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民 事 律 師 評 量 表(表一)
律師姓名:
案號:年度字第號
案由:
本件為實施民事集中審理案件:□否
□是
對於民事集中審理之配合度□1.甚佳 □2.佳 □3.普通 □4.欠佳 □5.很差
曾否到庭執行職務:□1.是
□2.否 (勾選此項者,評量項目一、法庭活動部分無須評量)
是否為法律扶助律師: □是 □否
評 等 評量項目 | 甚 佳 | 佳 | 普 通 | 欠 佳 | 很 差 | |
一、法庭活動 (含開庭態度、是否準時到庭、是否全程參與、是否延滯訴訟等) | ||||||
二、訴訟品質 (含舉證責任、陳述內容及書狀品 質等) | ||||||
特殊事項 記 載 | 請就以下正、負面表列予以勾選(得複選): 負面表列: □擅自離庭。 □開庭前未詳閱卷證。 □無故不到庭。 □調查證據之聲請浮濫。 □喝斥、羞辱證人。 □主張訴訟標的明顯錯誤。 □故意遲滯提出證據。 □未依法官指揮整理爭點。 □論告或辯護內容空洞。 □未依法院指定期日提出書狀。 □未依法官指揮為協議簡化爭點。 □未依法院闡明主張攻擊防禦方法。 □書狀有大量抄錄其他學術論著、實務見解、同類事件之他案理由等屬 文字堆砌虛增篇幅並無益訴訟之情事。 □其他(請留約1,000字欄位) 。 正面表列: □攻防認真。 □對相關卷宗事先閱卷並予引用。 □肯為被告之利益論告。 □未故意拖延訴訟或浪費司法資源。 □詳實論述請求權之依據及相關事證。 □能切中本件爭點,並捨棄不必要爭點,落實集中審理。 □本諸專業,為當事人分析以息紛爭,以與對造達成和解或調解。 □對於本件相關之實務見解蒐集甚詳,又對於相關法律條文之解釋,亦有所分析比較。 □其他(請留約1,000字欄位) 。 | |||||
法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
1.請就行通常程序案件、曾開庭及其他經法官審酌有評量價值之案件填寫。
2.每張評量表限評量一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