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製作及常見問題 秘書室 張佳琳 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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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及常見問題 

 

  

秘書室 張佳琳 

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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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是一個家族網絡, 

公文

作為一種內外對話… 

主任秘書 

政務次長 

高

等

教

育

司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中

等

教

育

司

 

  

 

  

  

 

國

民

教

育

司

 

社

會

教

育

司

 

體

育

司

 

學

生

軍

訓

處

 

  

 

  

 

國

際

文

教

處

 

中

部

辦

公

室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特

殊

教

育

小

組

 

大

陸

事

務

工

作

小

組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科

技

顧

問

室

 

 

僑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教

師

申

評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教

育

研

究

委

員

會

 

訓

育

委

員

會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政

風

處

  

  

 

  

 

  

 

統

計

處

 

會

計

處

 

人

事

處

  
 

 

 

 

 

秘

書

室

  
  

 

  

 

  

 

 

總

務

司

  
  

 

  

 

  

 

部長 

常務次長 2 

部 屬 機 關 

(含國家圖書
館等19機關

) 

 

行政法人 

(國立中正 

文化中心) 

府、院、部會、地方政府、各級學校、民間團體、媒體、人民、其他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監

理

會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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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製作意涵: 

    

專業、溝通、敬業、再學習

。 

二、公文寫作原則: 

    

簡、淺、明、確

。 

三、公文寫作變革: 

    

精益求精、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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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2.教育部92.8.21台秘管字第0920126270號 「教育

部公文處理常見的問題與改進意見表」。 

3.97年11月6日第74次副主管業務會報修正

「

教育

部公文品質改進加強措施」。 

4.98年4月9日第82次副主管業務會報通過

「

教育部

公文製作加強注意事項

」。

 

5.其他:捷成公文製作系統、立法委員質詢案、業

務會報決議、監察案件系統等。 

 

一、公文製作規範: 

貳、公文製作規範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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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撰擬原則 

(一)撰擬格式 

  依內容、繁簡及需要性分採: 
  一段式(主旨) 
  二段式(主旨、說明) 
  三段式(主旨、說明、辦法)

 

(二)函稿之性質 

1.主動行文:創稿係承辦人員據公務需要主動擬稿。 
2.被動行文: 
(一)轉文,甲機關行文乙機關,乙機關轉文丙機關。 
(二)復文,甲機關行文乙機關請求釋示或研提意見時,

乙機關將處理情形回復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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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辦人員於辦稿(為公文之草本)時,  應分別

填列下列各點: 

(1)文別:「令」、「函」、「書函」、「箋

函」、「公告」等。 

(2)速別: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填「最速

件」、「速件」,普通件不必填列。 

(3)密等:填「絕對機密」、「極機密」、「機

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
弧註記,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 

(4)附件:註明名稱、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

或註明如文。 

(5)正本、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

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週知者,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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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撰擬要領 

1.依來文要求辦理或復文者,請在「主旨」內摘述

事由。 

2.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請將來文機關之發文日

期及字號於說明中敘明,俾便查考。 

3.承轉公文如有需要,請

摘敘

來文要點,無法摘敘

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4.概括之期望語「請  鑒核」、「請  查照」、

「請  備查」等列入主旨。 

5.「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每項表達一意。

 

6.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7.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

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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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令數字用法 

中文數字:公告稿、令、總說明、對照表內條文

及說明序號 

阿拉伯數字:簽案、衝擊影響評估、法令條文內

文、其他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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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函與書函的使用時機 

2.簽與簡簽的使用時機 

3.授權單位主管代判文稿的

使用 

4.受文者書寫 

5.副本收受者的書寫 

6.會簽意見之彙整 

7.公文夾之使用 

8.稿末之署名 

9.騎縫 
 

10.用紙 
11.文書電子化 
12.一般用詞 
13.會議通知及議程 
14.會議紀錄 
15.文卷之彙整 
16.習慣用詞 
17.回復致部長信函

  

參、公文製作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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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與書函使用時機 

(一)正式函

復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民眾,

有關經費、請求與准駁等事項,尤其具行政處分
效果者,以「函」為之。  

(二)寄發會議紀錄並希望照辦者,以「函」發

送。但純屬部內單位會議紀錄以「書函」發送。

  

(三)

轉發

上級或同級機關有關計畫、方案、重

要會議紀錄等,尤其希望下級機關、學校、社教
機構照辦者,以「函」發送。但如轉發一般會議
紀錄、推薦報名者,以「書函」為之。 

(四)立委辦公室來文索取或查詢資料、請求協

助事項等,建議以「

書函

」回復。立委以笺函致

函部長者,以部長「笺函」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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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眾不論以何種方式致函部長或本部,如屬查

