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製作及常見問題
秘書室 張佳琳
99年10月12日
教育部是一個家族網絡,
公文
作為一種內外對話…
主任秘書
政務次長
高
等
教
育
司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中
等
教
育
司
國
民
教
育
司
社
會
教
育
司
體
育
司
學
生
軍
訓
處
國
際
文
教
處
中
部
辦
公
室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特
殊
教
育
小
組
大
陸
事
務
工
作
小
組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科
技
顧
問
室
僑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教
師
申
評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教
育
研
究
委
員
會
訓
育
委
員
會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政
風
處
統
計
處
會
計
處
人
事
處
秘
書
室
總
務
司
部長
常務次長 2
部 屬 機 關
(含國家圖書
館等19機關
)
行政法人
(國立中正
文化中心)
府、院、部會、地方政府、各級學校、民間團體、媒體、人民、其他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監
理
會
壹、前言
一、公文製作意涵:
專業、溝通、敬業、再學習
。
二、公文寫作原則:
簡、淺、明、確
。
三、公文寫作變革:
精益求精、與時俱進。
1.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2.教育部92.8.21台秘管字第0920126270號 「教育
部公文處理常見的問題與改進意見表」。
3.97年11月6日第74次副主管業務會報修正
「
教育
部公文品質改進加強措施」。
4.98年4月9日第82次副主管業務會報通過
「
教育部
公文製作加強注意事項
」。
5.其他:捷成公文製作系統、立法委員質詢案、業
務會報決議、監察案件系統等。
一、公文製作規範:
貳、公文製作規範與原則
二、公文撰擬原則
(一)撰擬格式
依內容、繁簡及需要性分採:
一段式(主旨)
二段式(主旨、說明)
三段式(主旨、說明、辦法)
(二)函稿之性質
1.主動行文:創稿係承辦人員據公務需要主動擬稿。
2.被動行文:
(一)轉文,甲機關行文乙機關,乙機關轉文丙機關。
(二)復文,甲機關行文乙機關請求釋示或研提意見時,
乙機關將處理情形回復甲機關。
3.承辦人員於辦稿(為公文之草本)時, 應分別
填列下列各點:
(1)文別:「令」、「函」、「書函」、「箋
函」、「公告」等。
(2)速別: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填「最速
件」、「速件」,普通件不必填列。
(3)密等:填「絕對機密」、「極機密」、「機
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
弧註記,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
(4)附件:註明名稱、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
或註明如文。
(5)正本、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
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週知者,請註明。
(三)撰擬要領
1.依來文要求辦理或復文者,請在「主旨」內摘述
事由。
2.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請將來文機關之發文日
期及字號於說明中敘明,俾便查考。
3.承轉公文如有需要,請
摘敘
來文要點,無法摘敘
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4.概括之期望語「請 鑒核」、「請 查照」、
「請 備查」等列入主旨。
5.「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每項表達一意。
6.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7.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
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四)法令數字用法
中文數字:公告稿、令、總說明、對照表內條文
及說明序號
阿拉伯數字:簽案、衝擊影響評估、法令條文內
文、其他文稿
1.函與書函的使用時機
2.簽與簡簽的使用時機
3.授權單位主管代判文稿的
使用
