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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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等 別
:
三
等考試
類 科
組
: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科 目
: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考試時間
:
2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56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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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因經營不善聲請法院為破產宣告,嗣法院審核後認符合破產之要
件依法宣告甲公司破產,於破產程序中 B向法院申報債權主張在甲公
司之廠區內之 A車係屬 B所有,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則向法院
主張對甲公司有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已罹於十五年時效),國
稅局則向法院申報甲公司破產宣告前有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 300 萬元,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向法院主張甲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積
欠罰金 200 萬元,請問各該申報之債權是否均應列入破產債權?請說明
理由。(25 分)
二、債務人乙因無力清償債務,乃於民國 111 年12 月向法院依破產法之規
定聲請和解,嗣法院審查後於民國 112 年4月1日裁定許可和解之開
始,債務人乙於民國 112 年5月3日將其所有之賓士汽車以市價出售並
交付予共同居住之親屬丙,復於民國 112 年6月1日拋棄繼承並免除丁
之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債務,另於同年 6月3日以符合市場行情之
800 萬元透過仲介公司出售並移轉登記其所有位於新北市五股之套房予
戊,請附理由說明乙上開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25 分)
三、債務人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經法院准許開始更
生程序,並於民國 108 年3月1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乙並已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詎丙銀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系爭更生程序申
報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第 1項規定,其債權已視為消
滅。丙銀行於乙履行更生條件完畢後,仍持原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對其聲
請強制執行,乙乃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丙銀行對乙之債權不存在。訴
訟中雙方不爭執丙銀行確實未於公告期限內向地院申報或補報債權,乙
亦不爭執其於更生程序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並未列載丙銀行之系爭
債權,丙銀行於更生程序中並未受法院送達。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73 條之立法意旨,說明丙銀行對乙之債權是否已消滅?(25 分)
代號: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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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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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甲因積欠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
稱「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並向法院陳明其職業為某私法
人之臨時雇員,法院於終止清算後,於調查甲有無消債條例不免責事由
時,訊問甲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及其聲請清算前 2年間之真實收入、借款
金錢流向及財產變動狀況,並命其提出薪資證明或其他所得事證供法院
審酌。甲於受法院前開命令後,並未向法院提出其真實收入狀況,僅向
法院表明其為臨時攤販,無受僱資料,法院認為縱使甲以擺攤為業,無
法提出薪資證明,亦可就擺攤之時間地點、貨源、每月之平均收入等提
出大略事證,以供法院審酌有無消債條例之不免責事由,於是認定甲有
拒絕說明其工作與收入實際狀況,乃依消債條例第 134 條第 8款裁定不
免責。甲不服提出抗告,抗告意旨主張消債條例第 136 條規定於裁定免
責與否之前,法院本應依職權調查事證,此乃法院負有主動調查之義務,
而非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推由當事人自行陳報,因此提出抗告請
求廢棄原裁定,請問甲之抗告是否有理由?請詳述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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