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內控修訂:交際費支出須明定支付原則與核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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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對照表96年度)

編號

作業項目

修 訂 後 內 容

修 訂 前 內 容

修訂說明

CP-11000












採購及付款作業


















一、作業程序:

(一)一定金額(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以上之採購付款作業:

21.有關交際費支出,公司應訂定相關控管措施(請公司自訂,內容至少應涵蓋如支付原則、支付依據、交際對象之資料、核准程序、單據之留存等),並確實執行,且不得有透過支付介紹人或顧問費等方式退還客戶折讓金、使用目的或支付對象不明及對關係人有利益輸送或不當給付之情事。

二、控制重點:

(十八)有關交際費支出,公司應訂定相關控管措施,並確實執行,且不得有透過支付介紹人或顧問費等方式退還客戶折讓金、使用目的或支付對象不明及對關係人有利益輸送或不當給付之情事。

一、作業程序:

(無)








二、控制重點:

(無)





依 主管機關96623日金管證二字第09600319851號及96920日證期二字第0960037664號函示研擬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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