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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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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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目:民事訴訟法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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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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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
國(下同)106 2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
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 A號等三筆土地
該等土地上同 B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下稱系爭
租賃物)106 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
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
司終止系爭租約。於 107 2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 767 條第 1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
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 7月間
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
數位式攝影 X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
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 55%合作期間 100 81日起至 106
731 日止乙醫院於 103 3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
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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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 A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B
決甲公司勝訴確定(下稱 A地院 105 年度前案)甲公司乃以
因乙醫院未按月給付伊報酬,而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醫院應賠償 500 萬元等情依民法 227 條第 1項規定向臺 A
方法院下稱 A地院)起訴求為命乙醫院給付 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利息之判決。然而,A地院
106 年間則以乙醫院終止系爭契約係屬合法有效,互不必再為任何給
付。是以甲公司主張乙醫院違法終止系爭契約後未按月給付報酬,其共
受有損害 500 萬元為無理由作出甲公司敗訴之判決試就 A
106 年間之判決認定乙醫院之終止契約為有效其裁判內容A地院105
年度前案裁判內容相反,附理由評析之。25 分)
四、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其對乙有新臺幣(下
同)500 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有買賣契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
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
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之土地。然甲以書狀自陳,於聲請
本件假扣押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請求移
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之本案訴訟,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現
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臺南地
院是否有管轄權?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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