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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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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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科 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36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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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人甲不能清償債務,在未向法院聲請破產和解前之民國 107 年6月1
日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於 108 年3月1日訂
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而成立和解。試附理由
解答下列問題:
甲因積欠 106 年度之營業稅,有管轄權之行政執行機關乙可否於 107
年9月間對甲為行政執行,查封甲名下之財產?(10 分)
甲之普通債權人丙,可否於 107 年10 月間對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
付貨款新臺幣 100 萬元?(10 分)
二、債務人 A邀同 B為連帶保證人,向 C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A已分期清償該貸款 80 萬元,嗣因 A突遭變故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力清
償所餘債務,乃向法院聲請破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試附理由解
答下列問題:
倘C銀行已於破產程序中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金額 120 萬元,則
B於該破產程序中,得否以將來其對 A之求償權總額向破產管理人申
報破產債權?(10 分)
該案破產程序嗣經以破產財團財產變價分配結果,每一破產債權人均
僅按其債權額獲償 10%,且發生破產免責效果後,C銀行另向 B請求
未能於破產程序中受償之其餘債權數額,B遭追償後,可否就其遭追
償之金額向 A求償?(10 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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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親媽媽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現受僱於新北市之某私人企業,
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租屋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每月租金為
9,000 元),獨力撫養一位就讀小學一年級之幼子(並未再扶養其他人),
因負欠現金卡、信用卡等債務共計 900,000 元無力償還,乃向最大債權
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協商時,債權人共同提出「債務人每月提出 6,000
元由各債權銀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計清償 150 個月」之協商方案,
惟甲並不接受該方案,協商遂未能成立,甲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
更生。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債權銀行乙主張:本件應專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否有理
由?(5分)
甲倘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裁定「自 107 年12 月10 日下午 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該裁定並於同年 12 月10 日下午 4時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上,
於107 年12 月11 日公告於承辦法院布告欄,於同年 12 月13 日公告
於甲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則該開始更生裁定,究自何時發生
效力?於 107 年12 月12 日所發生之債權,是否屬於更生債權?(30 分)
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
權額為 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
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
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 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
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
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
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該項但書規定之事由,是否以協商成立後所發生者為限?
是否以債務人不可預見者為必要?(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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