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1條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強化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之自律,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4月15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360號函辦理。 | 第1條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強化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之自律,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訂定本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明定本自律規範之法源基礎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金管會103年4月15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360號函。 |
第4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薪酬及考核應避免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銷售業績連結,並應納入非財務指標,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稽核缺失、客戶紛爭及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KYC)等項目。 | 一、本條係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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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略) | 第4條 (略) | 條次變更。 |
第6條 (略) | 第5條 (略) | 條次變更。 |
第7條 銀行須訂定首次辦理之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內部審查作業規範,包括各相關部門之權責,並組成商品審查小組。於辦理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前,商品審查小組應依上開規範就辦理該項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面進行審查。如為新種複雜型高風險商品,應經商品審查小組審定後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通過,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 銀行內部商品審查規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各項: (一) 商品性質之審查。 (二) 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三) 風險管理之審查。 (四) 內部控制之審查。 (五) 會計方法之審查。 (六) 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查。 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人員應包含但不限: (一)財務會計主管。 (二)法令遵循主管。 (三) 風險控管主管。 (四) 產品或業務單位主管。 | 第6條 銀行須訂定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內部審查作業規範,包括各相關部門之權責。於辦理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前,負責風險管理之單位或其他適當單位應依上開規範就辦理該項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面進行審查。銀行內部商品審查規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各項: (一)商品性質之審查。 (二)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之審查。 (三)風險管理之審查。 (四)內部控制之審查。 (五)會計方法之審查。 (六)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之審查。 |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銀行須組成商品審查小組,並就辦理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面進行審查。 三、明定新種高風險商品,應經商品審查小組審定,並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 四、明定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人員。 |
第8條 (略) | 第7條 (略) | 條次變更。 |
第9條 (略) | 第8條 (略) | 條次變更。 |
第10條 (略) | 第9條 (略) | 條次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