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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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於民
國(下同)106 年2月18 日簽訂不動產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
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 A地號等三筆土地及
該等土地上同段 B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之商場作為賣場使用(下稱系爭
租賃物)。106 年10 月間,甲公司乃以乙公司短付押金、欠繳管理費、
未按月提供簽名具結之每月店績效表等違約事由,寄發存證信函向乙公
司終止系爭租約。於 107 年2月間,甲公司以系爭租約約定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向該法院起訴,並主張依民法第
455 條、第 767 條第 1項前段請求被告(乙公司)將系爭租賃物騰空並
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附理由說明:本案是否得以當事人合意而由臺北地院管轄?(25 分)
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7月間
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
數位式攝影 X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甲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
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 55%,合作期間自 100 年8月1日起至 106 年
7月31 日止。乙醫院於 103 年3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
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