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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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依據:

  本處理原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訂定之。

一、依據:

  本處理原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1. 1.配合法規名稱變更修

  2. 訂。

  3. 2.配合新增財務重點專

  4. 區指標九第六項。

三、設置目的:

  「財務重點專區」係取自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及本公司網站之資訊,揭露資料如有虛偽不實,由各該公司依法律規定負責。本專區僅將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作一財務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考,並藉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投資人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三、設置目的:

  「財務重點專區」係取自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揭露資料如有虛偽不實,由各該公司依法律規定負責。本專區僅將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作一財務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考,並藉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投資人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配合新增指標九第六項之資訊來源。

四、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

1.「財務重點專區」之內容除包含:(1)產業類別、(2)證券代號、(3)公司名稱及(4)每股淨值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以下略)


指標 9:符合下列任一情事者:

1.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重大缺失。

2.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

3.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流動比率小於1.0、負債比率大於70%且高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20%(金融保險業得不適用)。

4.連續三年度虧損且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高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20%(金融保險業得不適用)。

5.相關資料顯示資產保全、債務償還存有重大疑慮、或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虞。

6.最近30日內曾被本公司公布為注意股票,且同時符合本益比為負值或60倍以上、股價淨值比6倍以上、收盤價達5元以上者。


(以下略)


(三)資訊更新時點:

「財務重點專區」所揭示資料,係公司已申報公告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內容或其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本公司網站揭露之最近期相關資訊,由本公司電腦規劃部之電腦系統於每日夜間自動更新,並於次日零時揭示最新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

1.「財務重點專區」之內容除包含:(1)產業類別、(2)證券代號、(3)公司名稱及(4)每股淨值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以下略)


指標 9:符合下列任一情事者:

1.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重大缺失。

2.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

3.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流動比率小於1.0、負債比率大於70%且高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20%(金融保險業得不適用)。

4.連續三年度虧損且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高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20%(金融保險業得不適用)。

5.相關資料顯示資產保全、債務償還存有重大疑慮、或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虞。






(以下略)


(三)資訊更新時點:

「財務重點專區」所揭示資料,係公司已申報公告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內容或其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最近期相關資訊,由本公司電腦規劃部之電腦系統於每日夜間自動更新,並於次日零時揭示最新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為強化資訊揭露暨提升整體市場之預警功能,爰新增指標九第六項,並訂定其篩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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