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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親媽媽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現受僱於新北市之某私人企業,
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租屋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每月租金為
9,000 元),獨力撫養一位就讀小學一年級之幼子(並未再扶養其他人),
因負欠現金卡、信用卡等債務共計 900,000 元無力償還,乃向最大債權
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協商時,債權人共同提出「債務人每月提出 6,000
元由各債權銀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計清償 150 個月」之協商方案,
惟甲並不接受該方案,協商遂未能成立,甲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
更生。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債權銀行乙主張:本件應專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否有理
由?(5分)
甲倘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裁定「自 107 年12 月10 日下午 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該裁定並於同年 12 月10 日下午 4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上,
於107 年12 月11 日公告於承辦法院布告欄,於同年 12 月13 日公告
於甲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則該開始更生裁定,究自何時發生
效力?於 107 年12 月12 日所發生之債權,是否屬於更生債權?(30 分)
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
權額為 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
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
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 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
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
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該項但書規定之事由,是否以協商成立後所發生者為限?
是否以債務人不可預見者為必要?(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