詢教育相關資訊或提供意見者,以「書函」回之。 

(六)「函」稿之文末應署「部長 吳○ ○ 」;

「書函」稿之文末應署「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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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與簡簽使用時機 

(一)屬開創性、重要政策及案情須詳加說明者,

通常為「先簽後稿」,建議以「簽」為之。

惟

「簽稿併陳」者,應於簽文末「敬陳  核示」之
前,標示「簽稿併陳」。 

  簽署由上而下蓋用職章,日期時間標記於職章

的右方如0415或下方(注意預留長官核印的空間)
1420 

(二)各單位簽辦公文應以「簽」辦理為原則。案

情單純或簽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者以「簡簽」辦
理,並以二頁用紙以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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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會議紀錄

案情複雜須說明前因後果者,宜

加簡簽摘述。 

(四)行政院或部外函送到部的會議紀錄,宜以

簡簽摘述重點或補述會議相關過程。

  

(五)應電腦化需要,存查文請用「簡簽(存查

文)」。

惟一層核判者,請於「敬陳  核示」之

次一行,標示「○○司」,簽署由左而右蓋用職
章,日期時間標記於職章的下方如03091020(注
意預留長官核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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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部部長名義簽陳行政院院長簽時機之三原
則: 

一、依規定需報院之主管人員之任用。 
二、緊急事件為把握時效時。 
三、院長或副院長交辦案之回報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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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通知及議程 

(一)如為某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僅列委員,以

○○○委員稱之,並以姓氏筆劃排序(另附委員
名單書明其單位與住址以便寄發);其餘單位或
人員列於「列席者」欄位。 

 

(二)「出席者」如有部外單位或人士,應列於

前,本部單位與人員

另起一行列於後

(如「本部

中教司、國教司司長○○、副司長○○、科長
○○」)。 

(三)「會議通知」稿,於最後一行書明「

教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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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議程格式 

 

                                

(會議名稱)議程 

                      <目錄> 
壹、主席致詞…………………………………………………………1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連續性會議)………………………………1 
參、報告事項……………………………………………… …………1 
肆、討論事項  …………………………………………………………1 
案由1、

○○○○○○○○○○○○○○○○○○○○○○○○○○○

○○○○○案,提請討論。…………………………1 

案由2、

○○○○○○○○○○○○○○○○○○○○○○○○○○○

○○○○○案,提請討論。 …………………………2 

伍、臨時動議 
陸、主席指示 
柒、散會 
捌、附件……………………………………………………………………4 
附件1 ………………………………………………………………… 4 
附件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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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紀錄 

(一)須逐一書明: 

「○○○○○會議紀錄」 

時間:

(年月日時)(時採12小時制,只記開始時

間,如為下午2時30分,則文末不寫「整」字)。 

地點:

(標示處所及會議室)。 

 

主席:

楊司長○○  紀錄:楊○○。 

出列席人員:

(如附簽到單)。 

以上4項可以表格化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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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時間 

OO年O月O日上午9時30分 

會議 
地點 

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 

  

 

紀錄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列席單位及人員:(請依現況調整欄位)

 

秘書室

 

 

 
 

秘書室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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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席致詞:

(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或報告事項):

 

參、討論事項:

  

肆、臨時動議:

(無)(如做結論式之決議,此

項可免)。 

伍、散會

(下午6時30分)。 

1.須附「簽到單」。 

2.如有說明會議過程之必要或相關後續擬辦事項,

以「簽稿併陳」方式處理會議紀錄;但如無另加
說明之必要者,「以稿代簽」,處理,惟請於文
類(如函稿)之後加註「(以稿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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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權單位主管代判文稿的使用 

(一)基於機關整體性,除

人事處、會計處

因指

揮系統之必要外,原則上不鼓勵以單位名義行文,
而以「書函」或「單位主管代判文稿」方式為之,
由單位主管判行。 

(二)若以「單位主管代判文稿」較適格,但又

須上呈部次長知悉者,

可「先簽後稿」,或於

「簽稿併陳」時,單位主管於稿面先行批示「奉
核可後發」

。

  

(三)先簽後稿之公文,若已簽奉部次長核定,

則稿的部分,請由二層判行即可, 不必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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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文者書寫 

(一)發送下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公文受文者

建議分別標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

各縣市政府

、福建

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二)受文者應標示機關(構)或學校之

全銜

,

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禁用簡稱如「文
建會」。 

 