4.受文者書寫
5.副本收受者的書寫
6.會簽意見之彙整
7.公文夾之使用
8.稿末之署名
9.騎縫
10.用紙
11.文書電子化
12.一般用詞
13.會議通知及議程
14.會議紀錄
15.文卷之彙整
16.習慣用詞
17.回復致部長信函
參、公文製作常見問題
一、函與書函使用時機
(一)正式函
復
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民眾,
有關經費、請求與准駁等事項,尤其具行政處分
效果者,以「函」為之。
(二)寄發會議紀錄並希望照辦者,以「函」發
送。但純屬部內單位會議紀錄以「書函」發送。
(三)
轉發
上級或同級機關有關計畫、方案、重
要會議紀錄等,尤其希望下級機關、學校、社教
機構照辦者,以「函」發送。但如轉發一般會議
紀錄、推薦報名者,以「書函」為之。
(四)立委辦公室來文索取或查詢資料、請求協
助事項等,建議以「
書函
」回復。立委以笺函致
函部長者,以部長「笺函」復之。
(五)民眾不論以何種方式致函部長或本部,如屬查
詢教育相關資訊或提供意見者,以「書函」回之。
(六)「函」稿之文末應署「部長 吳○ ○ 」;
「書函」稿之文末應署「教育部」。
二、簽與簡簽使用時機
(一)屬開創性、重要政策及案情須詳加說明者,
通常為「先簽後稿」,建議以「簽」為之。
惟
「簽稿併陳」者,應於簽文末「敬陳 核示」之
前,標示「簽稿併陳」。
簽署由上而下蓋用職章,日期時間標記於職章
的右方如0415或下方(注意預留長官核印的空間)
1420
(二)各單位簽辦公文應以「簽」辦理為原則。案
情單純或簽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者以「簡簽」辦
理,並以二頁用紙以內為原則。
(三)
會議紀錄
案情複雜須說明前因後果者,宜
加簡簽摘述。
(四)行政院或部外函送到部的會議紀錄,宜以
簡簽摘述重點或補述會議相關過程。
(五)應電腦化需要,存查文請用「簡簽(存查
文)」。
惟一層核判者,請於「敬陳 核示」之
次一行,標示「○○司」,簽署由左而右蓋用職
章,日期時間標記於職章的下方如03091020(注
意預留長官核印的空間)。
以本部部長名義簽陳行政院院長簽時機之三原
則:
一、依規定需報院之主管人員之任用。
二、緊急事件為把握時效時。
三、院長或副院長交辦案之回報辦理情形。
三、會議通知及議程
(一)如為某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僅列委員,以
○○○委員稱之,並以姓氏筆劃排序(另附委員
名單書明其單位與住址以便寄發);其餘單位或
人員列於「列席者」欄位。
(二)「出席者」如有部外單位或人士,應列於
前,本部單位與人員
另起一行列於後
(如「本部
中教司、國教司司長○○、副司長○○、科長
○○」)。
(三)「會議通知」稿,於最後一行書明「
教育
部
」。
(四)會議議程格式
(會議名稱)議程
<目錄>
壹、主席致詞…………………………………………………………1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連續性會議)………………………………1
參、報告事項……………………………………………… …………1
肆、討論事項 …………………………………………………………1
案由1、
○○○○○○○○○○○○○○○○○○○○○○○○○○○
○○○○○案,提請討論。…………………………1
案由2、
○○○○○○○○○○○○○○○○○○○○○○○○○○○
○○○○○案,提請討論。 …………………………2
伍、臨時動議
陸、主席指示
柒、散會
捌、附件……………………………………………………………………4
附件1 ………………………………………………………………… 4
附件2 ………………………………………………………………… 6
四、會議紀錄
(一)須逐一書明:
「○○○○○會議紀錄」
時間:
(年月日時)(時採12小時制,只記開始時
間,如為下午2時30分,則文末不寫「整」字)。
地點:
(標示處所及會議室)。
主席:
楊司長○○ 紀錄:楊○○。
出列席人員:
(如附簽到單)。
以上4項可以表格化呈現
會議
時間
OO年O月O日上午9時30分
會議
地點
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
紀錄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列席單位及人員:(請依現況調整欄位)
秘書室
秘書室
秘書室
壹、主席致詞:
(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或報告事項):
參、討論事項:
肆、臨時動議:
(無)(如做結論式之決議,此
項可免)。
伍、散會
(下午6時30分)。
1.須附「簽到單」。
2.如有說明會議過程之必要或相關後續擬辦事項,
以「簽稿併陳」方式處理會議紀錄;但如無另加
說明之必要者,「以稿代簽」,處理,惟請於文
類(如函稿)之後加註「(以稿代簽)」。
五、授權單位主管代判文稿的使用
(一)基於機關整體性,除
人事處、會計處
因指
揮系統之必要外,原則上不鼓勵以單位名義行文,
而以「書函」或「單位主管代判文稿」方式為之,
