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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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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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
國(下同)106 年2月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
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 A地號等三筆土地及
該等土地上同段 B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
租賃物)。106 年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
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
司終止系爭租約。於 107 年2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 767 條第 1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
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7月間
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
數位式攝影 X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甲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
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 55%,合作期間自 100 年8月1日起至 106 年
7月31 日止。乙醫院於 103 年3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
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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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 A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B號判
決甲公司勝訴確定(下稱 A地院 105 年度前案)。嗣後,甲公司乃以其
因乙醫院未按月給付伊報酬,而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醫院應賠償 500 萬元等情,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項規定,向臺灣 A地
方法院(下稱 A地院)起訴,求為命乙醫院給付 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利息之判決。然而,A地院
於106 年間則以乙醫院終止系爭契約係屬合法有效,互不必再為任何給
付。是以甲公司主張乙醫院違法終止系爭契約後未按月給付報酬,其共
受有損害 500 萬元,為無理由,並作出甲公司敗訴之判決。試就 A地院
106 年間之判決認定乙醫院之終止契約為有效,其裁判內容與A地院105
年度前案裁判內容相反,附理由評析之。(25 分)
四、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其對乙有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有買賣契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
憑,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
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之土地。然甲以書狀自陳,於聲請
本件假扣押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請求移
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之本案訴訟,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現
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臺南地
院是否有管轄權?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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