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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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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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調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10660
頁次
1
1
一、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 7
12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請宣告甲破產臺北
地院於同年月 20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並為破產法第 64 條規定之處置,
嗣乙於同年 88具狀撤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臺北地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二、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12 66日,獲得債務人乙應給付借款新
臺幣 5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未據之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另一債
權人丙於同年 7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
乙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 15 日裁定宣告乙破產,選任丁為破產管理
人,並定申報債權之期間至同年 99日止,甲迄同年 10 10 始向
丁申報上揭借款債權,該借款債權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25 分)
三、破產法 149 條前段規定破產債權人,其債權未能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受
清償之部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第 1項規定,債務人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其
法律效果各如何?25 分)
四、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 1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
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 1個月為 1共分
60 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 1外,另就保單價值 60 萬元
提於 60 清償,每期清償 11。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
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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