查樣本等抽核方式由各家投信自行決定。

3.勾選正常者,其他欄位可逕予空白;異常者請加填異常內容及改善狀況說明。

持債部位(7)是否按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規定辦理 (目前為94.12.26版本,如有更新應以最新版本為準)

正常

異常

異常內容

改善狀況說明









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1:查核項目係以 整月份基金實際投資之有價證券為準; 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如有逾越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情形者,請勾選異常,並於公司特別敘明事項中敘明違反情事。

註2:請就查核項目確實查核;所列事項若有豁免規定請勾「不適用」,並請於備註欄中附註說明。如為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可投資標的但未投資者,仍請勾「正常」。

註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暫停交易股票者,請於查核項目之備註欄中註明持有之暫停交易(或下市櫃)股票代號、股票名稱及該股票暫停交易或下市(櫃)之日期。

註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者,請於查核項目之備註欄中註明持有之問題公司債名稱及簡述其符合問題公司債之情事。

註5:經理公司若勾不適用,保管機構亦應勾符合或不符合。

註6:以上各查核項目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修訂者,應以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進行查核。

7:持債部位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如信託契約規定可投資】




經理公司查核簽章 : 保管機構查核簽章 :




經理公司代表人簽章: 保管機構代表人簽章:


查核項目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第二部分:(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各項有價證券之範圍是否有符合法令及信託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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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存放定期存款之金融機構信評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是否遵守下列規定: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之商品以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契約為限;從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國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不得涉及本國與中國大陸地區之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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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部位之各項契約,其於契約到期日結算加總後之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中之利息或未保本之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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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其交易對手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相關之信用評等規定







2)不得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利害關係人,且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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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護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達到一定比率本金保護,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分割本金債券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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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1:查核項目係以 整月份基金實際投資之有價證券為準; 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如有逾越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情形者,請勾選異常,並於公司特別敘明事項中敘明違反情事。

註2:請就查核項目確實查核;所列事項若有豁免規定請勾「不適用」,並請於備註欄中附註說明。如為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可投資標的但未投資者,仍請勾「正常」。

註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者,請於查核項目之備註欄中註明持有之問題公司債名稱及簡述其符合問題公司債之情事。

註4:經理公司若勾不適用,保管機構亦應勾符合或不符合。

註5:以上各查核項目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修訂者,應以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進行查核。

6:持債部位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如信託契約規定可投資】

經理公司查核簽章 : 保管機構查核簽章 :


經理公司代表人簽章: 保管機構代表人簽章:


查核項目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第二部分:(指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約定將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符合指數組成內容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但其投資於指數任一成分證券之總金額占基金淨資產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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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國內之指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是否遵守下列規定:

1.投資範圍以在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交易為







2.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且不得大於該基金可運用資產加計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用該指數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及預計於次一營業日該指數型基金所收現金股利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營業日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用每一指數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4.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所稱相對應有價證券係指與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標的物價格具高度相關之有價證券;或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股票







5.每營業日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1:查核項目係以 整月份基金實際投資之有價證券為準; 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如有逾越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情形者,請勾選異常,並於公司特別敘明事項中敘明違反情事。

註2:請就查核項目確實查核;所列事項若有豁免規定請勾「不適用」,並請於備註欄中附註說明。如為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可投資標的但未投資者,仍請勾「正常」。

註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暫停交易股票者,請於查核項目之備註欄中註明持有之暫停交易(或下市櫃)股票代號、股票名稱及該股票暫停交易或下市(櫃)之日期。

註4:經理公司若勾不適用,保管機構亦應勾符合或不符合。

註5:以上各查核項目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修訂者,應以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進行查核。




經理公司查核簽章 : 保管機構查核簽章 :






理公司代表人簽章: 保管機構代表人簽章:



















查核項目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第二部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約定投資於符合指數組成內容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但其投資於指數任一成分證券之總金額占基金淨資產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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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國內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是否符合法令及信託契約之約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1.投資範圍以在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交易為







2.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且不得大於該基金可運用資產加計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用該指數股票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及預計於次一營業日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收現金股利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







3.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所稱相對應有價證券係指與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標的物價格具高度相關之有價證券;或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股票







