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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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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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公證人、法院書記官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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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多年前在戊(住所在臺中市)所有的 L地(座落於南投縣)上建造的 H屋,死後
由子乙、丙(住所均中市)及女丁(住所在高雄市)三人共同繼承。不久後,
戊分別向乙、丙要求拆屋還地遭拒,遂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共同被告乙、丙拆除 H,並將原告戊所有的 L地返還予原告。戊的起
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乙交付買受物 A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甲,並備位請
求被告返還原 60 萬元。甲主張,賣方乙將 A物以 100 萬元出售予買方甲,雙方
約定於甲支付乙 60 元後,乙應於三日內給付 A,甲已依約匯款 60 元給乙,乙
卻拒絕給付 A,爰依當事人間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 A;如先位請求無理由,則備位
請求乙返還甲已付價金 60 萬元。甲的起訴合法,試問,就先位以及備位之訴,受
訴法院應如何辯論?又應如何依其請求有無理由裁判?(25 分)
三、甲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500 元,其主張被告丙駕駛
C車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受訴法院為甲敗訴的判決,甲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
中追加丁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主張,丙駕駛丁公司所有 C車於執行職務時,
撞死原告甲之獨子乙,丁公司為丙的僱用人,應與丙對上訴人即原告甲負侵權行為
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丙對此追加丁為共同被告立即表示反對。第二審法院對於甲
追加丁為共同被告,應如何處置?25 分)
四、夫妻甲、乙二人分居逾二年,各有住所於臺南市、高雄市。甲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受訴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起訴,甲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以甲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甲
離婚,並以兩人無法共同生活而長久分居且無往來為由。臺南地方法院對於乙的起
訴(請求)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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