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出納事務自行檢核表
地政事務所名稱: 年 月 日
查核項目 | 辦理情形 | |||
是 | 否 | 其他 | 備註 | |
一、專戶存管款項。(如專戶存管款項檢核表) | ||||
二、出納管理 | ||||
1、自行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產契據外,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是否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零星收入(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或機關所在地距離縣庫代理機關在10公里以外者)最長不得逾五日。 | ||||
2、經辦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是否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 ||||
3、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是否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會計單位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以上均應作成盤點紀錄。 | ||||
4、是否實施出納事務定期查核。(得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其人員由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政風單位及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 ||||
5、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每月提供經奉核之存庫保管品專戶之明細資料供採購單位或業務單位勾稽用。 | ||||
6、公庫或金融機構所送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及保管品對帳單是否與帳載數核對,如有差額,是否查明其發生原因是否正當,並編製「存款差額解釋表」。對帳單回單是否儘速寄回原代庫機構。 | ||||
7、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 ||||
三、安全及設施 | ||||
1、對於經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是否有安全維護設備。 | ||||
2、出納管理單位保險櫃內是否代為保管私人財物。 | ||||
四、收款 | ||||
1、出納管理人員對於現金、票據之收取,是否於當日或翌日上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 ||||
2、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是否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辦理正式入帳。 | ||||
五、付款 | ||||
1、存款餘額不足時,是否付款。 | ||||
2、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是否立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 | ||||
3、款項付訖後,經付人員是否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並簽章。 | ||||
六、薪資稅款扣繳作業 | ||||
代扣之薪資稅款,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所得,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額及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是否分別向金融機構繳納。 | ||||
七、零用金 | ||||
1、零用金支付時是否超過規定限額。 | ||||
2、經核准借款備付之零用金,是否均於借款日起3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 ||||
3、零用金支出之費用,其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由經辦人員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上,是否經會相關權責單位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之核准。 | ||||
4、會計年度終了時,是否依規定辦理零用金之結轉或繳回。 | ||||
5.帳面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額是否與零用金之金額相符。 | ||||
八、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之收付及管理 | ||||
1、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除須於當日發還者外,是否送存縣庫或代理縣庫機關保管。 | ||||
2、有價證券之質權設定登記書,是否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 ||||
3、出納單位是否每年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列印債權憑證保管清冊,送業務單位核對。 | ||||
九、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 | ||||
1、保證金等款項退還時,除即時退還之押標金外,是否依據會計單位編製之傳票退還。 | ||||
2、出納管理單位是否配合會計單位、業務(採購)相關單位隨時注意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有效期限,隨時清理。 | ||||
十、收據管理方面 | ||||
1、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是否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 | ||||
2、保管尚未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是否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表之結存相符,其編號順序應無缺。 | ||||
3、印製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是否按印製編號順序領用,並設置收據紀錄表。 | ||||
4、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除經手人簽章外,是否由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簽章。 | ||||
5、已開立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銷號。 | ||||
6、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並至少保存2年,註銷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 | ||||
7、作廢收據之銷毀是否報經上級機關同意。。 |
檢核人員: 會計人員: 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