4.每營業日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用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交易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每營業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是否符合下規定:

1.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有價證券之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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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1:查核項目係以 整月份基金實際投資之有價證券為準; 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如有逾越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情形者,請勾選異常,並於公司特別敘明事項中敘明違反情事。

註2:請就查核項目確實查核;所列事項若有豁免規定請勾「不適用」,並請於備註欄中附註說明。如為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可投資標的但未投資者,仍請勾「正常」。

註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暫停交易股票者,請於查核項目之備註欄中註明持有之暫停交易(或下市櫃)股票代號、股票名稱及該股票暫停交易或下市(櫃)之日期。

註4:經理公司若勾不適用,保管機構亦應勾符合或不符合。

註5:以上各查核項目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修訂者,應以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進行查核。




經理公司查核簽章 : 保管機構查核簽章 :






經理公司代表人簽章: 保管機構代表人簽章:


















查核項目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第二部分:(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範圍以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為限







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運用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子基金不得為組合基金







2、至少應投資五個子基金







3、投資任一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1:查核項目係以 整月份基金實際投資之有價證券為準;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如有逾越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情形者,請勾選異常,並於公司特別敘明事項中敘明違反情事。

註2:請就查核項目確實查核;所列事項若有豁免規定請勾「不適用」,並請於備註欄中附註說明。如為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可投資標的但未投資者,仍請勾「正常」。

3:經理公司若勾不適用,保管機構亦應勾符合或不符合。

4:以上各查核項目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修訂者,應以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進行查核。




經理公司查核簽章 : 保管機構查核簽章 :




經理公司代表人簽章: 保管機構代表人簽章:








查核項目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第二部分:(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是否有符合法令及信託契約之約定







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運用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應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前述附買回交易標的,包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2、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4、投資任一銀行或票券商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在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下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6、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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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附買回交易外,投資標的之剩餘到期日不得超過一年(含)







8、各運用標的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規定







9、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10、不得投資於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1:查核項目係以 整月份基金實際投資之有價證券為準; 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如有逾越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情形者,請勾選異常,並於公司特別敘明事項中敘明違反情事。

註2:請就查核項目確實查核;所列事項若有豁免規定請勾「不適用」,並請於備註欄中附註說明。如為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可投資標的但未投資者,仍請勾「正常」。

註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者,請於查核項目之備註欄中註明持有之問題公司債名稱及簡述其符合問題公司債之情事。

註4:經理公司若勾不適用,保管機構亦應勾符合或不符合。

註5:以上各查核項目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修訂者,應以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進行查核。

6:持債部位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如信託契約規定可投資】



經理公司查核簽章 : 保管機構查核簽章 :


經理公司代表人簽章: 保管機構代表人簽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


(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



公司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月份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類型(勾選): □投資國內 □投資國外 □投資國內外


查核項

經理公司自行查核

保管機構複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各項標的之範圍是否符合信託契約之約定







二、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為放款







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對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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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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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入該基金之受益憑證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轉讓或出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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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有接受特定人指定,協助為規避所得稅或其他影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本於守法、誠實信用及專業投資管理原則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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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







十一、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自基金成立屆滿三個月之日起「存放於銀行」、「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保持總額之最高比率,是否依金管會規定未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但其中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最高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是否依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之計算方法,並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是否以計算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十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符合金管會認可標準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二)除經金管會核准外,基金保管機構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2.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4.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5. 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

6.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

7. 其他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十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因避險目的所持有之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空頭部位外,其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部位之契約總市值是否未超過基金發行額度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特別敘明事項:



1:查核項目係以 整月份基金實際投資之有價證券為準; 基金所投資之標的如有逾越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情形者,請勾選異常,並於公司特別敘明事項中敘明違反情事。

註2:請就查核項目確實查核;所列事項若有豁免規定或未投資者請勾不適用,並請於備註欄中附註說明。如為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可投資標的但未投資者,仍請勾正常。

註3:經理公司若勾不適用,保管機構亦應勾符合或不符合。

註4:以上各查核項目之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修訂者,應以主管機關最新之規定進行查核。



經理公司查核簽章 : 保管機構查核簽章 :


經理公司代表人簽章: 保管機構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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