(三)受文者中對於對方之稱謂,宜與其來文所

標示之名稱一致,如「立法委員黃○○國會辦公
室」,則宜照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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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立法委員(院)行文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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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副本收受者書寫 

 「副本收受者」書寫方式建議:部外機關(單位)

列於第1行,並以全銜名之。部內單位列於第2行,
可簡寫,但數單位同列時,第1個單位前加冠
「本部」,如「本部高教司、技職司、中教司、
社教司」。因副本原則上由承辦人存用,故

避免

於本單位後加列司內同仁或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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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簽意見之彙整 

 (一)須會相關單位或單位內之意見,依下列方式

處理: 

   1、單位內意見應先統整,再簽請核示。 
   2、涉及二個會辦單位以上時,應先將會辦單   

位意見綜整後,再簽請核示。 

(二)案件涉其他單位權責時,宜先請該單位惠

示意見;如屬本單位權責應先表明單位意
見,再知會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

如上陳之簽稿有其他會文單位表示不同意

見,原簽陳單位應加彙整並表明本單位之
立場,重簽後再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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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案卷之彙整 

1.公文全卷所附之各項資料應標示清楚,除標明附件號

數外,並將重要處斜摺,露出上端或加籤條以利查閱,
切勿雜亂錯置,影響公文判核。 

2.參考性質之法規、前案或相關備以核對的資料,夾附

於卷宗夾左側(公文核判後交由承辦人收執)。 

3.陳核之公文,全卷排列的次序如下:簽、稿、會簽、

來文、隨案存查的附件、隨文寄送的附件,並以燕尾
夾2只夾於文卷左側。 

4.簽稿併呈時,請於「簽」之右下角斜摺(向內摺),

以避免核稿長官漏章。 

5.會議議程之撰擬及會議資料之整理,請確實依規定整

理排列及編寫「總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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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夾之使用 

(一)建議確實依速別套用公文夾;同時,各單

位應注意淘汰過於破爛之公文卷宗夾(

白色-普通

件;藍色-速件;紅色-最速件;黃色-機密件

)。 

(二)密件應標示等級及解密條件,並以密件專

用封袋傳遞陳核;「機密」件以上(機密、極機
密、絕對機密)建議承辦人或指定專人親自持送
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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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稿末之署名 

(一)「函」稿不論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於稿末均書寫「部長 吳○○」,至於用印部分
由文書科依文書處理之規定辦理。 

(二)「書函」稿,則於稿末書寫「教育部」。

  

  上陳之簽稿兩頁以上者,其騎縫處一律加蓋承

辦人職章;正式函文則由文書科加蓋騎縫章。

  

十二、騎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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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紙 

(一)凡須存檔與對外發文之公文書及其附件,

應使用潔淨的A4第1次用紙。 

(二)試印文稿,及傳閱本部相關單位之文件,

建議多多利用背頁紙。  

(三)為節約用紙,公文請雙面影印。 

(一)

基於公文電子交換之需要

,文稿存檔時,

系統自動顯示「附件管理」畫面,若無附件須點
選「無附件」;若有附件且為電子檔,須點選
「電子交換附件」,且附件說明及名稱須照列;
若有不能電子化之實體附件,須點選「非電子交
換附件」,附件說明與名稱不可空白。

  

十四、文書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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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作一文多稿時請點選「一文多稿(令、函、

書函稿)(批示)」,當擬完第一份稿時,點選

公

文

製作系統

工具列之

綠色「開新稿」

圖示(或點

選檔案->開新稿選項)

,

將前一稿之內容拷貝至

第二稿內以供修改。若需檢視各文稿,則點選
「文字」功能列的「上一稿」、「下一稿」即可。
一文多稿可單獨或多稿存檔,發文傳送與一般公
文同。

   

(三)一文多稿中夾有令稿與公告稿,有分為有

受文者及無受文者兩種,若於一文多稿時選擇檔
案->公文用紙->更換基本公文用紙,再將文稿更
換成令稿或公告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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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其他機關的稱謂,在公文中第一次出

現時建議用全銜,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二次以後才用簡稱

,如「文建會」。上行政院

之函文,對於其他機關的稱謂亦遵前項原則,不
宜用「鈞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類稱謂。 

 

十五、一般用詞 

(二)部長笺函中對女性的稱謂,不宜「稱兄(姐、

妹)」,部長之署名亦不宜「道弟」。 

(三)笺函結尾敬辭如「耑此」,應緊扣於文末,

勿須抬頭;但結尾請安語如「順頌 勛祺」,後二
字則需抬頭。一般常見的結尾用詞,如「耑此,
順頌 

  勛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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