由單位主管判行。
(二)若以「單位主管代判文稿」較適格,但又
須上呈部次長知悉者,
可「先簽後稿」,或於
「簽稿併陳」時,單位主管於稿面先行批示「奉
核可後發」
。
(三)先簽後稿之公文,若已簽奉部次長核定,
則稿的部分,請由二層判行即可, 不必上陳。
六、受文者書寫
(一)發送下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公文受文者
建議分別標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
各縣市政府
、福建
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二)受文者應標示機關(構)或學校之
全銜
,
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禁用簡稱如「文
建會」。
(三)受文者中對於對方之稱謂,宜與其來文所
標示之名稱一致,如「立法委員黃○○國會辦公
室」,則宜照列。
對立法委員(院)行文方式一覽表
七、副本收受者書寫
「副本收受者」書寫方式建議:部外機關(單位)
列於第1行,並以全銜名之。部內單位列於第2行,
可簡寫,但數單位同列時,第1個單位前加冠
「本部」,如「本部高教司、技職司、中教司、
社教司」。因副本原則上由承辦人存用,故
避免
於本單位後加列司內同仁或承辦人
。
八、會簽意見之彙整
(一)須會相關單位或單位內之意見,依下列方式
處理:
1、單位內意見應先統整,再簽請核示。
2、涉及二個會辦單位以上時,應先將會辦單
位意見綜整後,再簽請核示。
(二)案件涉其他單位權責時,宜先請該單位惠
示意見;如屬本單位權責應先表明單位意
見,再知會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
如上陳之簽稿有其他會文單位表示不同意
見,原簽陳單位應加彙整並表明本單位之
立場,重簽後再上陳。
九、文案卷之彙整
1.公文全卷所附之各項資料應標示清楚,除標明附件號
數外,並將重要處斜摺,露出上端或加籤條以利查閱,
切勿雜亂錯置,影響公文判核。
2.參考性質之法規、前案或相關備以核對的資料,夾附
於卷宗夾左側(公文核判後交由承辦人收執)。
3.陳核之公文,全卷排列的次序如下:簽、稿、會簽、
來文、隨案存查的附件、隨文寄送的附件,並以燕尾
夾2只夾於文卷左側。
4.簽稿併呈時,請於「簽」之右下角斜摺(向內摺),
以避免核稿長官漏章。
5.會議議程之撰擬及會議資料之整理,請確實依規定整
理排列及編寫「總頁碼」。
十、公文夾之使用
(一)建議確實依速別套用公文夾;同時,各單
位應注意淘汰過於破爛之公文卷宗夾(
白色-普通
件;藍色-速件;紅色-最速件;黃色-機密件
)。
(二)密件應標示等級及解密條件,並以密件專
用封袋傳遞陳核;「機密」件以上(機密、極機
密、絕對機密)建議承辦人或指定專人親自持送
陳核。
十一、稿末之署名
(一)「函」稿不論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於稿末均書寫「部長 吳○○」,至於用印部分
由文書科依文書處理之規定辦理。
(二)「書函」稿,則於稿末書寫「教育部」。
上陳之簽稿兩頁以上者,其騎縫處一律加蓋承
辦人職章;正式函文則由文書科加蓋騎縫章。
十二、騎縫
十三、用紙
(一)凡須存檔與對外發文之公文書及其附件,
應使用潔淨的A4第1次用紙。
(二)試印文稿,及傳閱本部相關單位之文件,
建議多多利用背頁紙。
(三)為節約用紙,公文請雙面影印。
(一)
基於公文電子交換之需要
,文稿存檔時,
系統自動顯示「附件管理」畫面,若無附件須點
選「無附件」;若有附件且為電子檔,須點選
「電子交換附件」,且附件說明及名稱須照列;
若有不能電子化之實體附件,須點選「非電子交
換附件」,附件說明與名稱不可空白。
十四、文書電子化
(二)製作一文多稿時請點選「一文多稿(令、函、
書函稿)(批示)」,當擬完第一份稿時,點選
公
文
製作系統
工具列之
綠色「開新稿」
圖示(或點
選檔案->開新稿選項)
,
將前一稿之內容拷貝至
第二稿內以供修改。若需檢視各文稿,則點選
「文字」功能列的「上一稿」、「下一稿」即可。
一文多稿可單獨或多稿存檔,發文傳送與一般公
文同。
(三)一文多稿中夾有令稿與公告稿,有分為有
受文者及無受文者兩種,若於一文多稿時選擇檔
案->公文用紙->更換基本公文用紙,再將文稿更
換成令稿或公告稿即可。
(一)對於其他機關的稱謂,在公文中第一次出
現時建議用全銜,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二次以後才用簡稱
,如「文建會」。上行政院
之函文,對於其他機關的稱謂亦遵前項原則,不
宜用「鈞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類稱謂。
十五、一般用詞
(二)部長笺函中對女性的稱謂,不宜「稱兄(姐、
妹)」,部長之署名亦不宜「道弟」。
(三)笺函結尾敬辭如「耑此」,應緊扣於文末,
勿須抬頭;但結尾請安語如「順頌 勛祺」,後二
字則需抬頭。一般常見的結尾用詞,如「耑此,
順頌
勛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